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参观“井冈山人民检察博物馆”、瑞金沙洲坝人民委员部,主要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组织严密、全面有序的检察机构体系
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工农检察组织条例》规定: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到区执行委员会及城市苏维埃,设工农检察部或科的组织,为同级政府的一部分。也就是,中央政府设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1934年改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项英任主席),省、县、区三级设工农检察部,城市设工农检察科。工农检察部或科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挥,同时受它上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命令。可见工农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成立,何叔衡任第一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1934年2月,董必武任第二任主席。同月,成立最高法院,董必武任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及《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内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省、县、城市裁判部设正、副检察员若干人;区裁判部则不设检察员。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机构、检察人员主要负责预审和刑事公诉工作。此外,在鄂豫皖苏区和川陕省苏维埃政权的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由公诉员代表国家向法庭提起公诉。国家政治保卫局是专门负责镇压反革命的机关,对一切反革命案件均有侦查、逮捕和预审之权。国家政治保卫局在省、县分别设有省分局、县分局,在区设特派员;在红军方面军、军团、军区设分局,师、团及独立营则设有特派员及干事:在某些机关中也设有特派员。上下级政治保卫局之间实行严格的垂直领导。各级政治保卫局均设有检察科,行使检察权,主要负责政治保卫局侦查案件的预审和公诉。军事检察(查)所是苏维埃时期又一重要的检察机构,与各级军事裁判所并立。1932年2月《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在初、高两级军事裁判所所在地,建立初、高两级军事检察(查)所。军事检察(查)所实行垂直领导,对于检察重要案件,所长有决定之权。
综上所述,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科,与此后设立的最高法院内设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员,国家各级政治保卫局内设检察科,军事检察(查)所等共同组成了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机构体系。可谓全面系统、纵横有序、组织严密。苏区确立了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人民司法制度。
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构和人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各项工作。为巩固红色政权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苏区的检察机构是兼有行政监察和职务犯罪检察等多种职能的机关
苏区时期的工农检察机关,其主要的职能是检察职能,并对各级政府部门和红军的后方组织实施行政监察。还开展了检举、控告和组织群众审判等活动,
当时中央工农检察部的具体任务。一是监督各级苏维埃机关站在雇农贫农的立场上,去没收、分配土地;二是监督各级苏维埃机关执行苏维埃政纲、政策的情况:三是监督苏维埃机关执行苏维埃经济政策的情况:四是向该级执行委员会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和国家企业的工作人员;五是向法院报告行贿、贪污、浪费等行为,以便法院实施法律制裁。可见,当时的中央工农检察部是兼有行政监察和职务犯罪检察等多种职能的机关。
各级政治保卫局是苏维埃公诉机关之一,它主要对各类反革命案件行使侦查、审讯和逮捕的权力,并以国家原告人的名义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审判机关内设检察机构和专职检察员,实行审检合一制度,检察员代表国家起诉除反革命罪行之外的刑事案件,并行使抗诉权力。检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检察员管理案件的预审事宜,凡送到裁判部的案件,除简单明了,无须经过预审的之外,一切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员去预审过,并且凡是一切犯法行为,检察员有检察之权。发觉有犯法的行为,如必须预先逮捕,然后才能检察的案件,检察员有先逮捕犯法的人之权。检察员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开庭审案时,可以代表国家提出控告。
另外,法院内设的检察员有检察国家政治保卫局各级机关的案件之权。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1933年12月12日)规定:“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对于一切反革命案件,有侦察、逮捕和预审之权。至于依据法律判决和执行之权,则一般的属于司法机关。特派员只有在上级给与他的任务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之权,非经上级许可不得擅自捕人,但遇特殊情形时(如反革命分子逃跑或反革命已决定暴动等)不在此例。国家政治保卫局各级机关的行动,须受法律的限制。在法律范围内,法院的检察员,有检察国家政治保卫局各级机关的案件之权。”
(二)苏区制定了较多的法律、法规、训令、条例等,检察工作坚持依法办案
苏区时期由中央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法制建设方面的训令、条例和专门规定比较多,初步建立了工农检察、公诉工作的法律体系,使苏区的工农检察、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都有法律法规可依。可以说,苏区时期在坚持依法办案方面做出了努力。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明确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款额在500元以上者,即处以死刑;500元以下者,依款额多少分别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和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同时没收其本人全部或部分家产,并追回赃款。该规定对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进行了反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和生活腐化堕落运动
从1932年开始,中华苏维埃工农检察部,在首任检察部部长何叔衡的领导下承担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组织检举运动、接受举报控告、侦查乃至起诉的“一条龙”职能,是当时检察机关的主体。工农检察部办理了瑞金县委组织部长陈景魁反革命案和瑞金县苏财政部官员蓝文勋、杨连财、唐仁达贪污案、中央政府总务厅主任左祥云贪污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多达40余起,其中包括一些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
(四)在毛主席的带领下。苏区的检察工作人员是一批优秀的共产党员
工农检察部集结了一批优秀的共产党员。刘少奇曾担任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委员,主持查办了若干起贪污案件。何叔衡更是深入实际、不怕牺牲、秉公断案、公正执法的代表。在工农检察委员会的一次会议I-毛泽东说了这么一番话:“查办官僚主义和贪污浪费是中央政府决定的。如果不把官僚作风、贪污浪费,甚至欺压群众的坏作风清除掉,我们的根据地就保不住-我们党的事业就有夭折的危险。何叔衡同志开了一个好头,董必武同志也很坚决。反贪污浪费,你们两人都过硬。”张闻天在《苏维埃工作的改善与工农检察委员会》一文中指出:“工农检察委员必须是党和苏维埃最好的干部,这个干部必须是群众中最有威信的同志。他们应该将全部精力用在他们自己的工作上,把工农检察委员会的工作作为苏维埃其他各个部门的榜样和模范。”
红都检察精神是无数的革命先烈用鲜血凝成,值得我们深深学习,是我们永远的精神家园。在新的征途上,让我们继承先烈的遗志,发扬先烈的光荣传统,将我们的检察事业发扬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