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对待公正和公正观的方法论原则至少包括如下几点:第一,不能从抽象的人性、理性等为基础来确定公正不公正的标准,并将之当作是一种一经发现就永恒不变的“绝对真理”。相反,要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由之制约的人们的实际地位和权利结构来揭示不同公正观的实质及其历史变迁。第二,从实践的角度看,不同公正观是不同主体(阶级、阶层、民族等)的利益诉求的抽象表现,不同的公正观之间的分歧和对立,表面上看是不同理论观点的对立,实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如阶层阶级集团等的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对立,这种矛盾和对立的解决,不是理论的事情而是实践的事情。在现实的社会实践生活中,无数的个人之间要通过合作互助,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来进行交往,但这些个人从来都不是作为孤立的同质的个人而是作为有差别的个人并结成不同的集团、阶层、阶级来行动的,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有选择地继承不同的文化传统或文化传统的不同方面而形成自己的公正观和价值观,进而对现实的社会秩序、利益分配制度进行一定的评价,作出一定的价值判断,形成自己的态度。第三,公正观作为法权观念、道德观念的最高抽象,作为评价各种制度、规范之合理性与否的最高标准和原则,绝不是直观的思维方式和抽象的逻辑推理能够胜任的,只有辩证思维才能揭示其中的奥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