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全球性的问题,预防和打击犯罪,有效地矫正罪犯,是各国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用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从人类刑罚史演进的视野来看,刑罚严厉程度总体由重趋轻是一个普遍性规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社区内进行的罪犯处遇制度,旨在避免监禁处遇的弊端,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努力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以其矫正方式的轻缓化、人性化以及矫正成本的经济性等特征受到各国的广泛重视。从国际社会刑罚发展趋势看,目前刑罚执行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阶段发展到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重的阶段。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措施,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联合国一系列许多国际性文件,都倡导把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也正是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需要,作为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种尝试,我国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0年起已在全国全面试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社区矫正所体现出来的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含的人文精神已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亮点。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健全我国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特别是对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增强社会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大的作用。
一、中国语境下的社区矫正
(一)我国过去对于社区矫正制度重视不够。社区矫正指在社区中对犯罪人进行的矫正和控制活动。虽然社区矫正在国际社会已有百年的历史,许多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相当完善,但就中国而言,“社区矫正”一词只是今年2月份才刚刚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之中。当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刑事法律中,早已经确立了这一制度,只是没有明确使用社区矫正这个名称。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重刑思想的影响以及连续多次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人们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有着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重监狱资源,轻社会资源的倾向,同时由于社区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非监禁刑罚在适用上控制十分严格。实际上,许多罪犯不必要关押在监狱,放到社会上的改造效果也许会更好。
(二)本世纪初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根据2003年“两院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2009年“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概括地说。也就是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三)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会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的总称。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比,两者在性质、目的、功能和矫正手段方面具有相同点(两者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刑罚执行活动,都是以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最终目的,都具有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功能,都以管理、教育、劳动、心理矫治为主要矫正手段),但二者在矫正场所、工作力量、矫正对象、矫正方式上有所不同。一是矫正场所不同。监狱矫正在监狱进行,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社区矫正是在社区进行,它不完全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其活动进行限制。二是工作力量不同。监狱矫正的工作力量主要是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工作力量主要是基层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以及协助开展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三是矫正对象不同。监狱矫正的对象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四是矫正方式有所不同。监狱矫正强调依法严格管理。而社区矫正则是一种相对宽松的管理;监狱教育强调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并重,而社区矫正则更注重个别教育,实施个案矫正:在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工作的深度、广度以及形式多样性上,社区矫正要好于监禁矫正。
(四)社区矫正不同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首先,两者的工作性质不同,社区矫正是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活动:安置帮教是对已经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是对特殊群体的综合治理工作;第二,工作对象不同,社区矫正工作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安帮工作对象是具有全部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自由公民,尽管他们曾经违法或犯罪。第三,工作的强制性不同,社区矫正有一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到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而安置帮教更多地是对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第四,期限不同,社区矫正是严格按照刑期或者考验期执行的。而安置帮教期限一般是刑满释放后五年,解除劳教后三年。
二、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考虑与价值意义
怎样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刑罚制度,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近年来。司法部在监狱工作方面提出了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和监狱改造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路子。加快调整监狱布局,监狱体制改革在试点基础上已经在全国全面实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刑罚制度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监禁矫正与非监禁矫正相辅相成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我国的刑罚执行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成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处理犯罪问题不能依靠监禁一种手段。也决不是关在监狱里的人越多越好,这是与社会文明发展相背的。而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进行矫正,可以充分的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同时也可以调动狱内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扩展,是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延伸,是对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丰富和发展。
(二)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刑罚执行资源,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法执行效率。刑罚执行效率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刑法执行资源的投人数量、执行机关的合理配置、各项资源的科学优化利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通过投入大量的刑罚执行资源,采取一系列的严打措施,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稳定了社会秩序。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重大刑事发案率仍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与此相应,罪犯的数量也不断增长。据统计,我国监狱的押犯数量已经由1982年的60多万增加到目前的160多万,估算一下,在监狱教育改造一个罪犯的成本每年2-3万元,而从社区矫正试点情况看,在社区教育改造一个罪犯的成本每年2000-3000元。目前全国累计接收矫正社区服刑人员65,9万人,相当于少建了许多所大型监狱,为国家节约了几十亿的经费。
从国外的情况看,加拿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近80%,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也在70%以上,英国、日本超过50%,俄罗斯也在45%左右。相比之下,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率明显偏低。我们不能一味地依赖监禁刑,这样监狱押犯的数量会越来越多,刑罚执行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通过积极适用社区矫正,积极适用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面临的压力,确保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同时还可以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从行刑效率的角度讲,这既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投入,又可以更有效的调节行刑资源使用,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
(三)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实现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从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看。将一部分符合条件、表现较好的罪犯予以假释,放回社会,不仅可以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而且监狱也可利用现有的资源,集中力量对那些必须监禁的罪犯进行改造:从罪犯自身的角度看,将那些罪行轻,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职务犯罪等罪犯放到社区中去改造,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避免“监狱人格”的出现,更有助于他们形成“公民人格”,维护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顺利地融入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在2008年的抗震救灾工作中,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地的社区服刑人员主动通过红十字会、慈善团体、所在单位等多种渠道,自愿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献血,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在奥运会期间,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北京市还实现了630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零脱管、零漏管、零重新犯罪、零涉奥事件的“四零”目标,为奥运安保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巩固执政基础。犯罪是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刑罚是应对犯罪的主要手段。每一个罪犯都有自己的家庭、亲属,都有自己较为亲密的社会关系,刑罚的宽严不仅影响着罪犯本人,对这些亲属和社会关系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刑罚是柄双刃剑,严刑峻罚必然带来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消极抵触甚至抗拒、仇恨的情绪。如果以每名罪犯有20个关系密切的亲属和社会关系成员计算,我国现关押罪犯160万,那么,受此影响的人数将达到3000多万,这个数字太庞大了!同样是对罪犯科处刑罚,如果关进监狱,其亲属就会将关注点放在监狱,是政府将其亲人投进监狱,如果放在社区,其亲属的注意力会放在服刑人员身上,千方百计地管好他,不再让他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把不需要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进行改造,有助于理顺情绪,增添社会和谐因素,有助于党的执政基础的稳定。
(五)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是我国罪犯改造工作中坚持的重要原则。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衡量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利于减少犯罪,是否有利于增强群众安全感,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准确把握这一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司法实践中,由社区矫正组织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由监狱管理机关对那些非关押不可的罪犯实施监禁矫正,可以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罪犯,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生动的体现。
(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推动我国人权进步、获得良好国际声誉的重要途径。刑罚的历史是一个由重至轻的发展史,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到现代意义的监禁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又进一步向大量适用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非监禁刑罚措施发展,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和进步的要求。人权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之一,罪犯处遇状况又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性文件,都倡导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提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蕴含人道、民主、效益等现代理念的社区矫正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近些年来,我国的人权事业的得到了很大发展,罪犯处遇得到了很大改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人权及罪犯处遇的重视。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政府机构、研究部门和高等院校与我国通过联合召开研讨会、考察互访等方式积极开展社区矫正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官员曾专门考察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对这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给予了积极评价。
三、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最新进展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程大致经历了首批试点、扩大试点和全面试行三个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顺应时代要求,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需要,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在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体部署下,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推进全面试行为主线。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以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突破口,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一)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逐月增长。根据2011年3月份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统计分析,截至2011年3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18个地(市)、2140个县(市、区)、27792个乡镇(街道)展开,覆盖面分别占全国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数的95%、75%、68%。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重庆、天津、湖北、安徽、云南、河北、内蒙、海南、山西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山东、广东、四川、甘肃、湖南、云南、黑龙江等省市正在有序全面推开。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5.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5.6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0.3万人,3月份新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7691人,减少11323人(其中含收监执行87人,正常死亡97人,无非正常死亡情况),净增6368人。减刑74人,再犯罪39人。
(二)重视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任务,教育矫正质量不断提高。各地按照全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和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安排部署,围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在落实上认真下功夫。司法行政机关切实负起指导管理与牵头组织职责,认真落实衔接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通过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困难问题。中央政法委《政法动态》先后刊发了北京市朝阳区、云南省、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河北省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积极构筑对社区服刑人员协调联动、有机衔接的“一条龙”教育管控模式。上海市紧紧围绕“世博会”安保任务要求,突出抓好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全面建立“防范预案”,采取立体管控模式,做到“周报到、日报告、日接触、日见面、24小时监控”,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不参与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针对“世博会”的破坏活动。北京、浙江等省市在“两会”召开期间、“六四”敏感期、世博会举办等重点时段,严格落实管控责任,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排摸,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确保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广东省根据亚运安保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努力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出现在涉亚场所、涉亚重点部位闹事的事件,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参与群体性事件,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刑事案件,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上海、广东周边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也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世博会、亚运会安保工作服务。从2003年7月至2011年3月底,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累计1386人,再犯罪率为0.21%。
(三)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着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司法部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在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经批准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各地按照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关于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确保有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经省市编办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处(管理局、办公室)。全国共有193个地(市)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处(管理局、办公室),1320个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科(股)。各地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目前。全国共有27706个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5.8万人,社会志愿者35.5万人。北京、江苏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在各县(区、市)积极推进阳光中途之家或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向一线实战单位转型,构建县、乡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和任务各有侧重、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取得明显成效。中央领导同志实地视察时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赞扬。
(四)社区矫正制度在刑事基本法中初步确立,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立法机关高度重视社区矫正立法工作。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5月20日,两院两部印发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制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制订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也已列入立法规划。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一次在我国刑事基本法律之中对社区矫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使这一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了权威、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4年5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88号),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原则、任务、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工作流程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各省(区、市)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普遍建立了规范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制度、相关部门之间衔接配合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以及部门内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吉林省长春市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社区矫正地方法规——《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重庆市、福建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提请了地方人大审议。另外,山东、湖北、安徽、湖南等省不断完善和细化社区矫正制度,先后出台了《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注重采用现代化信息科技手段,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注重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管理中的应用水平,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对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创新。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各地加快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通过采用先进技术降低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监管效果。安徽在全省建立了社区矫正业务基础数据信息库,实现了社区矫正业务的省、市、县、所四级联动处理以及与全省监狱、劳教部门之间信息核查、信息通报,并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时动态管理,自动记录活动轨迹,进行历史轨迹查询与回放,在报到、谈话教育、公益劳动、迁居、会客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有效防止了脱管、失控的发生。浙江温州、宁波等地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系统,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网,通过“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有效运用及实施,实现了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有机整合。
“十二五”期间是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五年,“十二五”期间,社区矫正工作要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这个主题,以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为着力点,以提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为主线,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