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理原因放弃犯罪的行为定性

2011-12-29 00:00:00王明建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1年11期


  [案情]2011年5月9日,肖某趁其妻外出走亲戚,骗得租住在自家四楼的李某(女)打开房门,用暴力制服李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把李某压在床上强行脱掉李某的裤子时,因其自身紧张而出现生理原因(生殖器一时疲软)而未能插入。后肖某与李某聊天二十分钟后就主动离开。据了解,肖某平时性欲非常强。
  本案的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客观方面,存在着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肖某在开始实施犯罪后,已经完全制服了被害人李某,排除了其反抗。按照我国对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插入说”,此时肖某的生殖器如果插人被害人的生殖器就构成犯罪既遂。虽然肖某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因紧张而一时无法插入,但此时犯罪行为尚在实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停顿的未遂状态。被害人还在受控状态,肖某作为身体健壮的成年人完全可以继续犯罪。
  主观方面,肖某对其犯罪行为的放弃是自动放弃而非被迫的。本案中,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导致其开始实施强奸犯罪的失败.而对后来可以继续并可能排除障碍的重复侵害行为的放弃却是出于行为人的本意,这种放弃犯罪的自动性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条件,而不符合犯罪未遂所要求的被迫性特征。
  从证据角度上分析,如果可以证实肖某当时的生理状态可完全排除其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那么因其自身原因而陷入停止状态,其放弃犯罪的行为则为无奈之举,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反之,则应认定肖某是主动放弃犯罪,为犯罪中止。但客观上已不可能有明确的科学验证对案发当时肖某的生理状态进行证明,据其本人供述平时性欲强,其当时生理状态存在认识上错误,无法排除其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以一般正常健康成年人的标准来看,如果肖某决意实施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已完全受控且短时间内无法脱身的条件下,其犯罪行为完全有可能达到既遂。在这种前提下,肖某主动放弃犯罪应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