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要求,日要坚持把监督纠正个案中的问题与监督纠正普遍性问题、强化监督制约与加强协作配合有机结合起来。这一讲话要求为公诉部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指明了思路。传统的就确有错误的个案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个案监督,由于视角局限于个案和个别当事人,其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在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下,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的着眼点应放在更大的范围上,针对一类案件进行监督的类案监督。
一、刑事审判类案监督的基础概念
刑事审判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通过对某一时间段的同一类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进行分析对比,以发现同类案件判决、裁定中的矛盾之处。然后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纠正不正确的判决,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检察监督制度。
类案监督的本质是维护国家法制的正确统一行使,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罚。类案监督的监督对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相同事实的案件审判认定罪名是否相同;二是相同罪名的案件中,具有相同情节的法院判决的量刑是否一致,如相同数额的盗窃是否判处了相同的刑期;三是不同罪名或相同罪名案件具有相同的从轻、从重等量刑情节,是否得到了相同的认定。所以,类案监督必须做到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必须是对已经判决的案件进行;第二、是针对一类案件进行监督,至少是同时对两个以上的案件进行监督;第三、被监督的主体可以同一个法院,也可是两个以上的法院:第四、类案监督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法院不正确判决,以维护法律统一行使,
类案监督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可表现为预防和纠错两种。第一,预防作用。主要是在意识形态上的预防作用,由于类案监督在刑事审判中的存在,强化了刑事司法人员公正的司法观念与严格执法的意识,达到对审判中的违法、枉法裁判行为的防微杜渐的实际效果,从而实现对刑事审判严格依法与公正意识的形成的督导作用。第二,纠错作用。类案监督主要通过在刑事判决做出后,对新判决和老判决的对比来发现判决中的错误,专门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抗诉或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及其他手段,以纠正原错误判决。可见类案监督是进行程序救济,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实体公正最为直接的方式,也是其纠错价值的直接体现。
二、刑事审判类案监督的实践与理论动因
(一)个案抗诉监督方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个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法院单个案件判决的审查,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错误,并通过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纠正法院不正确的判决,维护法制统一的监督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属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罪判轻罪,轻罪判重罪,适用刑法明显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但是,个案抗诉的监督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下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不能满足“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要求。首先,个案抗诉的监督方式重点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实践中,由于判决和裁定下达后,审查的时间较紧,检察机关承办人无法作到与同时期或不同时期同类判决相比较,对一些不明显的错误难以有效发现。同时,作为案件当事之一的被告人,往往是在服刑以后,与同监狱一些犯人相交流后,才发现自己判决有不公之处,造成现实中大量案件申诉不断。二是个案监督只针对明显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此类判决和裁定随着法治越来越完备和法官素质的提高而越来越少,大量出现的是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当今司法的不公。主要是大量有损公平的判决和裁定存在,而这类判决和裁定与明显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相差还很远。三是个案监督对象单一,缺乏参照对比,因此抗诉的成功率不高,可操作也性不强。目前,检察机关普遍感觉个案抗诉越来越难。由于大量不公正判决、裁定的存在,才使得司法不公成为一个普遍问题。
(二)刑事审判类案监督符合认识论的要求
认识论指出,人的思维是至上性的。同时又是非至上性的。就认识的非至上性而言。案件的事实是不能被完全正确认识,司法实践中出现因认识主体的不同而结论不同的疑难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审判人员都要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仅无法完全做到准确认识案件事实:而且相对更注重与眼前个案,不注重与已判决类案的对比。而要正确地适用实体法律,就要求审判人员正确地理解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或法官在适用实体法时,经常会遇到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法律的空白条款、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等情况,法官要准确地解释法律、区分法律条文,达到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就必须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掌握有关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些对任何法官来说都不是能够轻易获得的,需要很长时间的研修和实践,从而也限制了法官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同样,法院要对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不仅要依法裁判,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案件做出裁判,即要做到罪刑相当(罪刑相适应),而且要使其裁判具有公正合理性,即要做到与同级及上级法院已经判决的同类案件相比的公正合理。检察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这种统一我们认为不通过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的审判活动的对比是无法真正实现的。但即使这样作也只能是局部的,不可能是全局性的。因此作为检察机关想要发现法院是否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实体法律,国家法律是否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就必须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类案监督。
(三)刑事审判类案监督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第一,提升起诉成功率。类案监督有利于为类案建立证明标准,提高起诉成功率。类案监督,是通过对同一类案件的对比,找出最不合理的判决和裁定,从而进行监督。从相反方向看。也是一个对类案判决和裁定进行分析和对比的过程,在这种分析和对比中,很容易发现判决和裁定认定和否定起诉书指控事实的理由,从而找出同类案件的证明标准。第二,降低抗诉结果维持的失败度。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虽然形式多种多样,但其中最有效最有力的方法就是对刑事判决的监督。但这一方法从开始使用到现在,其着眼点一直落在个案上没有变化。这种个案监督在法治并不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初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法官水平的不断提高,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其直接表现就是个案抗诉越来越难,成功率越来越低。类案监督因所提监督意见有法院同一类案件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的多份判决书支持,易于得到法院采纳。不仅成功率明显高于个案监督,同时也提升了检察监督的刚性。
三、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刑事审判类案监督模式
建立刑事审判类案监督模式,就要丰富监督手段,把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结合起来,重视对类案和突出问题的定期分析与研究,及时提出针对性的监督意见;把事后监督与事前引导结合起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落实接受监督的各项制度:把诉讼结果监督与诉讼过程监督结合起来。重视从案件受理、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环节把好监督关口。
(一)规范分析方法,提升类案监督能力
准确审查判决、裁定,对于发现错误,及时启动类案监督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查判决、裁定要重点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通过审查,确定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并根据错误的性质和程度,研究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监督。通过个案对比法、类案分析法和类案调查法等方法,开展类案的分析。个案对比主要包括,一是对时间限制进行突破的个案对比,一是对地域限制进行突破的个案对比。对时间限制的突破是各级检察机都能做到的,主要就是加强对不同时期提起公诉的和法院判决的同类型案件对比,通过对法院所作判决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执法不公与执法不统一问题,再通过相应的方法将信息传给法院,以达到纠正错误判决的目的。类案分析法,对一个时期以来,某一类案件进行比较分析,对其中的判决情况进行分析,出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题报告,提交给相关的法院,使得法院对此类件引起足够的重视。达到监督的效果。专题调查法。适用于常见类刑案件,更适用于新型的、检察院和法院对案件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常见类型案件,因为地域的不同和承办人的不同,也会导致定罪量刑存在差异,检察机关对这一类案件进行调研,就会从中发现从单个判决中无法发现的问题,在有明显参照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也易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起到个案监督无法起到的效果。
(二)不断丰富类案监督的实施手段,保障类案监督效果
类案监督作为审判监督方法之一,与其他监督方法一样。其目的的实现和效果的显现,需要多种实现手段与之配合,增强其对刑事审判工作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第一,通过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函的手段实现类案监督。对于通过类案监督发现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对于同类刑事案件的量刑差异较大,但又基本在裁量权的自由行使合理范围之内的类案,可以采用对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函的形式,提请法院注意同类案件的量刑均衡。第二,采取与人民法院建立联系机制的方式来实现类案监督,对于通过类案监督发现的人民法院在某一类案件审判中存在的某些具有共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人民法院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向法院提出类案监督意见。对于检、法两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分歧及在其他问题上需要协调一致的案件,也可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充分讨论解决。第三,通过向党委、人大报告和向上级人民法院通报的方式来实现类案监督效果的最大化。对于类案监督中发现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问题,经过上述方式提出监督意见,而人民法院拒不采纳的:或者通过类案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法律的执行存在较严重且是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或者采取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通报的方式来实现类案监督。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类案监督工作规范发展
建立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一体化运作机制,刑事审判监督一体化是察机关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提高审判监督质量的有效途径。类案监督与案监督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通过类案的监督,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法律的正确一实施。要想更好的实现这一监督目的,检察机关必须从目前各自独立开展事审判监督,走向在上级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的刑事审判监督一体化运作机这就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的势,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领导,发挥公诉一体化的作用,合理调配公诉资源,统筹运用公诉人才。建立刑事案件类案备案审查与复查相结合的类案监督工作机制。审查法院已判决的同类刑事案件是发现类案监督线索的重要徒径,各级基层检机关都要建立同类刑事案件的复查工作机制,以发现同级基层法院刑事判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每一个类案监督的线索不被放过。而上级检察院,更要建刑事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对本辖区所有刑事案件的分类备案和分类审来发现不同法院刑事判决之间的差异,这是加强类案监督工作力度的重要手段。建立类案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类案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工作经验以及案件复查情况等要及时报上级人检察院公诉部门,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每年要根据备案审查统计报表、上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类案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类案监督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