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秘密侦查手段日益扩大适用,同时法冶化状况低下,立法薄弱、执法混乱、司法无力,从而导致侦查效率与人权保障双重价值受损。纵观当前秘密侦查立法面临的政治、社会状况以及刑事司法改革的大背景,秘密侦查立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消极因素与阻碍需要认真分析与对待:第一,秘密侦查长期高度保密的状态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关键是要区分个案中的秘密侦查过程与秘密侦查的法律依据以及适用程序两项不同的内容,分别作出不同的保密要求,后者应当对公众、辩方公开,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辩方的辩护权。第二,秘密侦查中夹杂着复杂的政治因素。对此,一方面要重新审视党委审批技侦手段的背景、技侦手段应用于职务犯罪的本质及党委审批技侦手段的效果:另一方面是要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整体打包移交给国家安全机关适用并制定与普通刑事诉讼不同的侦查程序以及适用不同的秘密侦查规定。第三,我国当前的立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阻碍此次立法的因素。对此,一方面依赖于我国立法过程的革新,在这方面由于立法机关已经在其他部门法的立法过程中开始探索开门立法、民众参与,只要能够在刑事诉讼立法中进一步加以推进,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立法不公开、参与程度低所带来的障碍。另一方面,是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大修,特别是对侦查一章的条文进行整体性、结构性的调整、补充与修改。这种立法模式能否在短期内实现着实令人怀疑。如果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不能进行大改,则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力度相应地调整秘密侦查立法的方案,以实现整部法律的协调性。
(摘自《政法论坛》2011年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