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税收与契约之间关系密切,税收会造成投资税前报酬率与税后报酬率的显著差异,从而影响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与交易各方的经济利益。而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必然有着强烈的税收筹划动机,并且在筹划过程中要兼顾多重契约方、隐性成本及非税成本。文章从契约理论视角,揭示了税收筹划的契约属性、契约影响及选择,有助于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契约基础。
【关键词】 税收筹划; 契约; 企业; 成本
一、税收筹划的契约属性分析
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这些契约关系人包括政府、股东、债权人、客户、供应商、职工等。不同契约之间难免会存在利益冲突,而同一契约中各契约关系人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政府与企业间的税收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就存在利益冲突,税收契约双方也存在利益冲突。不过相较其他契约而言,税收契约具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契约属性。
(一)税收筹划源自契约关系
前已述及,企业实质是各种契约的联结,各契约关系人存在利益冲突。由于理性经济人逐利的本性和契约本身的不完善性,部分契约关系人就有利用税收筹划减轻税负的强烈动机。如股东和管理者在执行税收契约时,就可能利用契约的漏洞、空白和信息的不对称性,通过经济事项的事先安排或会计数据的处理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达到减税或缓税的目的,以谋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税收筹划就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二)税收筹划受制于法定税收契约的约束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定税制框架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一种经济行为。税收筹划出现的原因在于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政府为筹集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又考虑到契约成本因素,不可能与纳税人逐一谈判协调,单独签订税收契约,而是强制性地与所有企业一次性签订了法定税收契约,即通过税法的颁布实施向纳税人强制征收税费,以此保证财政收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如果税收契约不具强制性,只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税收筹划就无从谈起。但正因其独具的强制性,使得理性经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具有强烈的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的动机。而在法定税收契约中,政府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有权制定、修改和解释相关税法条款。企业经营活动不能违反法定税收契约,只能无条件地遵守,由此决定了企业税收筹划也只能在法定税收契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税收筹划中要考虑所有契约方
税收契约作为由社会多方契约关系制约的、多方契约力量之合力推动的一种经济行为,既包括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也包括利益相关者交易中的税收契约。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是指利益相关者在经济交易中所形成、维护并履行的有关财产权利流转的税收方面的协议或约定。既然在税收契约中有多个契约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必将涉及政府与利益相关者。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然要针对两类不同的契约方采用不同的筹划策略,设计最优的纳税方案。斯坦福大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迈伦·斯科尔斯在其著作《税收与企业战略》中也曾指出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
(四)契约的特性给企业税收筹划创造了可能性
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契约方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以及交易成本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要制定一份面面俱到、完美无缺的完全契约概率很小。同样,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也不可能是完全契约,总会存在不完善之处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空白,企业税收筹划时可以利用,而且大部分税种都是以企业经过调整后的会计所得为纳税基础,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选择性使用来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在订立税收契约中政府虽是强势方,但相较其他契约而言,税收契约的修订程序繁琐,政府无法及时调整其税收策略,导致税收契约的调整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而企业面对既定的税收契约,可以及时调整其自身策略。因此税收契约双方变动策略的不同步,也给企业税收筹划创造了可能性。
(五)税收契约追求目标的多重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实施空间
政府在与企业的税收契约中除了要获取财政收入,还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通过契约的制定与修订使纳税人的税负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以鼓励经济生活中的外部正效应,抑制外部负效应。这使得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可借助边际税率的差异或其他税收契约条款进行税收筹划,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实施空间。如企业采购材料会发生运输费用,销售产品也要发生运费,而运费的收支与企业税负关系密切。因为按相关的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费的,应按照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收取的运费则视情况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当运费的收支情况变化时,企业的纳税情况会随之改变。在购货企业进行自营运费还是外购运费,或者销售企业价外收取运费还是代垫运费的决策中,人们通过对运费扣税平衡点的确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都能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契约引起的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同样,由于政府与企业间信息的不对称,政府对法定税收契约的内容占据强势信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涉税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政策变动风险
由于企业无法及时准确预见公共政策和法定税收契约的变动情况,一旦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和税收契约临时变动,将导致预先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的节税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筹划成本已经发生,从而形成风险,尤其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尚处于频繁调整变动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
(二)税收陷阱风险
税收制度中常存在一些被称为“税收陷阱”的条款,由于企业无法掌握、理解税收契约中的全部信息,不小心就可能落入条款规定的范围,从而招致税务处罚或者付出更多的税款。
(三)经营风险
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不确定性,而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经营方案的实现效果,当经营成果与预期结果相背离时会使税收筹划方案失效。
三、有效税收筹划理论与契约选择
(一)有效税收筹划理论
鉴于传统理论的种种缺陷,税收筹划逐渐与纳税最小化相分离并形成了新的理论,即“有效税收筹划理论”。它是一种研究在现有各种约束条件下制定对纳税人最为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的理论。有效税收筹划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运用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展开分析,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市场上,各种类型税收筹划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完全竞争市场,不同边际税率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相互订立契约共同受益,从而实现纳税最优,而在存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的非完全竞争市场,由于不确定性引致了一系列非税收成本的增加,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使税收筹划策略的选择更加复杂。这里的非税成本是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所产生的非税收支出形式的其他成本,包括代理成本、缔约成本、税收筹划咨询费用、信息成本、市场交易成本等。
有效税收筹划理论指出纳税人在进行最有利税收筹划决策时,必须考虑含税收在内的所有经营成本,这个税收既包括“显性税收”也包括“隐性税收”。其中“显性税收”就是通常意义上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征收的税收,即纳税人直接支付给政府的税收。“隐性税收”则来源于市场,指的是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税前投资回报率的差额。隐性税收是开展税收筹划时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不但要减轻显性税收,还要减轻隐性税收,只有使总税收降低的方案才是最佳方案。然而在交易费用昂贵的社会,税收最小化策略的实施可能会引起大量非税成本。如纳税人预计下一会计期间企业所得税率要上调,而个人所得税率不变,为减轻企业税负,纳税人必然设想将职工的薪酬推迟到下一期间支付,以增加下一会计期间的经营费用。但这样处理一则会使职工面临无法支付风险,二则使其失去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职工很可能要求额外的报酬(如加薪等)以补偿其承担的风险,从而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整体收益水平下降。可以说税收筹划所引起的非税成本将在一定程度上抵销税收筹划的收益水平。
(二)税收筹划的契约选择
1.契约改变投资的税后收益率
假定初始状态,市场上两项投资的初始税前投资回报率相同且均为无风险投资,但政府出于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其中一项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导致该项投资的税后投资回报率高于另一项投资,吸引资金投向税收待遇较为优惠的投资,从而使其价格上升,税后投资回报率下降,直到两项投资税后投资回报率相同,这种趋势才会停止,实现均衡。尽管市场达到均衡点以后,边际投资者对两种投资的选择是无差异的,但市场上仍有相当一部分非边际投资者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获得税收筹划收益。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的税率为25%,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假定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而丙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为15%,如果甲企业直接投资于丙企业,按税法规定分回的税后利润甲企业必须补交10%的差额税款,从节税的角度看,这项投资不合算。但由于甲企业非常看好丙企业项目的发展前景,于是它可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在西部地区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乙企业,由乙企业对丙企业进行投资,由于乙、丙企业税率相同,乙企业从丙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补税,而甲企业从处在西部所得税优惠地区的乙企业分回的利润也不需补税。这样通过甲、乙、丙三个企业之间的投资契约,最终实现了甲企业投资收益节税的目的。
2.企业合并中支付方式的契约选择
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契约形式约定,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安排或调整契约关系,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安排纳税事宜以达到减税的目的。如在吸收合并中,合并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合并对价可采用现金,也可采用权益性证券(普通股股票、公司债券等)。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如果合并方用现金或其公司债券支付,被合并公司股东收到对价时要立即纳税,如果合并公司用其有表决权的股票支付,则被合并公司股东收到合并公司股票时暂免纳税,待股票出售时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课税,而目前对资本利得除埃及等少数国家外,大多采用轻税政策。因此采用股票作为合并对价对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而言,可以获得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同时依国际惯例,如合并公司以其债券或现金支付,则合并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其支付价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而以其股票支付,则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其原来的折旧计提基础。如甲企业出价60万元购买乙企业,而乙企业固定资产作为折旧基础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假定甲企业用现金或债券支付,则甲企业按其购买成本60万元计提折旧,而如果甲企业用其股票支付,则甲企业将按乙企业原先的折旧基础80万元计提折旧。众所周知,假定收入、税率、其他成本因素不变,折旧金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小,企业交纳所得税额越少。这样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股东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安排合并支付方式的契约,约定用合并方有表决权的股票作为合并对价,将使被合并方的股东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同时亦使合并方减轻税负,达到节税双赢的效果,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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