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蕴萍(1974- ),女,山东聊城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理论学刊》编辑部编辑、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
摘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其中,为农村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是提高和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则是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紧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社会管理能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8/09-0182-03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就如何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提出了八项重点工作,强调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由于公共产品在农村基础资源配置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提高各级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管理是指在一定共同价值基础上,人们处理社会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社会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以及社会效率,社会管理的对象是社会事业、社会事务和社会价值,社会管理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和政府,它们通过综合决策建立社会管理模式[1]。重要的是,社会管理是建立在一定的共同价值基础上的。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而为农村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是完成社会管理基本任务的一条有效途径。其中,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所谓农村公共产品,就是指满足农村地区农业、农村或农民生产、生活共同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农村公共产品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性公共产品,主要包括水利灌溉、道路运输、电力供应、农技推广、病虫害防治等;一类是非生产性公共产品,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行政服务、社会治安等[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处于失衡状态,尤其是取消农业税政策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失衡问题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机制的不健全,如医疗卫生条件差、教育落后、农民缺乏社会保障、水电设施落后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滞后及匮乏给农业和农村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制约了农村消费需求的提高,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建设,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更加突出的公共产品供给矛盾,对于推动城乡社会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上而下”决策体制忽视了农民的真实需求,影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透明性、责任性。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着“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首先,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或者生产的直接代理人。村民是公共产品供给或者生产的委托人,同时也是成本承担者和需求主体,但是由于村民自身的弱势地位,尽管人数众多,但因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组织等原因,很难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约束政府的行为。政府具体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提供多少,通过什么渠道提供,都是政府的一厢情愿,农民成了局外人。同时,在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指标和社会发展任务,用行政命令手段,由上而下,层层分解,并且把这些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考核下级行政官员的标准,据此对官员进行升迁或贬职。在这种行政体制下,产生了第二重代理关系,即作为第一重代理人的基层政府只对上级政府(委托人)负责。“自上而下”决策体制导致公共产品供给只是政府或者上级政府偏好的反映。突出表现在:政府热衷于供给见效快、易显政绩的短期公共产品,不愿提供一些见效慢,具有战略性的公共产品;热衷于看得见、摸得者的“硬”公共产品,不愿提供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信息系统等“软”公共产品。
决策机制的个别领导独断、监督缺失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和廉洁。乡镇政府的决策体制以党委书记为中心,而我国《宪法》规定的作为乡镇最高权力机关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决策体制中被边缘化,由此造成农村社区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政府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党的机构,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权力制衡机制,从而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政社不分,机构重叠、人员不断膨胀、办事程序复杂、人浮于事、运行效率低下,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缺乏效率。
政府职责划分模糊,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法治性。在农村公共产品政府供给主体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由于职责不清,分工不明,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职能混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是“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但具体责任和任务并没有明确。由此,带来各级政府之间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相互推诿,越位、错位等现象时有发生。譬如,农村义务教育、民兵训练、计划生育等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但是中央政府可以强制性下派到地方,地方政府再下派到乡镇政府,甚至村民委员会,最终由农民来承担。村民委员会本身是农民自治组织,但是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帮助,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一方面由于上级政府的缺位,乡镇政府承担着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职责,支出负担沉重;另一方面政府职能宽泛,带来政府机构设置过多、人员臃肿,部门间职责边界重叠模糊,严重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和法治性。
城乡分割的“二元”供给体制影响了社会公平性。城市公共产品提供一直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由农民自己解决,这种“城乡分治”使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缺乏“公平性”。据统计,全国83%的村庄不能饮用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农村用电电压不稳、电价偏高(平均为城镇电价的2倍以上);尽管有93%的村能接受电视信号,但信号微弱;占全国人口70%的农村只占有全国20%的医疗资源,而占全国人口30%的城市却占有全国80%的医疗资源。此外,农村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几乎还是空白,农民缺乏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网。城乡分割的“二元供给体制”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城乡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它恶化了“三农”问题,影响了农民奔小康的步伐。
管理、监督机制缺失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参与性、回应性以及有效性。在现有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下,农民被排除在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管理、监督体制之外,没有把农村公共产品最大受益群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结果无法形成对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机制。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预算不完整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农村公共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往往被挪用,公共资源不能实现优化配置,从而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回应性和参与性。
单一政府供给主体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我国政府长期垄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体制使非政府组织(私人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等)发展滞缓,严重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X非效率理论(莱本斯坦,1996)认为,追求成本最小只是竞争市场条件下厂商的行为特征,而不是那种没有压力下垄断厂商的行为特征。受行政力量庇护的垄断者可能丧失追求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从而导致了X非效率产生。政府垄断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不仅造成公共产品供给质量低下、资源浪费,而且剥夺了农民对公共产品多样化需求,导致农民公共福利水平的降低。
三、化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缺陷,提高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的缺位的历史原因分析,它与我国工业化初期所形成的“工业优先”、“城市偏向”、城乡分割“二元化”体制直接相关。因而,必须从根本上转变“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传统发展观念,树立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公平”发展观。政府需要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理念指导下,按照公共产品特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在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上应区分三个层次:一是对影响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以及整体国民福利的公共产品,中央政府有责任实现全国性城乡公共产品的统筹供给;二是影响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福利的公共产品,区域政府(省级)有责任实现区域内部公共产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三是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福利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有责任实现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从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和谐社会构建视角出发,政府应立足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基础,统筹城乡公共产品的内容和范围,逐步由小到大,直至实现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均等化、公平化。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之间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我国法律对政府职责和权利的界定模糊,是造成当前政府之间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的缺位、越位、错位的根本原因。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对政府之间职责界定的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行为组织法,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合法性、透明度、回应性、廉洁和公正程度等。在明确政府之间职责的基础上,理顺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关系,建立省际以及省内两个层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财政均等化机制。在省际财政均等化机制建设方面,完善中央对省的专项转移支付;在省内财政均等化机制建设方面,制定全省最低或统一的农村公共服务支出标准,并允许财政强县(市)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同时,对低于公共产品供给标准的县(市),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
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结构,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私人组织、非营利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层次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不仅承担着义不容辞的供给责任,而且还承担着引导和调动其他供给主体参与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尤其在我国目前非营利性组织发展水平偏低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通过精心策划和宣传,辅之以补贴、奖励、优惠贷款等政策,引导、支持、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做好非政府组织公共产品供给的产权界定服务,确保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产品的合法收益。只有产权关系明晰,形成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产品的激励机制,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主体结构才能有效建立。
引入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谈判制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民弱势群体地位的成因是农民自身的分散性和缺乏组织性,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提高农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因而,必须大力发展能表达农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等,使农民具有能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增强谈判力量。要破除农村公共产品“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引入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民主谈判制度。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意愿可以通过:一是定期村民代表大会对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事一议”程序直接表达;二是村集体代表、农民协会或者自发团体参与乡镇一级代表大会进行间接表达。无论直接表达还是间接表达机制,实际上是形成代表农民利益的需求主体与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进行民主谈判,从而达成反映双方利益均衡的约束机制,以此来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一致性,最大限度的利用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
加快建立农村自主治理的村民自治组织。目前,我国村民自治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治,村民委员会仍然只是乡镇政府的准行政组织,其意愿还不能代表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仍然是政府官员的意志。要使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对现行的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同时探索和完善村民自治实现的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农民能真正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参与者、管理者、受益者和监督者。这样,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才能走向理想、健康之路。
参考文献:
[1]丁元竹.中国社会管理的理论建构[J].学术月刊,2008(2).
[2]黄利会.我国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效果及政策保障机制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9.
责任编辑: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