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送达程序违法的检察监督

2011-12-29 00:00:00郭锐罗鹏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1年8期


  送达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不能忽视其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确保实体判决合法、公正的意义,要对严重违反送达法律规定,并且影响实体判决的行为依法履行抗诉职能,对其他违法行为也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进行监督。
  送达程序是诉讼程序组成部分,虽然看似简单,但却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确保实体判决的合法、公正的第一环节,稍有不慎就会造成申诉上访案件的发生,引发不稳定因素。本文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的因送达程序违法而申诉的案件为例进行论述。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07年6月刘某经人介绍,为天津市某区华明家园工程进行小型自卸车辆运输,由于运输费一直未付,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张某系该工程发包人,要求张甲给付运输费31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在未采用直接送达或者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方式对张某送达诉讼文书。致使申诉人张某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进行抗辩,剥夺了申诉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该案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意见,裁定再审此案。
  [案例二]2008年3月7日,嘉禾物业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李某,请求判令李某给付2005年1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267.68元。某区法院于同年3月10日立案。嘉禾物业公司在起诉状和法院要求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均写明李某的地址为某区宁波道某小区十栋底商957号F座,而法院却在同年3月13日向已无人居住的李某户籍地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后,法院又于同年4月16日在户籍地进行公告送达,而始终未向戴维斯物业公司写明的底商地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致使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始终未能参加此次诉讼。
  [案例三]申诉人李某因与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某公司于9月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支付所欠的租赁费。法院于11月23日径直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通知李某开庭,而后11月27日向李某邮寄传票,法院先公告后邮寄送达。且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标明的开庭日期与公告应开庭日期和实际开庭日期三者并不同一,客观上造成了申诉人无法到庭应诉,剥夺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利,且申诉人知道时已经过了上诉期限,故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抗诉,法院已裁定再审。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民事诉讼法上规定了五种送达方式,加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送达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规定。但上述三个案例,均为法院违反法定送达程序引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主要问题有三:一是随意扩大了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公告送达作为送达方式的一种,是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必须以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为前提。实践中,部分法院未优先采用当事人已经提供联系方式,包括与当事人电话联系即可获取的联系方式,径直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使得法律有严格限定的公告送达条件被随意扩大,导致了当事人提出质疑。发生申诉、缠访等问题。二是审判人员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责任心不够,未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送达。当事人在诉讼中准确提供了有效联系方式。但案件承办人却不严格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致使当事人未能有效收到相关法律文书,进而剥夺了其参与庭审和辩论的权利。三是同时采用多种送达方式送达,随意变更诉讼进程。实践中,部分审判人员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违反规定,同时采用两种以上送达方式送达,造成了司法程序混乱。
  
  二、送达程序违法带来的影响和危害
  
  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是确保取得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也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的追求。司法程序l%的缺失,都会导致当事人100%的损失,进而成为引发不和谐音符的诱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因送达程序不规范引发的危害结果主要有:
  一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被剥夺,引发了不必要的缠访缠诉,影响社会稳定。本文三起案例,前两起都是因为法院没有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采取合法的送达方式致使被告一方没有接到传票,导致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丧失了出庭申辩的权利,致使其在没有充分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败诉,甚至在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才知晓被诉讼,必然导致当事人不满和怨恨。这些案件,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审理,当事人或许会败诉,但被剥夺权利的败诉和权利正常行使的败诉导致的社会和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权利正常行使的败诉充其量是引起败诉方依法上诉,剥夺权利的败诉则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律权威性的质疑,进而使案件的当事人将不满情绪转化成怨愤,由上诉而变为申诉,甚至缠访缠诉,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是导致诉讼效率降低。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一些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本来能够及时审结,但是由于送达程序的违法,致使案件还要经历抗诉、再审等程序,既降低了诉讼效率,又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本文三起案例都属于事实清楚,关系简单的案件,如果不是在送达程序出现纰漏,通过一审,至多二审就可以案结事了。但由于这一细节的瑕疵,使当事人通过申诉渠道,启动了抗诉、再审等诉讼程序,这无疑是使本来就紧张的诉讼资源雪上加霜,不仅导致诉讼的低效率、重复审判,也导致人、财、物等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要靠正确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来保证,两者缺一不可。对程序的不严格遵循,一方面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会导致公众对其实体结果是否公正的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权威。“徒法不足以实行”,程序法也好,实体法也罢,再好的法律也要通过司法人员的正确履行而得以实施。如果法律得不到正确有效地实施,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否定,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就无从谈起。送达程序也是如此,看似简单,但因为它是民事司法程序的开端,如果出现不规范就会影响到整个程序的公正和权威。在第三起案件中。同一案件,却出现了“传票标明的开庭日期”、“公告应开庭日期”、“实际开庭日期”三个不同的时间,使当事人纵有分身之术,也是难以应付,这不能不说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司法权威性的挑战。
  
  三、送达程序违法检察监督的举措
  
  综上所述,可见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关注诉讼程序关键环节的流程,也要关注细小环节的规范执行和遵守。鉴于送达在当事人程序利益保障、民事实体正义实现上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以及实践中存在为数不少因送达不当而引发申诉、上访的申诉案件,从民行工作的职能要求出发,加大对送达程序不当民事案件的监督,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对于严重违反送达的法律规定。并且对实体判决产生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抗诉职权进行监督并纠正错误,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对于当事人隐瞒正确的信息情况进行恶意诉讼及与司法人员勾结故意违法送达从而侵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要予以关注,发现有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犯罪情节的要根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渎职侵权部门审查。
  三是对送达程序中反复出现的同一类问题,检察机关应以相关的案例为基础,说明法院送达不符合规定、操作不规范从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根据“两高”最近联合签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向法院发出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纠正的检察建议。
  四是对于个别司法承办人员因为责任心不强、不遵守相关程序规范,致使送达程序存在一定瑕疵,引起申诉人上访、缠诉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检察机关应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监督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监督,并将相关问题通报承办人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