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携带凶器的扒窃是否构成盗窃罪

2011-12-29 00:00:00张永中何苗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1年5期


  [案情]2011年5月3日,王某尾随一名穿着时尚的女青年,后在其上公共汽车时,趁人多拥挤将该女青年挎包内的钱包掏出,恰巧被也乘此辆公共汽车的警察李某当场发现并将王某抓获,后在王某身上未搜到任何凶器,经过清点,钱包内有现金300元,另有一些证件。钱包价值也不足200元。现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未携带凶器扒窃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速解]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首先,若扒窃构成犯罪,保留“多次盗窃”将毫无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修正案(八)已经将人户盗窃从多次盗窃中分离出来,如果再将扒窃从中分离,那么对“多次盗窃”的解释将毫无意义,进一步而言,刑法修正案(八)中保留“多次盗窃”也毫无意义。
  其次。对未携带凶器的扒窃严厉打击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来说,扒窃是盗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修正案(八)中“盗窃”与“扒窃”同时使用,意味着这里的盗窃不包括扒窃。扒窃和盗窃相比,扒窃多在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进行,盗窃往往是趁人不在秘密窃取。扒窃多是以自己的身体、衣物或者人多为掩护,扒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小件财物:盗窃无须掩护,手段多样且盗窃的财物多独立于人身,不限于小件财物。可见,无论是从行为地点、行为方式、作案目标上看,扒窃都比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对于盗窃还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而对扒窃却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显然过于严厉。而携带凶器的扒窃与扒窃相比。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后者,其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都构成威胁。与类似的侵财型犯罪,如抢夺罪(我国刑法将携带凶器抢夺规定为抢劫罪)相比,加大对携带凶器的扒窃的打击力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适应。
  最后,如果对扒窃既没有数额要求,也没有次数要求,一律按犯罪处理,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扒窃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盗窃形式,在公共场所无处不在,如果只要是扒窃都按犯罪处理,那么公安机关每天处理此类犯罪就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再加上刑事诉讼程序多、期限长,如果一个几十块钱的扒窃就要按犯罪处理,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