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了壮大势力,不断扩大其活动范围,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境内的黑社会组织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开始走向跨国犯罪的道路。据日本警方调查,在日中国人犯罪集团已经形成一股势力,其中一些组织明显带有黑社会色彩。这些在日中国人犯罪组织勾结日本暴力团(或与中国境内的黑社会组织联手),从事杀人、抢劫、盗窃、走私、贩毒、伪造证件、金融诈骗、偷渡、卖淫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目前,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设立跨国有组织犯罪相对应的条款。如遇“参加境外有组织犯罪集团”或“在境外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只能通过《刑法》上的一些外延相当宽泛的包容性条款来惩治。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不完善的表现,如果不尽快加以规制。我国将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司法协助,也无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管辖权。
一、在日中国人犯罪现状
(一)在日中国人犯罪现状
据日本法务省统计,到2009年年末为止,在日中国人总人数为680518人(其中台湾籍为44072人:香港籍为4033人)。此外,日本法务省公布有18385名中国人非法滞留在日本。
据2000年统计,在日外国人犯罪案件数为34746件,被起诉人数为16212名,比2001年度分别增长25,2%和10,6%。2010年度在日外国人犯罪案件数为19809件,被起诉人数为11858名,比2009年度分别减少28,8%(8027件)和10,6%(1399人)。其中在日中国人犯罪案件数为7 231件(占在日外国人犯罪案件总数的36,5%),被起诉人数为4657人(占在日外国人被起诉总数的39,3%)。
从2002年到2010年为止,在日中国人犯罪案件(和被起诉总数),一直占在日外国人犯罪总数(被起诉总数)的40%左右。据统计,2010年度在日外国人犯罪案件中,盗窃案件的58,4%、伪造信用卡案件的75,3%是在日中国人所为。
(二)日本警察厅对在日外国人犯罪集团的调查报告
2003年3月,为了了解在日外国人组织犯罪状况,日本警察厅对1000名从事外国人犯罪侦察业务的警察官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对“如何看在日外国人犯罪的组织化程度”的提问,占91,8%的警察官回答“在日外国人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正在加速”;对“在日外国人犯罪的组织所属国”的提问,回答“在日外国人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正在加速”的918名警察官中,85,1%列举了中国。这说明,在第一线工作的日本警察官的印象当中,在日中国人的组织犯罪正在上升。
二、在日本境内的中国人有组织犯罪集团状况
(一)在日外国人互助组织和日本暴力团内部的在日外国人犯罪集团
二战期间,日本不仅从朝鲜半岛、中国(包括台湾)和东南亚等地区掠夺财物,而且还强行抓捕大量无辜百姓到日本从事奴役劳动。1945年,日本战败后,趁日本国内局势混乱,一些无处可去的外国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聚集在一起组成了互助组形式的组织,其中一些人为了泄愤,对日本人进,行报复性的袭击行动,有的还袭击了警察局。为了避免跟同在日外国人的直接冲突,警察当局一度雇用当地的极右派团体(其实是暴力团组织)的力量维护警察局周围的治安。这些极右派团体中的暴力组织,为了扩张自己的地盘,趁此机会以维护治安为名,多次袭击了在日外国人组织和“同和,部落”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一些在日外国人互助组织、“同和,部落”组织联合山口组等对抗这些极右派暴力组织。这些在日外国人互助组织中的一些中国人互助组织,逐渐演变成暴力组织,成了日本暴力团的一部分。山之内幸夫律师认为:“暴力团成员当中多数为在日外国人和同和,部落出身者,谈论山口组的发展,就离不开同和,部落差别和在日外国人差别问题”。
(二)在日中国大陆籍人员组成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随着中国大陆地区的人员到日本的人数的增多,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各地出现了由在日中国人组成的上海帮、福建帮、东北帮等犯罪组织。这些犯罪组织以上海、福建、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的人员组成,主要从事抢劫、盗窃、贩毒、伪造银行卡、组织偷渡等犯罪。
(三)在日台湾、香港黑社会组织
据日本警察据调查,日本国内还有台湾“竹联帮”、“四海帮”和香港的“三合会”(“和胜和”、“新义安”、“14K”)等黑社会组织。
三、日本对有组织犯罪的对策
(一)日本司法机关采取的打击暴力团犯罪策略
1963年,暴力团成员总数达到了184900人,但之后开始暴力团人数逐渐下降,到了2001年减少到了84400人。2001年之后,暴力团人数继续下降,到了2010年减少到了78 600人,比前年度减少了2 300人。为了打击有组织犯罪日本政府采取了如下对策。
1,开展“打黑行动”。1964年,日本动员全国的警察进行了一场打黑行动——“第一次顶上作战”(1964年-2月1969年4月),逮捕了很多暴力团的头领和主要干部。但到了1970年初期,被关押的暴力团头领和主要干部相继刑满释放,开始重新组建暴力团。为了打击暴力团犯罪,1991年5月15日,日本制定并公布《暴力团对策法》(1992年3月1日施行),开始严厉处罚暴力团成员个人犯罪?。但《暴力团对策法》也暴露出一些缺陷,比如《暴力团对策法》没有规定向不透明化(指向“企业化发展”)发展的暴力团问题、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如何有效地开展排除暴力团活动等问题。
2,对洗钱犯罪有关的法律规定。1990年颁布的日本《毒品特例法》规定,“对怀疑是毒品犯罪买卖而获得的不法受益的,金融机关等有义务向主管大臣报告”。2001年,日本修改《组织犯罪处罚法》,将涉嫌为恐怖组织提供资金的买卖也纳入报告范围之中。2007年,日本政府制订《有关防止转移犯罪收益法》,将报告对象从以前的金融机关等,扩大到租赁公司、金融卡业务公司、不动产买卖公司、贵金属买卖公司、代收邮件,代接电话业务公司等,并将原来属于金融厅管辖的资金信息管理部门,移交给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管辖。
3,坚决镇压有组织犯罪现象。对有组织犯罪及时进行起诉,迅速对其主要犯罪人员(成员)进行判决并关押。特别是对组织的头目和主要干部进行逮捕并起诉,使其组织丧失凝聚力。
4,杜绝资金来源。资金是有组织犯罪维持组织的基础,杜绝其资金来源是消灭其组织的最有效的方法。但很多此类犯罪集团都有自己的合法的收入来源,完全杜绝其资金源是一个不容易的事情。对此,为了杜绝此类犯罪组织的资金来源,日本采取对其组织成员的非法或合法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或对偷税漏税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逃税罪);或对通过毒品买卖获得的收入,通过《毒品特例法》进行没收;或对有洗钱犯罪行为的追究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5,加强武器管理。对携带武器的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及时进行起诉,并杜绝武器走私,切断武器的流通来源。1993年,日本修改了《枪械管理法》,并在警察厅生活安全局设置了枪械对策课。2007年11月30日,日本又对《枪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有组织地进行枪击或持有枪械”的行为,进行加重处罚的条款(第31条)和对“持有复数的枪械”行为进行加重处罚的条款(第31条)。
6,从社会孤立暴力团。孤立暴力团是指杜绝利用暴力团或与暴力团交往,将暴力团与社会隔离的措施。1997年,日本政府修改《暴力团对策法》,规定“指定暴力团成员以外的人员,借助指定暴力团的威力,实施《暴力团对策法》第9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的,视为准暴力要求行为”。“禁止与指定暴力团成员有一定关系的团体实施准暴力要求行为,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可以发出中止命令”。这里指的“与指定暴力团成员有一定关系的团体”,就是假右翼团体、假同和·部落组织?。
(二)日本司法界为了打击有组织犯罪而制定的法律和设立的机构
1,1988年,日本同联合国缔结了有关《毒品新条约》,同年,日本警察厅在刑事局保安部设置了毒品对策课。1989年12月,日本政府正式在《毒品新条约》署名,并同年3月10日制定了《毒品特例法》;2,1991年3月5日,日本制定了《暴力团对策法》,1992年4月3日开始实施。1992年,日本警察厅在刑事局设置了暴力团对策部;3,1993年,日本修改了《枪械管理法》,并在警察厅生活安全局设置了枪械对策课。2007年11月30日,日本又对《枪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有组织地进行枪击或持有枪械”的行为,进行加重处罚的条款和对“持有复数的枪械”行为进行加重处罚的条款(第31条);4,1994年,日本警察厅设置了国际部,专门负责跨国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事宜:5,1999年,日本制定了《组织犯罪处罚法》、《通信傍受法》,并修改内《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6,2001年7月,日本政府成立了以内阁官房长官为部长的“国际有组织犯罪等对策推进本部”,开始推进各有关省厅之间的检举枪械走私案件的纵向的合作关系,
四、我国有关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规定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国内开始出现大量犯罪集团,部分地区开始出现黑社会犯罪现象(包括跨国有组织犯罪)。根据国内的这种状况,1997年我国修改了《刑法》,增加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有关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三种罪名(第二百九十四条)。2011年2月,我国司法机关又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进行了部分修改(详细内容请参考《刑法修正案(八)》),为打击黑社会犯罪奠定了法律依据,
但从我国《刑法》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采取保守的态度,即对国内的有组织犯罪称黑社会性质犯罪,其理由是“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虽然对境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比如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暴力团)称黑社会组织,但《刑法》只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对一些与现已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的、国外立法中已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比如我国公民“参加境外有组织犯罪组织的行为”、“在境外组织、领导有组织犯罪组织的行为”等,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因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与上述跨国有组织犯罪相对应的条款,如遇上述犯罪案件,只能通过《刑法》上的一些外延相当宽泛的包容性条款来惩治。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不完善的表现,如果不尽快加以规制,我国将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司法协助,也无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管辖权。
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机关的“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暴力团、香港的三合会等‘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才能称‘黑社会组织’的观点”不符合实际。因为我国司法机关认定的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暴力团、香港的三合会等所谓“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组织。比如,日本最大的暴力团组织——山口组虽然号称拥有36400名成员?,但其实是由很多大小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据日本警方调查,1979年的山口组的团体数为543个,1989年为801个。每个组织成员数几百人或几十人不等,有的组织甚至不到十人?”。
从《巴勒莫公约》、《意大利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世界上公认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并不需要规模一定要大,只要符合“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条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这些要件,就可以认定其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即黑社会组织)。
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处理在我国境内从事“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境外有组织犯罪集团(可以判处“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但对我国公民参加境外有组织犯罪组织的行为、在境外组织、领导有组织犯罪组织的行为等,因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无法定罪处罚。如果不尽快纠正这种状况,我国无法在有组织犯罪问题上与世界各国进行信息交流,也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司法协助。
五、结语
上述事实证明,我国的黑社会组织虽然规模不是很大,但职业化程度比较高,已经走向跨地区、跨国犯罪的道路。有组织犯罪是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形态,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起被联合国宣布为当今人类的三大灾难性犯罪?。它的发展和蔓延,不仅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着世界各国的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
联合国提出《巴勒莫公约》,其目的是为了在世界范围内打击有组织犯罪,保护世界各国的利益。作为签署国之一,我们应该努力跟世界各国进行交流,提高打击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的意识。不能以我国大陆没有黑社会组织犯罪,而采取消极的态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而且不符合我国现状。中国境内是否存在黑社会组织暂且不提,跨国有组织犯罪对中国和周边国家带来莫大的损失是个铁的事实。有人认为“2l世纪将是合法的社会与黑社会的较量的时代”。如果不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我们国家很可能要面临国内黑社会组织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双重进攻。
跨国有组织犯罪不仅关系到本国内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民族、宗教等一些列问题,而且关系到国际社会。单靠一国的立法、刑事政策是无法解决这种犯罪现象,只有世界各国通力合作,互相交流信息,互相提供司法协助,才能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的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