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制现实之困的制度成因及改进建议

2011-12-29 00:00:00马瑞洁
出版科学 2011年2期


  [摘要]互为逆反的双重金字塔结构、不够均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过分重视行政级别的人员配置、不甚清晰的内部责任与分工,是造成三审制现实之困的制度性原因。论文力图在坚持三审制本质目标不变的前提下,为三审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三审制 图书质量 出版业改革
  [中图分类号]G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53(2011)02-0027-04
  三审制是责任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的三级审稿制度。三审制自上世纪50年代在我国出版业推行以来,不仅起到了降低图书错误率、保证出版物质量的重要作用,还为新中国培养了大批高水平的审读人才。但随着出版业的产业化发展,三审制成了部分出版社眼中“不合时宜”的“繁文缛节”,一些出版社将整理与加工环节糅入三审,把三审制搞成既审又编的“四不像”:还有出版社将三级审读简化为同一平面的三次审读,甚至以责编负责为由,在终审乃至复审环节以签代审……面对这些问题,从编辑职业道德的角度发出批判当然必要,但对制度本身的反思同样不可或缺。因为后者更能促使三审制与时俱进、不断生长,从根本上确保制度有效性与生命力的统一。
  1 三审制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1.1 互为逆反的双重金字塔结构
  所谓互为逆反的双重金字塔结构,即从人员配置上看,三审制呈正金字塔结构,从一审到三审,有资格参与审读的人逐渐减少;而从审读任务与审读责任上看,三审制却呈倒金字塔结构,从一审到三审,审读人员要看的书稿总量逐渐增多,担负的责任逐渐加大。这种互为逆反的双重金字塔结构,使得终审者的审读精力与审读任务之间出现矛盾,而且这种矛盾还将随着出版规模的扩大而不断尖锐,直至无法调和。
  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编辑每年的发稿量至多不过五六十万字,各出版社的出书品种也十分有限,因此处于人员金字塔顶端的终审者并没有感受到结构逆反带来的巨大审稿压力。然而,现在责任编辑一年的工作量一般都有一两百万字,中等规模出版社一年的发稿量通常在5000万字左右,且以初版书、丛书居多。这样一来,总编辑的阅读任务是过去的十倍以上。随着数字出版时代全面迫近,出版内容与出版物范畴急剧扩张,环境压力更加剧了逆反结构带来的矛盾,甚至连处在中间环节的复审者都有不堪重负的感受。终审乃至复审逐渐流于形式,恐怕不仅仅是执行者职业道德的问题。
  虽然《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允许总编和社长指定他人代为完成终审任务,但同时又规定,他人代为完成的终审意见仍然要经过总编和社长的审核,这一“审核”是不是也应当建立在审读原稿(哪怕只是浏览、跳读)的基础上呢?如果总编和社长不得不为了审核他人的终审意见而阅读原稿的话,他的工作量等于并没有减少,因此这项规定对于减轻终审压力而言恐怕于事无补。至于不要求终审者通读全文的规定,看似直接减少了终审工作量,但由于终审者的工作责任并不能因其不通读全文而相应减少,因此这等于增加了终审者的把关难度,其效用依然比较有限。
  1.2 约束与激励机制失衡
  对于审读者而言,约束力主要来自出版体系内部的管理者和社会公众两个方面。由于三审制中各级审读的职责并不明确,因此,图书一旦出了问题,管理部门往往是依据“责任编辑负责制”,向作为初审者的责任编辑问责。即使图书出现重大问题(多为政治问题或社会公共利益问题),问责机构也只会追加对终审者和出版社的惩处,而对中间环节的复审者却难以追究责任。在社会公众方面,由于复审者和终审者是对外“匿名”的,因此,市场对某一出版物的“恶评”几乎不会对该书的高级审读者产生任何职业声誉影响,也不会降低其经济收入。
  在激励方面,国内没有统一的复审、终审报酬标准,通常由各社自定。很多出版社以审读字数计算工作量,依照“千字报酬×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审稿收入”之类的模式给付相应报酬。然而这种报酬模式只体现了劳动数量的差异,缺失了最重要的质量与责任标准。对于复审和终审者来说,审读费是“看好看坏一个样,看与不看一个样”,很难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对复审者的激励失衡还体现为“奖优”环节缺失。即使复审者对于图书的获奖或畅销有很大的功劳,也不会给复审者带来额外的奖金,或使复审者的职业声誉有所增加(作为出版社老总的终审者有时还有机会获得某种声誉激励)。这恐怕也是复审者不愿为“别人的稿件”过多付出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约束力的缺失给了高级审读者(尤其是复审者)不负责任的机会,不科学的激励机制无法对高级审读者积极履行职责产生正向刺激。于是,在约束与激励机制失衡的情况下,高级审读者既没有足够精力、也没有足够动力、更没有足够压力担当起相应的职责,至为关键的复审环节不得不完全依赖于复审者的自觉与职业道德才能进行下去,这显然是三审制在实行中存在的又一大问题。
  1.3 混淆行政级别与业务水平
  三审制是具有层级差别的三级审读。从理论上讲,这种差别应当体现在业务水平、专业经验、政治觉悟以及全局观念等方面,但根据三审制的人员配置来看,这种“业务差别”实际上被具化为“行政职务差别”。虽说既精通出版业务又善于行政管理的全能型干部并非没有,但多数出版社干部的专长还是经营管理。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到《体系》所规定的附加条件(终审者和复审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正副编审职称),也不能保证他们就一定可以胜任书稿的复审与终审工作。因为书稿内容千差万别,而个人的知识却十分有限,硬要学文学出身的总编辑审读一本保健科普书,他只能“信赖”初审意见,凭借“职位权力”签字了事。
  这种矛盾即使在老一辈编辑家那里也难以避免。下面是编辑龙世辉在上世纪80年代初为一篇意识流小说写的二审意见:
  很惭愧,也很遗憾,我没有看懂。我是认认真真地看的,一句一句读的,白天在办公室我怕思想不集中,晚上回家深夜静读,还是不懂,(当然不是某一事某一段不懂。)一点不夸张地说,对我来说,这是一部“天书”。我决不想责难作者,他一定有他的道理,他决不是在胡闹,瞎写。是我的外国文学基础太差了,特别是对意识流作品没有阅读的习惯和锻炼,对于这种与民族传统毫不沾边的作品,我成了可怕的“欣赏盲”。因为没有读懂,我无从评论它的优劣,说不出什么意见。
  章仲锷同志(即本稿的一审编辑——笔者注)的意见似有道理,但我没有能力赞同或否定,是否请懂得一点意识流的同志(如杨匡满、冯夏熊)再看一看,然后送领导审阅。
  这封信一方面体现了这位老编辑高度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把业务能力、专业方向与行政级别混为一谈的确有不合情理之处。以行政级别为主导标准的取向,还会导致一些官僚主义做法,如利用职权定制较高的复审费和终审费、以签代审不劳而获等。这不仅对三审制构成直接威胁,同时也给出版社其他管理工作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
  根据上述分析,要使三审制适应新的出版环境,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提高审读质量的重大作用,就必须从制度本身的完善人手,对三审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革。
  2 完善三审制的几点建议
  2.1 三级审读不能简单化为三次审读
  一位外国出版商曾大惑不解地问中国同行,如果图书审读需要第二个人、第三个人再做一次,才能保证合格,那就说明责任编辑的工作是不合格的,出版社为什么要聘用一个不合格的编辑呢?这位外商的疑问典型地反映了对三审制的一个常见误读——认为初审、复审和终审是一种平面重复式的审读,三审制是靠增加审读次数来确保审读质量的制度。如果这种观点成立,我们就该再设立四审、五审,这岂不比三审更有质量保证?
  其实三审制是一个环环相扣、层层提高的审读体系。通过水平不断提高、经验不断丰富的立体审读,提高出版单位的整体审读质量,尽量减少因为某一位编辑的疏忽大意或所学有限而造成的审读失误,这才是三审制设立的初衷和本质目的。就业内实际情况而言,复审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完全可以完成后两级的审读任务(提升初审意见并指导初审者,为书稿把好政治观、思想关),如果复审者自认无法完成时再提请终审给出最终意见,是比较恰当的做法。硬把复审者一人能够完成的任务“拆”给拥有更高行政级别的终审者,不仅使复审成了可有可无的多余环节,也使责任过多的终审者分身乏术,只能对终审应付了事。
  需要强调的是,要求复审者承担终审责任,并非取消终审,更不是以二审制代替三审制。在这种模式下,三级审读的责任与内涵没有变化,只是复审者要更多承担后两级审读任务而已。这样可以达到既在实际上增加终审人数(复审者即终审者,担当起原来终审者的任务),又减少原终审者审读任务的双重效果,大大缓解互逆双塔的结构矛盾。终审者只需集中精力审读个别涉及重大选题的出版物,既可以大大提高重点文稿的把关准确度,又不会降低其他出版物的审读水平。同时,还便于出版社领导把更多精力放在经营管理工作上,提高出版社的整体竞争力。
  2.2 理顺激励与约束制度
  理顺激励与约束制度的前提是明确各级审读者的分工和职责。责任编辑是出版社中最熟悉书稿、最了解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其意见应当成为多个工作环节(包括复审、加工、整理、营销等)的基础。国外所谓“专案编辑”(commlsslonlng editor)对图书全权负责,全程参与书的出版,直至图书顺利推出上市为止。这一制度与我们的责任编辑负责制有不少共通之处。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专案编辑制度的长处,通过强调责任编辑负责制,强化责任编辑在整个出版过程中的核心组织者身份,更有力地敦促责任编辑认真地投入工作,提高审读质量,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密切合作,从而在整体上提高出版效率。
  在坚持责任编辑负责制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复审和终审职责。目前终审职责相对明确,即重点评估书稿的合法性和思想性,裁决初审、复审的分歧意见。然而,我们对复审环节的职责规定却相当含混。笔者认为,复审职责应明确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回答初审阶段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将书稿置于本编辑室乃至本出版社整体的出版计划中加以审视,从更宏观的角度为一部书稿的去留提出意见;第二层级是对文稿的思想性和政治性加以把关,如有无法确定的重大问题提交终审者予以裁定。如前所述,复审者在客观上具备完成上述两个层级审读任务的能力,但最终的实施效果却要视相关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有效性而定。
  激励与约束制度可以分为物质的与声誉的两个方面。在物质方面,我们可将审稿报酬分为基本报酬和浮动报酬两部分。其中基本报酬根据工作量计算,奖励报酬根据书稿的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评定的指数予以定夺。优秀书稿不仅要奖励责任编辑,同时也要根据相应比例(此比例可以按基本报酬的给付比例参照执行)奖励复审编辑和终审编辑。同样,对于低效书稿,尤其是劣质书稿的惩处,也应当包括复审编辑和终审编辑。在声誉方面,可以考虑将复审者、终审者与责任编辑分别罗列于版权页上,以促使社会评价对他们的职业声誉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声誉机制在自由流通的人才市场充分建立的环境下,还将决定其未来的职业前景和经济收入。
  2.3 重视真才实干,提升复审力量
  复审在三审制中至关重要,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书稿最终的质量水平。提高复审质量的途径除了前面已经论述过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外,还要强调选择最佳的复审人选。
  选择复审人员应当采取内外结合的办法。对内,选择一些业务能力强、基本功扎实的资深编辑(不一定是编辑室主任);对外,聘请一些已经离退休的老编辑或者行业外其他领域的专家。笔者拙见,安排这些复审人员的时候还应注意三点。一要让他们成为专职复审编辑,这是保证复审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热情的首选途径。即使是出版社内部的同志,也不宜再安排他们做其他图书的责编,而应当以其复审工作量为年终考核标准,建立一套相应的考评机制,根据业绩给予相应的报酬、奖励和惩罚,敦促并鼓励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复审工作中。二要注意复审者的专业构成应尽量涵盖本社的主要出版范围,并可根据本社特色适当调整各专业的人员比例。安排复审任务的时候应尽量保证专业对口。三要将复审权切实地交到复审者手中。复审权是指对初审意见的退回权、修改权和建议权,不能因为这些复审人员没有行政级别,就不尊重他们的权利和意见。否则,复审工作就失去了意义。
  也许有同志觉得,把出版社的精兵强将调出责编队伍,专搞复审太浪费人才了。其实,把编辑高手们放在初审阶段,他们固然可以编出一些好书,但这毕竟是局部的、个别的,然而把他们放在更高层次的复审阶段,却可以使他们的力量在最大范围内得到发挥,确保整个出版社编辑水平的提高,这才是对三审制本质的真正坚守。另外,出版社也应当充分重视社外审读队伍的建构,这在出版市场不断细分、信息资源急剧扩张的当下,具有显而易见的现实意义。有出版社担心社外编审者与本社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便于管理,但笔者认为,前述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他们同样有效。例如在版权页上署名也将对他们的职业声誉(除了复审身份的编辑声誉.还有他们自身社会角色的职业声誉)产生直接影响。如果越来越多的出版社沿用社外复审者,就会逐渐形成一个活跃的“复审人才市场”,这自然会从声誉和经济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社外审读者的激励与约束效应。所以管理问题不应成为出版社发展社外编审力量的滞绊。
  总之,三审制作为一项推行多年的出版制度,对于出版质量的提高的确大有裨益,值得坚持下去。但任何制度都有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空间,我们应当逐步调整三审制中某些不尽合理的规定,使其更符合新时期出版工作的实际要求,这才能确保三审制在出版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切实提高审读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