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的深刻教训启示我们,公有制与民主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公有制与民主之所以不可分离,是因为公有制在实行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风险,需要民主来支持和保障,也只有民主才能起到这种作用。从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公有制与民主其实是等价的:前者是后者的经济术语,而后者是前者的政治术语。
关键词:公有制;民主;关系;社会主义国家
中图分类号:D621,F0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8/09-0037-05
作者简介:古洪能(1976- ),男,四川资中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科学社会主义、政治学。
在人类的思想史上,大概正是从近代的乌托邦思想家开始,有一种思想倾向才比较普遍地出现了:将社会罪恶的根源归结于私有制的存在,由此提出铲除私有制并建立公有制的主张,以之作为祛除社会弊病和通向人类幸福的根本途径。[1]55、71、83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乌托邦思想家(以及后来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这一见解是深刻的,但也是空想的,因为他们缺乏科学的论证,并且也没有找到实现社会变革的现实途径。为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即共产主义学说。相对于空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学说所改变的不是结论,而是论证方式和对社会变革道路的探索。因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继续提出要消灭私有制,尤其是他们那个时代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并建立起公有制,从而为资本主义社会转变为共产主义社会奠定经济基础,并由此铲除阶级存在的根源,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最终解放。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铲除私有制并建立公有制的设想,在其有生之年仍然只是理论,将这一设想变成现实的,是两次世界大战以后陆续建立起来的一批现实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均宣称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指导,以实现共产主义为终极目标,在建立之后,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地进行了生产关系变革,铲除私有制并建立起公有制。然而以往的历史表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并没有达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预期的效果,反倒是产生了一些严重的问题。面对问题,从前人们思考更多的,是公有制这种生产关系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状况是否真的相适应,而大多忽略了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上层建筑与公有制这种生产关系是否相适应。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疏漏,不可不察。本文试图探讨这个问题,以期获得重要的发现。
一、公有制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变质的根源:民主的缺失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根据他们所创立的唯物史观,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会产生周期性经济危机和无产阶级贫困化等严重的问题,其根源就在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生产关系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力状况之间存在冲突,[2]621而这又是资本主义自身所不能克服的,因此要彻底消除资本主义的弊病,就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建立起生产资料的公有制,[3]237、286、293而且这样也将为全人类获得解放的共产主义社会奠定经济基础。但创始人又认为,生产关系的这种根本性变革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而必将经历一个“过渡时期”才能实现。[2]314在这个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全面转变的过渡时期内,取得了革命成功的、已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将运用他们所掌握的国家(政权),逐步地实现生产关系的根本性变革,即逐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而将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的手中。当生产资料最终全部集中在国家的手中时,阶级差别和对立以及阶级本身就将彻底消亡,国家将因此失去作为阶级统治的政治性质而回归社会,从而社会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样共产主义社会就来临了。[3]293-294创始人将他们的这套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获得解放的学说,称作共产主义。正是在这里,他们提出了公有制。也就是说,公有制是在过渡时期中由掌握政权的无产阶级逐步建立起来的,其主要形式是国家所有制;只是当生产资料全部集中在国家的手中从而导致阶级本身的消亡,而国家也丧失了作为阶级统治的政治性质时,国家所有制才变成为社会所有制的形式。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公有制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社会形态转换的枢纽,是阶级消亡的根本条件,是无产阶级和全人类最终获得解放的根本途径。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世时尚无机会去实现他们的公有制设想,但两次世界大战以后所建立起来的一批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均纷纷按照共产主义学说进行了生产关系的变革,铲除私有制而建立起公有制(主要是国有制和集体制两种形式,尤以前者为主),从而将创始人的设想变成了现实。不过回头来看,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与创始人的理论预想相差太远,产生了一些严重的问题。
首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阶级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在于私有制,[3]84因此当私有制被铲除而公有制建立起来以后,阶级的根源也就被铲除了,从而阶级必将走向消亡。但是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后,生产资料大量集中在国家的手中,而掌握国家政权的,名义上是由共产党所领导的无产阶级,实际上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人。这部分人既唯一地掌握着政治资源又掌握着庞大的经济资源,因此就逐渐地演变成了既得利益集团:那些集中在国家手里的生产资料,越来越具有作为他们私产的性质,而国家政权就是他们之能够化公为私并且维护其既得利益的工具。[4]696-699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既得利益集团实际上就演变成了“特权阶层”[5],或者说“新阶级”[6]33-36。换言之,旧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虽然被铲除掉了,但建立在新的公有制基础上的新阶级却又似乎出现了。
其次,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过去的阶级分化和对立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这是导致无产阶级或其他劳动阶级遭受奴役的根源,因此铲除私有制而建立起公有制,也就铲除了无产阶级等劳动阶级遭受奴役的根源,从而使之获得解放。但是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以后,生产资料大量集中于国家——实际上是掌握政权的那部分人——之手,这就造成占绝大多数的普通群众继续没有甚至是反而丧失了生产资料,从而缺乏独立自主性;加之政权又掌握在部分人之手,结果广大的劳动群众就不得不依附于那一部分人。这样,本来应成为劳动群众获得解放的根本途径的公有制,现在反而成了一部分人控制劳动群众的有力手段,从而使得劳动群众遭受到一种新形式的奴役。
最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公有制的建立当作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发生社会形态转换的枢纽,但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形显示,这种效果恐怕是难以发生的。且不说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是否真的适应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单是上述的新阶级和新奴役的存在,就导致国家不可能逐渐失去其旧有的作为阶级统治的政治性质,而只不过是换了一种阶级统治,从而共产主义社会也就不可能出现在这些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之后。
总之,公有制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中变质了:它没有成为社会形态转换的枢纽,没有成为阶级消亡的根本条件,没有成为劳动群众获得解放的根本途径,反倒更像是成为了新阶级、新奴役和新阶级社会的经济基础。这就是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所产生的严重问题——而这又何尝不是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丧失对民众的吸引力从而导致垮台的根源呢?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现实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公有制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预期而发生了变质?其实原因非常直观,就在于实际掌握政权的那一部分人,没有受到广大群众的有效约束和监督,从而使得生产资料在国有的名义下实际上落入到了掌权者手中,而广大群众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则因此遭到了架空。一句话,原因就在于缺乏民主的政治上层建筑。这并不是凭空捏造。诚如高放先生所言,从前苏联(特别是从斯大林时代)开始,所有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都曾染上了同样的毛病,即个人集权制、职务终身制和指定接班制,而这三制同权力制约制、权力任期制和民主选举制是完全相对立的。[4]712-714在这种情况下,广大群众又如何能够有效地约束和监督掌权者,从而又怎么不会导致公有制变质呢?
二、公有制与民主不可分离:二者的内在逻辑关系
现实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公有制之所以会变质,其根源就在于缺乏民主的政治上层建筑,这说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既有的政治上层建筑与其经济基础是不相适应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这一教训是非常深刻且最具有说服力的,因为自有国家以来,仅仅是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以后,在一个国家的层面上和范围内普遍地实行公有制的情况才首次出现,而且也只是在这个时代,才出现了一大批国家普遍地实行公有制的现象,这可以说是公有制的巨大实验。但是这个实验基本失败了,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没有建立起民主的政治上层建筑。这就启发我们,公有制与民主之间必定存在某种内在的逻辑关系,二者是不可分离的。
实际上,公有制与民主之所以不可分离,就在于前者需要后者的支持和保障,而后者也确有支持和保障前者的作用。这是因为,公有制意味着生产资料属于一定社会(不管其规模和范围有多大)的全体人民所有,而不是属于个人所有。而“属于XX所有”只有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具体动态过程中才能得到体现,否则就只是空头口号。可是当我们进入到这些具体的过程中时,才发现公有制的实行是存在困难和风险的。其困难在于:和个体所有制不同的是,全体人民如何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那些共同的生产资料(财产)?为解决这个困难,通常所采取的办法就是设立代理人,即让少数的代理人代表全体人民来具体地处理这些财产。为此,民主选举就是绝对必要的,因为选举就是产生代理人并且进行委托的过程。但是设立代理人来管理公共财产又存在风险:代理人完全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有财产,化公为私,从而使得公有制变质,名不副实。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设法对代理人予以约束和监督。而约束与监督的途径就是民主,也只可能是民主,比如采取报告、调查、质询、审计、罢免等等形式。所以,正是因为公有制在实行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风险,所以才要求民主来支持和保障。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们才说公有制与民主不可分离。不仅如此,在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民主的实行更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因为公有制表明,社会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这就揭示了实行民主的合法性基础。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我们说民主与公有制是等价的:前者是后者的政治术语,而后者是前者的经济术语。
公有制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逻辑关系,完全符合唯物史观的一般原理。我们知道,在一个社会的结构中,公有制是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核心范畴,而民主则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需要政治上层建筑的支持和保障,而政治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又确实起到了这种作用时,我们就说二者是相适应的,否则就是相冲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公有制相适应的政治上层建筑只可能是民主,这可以说也是唯物史观或者说政治经济学的一条基本原理。但遗憾的是,过去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人们没有完全认识到这一点,从而酿成了一些严重的问题。然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此却是完全清楚的。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具体是在过渡时期理论中提出公有制的,将之作为私有制的替代物,这是过渡时期进行生产关系变革的基本内容。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同时明确指出,在过渡时期进行生产关系的变革,是要以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政治条件的。对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得再清楚不过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2]314可是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中,对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提出的这一政治条件(无产阶级专政),掌权者们所牢记的只是“专政”二字,却没有意识到或者有意忽略它的民主意涵,从而歪曲了创始人的本意。实际上对于创始人来说,无产阶级专政本身只表明无产阶级的统治[7](因为创始人认为国家历来都是阶级的统治),而无产阶级的统治本身就是民主(因为无产阶级是占社会大多数的下层民众)。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围绕巴黎公社而对无产阶级专政作出了最为充分的阐述,足以证明无产阶级专政(或者说无产阶级统治)就是民主。首先,他说:“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要成为铲除阶级赖以存在、因而也是阶级统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杠杆。”[2]58-59这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政权就是过渡时期的那种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然后,马克思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说明巴黎公社是真正的“社会共和国”形式,也就是说明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民主。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巴黎公社这个共和国实行普选制、委员会制、议行合一制和负责制,它由普选产生并随时可以被罢免的委员所组成,委员们既集体地行使立法权,又个别地行使行政权(每名委员分别担任一个行政部门的首长),并承担集体的和个人的政治责任(每隔几年就重新普选公社的全体委员,这是公社委员集体承担政治责任的主要途径,委员被个别地罢免则是个人承担政治责任的具体途径)。这个共和国还实行司法民主制,法官和审判官跟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均由选举产生并承担责任,可以被罢免。这个共和国还是廉价政府,从公社委员到其他一切公职人员,都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在国家结构上,这个共和国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不但作为首都的巴黎,而且其他城市、各省、各级地方甚至最小的村落,都要实行和巴黎公社一样的制度,这些地方的公社均是当地生产者的自治政府。“每一个地区的农村公社,通过设在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来处理它们的共同事务;这些地区的各个代表会议又向设在巴黎的国民代表会议派出代表,每一个代表都可以随时罢免,并受到选民给予他的权限委托书(正式指令)的约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事务与权限的划分:“仍需留待中央政府履行的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则不会像有人故意胡说的那样加以废除,而是由公社的因而是严格负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2]55-58
那么,为什么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必须是民主的呢?马克思早已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只存在于过渡时期中,[8]547而过渡时期的主要任务就是进行生产关系的变革,包括逐步铲除私有制[ZW(DY]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会使用暴力,以反击有产阶级的暴力抵抗,但这跟民主与否无关,因为民主国家与暴力并不是相排斥的关系。[ZW)]和建立公有制,即逐渐地将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只有是民主的,才能防止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些人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当然属于以权谋私),从人民的“工作人员”(“勤务员”)而变异为人民的主人。恩格斯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的单行本所写的序言,对此有最清晰的说明。他说:“公社一开始想必就认识到……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样的例子不但在世袭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同样可以看到。”所以,“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这就是我们熟知的普选制、罢免制和同等工薪制,即实行民主制度。[2]12-13
按照创始人的观点,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与作为经济基础的公有制的内在逻辑关系,在过渡时期中还只是在逐步显现,只是到过渡时期结束、共产主义社会来临后,这种关系才会完全清晰。因为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将会由于生产关系的变革从而阶级的消亡,而逐渐失去其作为阶级统治的政治性质,[3]294但也仅仅是失去这种政治性质而已,所剩下的当然就是真正的、纯粹的民主(人民民主),并在新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继续发挥作用。到那个时候,民主只意味着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为被管理者(其他民众)所选举、约束和监督,而它的经济基础正是共产主义的公有制(社会所有制)。
三、公有制与民主不可分离:案例的剖析
我们决不能认为,公有制只是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或者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才存在。实际上放眼人类社会历史,在其它地方或时代,公有制也曾经存在过或者仍然存在着,只不过实行的范围不同而已。而观察所有这些存在公有制的地方,我们都能发现公有制与民主的紧密关联,笔者认为这绝不是用巧合就能够解释的。
以色列的“基布兹(Kibbutz)”[9]520-529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以色列无疑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但就是在这样一个国家中,却存在一些特殊的实行公有制的社会团体,这就是基布兹。在这些犹太人社团里,所有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和个人收入都归集体所有,也就是实行公有制(只不过是在一国之内的一个小范围内实行)。那么这种公有制何以能够实行且没有变质呢?其他学者所找到的原因不外乎犹太人精神、基布兹创始人和领导人的作风、重视教育以及外部环境的支持等等,这些当然都是能够成立的(尤其是外部环境的支持,毕竟基布兹只是以色列国内的一些社团),但笔者却认为都不是根本性的。依笔者之见,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基布兹的公有制获得了民主的支持和保障,否则其它那些精神、作风或教育等等就都是空谈。
我们注意到,基布兹的确是实行民主的:基布兹的管理委员会由社员民主提名和选举产生的书记以及经济、社会、文教、财务等专业委员会主任所组成,其中书记任期2年,主任任期3年,均不能连选连任,由此使得几乎所有社员都有机会担任管委会的成员;所有公职人员都是无偿地为社员服务,没有任何特权;基布兹还在每周六召开全体社员大会或者叫周末对话,讨论和通过基布兹的预决算、生产计划等重大事项,批准接纳新社员,并对管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显然,如果基布兹没有这些民主制度的支持和保障,那么它们的公有制也就难以实行,而管委会也很可能会像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掌权者一样,变异为既得利益集团,侵吞公有财产,从而导致公有制变质。
结论
自古至今,凡有公有制存在的地方,民主都是它之所以能够实行并且不变质的支持和保障因素,因而是唯一能够与公有制相适应的政治上层建筑。反过来,凡是没有建立起民主制度或者民主制度崩溃了的地方,公有制也就难以为继,许多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就是明证。公有制与民主之间的这一内在逻辑关系,既是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政治经济学)进行研究后的发现,也是对唯物史观的丰富,因为它将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与政治上层建筑的一般原理具体化了。至于这一发现的重大现实意义,则更是不言而喻。前苏东国家已提供了前车之鉴,所以尚存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大力推进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建立起人民民主的政治上层建筑。
参考文献:
[1]高放,黄达强.社会主义思想史(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高放.纵览世界风云[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2.
[5]刘克明.论苏联共产党的官僚特权阶层[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3).
[6]德热拉斯.新阶级[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
[7]郁建兴.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和民主学说新论[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2(1).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高放.当代世界社会主义新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彭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