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在办理拟相对不起诉案件过程中如何建立刑事和解程序和公开审查工作机制,突出办案的事前、事中监督,提高对办案影响和效果的预见性,以更好地将相关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素质,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本文试对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的构建作一阐述,缓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危机化的关系,同时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求被害人与犯罪人人权保障的平衡。
一、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构建的意义
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是一种寓刑事和解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为一体的全新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必将对法治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和解相对不起诉作为解决刑事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条新的实践思路。我们知道。刑事冲突或犯罪往往对正常、平静、和谐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与破坏,也即通常所说的犯罪客体。这时,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冲突或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而和解相对不起诉则顺应了这一需求,其根本任务是使得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而且是一种内在的恢复,有别于以往那种“打击求和谐”的表象恢复。后者是在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与社会利益同等减损情况下的一种简单恢复,而前者则是一种积极、全面的恢复: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伤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旧有的平衡: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价值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从而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
(二)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法律的执行和适用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据此。法律监督本质在于宪法的授权与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二者的结合与统一。可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不局限于对违法或犯罪行为监督。而且还包括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而和解相对不起诉是旨在保证法律更为正确、合理的实施,因此“和解相对不起诉”行为同样属于一种法律监督行为。
(三)有利于诉讼经济
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这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实现最大的司法效益。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十分必要的,而和解相对不起诉这一工作机制则更好地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它使得特定的案件在不交付审判的情况下而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二、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的构建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有必要确立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其具体构建如下:
(一)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的构建模式
在我国构建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应选择“以审查起诉阶段为平台、以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为载体,以公开审查为保障”的构建模式。其理由有:
一是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后相对不起诉具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201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当事人和解的内容、当事人和解的途径与检调对接等内容,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规范。
二是刑事自诉案件和解具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三是选择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和解具有明显优势。首先,审查起诉阶段已具各将犯罪事实查清,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符合和解相对不起诉相关条件,即可适用该程序。其次,如果在侦查阶段和解案件并终结诉讼程序,则可能发生在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因当事人的“和解”而撤销案件,而不继续侦查有效地搜集证据,导致在和解失败后案件的侦查工作失去宝贵时机。影响案件的进一步办理,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况且,公安机关不具有犯罪的刑罚裁判职能,如果和解后撤销案件则缺乏现实法律依据。在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无权因为和解而判决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否则势必影响国家公诉权的权威和严肃性。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法院作出的裁判内容非常明确,非因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等法定事由而改变,因此执行阶段的和解无法在刑事裁判部分得到体现。最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监督刑事案件和解制度运行的宪法职权。
(二)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的适用对象与范围
结合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和解相对不诉工作机制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等;适用范围为: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二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
排除适用和解相对不起诉的情形:对于犯罪情节恶劣、重罪、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过虚假供述的案件、有赔偿损失能力而拒不赔偿的案件、未征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犯罪后犯罪嫌疑人未尽其他法定义务的案件,如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未保护现场,对被害人积极救助的等等,均不能和解后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的适用条件
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的适用条件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已作有罪供述。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已作有罪供述这一前提条件,则无法达到为被害人疏通情感阻滞的预期效果。二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相对不起诉是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自愿为前提的,实践中尤其要征求被害人的同意。三是案件性质符合和解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五是经济赔偿数额和其他补救办法应当与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损害以及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并且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经济赔偿能力。
(四)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的启动程序
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的启动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接受提请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及其悔悟程度,被害人是否愿意参与刑事和解及其具体原因,案件的种类及其特点,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侦查机关或部门的意见。经审查,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即适用和解相对不起诉程序;如果不符合规定,按照正常公诉程序进行处理。
(五)和解相对不起诉公开审查工作机制的完善
在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中实行公开审查,加强内、外部监督,关键是要加强事前、事中监督。目前,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内部监督,除了公诉部门以及主管检察长、检察长的监督外,就是检察委员会、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和上一级检察机关的监督。笔者认为,在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前提下,要在外部监督方面进一步拓展渠道。现行法律规定了不起诉决定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救济,笔者认为通过开展公开审查工作机制,将上述内、外部监督程序前置,可以提高办案机关对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出现的影响和效果的预见性,以更好地将相关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开审查程序是对拟作和解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进行事前、事中监督和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个好机制,建议可以作为一条硬性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体现。公开审查的具体运作程序有: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由检察人员主持,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单位、生活社区或就读学校的有关人员以及侦查机关的人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人员参加。公开听取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认错与道歉以及侦查机关的相关意见。其中,将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作为公开审查的主体,人员数量在3-7人,且为单数,对案件是否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以公开审查主体的多数意见执行。当然,公开审查的主体应当是客观公正、意思表达自由、对法律精神和规定有一定了解的人员,且对案件的处理没有利害关系。
在公开审查地点的选择方面,我们认为可以到案件发生地等能够更好地宣传法律和检察工作的地方为宜。目的是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公开检察工作,阐明并宣传检察机关做出各种决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法律精神,使更广大的基层群众更好地理解法律、拥护法律、自觉地遵守法律。在基层公开审查案件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好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办案的程序、进度、结论能够公开的都可以公开,同时要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以避免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又进行申诉或者上访,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对于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和意见,可以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进行论述,分析其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实所在和理论依据。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充分阐释不起诉的法律规定、法理精神和具体案件的事实理由,能够更好地规范不起诉活动,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也是促进公正执法的一个好方法,是提高执法办案人员业务技能和素质的一个好途径。
(六)和解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的结案方式
经过充分协商,如果多数公开审查的主体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应当制作统一制式的和解协议书,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解行为,建议对和解协议书的制式进行统一规范,其内容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得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下列事项:向被害人公开道歉,并立书面悔过书:赔偿被害人相当数额的财产损失和一定数额的精神补偿金:向被害人救助基金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参加社区矫正,向指定的公益组织或社区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义务劳动;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等预防再犯罪的适当措施;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命令;其他预防犯罪嫌疑人再犯罪所作出的必要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