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11-12-29 00:00:00张良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11期


  摘要:企业资金短缺可能就会选择不同的融资渠道进行融资,企业融资时不仅要明确各种融资渠道,由于融资也是体现企业和有关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所以,企业更应明确各种融资渠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企业融资;股权融资;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一、企业融资渠道
  企业融资是企业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从一定的渠道向企业的投资者或债权人去筹集资金,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行为。
  企业融资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源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资金(IPO)、配股和增发等股权融资活动,也称为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自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发行债券等债权融资活动,也称为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不需归还,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企业经营需要而定。债务融资构成负债,企业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融资已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
  二、企业外部融资
  (一)企业信贷融资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就是企业直接向银行贷款,也是最为普遍和传统的融资渠道。大型企业向银行贷款一般较容易,而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资信较低,因此,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较大。
  企业向银行贷款主要涉及的主要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银行信贷方面的规定。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双方要签订借款合同,同时银行一般要求企业提供抵押或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的范围包括: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等财产。除此之外,企业也可提供动产或者权利进行质押贷款。根据《担保法》规定,质押的范围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企业在贷款时还应注意利息如何支付,《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是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商品交易而向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因贴现率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流动,降低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
  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企业如持有可贴现票据可通过贴现进行融资。
  (二)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原生态。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只要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则借贷行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企业向多个自然人融资时,需要注意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通常非法集资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民间借贷则指向特定出借方。
  第三,企业之间的借贷融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之间借贷属于违法无效行为。不仅要没收约定的利息,还要按照贷款利率予以处罚。
  所以,企业之间如果进行融资应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或通过变通契约方式实现合法融资。
  (三)股票融资
  通过股票融资的企业范围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
  1、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首次公开上市,包括在境内、境外的上市
  我国目前有深沪两个股票市场,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有1000多家。由于主板上市的公司大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于其他企业,特别是大批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却仍然无法实现直接融资。2004年5月,我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了中小版。2009年5月又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首次规范了股票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为。一些市场前景广阔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类的中小企业也可以争取到直接上市筹资或者通过资产置换借壳、买壳上市的机会。
  2、增发
  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在原有的股票基础上,增加发行新股的行为。
  增发是向市场再次发行股票融资。由于再次发行股票,股本扩大了,总的所有者权益也会随之增加,增发新股使得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下降。
  股票融资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文件等。
  股票融资的优点是所筹资金具有永久性,没有还本压力,筹资金额较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而且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别对于潜力巨大,但风险也很大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是加快企业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
  (四)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是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债券是一种实用的融资手段,债券主要有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要求较低,公司债券要求则相对严格,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发行资格,可转换债券一般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够发行。
  《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先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并对企业发行债券规定了具体的条件。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其优点在于资金成本不太高,债券的持有者仅享受债券的利息所得,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不会对企业的控制权造成威胁。
  企业发行债券后,债券持有者与企业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企业主要应控制到期不能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违约风险。
  (五)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自行选定租赁物,由出租人负责按照承租人的要求给与融资便利,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按照约定办法和条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如果无约定,租赁物原则上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有三方当事人,有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租赁物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责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出租人在此交易中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终止合同。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的产品营销和资产管理的运作模式,也是一种资产性资金融通方式。它是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
  (六)风险投资
  所谓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风险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实质是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进行出售或上市,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变现,这时不仅能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而且还可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
  风险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刚刚起步或尚未起步的高技术企业,一方面没有固定资产或资金作为贷款的抵押和担保,因此无法从传统融资渠道获取资金,只能开辟新的渠道;另一方面技术、管理、市场等风险都非常大,但由于成功的项目回报率很高,故仍能吸引一批投资人。
  风险投资是对传统投资机制的重要补充,产权关系清晰是风险资本介入的必要前提。所以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时,应明晰风险投资者各自的产权以及风险责任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七)信托融资
  根据《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融资的基础是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金流,信托其所蕴含的创新能力可以在各种融资渠道中进行,如股权信托、房地产信托、信托基金等,都可以成为融资路径。信托不仅可以明确真正的法律权属、避免代持或托管的权属风险,还能发挥信托制度的双向防火墙的法律功能,避免双方债务对信托财产的追索。
  除了上述的融资渠道外,企业融资的渠道还有产权交易融资、商业信用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
  企业融资是企业成长的过程,也是企业走向规范化的过程。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不仅应知晓不同的融资渠道,更应熟知不同融资渠道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样不但能拓宽融资视野,也能使融资行为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参考文献:
  1、高顺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根本[J].财经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