编者按:今年以来,在国家紧缩的货币政策下,银行纷纷缩减信贷规模,各中小企业普遍闹“钱荒”。另一方面,在存款负利率的情况下,很多老百姓不愿将“闲钱”存入银行。因此,在高利率的吸引下,大量资金流入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各地愈演愈烈。高收益同样孕育着高风险,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应如何减少矛盾纠纷,规避法律风险,本期介绍的系列案例或许能帮助您擦亮双眼。
一、约定利率要合法
案例:在某机关上班的孙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某开发商李某。今年元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孙先生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协议签订后,孙先生如约将20万元交给李某,但李某并未在借款到期后向孙先生归还本金和利息。孙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款2万元。法院认为,孙先生和李某有关利息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向孙先生归还本金并支付4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已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利息必须在借据中写明,否则视为无息借贷。
二、房屋抵押需登记
案例:某学校丁老师,借给做煤炭生意的王某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4万元。为了规避风险,丁老师提出要求王某提供住房抵押,王某很爽块地答应,并从家中取来房产证交给丁老师。拿到房产证后,丁老师将20万元交给王某。谁知王某在拿到钱后,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丁老师获悉后,以该房屋已设立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但法院却认为,丁老师和王某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驳回了丁老师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80条、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非法用途勿借款
案例:为了使闲置的资金保值,在某医院工作的李医生一直寻思着给自己积攒的20万元存款找个去处。而就在此时,做生意的老同学钟某找上门来,说自己准备开一家赌博游戏机室,想向他借款10万元,并允诺可以给予月息4分的高额利息。李医生虽然知道开赌博游戏机室违法,但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还是将钱借给了钟某。然而,钟某的游戏机室开业不到一个月便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李医生见此情形,赶紧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不但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还对他进行了罚款。
说法: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