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经济”是经济学里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影响深远而且颇有争议。在农业经济领域,因为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模式,这种影响和争议更为突出。很多人主张在农业生产上实行规模经营或适度规模经营,理由主要有三种:第一,小规模经营劳动生产率低,收入低;第二,小规模不利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和技术的进步;第三,小规模不利于产业化发展。澄清这些问题必须明确几点:第一,我们的目的是什么;第二,农户的收益如何衡量;第三,生产效率如何衡量。
一、对争议问题的一种模拟
探讨如何使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提高,应该站在整个国家资源分配有效性的角度来思考。假设有一个小国,只有100亩耕地,100个劳动力,50个稳定的非农劳动就业岗位,这非农劳动机会的平均收益恰好等于1个劳动力耕作2亩土地所得的平均收益。这时,社会分工出现一种均衡:50个劳动力种地,称为农民;50个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称为工人。两种劳动力生产收益相当。时过境迁,农民人口由50个增加到了100个,而工人人口保持50个不变,耕地面积、非农就业岗位及技术条件都没有改变。这时,农民一个劳动力只能耕作1亩土地,收入只是工人收入的一半。为了提高农民收入,有专家建议,应该扩大经营规模,土地1亩太少,应该让土地集中一些,一个劳动力种2亩,这样农民的收入就可以与工人一样了。可是,如果1人2亩,100亩耕地只够50个人种,剩下的那50个人怎么办呢?这个专家并没有考虑这个问题。现在让100个人种100亩地,尽管收入较低,至少没有人饿着。如何在现有的资源状况下,让这150个人都生活得更好,这才是真正重要的问题。
让150个人生活得更好的思路很简单,一是千方百计增加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二是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了农业技术进步,有人出国考察,发现邻近有个国家使用大机械种地,一个人就可以种50亩,然后回国建议,应该采用大机械,这样一个人就可以种很多,种地的人收入就可以比工人还高了。小规模不好,因为它用不了大机械。可是他忘了,100亩耕地2个人就种完了,收入也大大提高了,但还有98个人不知道生活该怎么办。在其它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以及产业化发展思路上,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
大家都明白,在相同条件下,对种地的人来说,种10亩地总比种1亩地好。然而,这里只有100亩,靠种地为生的有100个人。技术进步的关键在于如何让适合本国的经营模式有更高的产出,而不是削足适履,让本国的经营模式适合某种特定的技术进步方向。
二、土地的社会保障、补充就业功能不容忽视
上述假设案例其实是我国当前农业经营问题的一个缩影。中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特征决定了中国的土地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除非非农产业的发展足以容纳大部分劳动力,而且保证能够让所有家庭都具有较稳定的生活保障;同时,社会保障制度足以覆盖所有的人群。否则,土地的保障功能无论如何都不能丢弃。“市场主义者所期望的产业化农业充其量也许可以解决几百、甚或几千万人的劳动生产率问题,它绝对解决不了中国3亿务农劳动力的问题以及其一半的隐性失业。农村在相当长的时期将仍然处于人多地少的小农经济局面。如果真的完全进行大规模经营,在贫富分化之上,农村的1.5亿隐性失业者立刻会变成显性失业者,其后果不堪设想”①。
农民在外打工,没有放弃自己的土地,这是因为土地一方面可以在其没有工作的时候为其家庭提供维持生存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可以让家里的老人、妇女、小孩等不适合或不方便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成员能够利用其劳动能力为家庭增加收入来源。有人认为,土地闲置是对资源的浪费;也有人认为,经营土地的人只是一些劳动能力较弱的人(所谓386199部队),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这是一种纯生产力、纯农业生产的视角。如果从社会保障和家庭全要素收入的角度来看,判断就不会这么单纯。农户是理性的。如果他们选择让土地闲置而不愿让土地流转,多是因为他们的非农就业并不能稳定地保证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衣食无忧;而让老人、妇女、儿童在家做农活,这是一种家庭全要素收益最大化的一种选择,一则增加收入补贴家用,二则为这些无法在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成员提供了非正式就业机会。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偶尔闲置耕地(而不是对耕地进行破坏性的改造),对农业生产力的储备和发展并非坏事;针对老人、妇女、儿童做农活的状况,技术进步的模式考虑的应该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采用合适的方式、方法、方向来进行农业技术升级和现代化改造,而不是机械地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既有思维否定这种经营模式。
三、讨论土地规模不能舍本逐末
在讨论农业经营规模问题时必须明确:第一,我们的目的在于让所有的人民更幸福。提高生产力水平是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的方法。提高生产力水平的方式有多种,如果某些方式尽管有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却只是让少数受益而让更多数人福利受损,这种方式不应该被选择。第二,农户的收益是家庭整体收益的概念。这种收益来自家庭所有成员的劳动,可以来自于农业劳动也可以来自非农收益,既包括现实的收益也包括风险的化解能力。考察农民收入问题,不能仅仅使用某种类型的农业生产活动的收益来衡量。第三,农业的生产效率是一个全要素收益概念。进行生产效率的评价,不能纯粹地评价劳动生产效率或土地生产效率。从农业生产力的角度看,土地的生产效率是一个更有价值的概念,而从农民经营农业的收益角度看,可能劳动生产效率更具评价意义。全面地评价生产效率,必须综合考虑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要素的综合生产率。仅执一端,都将失之偏颇。
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农业的小规模经营将长期存在,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但这不构成我国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障碍。不管从经济理论上还是生产实践上,“规模经济”并非一个准确有效的概念,极易产生误导。在农业经济领域这个问题尤其突出。“规模经济”所包含的两个核心思想——成本分摊和促进分工,都不是构成“规模经济”理念的充要条件。生产力发展的更重要因素在于促进分工和协作。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经营体外部分工和协作发展不足。农业结构升级应该基于小规模的经营背景,促进外部分工、降低协作成本,而无需过多地强调“适度规模”。“适度规模”的提法在一些主要的政策文件中出现,非常容易地让地方的决策者推而广之。而且,在政策理解上,往往更强调规模,而忽视适度。事实上,适度的“度”是非常难以把握的。土地的流转、规模的变迁是一个内生的过程,各级政府不应从政策导向的层面促成这种变化。政府的工作重心应该是为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创造低障碍、低成本的环境和充分的机会。农业的生产和保障功能需要政府平衡把握,哪个也不能偏废。
注:
①黄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读书》,2006(3):第76页。
(方松海,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