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问题研究

2011-12-29 00:00:00杨文革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9期


  在当今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际潮流下,应当对无过当防卫和警察武力使用中致死犯罪分子等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现象给予高度关注。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法定情形进行修改,并对程序外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事后调查程序加以完善。首先,紧迫性和必要性是程序外剥夺犯罪分了生命实体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在我国当前的警察武力使用中,对于一些群体性事件。为了防止激化矛后。后牌、钢盔、防弹服等防卫性警械使用较多,但是在处置一般性犯罪时,枪支等进攻性武器使用较多,常常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公安机关有必要加强在一般性犯罪案件中使用非致命武器的配备与训练。当犯罪分了拒捕或逃跑时警察应避免使用致命武力。其次。加强监督和制约是程序外剥夺犯罪分了生命事后调查程序的公正性保障。从世界范围看,对于警察开枪行为的事后调查程序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开枪警察本人提交开枪的书面报告,并由其所属警察部门进行调查;二是由专门人员对警察的开枪行为进行调查。三是由独立、中立的法庭对警察的开枪行为进行裁决。我国属于第一种。这种由开枪警察所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事后程序。不仅缺乏公正程序应有的基本的监督与制约,而且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建议我国参照第二种模式。将由开枪警察所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权力改由人民检察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