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钻漏洞”为何总是受伤

2011-12-29 00:00:00王小章
人民论坛 2011年23期


  许霆出狱了。他的案件在2008年广受关注,引起了一个全国性的讨论。在出错的ATM机上取出了不属于自己的巨款,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无期到五年、到假释,许霆案的进展备受关注。许霆案也成为一个标志性的词汇,其他的类似案件往往被冠以某某许霆案的标记。许霆虽然提前获释,但如何修缮有关“取款机出错”的法律,仍毫无动静。如何厘清银行与公民的权、责;如何保护公民的“无恶意行为”;如何不产生“司法恐慌”,这一切并未因许霆出狱而获得答案。
  而与之相映成趣的是,外逃贪官中有相当一批的“裸体官员”。同样是钻体制的漏洞,深谙漏洞之道的裸官就幸福得多。
  作为公民个体,发现体制漏洞为什么不去钻?在一个文明社会,对个人来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做。而在文明尚不发达的国度,一切禁止去做,除非法律允许。有网友甚至还指出,钻法律空子有什么不好呢?一是体现对法律的尊重,有规定的不去碰撞,二是通过“钻空子”逐步扩大公民的权利。所以,该受到批评的不是“钻法律空子”,而是观念。
  当然,笔者并不是鼓励国人都去钻漏洞,毕竟钻漏洞成风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但是笔者很反感一些人一提到“漏洞”,就开始板起面孔找平头老百姓的责任,说这是社会问题。老百姓不管钻漏洞还是不钻漏洞,都是不受控制的权力的受害者。
  比如说,环境问题之所以会愈演愈烈到今天这种严峻程度,事实上同两个矛盾密切相关。一是环境代价的承受者和环境代价收益者之间的不对称。也就是说,造成环境破坏、环境危机的行为主体,同时也是以环境为代价而获得收益的主要享有者,只是社会成员中的一小部分人,在当下的经济体系中,主要是与资本和利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在以GDP为政绩考核主要指标的情况下,还有政府官员)。
  而环境代价的承受者,则远远不止于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主体,而是生活栖息于环境中的所有社会成员。如果考虑到对于环境危机之承受、应对能力上的差异,那么,环境破坏的真正受害者恰恰不是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主体,而是广大的普通民众,因为前者可以凭借其经济上的实力有效地应对、躲避环境破坏的后果(如迁居),而后者则没有这种经济能力。正是由于这种不对称性的存在,遂导致那些造成环境破坏、环境危机的行为主体往往漠视环境问题,只有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动机,却没有环境治理的自觉意识。他们从利润动机出发,一方面在排污时毫无顾忌,另一方面,在环境治理上则毫无动力。
  作为环境代价主要承受者的广大普通公民则被排斥在各种具有严重环境后果的决策参与权之外,甚至当环境破坏已经出现并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其正当的权益还常常找不到合法的、有效的表达和诉求,更缺乏合法的正式渠道和手段来遏止那些给环境带来灾难的行为。换言之,广大的普通公民无法在环境治理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钻漏洞获利的都是那些贪官,那些为制度恶意留下灰白地带的强势群体和强势部门;而钻漏洞的百姓,只能得到许霆式的下场。
  (作者为浙江大学社会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