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撮合精神病人婚姻行为的认定

2011-12-29 00:00:00张胜利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1年11期


  [案情]王某、齐某、金某相邀喝酒时,金某了解到王某尚未成婚。便与齐某策划将其邻居家一呆傻妇女黄某(系有夫之妇。后经司法鉴定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介绍给王某为“妻”,并对王某说反正你在外地,把她领走先过着就是了。王某听后颇感兴趣,齐某即令其妻将黄某及五岁女儿一同叫到了家中。当王某见黄某标致可人即表示愿意将其领走时,金、齐二人便对黄某采取欺骗手段谎称王某是大老板、很有钱等,哄劝其跟王某走并做其“媳妇”。在金、齐二人轮番欺骗与劝说后黄某表示同意跟王某走时。王某随即出去找来了出租车,金、齐二人便将黄姓母女哄骗上车并催促快走。就在出租车刚要起动之时金某要求王某感谢.王某遂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和自行车留给齐某。王某与黄某多次发生关系,后将黄姓母女送回家时被警方抓获。
  本案争议焦点罪名为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首先。金某与齐某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案金、齐二人并无为获取财物而出卖黄某及其女儿的动机,他们的目的就是要使王某将黄某带走并与之发生性关系。至于金某要王某“表示”的动机,是属于以“帮了忙”而向当事人索取好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40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不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其次,本案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其中金、齐、王三人所起的作用是互为因果的。是先有金某、齐某以欺骗手段使黄某跟王某走的过程,而后才有黄某被王某强奸这一结果的发生.即王某的强奸罪得以成立是与金某、齐某所实施的“帮助”——欺骗与劝说是分不开的,他们二人显然是这起强奸罪犯王某的帮助犯。因此,对金某、齐某的行为也应当定性为强奸罪。
  综上,从本案这种恶作剧似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上看,金、齐二人在主观方面上并无出卖黄某以获取财物的目的,而客观方面则是利用被害人呆傻进行欺骗,使王某得以将其领走并达到了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因此,对王某、金某和齐某三人的行为均应定性为强奸罪,其中金某与齐某是王某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