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关键作用,不仅如此,在一些国家,检察官作为法制维护者的同时还在某些领域例如商事、民事和行政法律被赋予任务。
2、有鉴于此,欧洲总检察长会议确信应支持对检察官共同原则加以规范。本会议,在:2005年5月布达佩斯全体会议上,批准了如下欧洲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行为指南。
3、根据欧洲部长理事会《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官职责的(2000)19号建议》一一这也是欧洲总检察长会议的创建文件,检察官是违法行为发生并需刑事处罚时代表社会和公共利益、兼顾个人权利和刑事司法体系必要效率以确保法律施行的公共机构。
4、在所有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官决定是否提起及继续公诉:出庭公诉并可上诉或对所有或部分法庭裁决上诉。
5、指南对不同国家的检察院没有约束力,但是应当被看作包含有检察官执行职务时被广泛认可的总的原则,而且被视为国家层面考虑职业道德和类似问题的指南。
6、指南为所有为检察院工作或代表检察院的检察官设定了所期待的行为和实践标准。
7、为了确保检察官能够自主履行其职业职责并遵循本指南,大会指出保护措施具体体现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官职责的(2000)19号建议》的第4到第10条。
一、基本职责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检察官应当:
一总是遵循相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履行职责,包括依职责采取行动,
一公正、公平、始终如一地、毫不迟延地履行职能,
一尊重、保护和支持人的尊严和人权,
一考虑到他们的行动是代表社会和公共利益,
一致力于在社会一般利益和个人利益和权利之间获取公正的平衡。
二、一般职业行为
不论何时,检察官均应坚持最高的职业标准且:
a、总是保持其职业的荣誉和尊严,
b、总是依专业标准行事,
c、总是予以最高标准的诚信和关心,
d、依据事实、依照法律履行其职能,不受任何不正当影响,
e、保持自己充分了解并受培训,以获知法律和社会相关发展并与时俱进,
f、致力于做到并被视为公平、一致,包括通过采纳和颁布一般指南、原则和标准,就如(2000)19号建议第36条a项,指导他们个人或共同履行职责,且寻求适当对话和合作,
g、无所畏惧地、没有偏爱和偏见地公正履行其职责,
h、不受个人、部门利益以及公众和媒体压力的影响,
i、尊重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和免受任何歧视的权利,不论该歧视是基于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性倾向、国家或社会来源、或者是与少数民族、财产、出生、健康状况、残疾状况或任何其他状况相关,
i、保守职业秘密,
k、以职业能力考虑他们所遇到的个人的意见、正当利益、隐私和可能的关切,
j、在检察官力所能及范围内努力确保个人被正当告知其权利和法律地位,
m、履行职责时对法院、警察或其他公共机构以及其他法律职业人士予以尊重和礼貌,
n、依法对其他司法管辖权的检察官或公共机构予以协助并促进最大可能的国际合作,
o、不允许检察官的个人或经济利益或检察官的家庭、社会或其他关系不正当地影响其作为检察官的行为。尤其是,当案件中有其本人、家人、生意伙伴的个体的、私人的或经济的利益或联系时他们不应担任该案检查官。
三、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职业行为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论何时,检察官均应:
a、坚持公平审判原则,该原则已庄严载入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第6条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
b、公正、公平、客观、且在法定范围内独立地履行职能,
c、努力确保刑事司法体系尽可能迅捷运行,并与司法利益一致,
d、、尊重无罪推定原则,
e、努力确保在决定是否起诉前或采取其他可能影响司法进程的决定之前所有必要的、合理的调查和询问在进行或已进行,
f、已考虑了案件的所有有关情况,包括那些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而不论该情况是对其有利或不利,
g、当一项公正调查表明指控不成立时,不提起或继续诉讼程序,
h、案件起诉要坚定,但应保证公平并不得超出证据昭示的范围,
i、检查拟提出证据是否合法获取,
j、如果合理地认为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且该非法手段构成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人权的严重侵犯,且是针对该手段实施者之外的任何人的,拒绝使用某证据,
k、努力确保已对采取上述手段的责任人采取了适当行动,
l、捍卫两造均等原则,尤其是通过依照法律和公平审判原则对被告及他或她的律师进行信息披露捍卫上述原则,
m、对于证人和受害人利益予以适当考虑,
n、协助法庭做出正义判决,
o、在对所获证据进行公正、专业衡量基础上作决定。
四、私人行为
a、检察官不得因其私生活活动损害检察机关实际、合理的正直、公平和公正。
b、任何时候检察官均应尊重和遵守法律,
c、检察官应以其行为促进和坚定公众对其职业的信任。
d、检察官不得使用其在受雇用期间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非法促进其或他人的私人利益。
e、检察官不得接受来自第三方的任何礼物、奖品、利益、引诱、招待或执行任何可被视为损害其正直、公平和公正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