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各省检察制度确立的具体时间

2011-12-29 00:00:00薛伟宏徐莹曹南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4期


  作为历史和政策性社会产品的中国检察制度,究竟源于何时何地?可概分为“五说”:即(就)是说认为,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即(就)是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前身御史说认为,御史制度不是我国古代检察制度,而是中国检察制度的前身:引进说认为,中国检察制度是南西方引进的,起源应以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司直演化说认为,中国检察制度,是由我国古代的司直制度演化而来:殖民侵入说认为,中国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外国列强在华殖民地。笔者更倾向于殖民侵入说。
  那么,具体到中国大陆各省,其检察制度确立的具体时问如何?若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奉旨依议,而实际上也有人将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颁布的《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视为中国检察制度确立的最早法律标志的话,那么,通过诸如《天津通志·检察志》(柏定文主编,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等“检察志”考察发现,我国大陆各省检察制度确立的具体时间依次为: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二月初十日,天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初级审判厅(乡谳局)分别在津郊成立,内附设有检事局及其检察官。其中,各级审判厅内设检事局的全称为“天津地方审判厅检事局”。
  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五日(1907年12月9日),京师检察机构在北京成立,其官印为“京师高等检察厅”(如下图所示)。
  尽管《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颁布后,清廷要求首先在满族发祥地——吉林、奉天(今辽宁)、黑龙江省试行。但时至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一(1908年1月4日),奉天高等检察厅以及奉天府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才正式在沈阳成立。
  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初一日(1908年5月30日),吉林高等检察厅在长春成立。
  宣统元年(1909年),黑龙江高等检察厅在哈尔滨成立。
  宣统二年(1910年)二月,新疆提法使荣霈创办新疆法政学堂,从学员中选聘了一些审判、检察人员,先后组建了新疆省高等审判厅、迪化市(今乌鲁木齐市)地方检察厅和迪化县(今乌鲁木齐县)初级审判厅,并在各级审判厅内附设了各级检察厅:五月二十五日(1910年7月1日),广西审判筹备处帮办朱文劭任广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十一月一日(1910年12月2日),四川都督王人文依清律设立了四川高等检察厅和成都、重庆地方检察厅;十一月二十五日(1910年12月25日),安徽巡抚朱家宝督同提法使张毅,在合肥成立安徽高等检察厅:十二月一日,云南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昆明地方审判厅和地方检察厅、昆明初级审判厅和初级检察厅成立:十二月七日,广州地方检察厅成立:十二月二十二日,陈业试任山东省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十二月,甘肃高等检察厅、兰州府地方检察厅、皋兰初级检察厅成立。而同年,直隶高等检察厅(保定)、天津高等检察厅(天津)、保定府地方检察厅(保定)等11个检察机构成立:清政府派袁励忠任江西高等检察厅厅长:河南设立高等审检二厅,并在开封及30个县设立地方审检二厅:湖北高等检察厅在武汉成立;海南设置地方检察厅,隶属广东省高等检察厅;山西提刑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调度山西检察事务。
  尽管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在“关于改各省提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的上谕”中,对设置审判检察机构事宜,虽提及“直隶、江苏两省风气渐开,亦应择地先行试办”,但直至宣统二年(1910年),江苏才奉命组建江苏高等审判厅审判厅:同年九月,开始筹建江宁(今南京)地方检察厅,并于十一月建成。
  宣统二年(1910年)七月,清政府令江苏成立上海县地方审检厅和初级审检厅(即审判、检察两厅之合称)。十月,江苏巡抚依据《法院编制法》有关设立高等检察厅分厅的规定,以“上海商埠重要”,且“华洋杂居,词讼繁多”,“若至省城上诉,实多不便”,上折朝廷,拟在上海设立“江苏高等检察厅分厅”一处,宣统三年三月获准。是年,清政府覆亡,上海县地方审检厅、初级审检厅和江苏高等检察厅分厅均未建立。宣统三年(1911年)十一月,上海军政府设立上海司法署。民国元年(1912年)1月9日,上海市司法署改组为上海地方审判厅,配置检察厅。
  宣统三年(1911年)六月,福建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成立,并分设福州地方检察厅和厦门商埠检察厅。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湖南检察机构成立。
  民国5-10年(1916~1921年),隶属于甘肃高等检察厅的第六高等检察厅在西宁县成立。
  民国17年(1928年),内蒙古检察机构建立。当时,绥远省审判处奉令改组为绥远省高等法院,内设了检察处及检察官。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贵州提刑按察使司奉法部令该为提法使司。到宣统元年(1909年)始由巡抚庞鸿书奏准设立贵州高等审判、检察厅,贵阳地方审判、检察厅及初级审判、检察厅。但由于贵州处于军阀统治下,政局不稳。官员更换频繁,检察机构时至1935年前,也未建立。
  总之,根据“只有检察法、检察权、检察机构和检察官‘四要素’并存,才标志着检察制度确立”的观点,窃认为,中国检察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外国列强在华殖民地,大陆检察制度则确立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二月初十日的天津。与此同时,大陆各省检察制度的确立,还经历了一个由地方(天津)到中央(京师)再到地方,地方又经历了一由省(高等检察厅)到府(地方检察厅)再到县(初级检察厅)逐级或同时确立的演进过程。当然,这些检察厅(局)均附设于同级审判厅内,并以宣统二年(1910年)设立者居多。
  
  注释:
  [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大理院及直辖各审判厅、局,关于证据事件须调查者,可随时径由本院会商民政部所辖巡警厅,使巡警单独或协同本院以下直辖检察官,调查一切案件。平时亦可由本院会同该厅。委派警察官为司法警察官。以备侦探之用”(第7条);“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均须设有检察官。其检察局附属该衙署之内。检察官于刑事有提起公诉之责,检察官可请求用正当之法律,检察官监视判决后正当施行”(第12条);“各检察局亦须置有一定之员数”(第13条);“高等审判厅内附设检察局置检察长一人”(第31条);“各地方审判厅,各检察局附设于该厅之内,检察局须置检察长一人”(第39条):“各城谳局内附设检察局城谳局内之检察局,其管辖地段内警察。须听其指挥”(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