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一五”时期安徽省价格监管工作回顾
(一)价格总水平呈现稳中有升运行态势,居改革开放以来第三高位
从宏观看,累计涨幅低于全国。5年间安徽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累计上涨15.7%,低于全国涨幅0.6个百分点,年均涨幅3%,与高增长低通胀的“十五”时期比较,涨幅相对较大,年均增长高1.5个百分点。从走势上看,呈现大N型走势。与“十五”时期“略有波动”相比,“十一五”时期价格经历了上升、高涨、下降、再上升四个阶段。从幅度上看,价格总水平起伏增大,最高与最低年份极差达7.1个百分点,比“十五”扩大1.6个百分点。从结构上看,食品类价格是影响价格总水平的主要因素,5年间累计涨幅40.4%,年均增长8%,为八大类指数中最高涨幅。从外部影响看,价格变动与国际市场关联度增强。国际主要农产品和原油、矿产品等大宗商品价格对国内价格水平的影响在“十一五”时期十分明显。
(二)推进资源产品价格改革,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和发展
一是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行城乡用电和工商用电同价,2006年调整了发电上网电价和城市销售电价,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农村用电价格,实现了城乡所有类别用电同价,年减轻农村用电户负担约13.3亿元。2008年改革销售电价分类,把非普工业、商业、非居民照明和普通工业电价统一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年减少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户电费支出约4.42亿元。对高耗能企业全部执行差别电价,提高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率先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二是推进水价改革,全省17个市全面实行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基本水价同价,每年可为全省服务业减少用水支出1亿多元。三是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三)价格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一是运用价格政策,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分年度陆续出台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政策、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和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二是不断丰富和完善价格监管内容和手段,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执行20多项监测报告制度,对1000多个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监测。三是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先后12次出台药品价格调整方案,降低了1400多种药品价格,累计降价金额近13亿元。四是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在全国率先实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年减轻患者负担约6亿元。
(四)价格法制建设推进,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引导、约束和规范价格行为
先后出台了《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修订了《安徽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2008年启动《安徽省价格条例》立法工作,目前条例已颁布实施。
(五)收费清理力度加大,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严格界定收费范围,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审批权限,共取消和降低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140多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300多亿元。
(六)大力整顿价格和收费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了涉农收费、教育收费、电信邮政资费和农资、药品、医疗服务、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资源性检查,大力整治民生价格收费秩序,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4万件,查处违法金额6.04亿元,实施经济制裁3.9亿元。
二、“十二五”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
具体来说,通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来促进经济发展,不断降低能源特别是石油和其他资源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化解盲目求速度、上规模而诱发的涨价压力;同时加快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通过自主创新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高科技产业,切实提高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优化经济结构、降低资源消耗,以抑制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减轻其对下游商品价格上涨压力。总结我国“六五”以来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我国现状及经济发展目标,速度和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即“十二五”全国经济增长速度应掌握在7—9%左右。
(二)把握宏观调控力度和方向,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继续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
一是采取稳健货币政策,管理好流动性和货币信贷总量与结构,控制货币发行量,及时回收过多的流动性,使货币供给总量回归常态,把好流动性总闸门,增强货币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以有效熨平市场可能出现的波动。二是对财政政策进行适度调整,进一步缩减“三公”规模。通过财政制度建设,严格预算管理,努力节约政府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压缩“三公”开支,适度缩小财政赤字和国债资金规模,减少政府直接投资,严控地方政府和部门债务规模,避免财政支出形成巨额财政赤字和债务而加剧通货膨胀。
(三)构建农产品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增加农产品和副食品有效供给
一是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完善主要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制度,建立与农产品生产、价格和CPI上涨程度直接挂钩的农民种粮直接补贴机制,试点开展生猪最低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综合采取价格政策支持、补贴扶持、临时收储、用地占用补偿和价格干预等手段,稳定和促进粮食、生猪、蔬菜、植物油生产,防止价格大起大落。二是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向社会公示地方主要领导任期生产量化目标、保障供应措施和调控市场价格手段,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生产投入机制,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在不改变农业生产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出台扶持鼓励政策,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民营资本和民间资本等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的投入,积极推动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农业组织,不断提高农业抗风险和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加强农民合作组织建设,通过公司加农户、股份制、合作制、产供销一体化等多种形式,开展“农超对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四)改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方式,增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效性
一是按照“商品房归市场、保障房归保障”原则,厘清政府保障的边界。中高端商品房资源应完全通过市场调节配置,企业公租房主要通过政府引导扶持、企业出资建设解决,政府只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而不能也无力主导整个商品房市场供应和价格。二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稀释和消化流通性过剩。政府通过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免收各项税费,并通过“定建安成本、定房型、定面积、定质量标准、定建设周期、定成本利润率”等六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征询开发商,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加快保障房建设,积极鼓励个人参与出资建设保障性住房。三是公开保障房土地供应和房屋建设规划,公开商品房建安平均成本和保障性住房价格构成,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加大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改革,增强居民应对通货膨胀的承受能力
一是积极调整政府、企业、居民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关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使劳动者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以提高居民实际购买力,疏缓通货膨胀预期。二是完善垄断行业薪酬水平调控制度、不同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调节制度,缩小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收入差距、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强化通货膨胀预期、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三是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照GDP增长比例确定劳动者报酬调整的幅度,确保职工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完善低收入群体收入与价格指数挂钩的政策,减少低收入群体对通货膨胀的担心。
(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构建新型价格管理机制
一是要建立省级价格调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的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对价格实行综合调控和协同监管。二是加强对经济形势、价格走势和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变化的分析预测,建立信息会商、定期交流等制度,增强分析预测的科学性、超前性和准确性。三是要建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平抑市场价格各项措施的落实。四是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应急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与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信息。五是要加强对投资和消费行为的价格引导,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引导人们理性投资、理性消费。六是要切实改善投资环境,要进一步全面清理整治各类面向企业的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七)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
一是扩大基金规模,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十二五”时期要在全国所有大中城市普及推广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已经建立这项制度的,要逐步扩大基金外延,从食品、副食品向综合性基金过渡。二是完善基金制度,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规范基金来源。
(八)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完善价格监督机制,为经济增长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坚持事前疏导教育与事后监督检查并重。对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集中开展行业检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以经常性的监督疏导;对主体分散、规模较小、流动性大和财务不健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以经常性的监督疏导和即时处罚为主,辅之以突击性、集中性的大检查。二是价格监督检查主体应注重专业检查队伍与立法、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力量相结合,加强同人大立法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配合,积极发挥人大以及监察、法院、工商等部门的作用,充分发挥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功能。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维护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的自觉性。四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使用《价格法》赋予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手段,最大限度提高违法成本,及时有力地制止和惩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五是建立价格行政处罚信息披露制度,搭建企业价格诚信和缺失发布机制,强化新闻和公众舆论监督作用。
(赵华,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