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侦查谋略,实质就是侦查机关为求查明案情、查获证据而对法定侦查措施的一种策略性、灵活性运用。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侦查谋略具有以下两个显着特征:一是形式上的合法性。二是智谋性和策略性。侦查谋略具有的打“擦边球”特性及其所导致的“双刃剑”效应,带来了法理上关于侦查谋略合法性、合理性的诸多争议。从法理上讲,一方面,侦查谋略在司法实务中的产生和运用,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因此。应当适度“容忍”侦查机关的“擦边球”战术,但另一方面,也应当为侦查机关运用侦查谋略设置必要的底限,以确保侦查谋略的正当和妥当运用。在实践操作中,对侦查谋略的底限控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原则。第一,不得有碍法秩序之形成。这就要求作为谋略之手段、方式与方法等,皆不得公然违背现行法规范,不得以违法的方式来实施侦查谋略。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侦查人员以违法犯罪行为来实施侦查谋略,惟有在两种情形下方为合法:一是法律有明确授权。二是经上级侦查首长或司法官同意并授权。第二,不得产生过高的道德成本。这包括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不得使社会“受到良心上的冲击”,例如不得违背宗教伦理、职业伦理以及家庭人伦取证,不得有损那些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基本制度面。第三。不得妨碍嫌疑人或证人意志的自愿性和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