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资源优势等国际竞争力的逐步削弱、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压力的不断加大以及构建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越来越重要、前景也越来越光明。但是,随着优质创业企业纷纷上市,优质项目的选择逐渐困难,对私募股权基金机构项目选择的研究,有助于我国PE机构增强投资能力,提升行业平均投资水平。
一、引言
(一)背景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以下简称“PE”)中的私募股权是相对于证券市场上的公众股权而言的,其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从外延来讲,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和并购投资基金。在过去20年中,私募股权基金已经从资本世界的外缘转入中心。在国际经济运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PE在做出投资决策前,通常需要考虑两个因素:(1)项目本身投资的可行性,其决定PE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乃至以后投资;(2)项目的价格,其取决于PE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和谈判能力。判断和谈判的基础是企业的估值,模型的选择十分重要。
PE在做出投资决策后,通常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风险:(1)项目本身所蕴含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由不可控的因素所产生。如项目涉及技术的成熟度、宏观经济状况等;(2)企业主由于掌握更多的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
(二)现有文献的局限性及本文的创新之处
现有文献针对PE机构选择项目、定价、培育、退出的策略选择均有详尽的研究,但普遍基于一个假设,即PE机构与拟投资企业信息对称,创业者所提供的信息完备而准确,PE能够有效分析所有信息,按照定价模型得出的各种信息是有效的。而实际情况,特别是国内的PE投资案例显示,对创业者所提供信息的判断占据了PE机构前期调查的大部分精力,且这种调查常常是不完备的,即PE机构经常不能获得有效信息。因此,PE投资的项目选择,应有一个专门部门对创业者信息进行甄别和信息选择。本文总结PE投资实践经验,结合国内实际,从PE机构的角度,提出针对创业项目判断、定价的方法,并通过定价模型和对赌协议的运用,确保判断失误情况下的PE利益保全。
二、PE项目价值评估
在PE投资中,企业价值评估是投资方与融资方进行投资谈判的一个最为关键和敏感的问题,它涉及到每股的价格、一定的投资金额下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重,对PE的投资收益构成重大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用得最多的估价方法或者说用来进行谈判的依据,是二级市场上一定时期内所有企业或同行业的简单平均市盈率或市净率。这一方法很不科学,因为PE投资的企业不一定都是有上市预期的企业,至少在上市的这一时点上不是上市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不同,价值就不同,拿二者进行直接对比是不可取的。还有一种方法是用一级市场上的平均市盈率或市净率作为定价的依据。这一办法最大的缺陷在于一级市场是不公开的市场,其数据来源的真实性理应受到质疑。上述两种方法还有一个重大的缺陷,即没有考虑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不同对市盈率和市净率所产生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没有考虑每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整体水平的差异,因此,评估结论是很不精确的。
从资产评估学的角度来看,价值评估的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一)成本法
其原理就是将企业的各项账面资产按照重置成本进行调整并加总而得到企业的价值。但有一个问题是需要明确的,即在PE投资中,与投资人决策相关的信息是各资产可以带来的未来收益,而不是其现行市场价值。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整体的价值,而整体的价值来源于要素的结合方式,整体不是各部分的简单相加。成本法以单项资产的再建成本为出发点,可能忽视企业的获利能力,而且在评估中很难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如企业的管理效率、销售网络等。所以,这一方法尽管理论上简单,也比较好操作,但本文认为,它不适合于PE投资中的价值分析。
(二)收益法
收益法是将企业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而得到企业的价值,所使用的模型是现金流量模型。现金流量模型,是企业价值评估使用最广泛、理论上最健全的模型,它所反映的是企业的内在价值。这一模型又分为股利现金流量模型、股权现金流量模型和实体现金流量模型。股利现金流量模型中的股利现金流量与股利政策有很大的关系,很难预计,所以实践中一般不用。股权现金流量模型使用得也不多,主要原因是,作为模型中折现率的股权成本受资本结构的影响较大,估计起来比较复杂。实践中主要采用实体现金流量模型,这时作为折现率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受资本结构影响较小,比较容易估计。
(三)市场法
市场法即相对价值法,它是利用类似企业的市场定价来估计目标企业的价值。所得出来的结论是相对于可比企业来说的,是一种相对价值,而非目标企业的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法总的来说有股权市价比例模型和实体价值比例模型两大类。最常用的是三种市价比率模型即P/E比率模型、P/B比率模型及P/R(市价/收入)比率模型。现行PE投资中用的市盈率法或市净率法,其基本原理其实就是市场法,问题是现实中的一般操作并没有深刻领会这一方法的实质,也就不可能将这一方法科学地加以利用。
实际工作中使用最多的主要有以下四种,实体现金流量模型和P/E比率模型、P/B比率模型和P/R比率模型这三种市价比率模型。
根据上述方法,PE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初步判断,但从国内民营企业现状来看,企业的财务资料很可能混乱,同样存在财务资料不真的情况。这种状况,PE机构人员必须摆脱对估值模型的依赖,重点关注企业财务资料中某些可直观反映企业经营的指标。
三、估值方法之外的企业价值判断
(一)现金流判断
所有的PE机构都关心项目企业的利润,利润不仅是企业盈利能力的表现,也是投资者洽谈投资价格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利润是根据会计准则“算”出来的,它和企业的现金流入并无直接的关系。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会导致企业利润的不同。比如,不同折旧年限的选择、存货的不同计价方法等会计算出不同的利润,再则,利润中可能包含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很多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把这些利润乘上市盈率对要投资的项目企业进行估值,肯定不合适。从这个角度讲,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具备很好的可比性,息税折摊前的利润对评价企业真实的经营或许更具参考意义。
从判断项目企业投资价值的角度看,利润表的第一行(收入)可能远比最后一行(利润)重要得多。收入是客户给企业的投票,是最能反映企业价值的指标,很难想象一个企业收入持续增长却不赚钱。此外,判断收入真实性的唯一重要依据,是收入是否有真实现金流支持。在财务核数工作中,PE有时甚至要将收入、费用的确认基础从权责发生制调整到收付实现制,来验证企业的收入、费用、成本与现金流的配比。
原因在于,权责发生制虽然有利于业绩评估,却也常常为项目企业的会计造假所用。看资产负债表要特别关注项目企业的资产流动性,流动性越强的企业,财务弹性和盈利能力越好。然而,本土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喜欢把企业从普通公司做成集团公司,喜欢从单一业务变成多元化经营。此外,还有一个普遍特征是很多企业家体现对固定资产配置的偏好,重形象而不注重企业的资产结构配置,使得资产负债表上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的比例失衡。
企业的利润直接来源于流动资产的“流动”而不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因此,对于那种资产规模很大、流动性却很差的企业,PE应谨慎投资。项目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是现金流量表上最为重要的指标,如果企业有很大的销售量,但应收账款过大,经营性现金长期为负,就会出现有利润没有现金的尴尬情形。创造持续的现金流动能力是企业生命力和竞争力所在,只赚利润不赚钱的企业应谨慎判断,这些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经营性的问题。
(二)基础财务指标判断
对项目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进行判断,还要学会利用那些经过第三方验证的“硬数据”,也就是一些经常可能被忽视的非主流信息。这些信息对审计来说可能不是很重要,但对PE判断企业投资价值有着不小的参考意义。
1、通过工资表判断企业的人才竞争优势。将项目企业的员工薪酬与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作比较,可以看出其吸引人才的能力,对于技术型企业,员工的报酬和相关的激励机制更是反映团队稳定性的首要指标。
2、通过水电费、运费单判断企业的生产、销售能力。对于制造型企业,水电费和运费是甄别其生产规模、产能、销售能力的试剂,漏税容易偷电难,这些水电费、运费等指标有时对判断企业的真实生产和销售情况比从营销入手更为有用和可靠。
3、通过银行借款判断企业的诚信度和财务弹性。企业如果对自己的发展有信心,其融资的首选一般是债务融资。因此,在企业有可抵押资产的情况下不选择银行融资是需要关注的,反过来,如果银行给予信用借款,那对企业素质的评价就可以加分,而一个从来没有产生逾期还款的企业是值得信任的。
4、通过供应商账期判断企业的行业竞争力。账期跟产业链地位有关系,跟项目行业本身也有关系,供应商会比较了解下游的客户,如果给予的账期高于或低于行业水平,都需要关注。
5、通过纳税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一般情况下,没有一个企业会在没有销售或利润的情况下去缴税,因此,完税证明是判断企业销售和利润最直接的方法。现阶段,在本土企业中,良好的纳税记录起码意味着企业还有成长空间。
四、对赌协议的运用
对赌协议,也叫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企业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其本质即是“价格回补机制”,一般作为主协议的补充。对赌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带有附带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实际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激励目标企业管理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最少资本撬动最大收益的过程,再用最大的收益包装上市,从而打通私募基金的退出通道。
我国企业与PE应用对赌协议主要是以财务绩效作为单一的衡量指标,从而确定估值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以财务绩效指标作为衡量企业绩效的标准时,投资方一般有三种选择,一是设立单一指标,如以一年的总利润或税前利润作为指标,一旦达到了这一指标,则股权就发生变化;如果无法达到指标,则继续维持现状。二是选择设立一系列的渐进目标,每达成一个指标时,股权就发生一定的相应变化,并循序渐进。三是设定上下限,在此标准之内,股权变化就可实现。我国蒙牛、永乐和雨润三个案例中所签订的对赌协议就是第二个和第三个选择的组合。近几年,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融资、兼并、重组过程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PE如高盛、大摩、赛富、IDG、鼎晖等都是“对赌”的高手。而蒙牛等一些国内企业成功的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也使国内众多企业在吸引海外资金时,考虑选择对赌协议的融资方式。
PE组织在入资协议的设计中设置对赌条款是对企业无法预知风险的重要控制方式,由于投资机构对企业信息获得的不完全,对赌协议规定了PE机构最基本要求,并以此为价格设计依据。但是,国内民营企业对赌条款经常遭遇无法实施的结果,对赌条约约束力在国内PE机构入资过程中并不明显。同时,根据现行证券上市法规,为了回避相关法规的规定,各拟上市企业对赌协议均在上报上市申报材料前解除。对赌协议的运用范围和运用程度均受到较大限制。
五、结论
本文运用价值评估与列举的方法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项目选择展开研究。通过模型分析,我们发现:PE对投资项目的选择首先依据价值评估模型,通过对模型的修改增强模型对项目的适应性;同时,我们发现价值评估模型对现实企业的判断并不能全面覆盖,PE投资过程中创造性的发现了财务指标和企业运营数据中有特点的部分,并将其指标化。最后通过对赌条款,完善PE投资风险锁定,显著地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风险成本。
参考文献:
①Sa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