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69岁老汉王某在茶馆与卖淫女朱某发生性关系时因心肌梗塞而猝死,茶馆老板娘肖某和卖淫女朱某因害怕公安机关追查其容留卖淫和卖淫行为,便与朱某的男友王某合谋不通知王某的家属直接弃尸。当晚趁夜深人静三人将王某的尸体装入环卫垃圾车内运至城边,弃入河内。王某的家人不见人回便四处寻找。无结果后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但苦于没有线索,王某的家人不得不处于茫然而焦急的等待之中。两个月之后,有渔民在河内发现已经高度腐烂的王某尸体。面对发出恶臭且面目全非的尸体,王某的家人只能匆忙火化而无法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相应仪式。
本案焦点在于行为人的弃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首先,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认为弃尸行为不够成犯罪的理由之一是弃尸行为没有被侵犯的客体。尸体不为法律层面的主体,故不能产生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法律关系。因此,行为人的弃尸行为也就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此观点毫无疑问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混淆,尸体是该罪的直接犯罪对象,但该罪是对逝者灵魂尊重的民族传统和公共秩序的破坏,它深层次所侵犯的是社会秩序的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此罪的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而容易被忽视而被误认为该行为没有侵犯的犯罪客体。
其次。该罪有侮辱尸体的客观行为。认为弃尸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之二是没有猥亵、破坏尸体的客观行为。但行为人在客观行为方面虽没有采用猥亵或直接破坏尸体等典型侮辱手段,但将尸体装入环卫垃圾车内弃入河内导致尸体高度腐烂。其对尸体的破坏客观行为和后果是不言而喻。
最后,该罪的主观方面存有故意。是否有主观故意为该罪争议的主要焦点。认为弃尸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之三认为弃尸只是为逃避公安机关对其容留卖淫和卖淫行为的追查而为,并非为侮辱尸体的故意而为之,不具有侮辱尸体的主观故意。此观点将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混为一谈。犯罪动机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本案中,行为人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而弃尸为犯罪动机,行为人对弃尸于河会导致尸体的腐烂毁损是明知而为,主观故意显而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