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一起共同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田某被多人围殴身中7刀以上。因流血过多致失血性休克而构成重伤,但侦查(包括法医鉴定)都未能确定其中哪一刀或哪几刀是导致失血过多的主要伤。在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一名只有15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何某,他在砍被害人田某右手腕一刀后即停止了侵害,而其他6名犯罪嫌疑人则继续围攻田某致其身中数刀倒地不能动弹才停止攻击。并且。何某是受其他人纠集而参与作案,属于从犯。
本案争议焦点,何某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速解]本文认为,不应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致人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何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可以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致人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指未成年人应对该重伤案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形,即单独故意致人重伤,或者在共同故意致人重伤案件中为主要凶手,或者虽然不是主要凶手,但却是该共同故意重伤犯罪案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对全案负责的首要分子,即首犯。而对于一般共同故意重伤案中的从犯。由于全案责任分散。具体到各个从犯应当负的责任较小,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及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案不应对何某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不应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