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办案中要以法律效果与其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标准,加强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的培养,做到政治上清醒,服务上到位,结果上公正。
[基本案情]陈某在路上因琐事与吴某等三人发生口角继而被吴某等三人殴打,陈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损害程度为轻伤,后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出的执法观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行为不规范
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开展工作是在这宗案件中暴露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公、检、法三机关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均出现了程序瑕疵,使得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几乎下降为零。具体表现在:(1)案发后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被害人对此有异议,要求进行重新鉴定,但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公安民警对重新鉴定的程序不熟悉等原因。在近一年的时间内,重新鉴定都未能完成,而在此期间,本案的侦查工作几乎完全停滞,导致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给其重做鉴定是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2)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的承办人通过电话未能联系到被害人.便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致使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完全不知情,未能表达其意见。(3)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依法通知了被害人.并通过谈话方式告知其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诉讼权利,但审判人员未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害人,且认为被害人没有明确表示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便不需要通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导致被害人未能参与本案的庭审过程,损害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二)处理方法不妥当
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本案办案过程中。执法水平不高,与群众沟通能力欠佳,在向被害人告权或帮助调解等工作时,造成被害人的误解越来越深。例如,刑事和解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值得提倡的方式,但公安民警在进行调解过程中,用语随意,没有考虑被害人的感受,说出一些“现在不拿钱,以后一分钱都拿不到”、“可没有人托过我”之类的话,使得被害人对办案民警疑虑重重。
(三)释法析理不到位
释法析理工作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也是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的有效手段。但在本案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均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在被害人要求重新鉴定时,公安机关认为可以就被害人后续诊疗的材料进行补充鉴定。从未将补充鉴定的程序、性质及其证明效力等问题向被害人作出解释,导致被害人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存在重大误解。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承办人在得知被害人对司法鉴定的意见后,也未能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在被害人拿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后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时,得到的亦仅仅是简单的答复其不符合抗诉条件,使得本案的症结一直未能解决。
(四)各单位沟通不顺畅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一点,在三机关的涉法涉诉风险预警联动机制中亦应得以体现。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向检察机关说明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由于没能联系被害人,亦未能发现该问题,导致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及法院对本案存在的涉法涉诉风险均毫无准备。这种三机关之间不沟通、不配合的工作方式,不仅使得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无法有效化解,而且使得被害人对公、检、法三机关的不信任程度逐步上升,并产生了公、检、法三机关联合起来包庇犯罪的误解。
(五)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
本案中.暴露出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较差的问题.例如在本案长达一年半的侦查期间。被害人多次到公安机关信访、纪检部门反映问题,从其反映的问题可见被害人因为办案民警过于随意、程序性不强的工作方式产生了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在此情况下,办案民警仍然没有积极弥补,直至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对于被害人的疑问都没有予以明确的答复,且在被害人强烈质疑的情况下,仍然没有给被害人进行重新鉴定,而是以补充鉴定的方式解决。
另外,在本案起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通过与被害人谈话的方式,对于被害人对本案侦办过程及证据材料存在诸多的疑问应该说已有了解,因而将该案由简易程序审理改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在此情况下仍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与庭审,导致矛盾的激化,使得被害人对法院的产生了故意不通知其参与庭审、此案必有蹊跷的怀疑。
二、导致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意识不强的深层次原因
(一)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相关规定仍有待细化,司法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外部制约尚存漏洞
本案中,由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都很笼统,公安机关收到被害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委托、重新鉴定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以及在重新鉴定过程中侦查程序继续进行还是暂缓至鉴定结论出具后再展开等待均无明文规定,导致本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在近一年后才作出。而最终作出的并不是被害人请求的重新鉴定而是补充鉴定。而对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未按程序通知、未告知诉讼权利等等侵犯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做法,由于还达不到“违法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因而无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被害人被侵犯的诉讼权利没有有效的途径予以弥补。对于此类的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方式予以填补,另一方面,还需要各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不懈努力,通过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
(二)司法工作人员仍存在单纯办案、不考虑社会影响的问题,从主观上未能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从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将工作着眼于破案、结案,而对于被害人的意见,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得本可避免的涉法涉诉风险出现了,使得本可早发现早处置的被害人与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越来越浓。这些做法或者说是工作状态都说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没有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其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工作标准,必须加强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的培养,做到政治上清醒,服务上到位,结果上公正。
(三)现有考核体系未能有效引导司法人员以案结事了作为办案标准
以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例,现行的考核体系着眼于抗诉、追捕漏犯、追诉漏罪,或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措施指出或纠正司法机关或涉案单位存在的问题,以此作为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突出-的标准,而违法违规办案、执法不当或处置不当,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社会舆论关注等恶劣影响的才作为认定案件质量有问题的标准。客观的说,对化解群众信访矛盾、降低涉法涉诉风险的工作进行合理评价有一定困难,实际操作中,无论付出多少努力,最终一般以结果论;另外,司法工作人员对这些工作上的投入与最终效果形成的反差较大,即使案件当事人矛盾得以化解、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均十分理想.在案件考核过程中并不一定能因此而获益,而在此过程中,司法人员付出的努力很可能远远大于单纯办理一宗案件。
本案中公、检、法三机关工作人员的做法也是如此,公安机关将案件侦办完毕成功移送审查起诉作为办案标准;检察机关将追诉漏犯当做工作的亮点;审判机关则认为案件审结即可。对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解除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误解本案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均未采取积极的行动,导致本案案虽结、事未了。因此,我们认为现行的考核体系在促进规范、文明、和谐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解决之道
(一)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程序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在外部建立更加全面、细化、可操作性强的刑事诉讼法体系。这里提到的不仅仅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包括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及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我们在此对于立法问题不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多年工作实践探讨一下各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做法的优势和可行性。
以本文提到的案件为例,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如能向被害人发放自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义务提示及案件流程指引,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办理的程序及刑事和解的政策一一予以明确、详细的说明,再辅之以办案民警的调解,恐怕被害人的接受度会有大幅度的提高。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在向被害人发放《询问通知书》的同时,也书面向其告知诉讼权利及刑事和解的可能性及优势,案件办理的效果大概要远远好于现状。同理,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一次性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及其在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附带民事诉讼指引等文书,则可减少审判辅助人员的重复工作,案件的诉讼程序将更趋完美.也可避免被害人的误解。同时,上述文书虽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权机关制发的样式文书,但其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办案有较好的辅助作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同时。对司法人员的工作亦是一种监督。最后,上述文书在制作并无太大的难度,仅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总结,文字表述尽可能易被广大群众理解、接受即可。
(二)加强思想教育,转变司法人员执法观念。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
理念是人们头脑中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观念和原则。理念支配行动,执法理念决定着执法行为和效果。如果我国广大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那么即使刑事诉讼相关程序的立法仍有不足之处,依照法律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仍然可以合法、高效、圆满的解决各类案件。转变执法理念,摒弃落后甚至是错误的执法理念,用现代执法理念主导和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这是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的治本之策,但同时,人们理念上的问题也恰恰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思想政治工作无疑是各司法机关现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首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当更加贴近实际、深人人心,而不是官话、套话连篇;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式,应当以集体学习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真正以聆听干警心声、解决干警诉求为目的与干警进行深入的沟通,同时,在政治思想教育的同时辅之以个人素质修养的熏陶,以期更有效的提升干警的觉悟;再次,领导干部应当重视普通干警的切身感受。在晋职晋级、教育培训乃至物质待遇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而不是一味的提要求、下命令;最后,要注重树立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一方面要让干警感受到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的尊严与荣耀,另一方面要戒除、警惕已经或可能存在的优越感。
(三)改进考核体系,从客观上促使司法工作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
现有的案件质量考核体系仅仅规定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上访缠访的予以更高评价,出现严重问题引发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社会舆论关注等则降级评价,而真正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却往往在案件中无法体现,也就没有相应奖励。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将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引发不应当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案件当事人、相关群众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引入考核机制,由相关部门筛选、查证后,对其中反映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好的做法予以奖励、不足之处予以批评,并将这一项成绩单独列入案件质量考核体系中对每人进行办案能力与执法水平的综合评价。另外,案件质量考核部门应当定期总结本单位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及时进行相应的全员教育或整改工作,避免同样的问题一再发生。
(四)加大宣传攻势,做好普法工作,促进外部监督
随着多年来司法机关持续不断的普法工作、各种媒体对于普法工作的一贯支持,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渐提高,这也从一个侧面推动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观念的转变。一方面。群众法律知识的不断积累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使得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的以办案结论轻易的解答当事人;另一方面,随着广大群众对于诉讼程序的了解和信访途径的熟悉,更多的老百姓再遇到执法不公、不文明等问题时,懂得寻求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成为对司法机关工作最有力的外部监督力量。这些,都使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改变老的执法观念,积极完善自身,努力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因而,继续进行全民普法工作也是司法机关强化自身队伍素质、改进干警执法理念的有效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