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案件数量在近几年来每年呈现递增趋势,可以反映出我们国家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增强,同时也能反映出广大群众对渎职侵权案件的认识也在不断增加,在成绩可喜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高度重视渎职侵权案件在数量巨增的同时质量问题反映突出。造成渎职侵权案件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从主观和客观因素上研究论述者无数,而针对在办案实践中去研究渎职侵权案件侦办细微问题系决定案件成败、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的却为数甚少,本文就侦查过程中的一些细微问题谈谈个人实践感受,
一、关注细微问题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的意义
(一)关注细微问题是突破案件的关键
古人云:“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所以,大礼不辞小让,细微问题决定成败。从事过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同志往往都有这样的感受,在一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有些办案人经常会突破案件线索成功立案,而有些人查了一堆线索无一突破,有的人经常会办出精品案件受到表彰,而有的人确存在立案后大多数案件不是转出就是撤案,就象我们全国都在搞的办案专家、办案能手一样,他们之所以能够突破案件成为专家或能手,无疑是在侦查中注意了细微问题,而这些细微问题往往就是渎职侵权案件中涉及罪与非罪的众多证据之一、影响刑罚轻重的众多情节之一,此时的细微问题可能就是一串数字、一个图章、一张借据、一张发票、一份会议纪要、笔录中的一句笔误、证人的一句翻供等等,但这细微问题却是案件能否侦破、案件能否定性的重要拐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成功离不开无数细微问题的支撑和辅助,而侦查活动的失败往往缘于一个或数个细微问题的忽略。为此,作为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体,在当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少、发现难、侦破难情况下,我们极有必要在办理案件中,深刻体会、审视犯罪侦查细微问题的精义,
atiioUy9nLjt8RIE3dIGx4amOTqITOHTnwVReFIjLmc= (二)关注细微问题是适应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新形势变化的需要
中国改革已经进入细节化,我们的侦查工作也在不断细化,《律师法》的修改和实施,以及最近已经实施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等规定,进一步增加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度,对我们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要适应现阶段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的需要,侦查人员仅仅依靠过去传统的大刀阔斧的办案方式,只靠蛮劲硬劲已跟不上形势要求,随着法治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也越来越强调侦查活动的精雕细琢。这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细微化观念的改造不可能是短期内疾风骤雨式的强行改变,而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长期、缓慢、自然的反应过程,我们探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细微问题的目的就在于逐步培养、形成侦查人员科学严谨的态度、敏锐的观察力、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以适应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日新月异的形势变化。
(三)关注细微问题是提高侦查案件质量的需要
案件质量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每位侦查人员每一次细微的工作,纠正一个纰漏,补强一个证据,这些微小的行为都和案件的质量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质量往往难以完全保障,主要原因在于该类犯罪所具有的特点,容易产生案件质量上的问题。首先,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言词证据居多且常常多变不易固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且文化层次较高,心理承受能力较强,往往对其犯罪事实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见事实不开口,或供述反复,时供时翻,这些翻供变供郜柯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其次、间接证据居多。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违反规定的操作都是在秘密情况下进行的,除犯罪嫌疑人直接行为外几乎没有第二人直接目睹,即使有也因为与犯罪嫌疑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不愿意作证。第三是地方行政干预,也是对个案质量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特殊,个别案件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地方行政的干预。第四是渎职侵权案发的原因多,责任分散案发的原因多是渎职侵权罪案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造成该类案件在处理时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刑法对渎职侵权类罪罪责划分上均划为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由于造成该类案件发生的责任的多重性,就相应地减轻主要责任者(一般为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五是检、法两家对某些立案标准的认识不一样,也是造成渎职侵权案件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原因之一。我国刑法对某些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的较为模糊,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致使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也使检、法两家对此类问题在认识上不一致,检察机关认为造成r恶劣的社会影响或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审判机关却不认同,导致重罪轻判、轻罪不判。
上述众多原因等等,致使渎职侵权案件侦破难度加大,为确保案件质量侦查中的细微问题的关注势必成为提高案件质量的重中之重,因此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中某个局部细微的弱点往往就成为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反复交锋的辩点,并有可能导致案件最终性质的改变,甚至被法院判决无罪。因此对渎职侵权案件质量的要求必须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把案件质量的隐患控制在最短时间、最小范围,只有将侦查案件的每一环节每一细节都做到一丝不苟的取证,才能真正做到证据环环相扣。
二、实践中不注重侦查细微问题引发的问题
(一)违反刑诉法规定,关键笔录存在瑕疵,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制作的各类笔录是侦查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一定诉讼活动情况的各种客观的文字记录,是案件质量的直观反映。笔录有很多种,最常用的是询问证人笔录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各类笔录制作除了客观、准确、全面外,是否存在违反刑诉法的诱供倾向对证实犯罪、确保案件质量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在侦办一起滥用职权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始终拒绝交待,在一份直接证人笔录中完全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全过程,而正是这份可以确凿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的笔录中存在一句“这件事是你们局长让你这样做的吗”的侦查人员的存在诱供的问话,而导致该份笔录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使案件处于极其不利的状态。还有一起渎职侵权案件,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只在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恰恰是在这份关键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显示讯问时间与犯罪赚疑人的签字时间相差一天的时间,也就是说对这个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十二小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份讯问笔录明显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不能作为有效供词使用,而实际情况是因为侦查人员的疏忽把时间写错了一天,而犯罪嫌疑人在当庭又抵赖不予承认,因此在法庭上该份唯一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证据无法被采纳,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认定。
(二)笔录细微的疏漏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可乘之机
渎职侵权案件与反贪案件的最大区别就是原始文字证据很少甚至是几乎没有,而需要更多的言词证言来证实案件的全过程。因此,侦查人员要反复推敲各句口供和证言的含义,把证据搞扎实、完善,在笔录中原则问题不留“尾巴”,不存漏洞,对于那些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语言,如“好像”“可能”“算是”等等,应特别注意避免。比如在侦办一起玩忽职守案件中,嫌疑人在被关押期间的一份讯问笔录中叙述其是否与有关领导汇报问题上记录着“我好像是没与领导汇报”,侦查人员并没有纠正笔录,而当其被取保候审后,通过四处活动,有关领导改变证言,证实其曾经汇报过,当庭质证过程中,其抓住承认未与领导汇报的那份笔录当时说的是好像没汇报,是因为当时没有想起,现在确实想起曾和领导汇报,并有领导为其证实。一个小小的笔录疏漏,给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机会,造成对整个案件定性的影响。
(三)不合时宜的问话会使案件处于再次僵持状态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文化程度高,在不同部门或大或小的从事着多年的领导职务,在这些犯罪嫌疑人中问,大多属于高智商的智能性犯罪,见多识广,社会经验比较丰富,由于这些人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惯于为自己树立一定的形象,同时还养成了注意观察别人的习惯,侦查员稍有不慎,极有可能使案件的侦破工作前功尽弃。在审讯中最多的是双方问的心理交锋,而人内心世界各种思想又是通过行为、神态等显露的,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试图通过密切关注侦查人员面部表情、言语的变化,从中捕捉细节,来判断自己应该采取的行为方向。最常见的教训是有的侦查员正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提到涉及某某人时,这时旁边记录的人员不合时宜的问“这个人的名字怎么写?”,使犯罪嫌疑人马上警觉侦查员对这个人的情况没有掌握,他马上就会思考到底要不要再说,该说多少,为审讯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甚至使案件陷入僵局。再有当审讯僵持到一定程度,主审人员在给当事人施加了强大的心理攻势给其造成紧张状态下,正在思考是否该讲与否的犹豫状态下,其他人员不适时地加入一些不相关的问话,势必会给嫌疑人缓解压力,为案件突破造成一定的阻力,
(四)讯问或询问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和语言,对案件的突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讯问或询问时讯问人员或询问人员的仪态仪表的细微之处无处不在,稍不注意包装便会“乱大谋”,如主审侦查员正在审讯犯罪嫌疑人,其他侦查员则在旁边旁若无人的看报纸,审讯效果肯定很差,甚至会起副作用。有的侦查人员尤其是女侦查人员依照不整或者太过时髦化,势必会给当事人一种闲散的感觉,那种检察官的严肃、威严的感觉在当事人心里荡然无存,就好比在我们有些案件回访当事人时,当事人讲“你们的检察官穿的那么随便,就象市场里买菜的大哥大姐”,如果当事人对我们的侦查人员在心理上是这样的一种不以为然的认识,怎么可能会积极配合我们的侦查工作,还有的侦查员一边在审讯,一边外面手机打进来,约其出去吃饭,有的侦查员口无遮拦,“啥地方,我看情况”,嫌疑人听到,怎么可能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怎么可能突破嫌疑人。这些细微问题都是在我们众多侦查人员的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些细微问题往往就是案件能否突破的关键点,应引起侦查人员的高度重视。
(五)搜集证据及时性的失误势必会浪费司法资源,甚至使案件无法突破
渎职侵权案件原始证据少之又少,因此原始证据的取得对突破渎职侵权案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使案件能否达到事半功倍的捷径。往往在案件秘密侦查初期,相关部门人员不明确侦查人员目的的情况下删取原始文字证据比较容易,随着案件的不断进展深入,原始证据的取得会将越来越难,甚至出现虚假证据,比如在办理一起土地部门人员滥用职权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在办案初期调取相关土地卷宗时由于对其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调取,而在事后再去调取时原始卷宗出现改动问题,为证实卷宗的改动又要重新进行询问并到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虽然问题最终得到解决,但为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增大了办案成本。还有些渎职侵权案件在初查初期,由于采取的是秘密调查的方式,有些关键当事人尚未摸清侦查人员的侦查意图,我们要应抓住有力时机尽最多的搜集相关材料和言词证据,如果贻误时机,在相关当事人摸清侦查人员意图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摸清侦查人员意图时,其势必会避重就轻甚至编造谎言掩盖真相,使案件很难突破甚至不能突破,
三、在案件侦办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制作笔录中要高度注意细微问题
讯问或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记录员一方面要运用各种审讯技巧攻克当事人,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讯问或询问中的各种情景,紧扣主题,及时作有特点的讯问或询问笔录来反映这一情况。讯问或询问笔录要注意各种当事人细微问题的反映。用电脑记录可以保持记录的整洁、清晰、易辨、不易涂改,而手工记录,则要注意用词的准确,特别要杜绝多义、歧义的词语,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使用法言法语进行问话,对修改之处一定要有经陈述人确认、认可的符号或文字表示,特别要注意原件保管上的安全,防止毁损或灭失。电脑记录切忌前后几份笔录之间只是剪贴、复制,细微问题不注意便有作假之嫌。笔录制作完毕,要经当事人阅谈、确认并逐页签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或询问人员也应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确认。只有高度重视了笔录的细微问题才能使案件证据得以固定,为案件高标准高质量的诉讼提供可靠的保证。
(二)在侦查中注意大量的搜集细微问题
细微问题的特点是杂乱和作用的不明确性。往往有些看似无用的细微问题,到了一定的时候就变得非常有用。因此,对“细微问题”的搜集应是多多益善,来者不拒。“细微问题”的搜集最主要的方法是“聊”,而不是“问”,凶为询问或讯问是侦查人员围绕案情向知情人或犯罪嫌疑人提问,知情人或犯罪嫌疑人就案情进行回答,其中心都是紧紧围绕主题进行的,其氛围的紧张严小程度也是可想而知的。在这种情形下要想了解到细微问题,特别是看似与案件无关的细微问题是不大可能的。“聊”的好处是消除了对方的警觉,特别是消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对立。无论是相关人员也好、犯罪嫌疑人也好,少量的接触不足以产生“聊”的氛围;因此要多接触,要通过各种场合接触。这种“聊”的过程是我方有意对方无意的过程,所以要主动引导。比如在查处一起房管部门人员滥用职权案件过程中。我们起初对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的程序一概不知,通过调取相关规定也是简单扼要的知道一些规定,具体程序无从了解,为能确切掌握操作具体程序,我们找到几位曾经从事过这一业务的工作人员,与他们闲聊办证业务,通过反复多次聊,我们掌握了实际办证的操作要件,在突破嫌疑人时我们有针对性的提问,使其很快就交待了其违规办证的全过程。其次是多看,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很多材料,而最后形成案件卷宗只是其中很少一部分,大部分材料对最后的诉讼是没有意义的
但绝不可认为这大部分材料一开始就可以断定其无用,因此,既要吃透主要案件材料,又要反复阅读那些杂乱、零碎的材料。三是多听,既要听有关人员对与案件有关或看似无关的议论,也要听其他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议论和闲聊。因为有时其他侦查人员虽然也听到看到一些细微问题,但他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些细微问题对侦查案件的作用,只是当作闲话时的谈资。
(三)突破案件要把握细微问题顺势攻坚
侦查人员在询问或讯问前必须吃透案情,案情是案件的灵魂,在突破案件前首先要保证侦查人员吃透案情,如果侦查人员在不完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便进行询问或讯问,攻坚突破的把握性就很小甚至不存在,更替补上互的相默契配合,因此侦查人员在询问或讯问前吃透案情不打无准备之站,一方面可以时时把握自己的内心波动,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防止自身重要信息通过未注意的细微问题为相关当事人所获取。另一方面也可以注意将各种细微问题进行伪装,注意观察相关当事人的语气和动态,利用最适时最恰当最有效的攻势来突破案件,也可以在相关当事人打探我们办案人员所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因势利导,顺势采取简单的反问等语气来暗示当事人,以达到让其放弃抵抗与检察机关合作的目的,顺势攻坚的作用。
(四)注重仪表,震慑犯罪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履行的监督功能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目的在于保障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同时,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承担着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功能,这也是一种权力制约,是以法制权的行为,也是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而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就是具体履行这一只能的执行者,在当事人心目中是自然是威严的、神圣而公正的,因此我们必须在各种场合中体现出我们的形象。当然这种体现形象并不是说要对待当事人生、冷、硬,而是要区分不同场合,该温要温该严要严,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使案件能够顺利攻破。
(五)把握证据,换位思考,确保案件质量
自侦案件能否判得了,侦查是基础,审查起诉是关键。侦查人员应学会换位思考,从立案时就应考虑案件诉讼全过程,就应在侦查过程中站在起诉的角度搜集相关证据,注意证据取得的各个环节的紧密相扣,注重在搜集证据过程中的每一个细微环节取得的合法化、严谨化,增强相互配合的意识,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权、公诉权集检察机关于一身,这是得天独厚的。从内部分工制约的角度讲,制约和配合更应得到统一。渎检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要适时邀请公诉部门介入,虚心听取意见,案件移送后也要保持配合,不能敷衍了“事”。公诉部门应诚恳地就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不应强调分工制约加以推托,要在制约的同时予以配合,这样才能形成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整体合力,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起诉证据的合法、充分。
(六)对于细微问题的固定为起诉判决创造基础
主要是指那些有诉讼意义的细微问题的固定。侦查人员依据亲历所得出的印象和结论与审查起诉人员仅阅读案件材料所得出的结论有相当大的差距。把“细微问题”很好地用文字固定下来,就能把侦查人员的“亲历性”完整地反馈给审查起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缩小这种差距。使案件能够得到顺利起诉和判决。
总之,侦查过程中对细微问题的观察、捕捉、分析和运用是极其重要的,也是对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和突破案件能力的重要考验。侦查工作没有捷径可走,只有通过艰苦细致的努力才能达到预期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