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研究

2011-12-29 00:00:00丁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9期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公诉部门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的实施打破了用行政办法管理案件审查的旧模式,改变了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旧框框,形成了以主诉检察官为案件负责人,责、权、利相统一的新的办案工作制度,从而提高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了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质量。本人认为,当前还需进一步加大此项改革的力度,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以专门负责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的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才能全面适应当前公诉工作的需要和未来检察工作的发展。
  
  一、建立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的必要性
  
  (一)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是进一步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活动日趋专业化,特别是经济领域犯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会越来越多,犯罪专业化程度也将越来越高。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发展的大环境,投资主体和领域的多元化,国际化的犯罪方式也将越来越多,如金融欺诈、证券、计算机、网络等新的犯罪形式会不断出现,从而使我国的刑事犯罪呈现专业化、智能化、国际化的特点。这给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当前刑事犯罪的新特点,做为处于侦查和审判中间环节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必须实行案件类型的相对专门化分工。目前起诉部门特别是基层起诉部门的检察官在办理一些如杀人、放火等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时都能做到得心应手,而在办理一些如金融犯罪等具有专业化的案件时就感到有一定难度。建立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能够使公诉人员从众多的案件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积累、总结、研究某类专案的起诉经验,提高法庭上指控犯罪、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能力。
  
  (二)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是科学合理使用公诉力量的需要
  起诉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多,仅以刑法为例,1979年刑法只有192条,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条文达到452条413个罪名,随后又相继颁布了八个刑法修正案,每个公诉人员想要全面系统地全部掌握罪名的法律规定是不可能_的,也是不现实的。同时,起诉工作除需掌握法律知识外,在办理如金融、证券、税务、走私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需要涉及大量的专业性业务知识。而目前在起诉部门办案实践中,多数起诉部门实行的是轮案制和派案制,导致一些检察官对熟悉罪名并有起诉经验的案件轮不到办或分不到案,而对不熟悉罪名的案件有时轮到手或交给办,从而造成一些对不熟悉罪名的检察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再找法律规定,对照案件理解研究、边学边办。这从一定程度上讲已经造成了公诉力量的重复劳动。从对办案的熟悉程度上讲,不熟悉罪名承办者的办案时间会明显长于熟悉罪名的办案者,同时有可能影响办案质量。实施以类案为主的主诉检察官队伍后,办案人员只办理某一类案件,由于办理的类案较多,对类案的实体法、程序法及大量的司法解释等相关专业知识经常在办案中使用,办案速度更快,案件质量更高,从而将更加合理、科学地使用全部公诉力量。
  
  (三)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是减轻公诉人员繁重工作的需要
  当前的庭审方式,使公诉人员的出庭公诉任务加重了,难度加大了,工作更加繁重了,这一切对公诉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些重、特大案件由于办理时间长,调取审查的证据多,使公诉人员整日处在繁忙的工作中,精力体力处在高度紧张状态,影响了身体健康。有时甚至积劳成疾。同时。当前的庭审方式,不仅增加了工作强度,而且要求公诉人的知识面要更广,知识要更专,而当前公诉人员多数由于案件多。工作量大,无更多时间学习新知识及与办案相关的专业化知识。建立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使其只负责办理某一类或几类案件,由于业务熟悉和精通,使办案过程更加轻松,无论在案件的审查及出庭公诉工作都相对减少了工作量,减轻了工作压力,使得有更多的时间学习研究某一类案件的相关知识,积累更多的案件审查经验和出庭对策知识,用于指导办案,提高办案水平。同时通过办理类案能够使办案人员及时发现类案的发案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社会预防对策,提高犯罪预防的针对性,促进犯罪预防工作。
  
  (四)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是培养专家型公诉人才队伍的需要
  公诉权做为检察机关的最主要职权之一,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做为检察机关的专司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部门。随着社会发展及适应检察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在以后的起诉工作中会遇到越来越多的如走私、洗钱、逃汇等具有国际化、专业化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在我国WT0执法环境下,将更多的以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为依据开展工作,因此面对公诉工作的未来,必须在公诉部门培养专家型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建立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使得主诉检察官办案相对专门化,能够更系统地积累办案经验及同类犯罪的一般内在规律,使每个主诉检察官成为某一类公诉案件的专家。只有建立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才能培养出一个地区、一个领域内有影响的公诉专家。
  
  二、建立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的案件分类及范围
  
  建立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应本着一专多能,专通结合的原则进行,侧重某一大类或具有相关联的几类案件,类型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根据刑法分则对刑事犯罪的分类及办案难易程度可以设定以下几类主诉检察官:
  
  一是经济犯罪案件主诉检察官。主要负责刑法分则第三章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各个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此类犯罪涉及的知识面广,案件罪名多。同时在许多罪名中相关联的知识多,必须确立专人专门办理此类案件。
  
  二是职务犯罪案件主诉检察官。主要负责刑法分则第八章、第九章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此类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主体多为特殊犯罪主体,从办案实践看无论在犯罪性质的认定及证据审查方面都要求较高。因此需确定专人专门办理。
  
  三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诉检察官。主要负责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确立专人办理是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目前在检察机关及法院系统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有专门规定。确立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四是普通刑事犯罪主诉检察官。即负责办理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三种类型案件之外的所有刑事犯罪案件。
  
  三、建立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的办案形式
  
  从目前实践看,各级检察机关对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机制在操作上方式不一。主要有两种不同做法:一种是在起诉部门以办案组的形式实施,即由一名取得主诉检察官办案资格的主诉检察官为主,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组成各个办案小组,主诉检察官具体负责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其他人员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起诉部门的所有干警均纳入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管理使用。另一种是在起诉部门由每个取得主诉检察官办案资格的干警个人办理案件,从审查案件开始直至出庭公诉结束,主诉检察官的办案责、权、利按照高检院的具体规定落实。而那些没有取得主诉检察官办案资格的干警仍按照以前的方法先向科长汇报再向检察长或检委会汇报,决定案件审查起诉情况。
  针对上述两种做法。本人认为,建立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必须以办案组的形式实施。分类办案机制使案件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工作做到了专业化、专门化,要求必须发挥多人的合作力量。这些不是主诉检察官一人所能完成的。因此必须形成相对固定的由主诉检察官、助检员和书记员组成的办案小组形式实施同时必须做到起诉部门人员的相对充实和稳定,这样可以合理使用公诉力量。发挥每个人员的合力,同时通过主诉检察官的作用对整个办案小组人员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四、建立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的意义
  
  1 可以进一步加快办案速度。由于实施了对案件的分类办理,使得主诉检察官专门负责办理某一类案件,使主诉检察官对此类案件的各项法律及办案程序较熟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知识,对证据的审查及标准掌握更细、更全面。从而在办案中能够进一步缩短案件审查时间,使案件审查快,提起公诉快,进一步加快了办案速度。
  
  2 可以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建立主诉检察官分类办案机制,使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由什么案件都办转为专门负责办理某一类案件,从而对同类案件办的多,案件涉及的相关知识掌握的更多、更全。具有更加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掌握类案办理中的内在规律,无论对案件事实认定还是办案程序把握都更加准确,使案件证据体系掌握的更全面,证据审查更细致,使案件办的更准,罪与非罪分的更清,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