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思考

2011-12-29 00:00:00陈彬黄冬萍
会计之友 2011年28期


  【摘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1月28日发布了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确立了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抵销的目标、抵销标准、列报及披露等要求,目的是为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文章分析了IASB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问题及对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影响。
  【关键词】 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 抵销权
  
  一、引言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1月28日发布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此征求意见稿将在修改后替换《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FRS32)中的抵销要求,并且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7)中的相关披露要求作出修订。该征求意见稿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从目标、概念和相关术语的定义,到具体的抵销标准、列报和披露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相比较而言,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范并不详细,对于概念性的术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考虑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必将对我国相关会计准则产生影响。鉴于此,本文分析了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范及其对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影响。
  
  二、我国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是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是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对于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抵销还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有规定大体一致。但可以看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说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目标,没有界定什么是抵销,什么是抵销权,这种抵销权是无条件抵销还是有条件抵销。对于这些基本的概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必然会对会计实务的操作带来一定的模糊性,增加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难度。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虽然提到了抵销权的定义,但仅仅是一笔带过地描述。讲解还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7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的情形。本文认为这种做法在当前我国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较简单且交易较少的情况下是适用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比重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将会不断增加,以列举的方法仅仅规范的是在原有环境下可能出现的情形,一旦出现新的情形,则难以应对。因此需要对这些概念有明确的界定,从而为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指引和规范,避免我国陷入“救火式”准则的制定中。
  
  三、对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的分析
  (一)相关规范及概念界定
  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首先说明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目标:本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建立了一个原则,即,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才应当抵销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已确认的金融负债:
  1.在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企业拥有仅对净额的权利或仅为净额的义务(即企业实际上拥有单一的净金融资产或净金融负债)。
  2.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导致的金额,反映了企业结算两项或多项单独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
  对于列报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抵销,并以净额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
  1.具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权利。
  2.有意图:(1)以净额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在变现金融资产的同时清偿金融负债。
  在其他所有情形中,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体应当按照他们作为资产或者负债的性质,在财务状况表中分别单独列示。
  在这一抵销标准之后,征求意见稿对于一些关键的术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如规定“抵销”是指一项或多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单一净额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抵销权”指债务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按照来自债权人或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额结算或以其他方式清偿对债权人的相应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额。“无条件的抵销权”是指该抵销权的执行力不以未来事件发生为条件的权利。“有条件的抵销权”是指该抵销权的执行只能以未来事件发生为条件的权利。“法定可执行的抵销权”指在任何情况下抵销权都可执行的权利(即,不论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还是其中某个对手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均可强制)。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抵销标准中的“同时”这一术语进行了界定,即只有当金融资产变现和金融负债清偿在同一时间被执行时,两者才被视为同时发生。这些界定能够帮助我们全面清晰地理解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相关概念、标准、范围,也易于会计实务的操作。
  (二)关于抵销标准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企业具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权利,且有意图以净额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或在变现金融资产的同时清偿金融负债时,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抵销。本文认同征求意见稿的抵销标准,因为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执行权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相互抵销的基础,因此这个抵销权必须除了是法定可执行的外,还要必须是无条件的。若一方以未来发生事项的不确定为由拒绝抵销,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利的,他们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同时,在企业确定打算行使这项权利或同时结算时,以净额为基础的资产和负债的抵销更能恰当地反映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这些现金流量承受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抵销时,应该要满足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标准。
  (三)关于无条件抵销权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且仅当企业拥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权时,才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必须抵销。该提议规定,无条件的和法律上可执行的抵销权必须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可执行的(即,在正常的商业进程和对方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等情况下都是可执行的),且此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本文支持这一观点,具体原因如下:
  因为抵销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协议而具有的法定权利,未来事项不应该影响到抵销权的实现。规定无条件的抵销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执行并且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抵销制度下,一方面可以免除当事双方履行债务的行动,方便当事人,节省履行费用;另一方面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担保作用,如出现一方当事人破产等事项,对方履行支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求在各债权人之间平均分配,这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得到迅速满足。从这一点来说,无条件的抵销权要求在所有情况下都可执行,并且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这样可以实现在任何不利情况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关于多边抵销协议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对满足抵销标准的双边和多边抵销协议都要求抵销。本文认为满足抵销标准的双边抵销应予以抵销,但是对于多边抵销应当谨慎。由于多边抵销涉及到多方主体,假如多边协议涉及到的主体不同,协议的性质亦不同,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此基础之上的多边抵销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抵销所涉及的协议、主体在各方面都相似,多边抵销使原本就已复杂的报表更难以理解,而且审计和监管也会有困难;另外,多边抵销协议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报表使用者更难以根据列示的净额去评估企业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定义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同时多边抵销还有可能将这些企业捆绑成一个利益整体——导致关联交易的产生。因此,不管是从可操作性上讲,还是从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上说,在多边协议的抵销方面应该出台更为详细的操作细则。在抵销披露上,企业除应该披露相关抵销金额等信息之外,为方便理解,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下,还应该较为详尽地披露多边抵销金额计算过程或选择其他更易理解的方式披露。
  (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披露的分析
  征求意见稿中11-15段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问题提出了详细的披露要求,但是笔者不完全同意征求意见稿所有披露要求。因为,披露如担保协议、以公允价值计量确定的组合层面的调整数,以反映主体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暴露,包括那些权利的性质和管理层如何确定每种类型等,这些信息虽然对信息使用者了解其公司起到很大作用,但过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一旦被其竞争者获悉,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如此细致的披露要求,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存在信息过度披露的问题。这会导致公司考虑其成本效益原则,不愿过多披露。因此,这样的披露要求,可能执行起来会较为困难。
  
  四、对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影响
  IASB对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修订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因此其未来实施的可能性极大。一旦进入实施阶段,将会对我国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有关多边抵销的问题,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中并没有涉及。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各项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我国实行多边抵销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全面国际趋同过程中应该认真考虑这一方面的问题,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和看法。
  另外,考虑到我国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相关规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范仍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需要研究制定我国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一个完整的相关规范,包括抵销的目标、抵销标准及相关概念、列报及披露等要求,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环境变化而产生的新问题。因此,国内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要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国际新形势,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向国际财务报告的持续全面趋同。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IASB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目的是很明确的,即为实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要求及其披露等相关内容的修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要求的不一致,实现IASB与FASB之间准则的趋同。我国作为新经济体的国家之一,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过程并及时反馈意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我们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维护自身的权益。总体来说,IASB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修订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对于一些规范,如多边抵销协议的处理、抵销的披露要求等,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如利润操纵,关联方交易),涉及商业秘密,披露成本过大等,这还需要我们今后作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征求意见稿)[Z].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