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企业来华投资。他们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资金和技术,并且一度通过自己的企业文化而成为中国企业的榜样。但是,近年来,在华跨国企业出现了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倾向,2011年以来这种弱化有加剧的趋势。本文通过分析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一些最新表现,提出了包括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和加强儒家思想建设等方面的对策,以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跨国企业 公司社会责任 弱化 和谐社会
2011年1月中旬,《天天315》节目连续报道家乐福玩价签戏法,欺诈消费者,引起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高度重视;2011年3月下旬,联合利华多次通过媒体发表涨价言论,这些行为引发了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扰乱市场秩序。以上两个事件在2011年都引起了较高的社会关注度。笔者认为,在华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弱化有加剧的趋势,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对这种行为予以遏制。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公司社会责任”是20世纪人类经济活动高度发展后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1924年由美国人谢尔顿在《管理的哲学》一书中最早提出。他明确地提出企业除了追求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利润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成本即社会责任。随着近年,环境保护和消费者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公司社会责任受到了高度的关注。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乔治·恩德勒在《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企业的责任应该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等三个方面,只有做好上述三个方面责任的企业才是一个平衡的企业。
二、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表现
(一)行贿形式多样化
商业行贿属于不正当竞争,扰乱公平原则。大多数国家都将其列为打击对象,如美国专门设立了《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一切贿赂行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本就比较常见,跨国企业本应凭借雄厚的实力和先进的企业文化来净化东道国市场,现在却打着适应中国国情的幌子,进一步恶化了中国的商业公平环境。2010年6月,强生公司被曝行贿药监局副部级官员;同年,IBM被曝在华设有行贿基金,向中国官员提供海外旅游、娱乐和不恰当礼品等行为。
(二)涉嫌垄断东道国市场
跨国企业凭借自身强大优势,通过控制原材料渠道、低价倾销、并购东道国企业、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借口限制技术扩散等手段打压东道国企业,达到垄断目的。如迄今为止,我国大部分的食用油生产都掌握在嘉里粮油和益海粮油这两家外资企业手上,他们大量进口美国转基因大豆炼油,而不购买中国传统的东北大豆,导致中国豆农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三)侵犯劳工权利
在外企,违背劳动法的现象并不少见,如长期延时加班却没有加班费、缺乏劳动保护、歧视女工、侵占公休日、人为压低工资等,尤其以外资生产型和加工型企业更为多见。如富士康“跳楼”事件就是极端例证。公司形象的重塑是艰难的,富士康内迁四川,仍然为招工难犯愁。
(四)利用招徕定价,玩标签游戏
招徕定价本是企业定价策略中的一种常规形式,本意是通过一些商品的较低定价来吸引顾客光顾,进而带动其他商品的销售。但在一些大型的外资超市中,却玩起了标签游戏。如标签上实行招徕定价,POS机结账时却是原价;玩数字游戏,通过人为放大或者缩小标签上的价格数字,来诱导消费者购买等等。这些手段都是利用人们对外资超市的信任,而在结账时忽视对价格的检查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
(五)制造涨价舆论,破坏交易秩序
在通胀周期里,厂家利用人们对涨价的担心散布涨价舆论,导致消费者提前购买,从中获利。这次联合利华就多次通过媒体,发表“日化行业进入涨价周期”、“不排除第二次涨价的可能性”等言论。这些行为导致人们的恐慌,进而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的事件,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遏制在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弱化的措施
(一)借鉴欧美法律,健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保障体系
法律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基准,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是强化大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欧美很早就开始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如欧洲规定对转基因食品必须要明确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美国通过《海外反腐败法》,防范和打击可能出现的企业腐败行为。立法的初衷为了防范社会责任弱化的行为出现,当然也包括出台严厉的处罚措施,在欧美,一旦企业出现违背社会责任的行为,将会受到极为严厉的惩罚。
相比国外动辄数千万、上亿美元的罚款,国内相关法规对这些跨国名企的约束力实在是太过于微弱,甚至根本不足以对跨国公司的失德行为构成约束。如家乐福被顶格处罚50万,而这50万也许仅仅是家乐福门店一天的营业额;联合利华的200万罚单也可以从其涨价舆论制造的抢购潮中得到报销。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不力,违法而没有得到严惩,犯法得到的收益远大于违法成本, “整顿时间短,处罚金额少” 是中国有关部门治理跨国公司企业失德行为的主要特点。
(二)加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
跨国大企业能走到今天,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企业对于社会公众需求的不断满足。我们可以发挥社会公众这一压力集团的效果,通过“用脚投票”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同时,利用新闻媒体的敏锐嗅觉迫使跨国企业调整其经营行为从而成为其他企业的榜样。
(三)发挥传统道德力量,制约跨国企业社会责任弱化行为
儒家“十德”—“仁义礼智信,忠孝廉耻勇”,“仁”意味着“仁爱,有权利就要有救济”。儒家创始人首先认为,“耻,乃人禽之别也”,在如此认识的前提下,又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治国之道。民若“无耻”,政与刑再多、再重,也难以抑制犯罪率的攀升。现实生活中一旦公司或者公民能够“有耻”和“自律”,就会自觉自愿地按照社会规范的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社会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在华跨国企业不断地标榜自己进行本土化战略,那么企业文化的本土化可能更能使他们融入中国社会,得到社会认同。
(四)开展社会责任培训,强化跨国企业社会责任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已有30多个年头,经过这么多年的本土化,在华跨国企业内绝大部分员工甚至是高管都已经是中国雇员了。而在一些出现社会责任弱化的外企中,中方雇员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他们身为中国人,但却由于利益为外方服务,一旦价值观出现扭曲,可能成为所谓的“香蕉人”。因此,政府或者行业协会有义务定期组织外企中的中方高级雇员进行企业道德方面的培训,让他们成为外企自律的有利监督力量,同时从自身做起影响周围的人,净化商业环境。
(五)施加政府影响力,在外企中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是基于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代表劳方与资方谈判,获得相应的福利。在外资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有利于增加中方的话语权,同时也能有效的减少企业对于员工权利的侵害。
在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弱化的事件近期不断被媒体放大,关注度不断提升,如不及时进行约束与防范,这些所谓的“成功者”很可能会被国内众多民营企业所效仿,进一步加剧我国商业环境的恶化,伤及我国经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因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企业行为,更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① 乔治·恩德勒.《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高国希、吴新文等译[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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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顾金龙,赵映平.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弱化与对策[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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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石晓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
⑥ 刘龙.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建构探析[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
(张鲲,1977年生,山西洪洞人,四川教育学院经济贸易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跨国公司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