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云鹏
(河北体育学院财务处,石家庄 050041)
体育俱乐部的定义及其应用研究
隋云鹏
(河北体育学院财务处,石家庄 050041)
采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对体育俱乐部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探究其基本特性,尝试给出了体育俱乐部的定义。在此基础上,以体育俱乐部的分类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为例进行了应用研究。
体育俱乐部;定义;应用
定义的确定是一个比较慎重的理论问题。然而,体育俱乐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定义体育俱乐部有相当大的难度。作者根据管理实践和教学经验,从分析几种有代表性的体育俱乐部定义入手,剖析定义体育俱乐部的难点,找出体育俱乐部概念的构成要素,试图概括体育俱乐部的一般属性,尝试给出体育俱乐部的定义。
目前各种文献中有多种关于体育俱乐部的定义,我们选择三种有代表性、影响力大的定义进行研究。第一种是《对我国体育俱乐部现状、发展对策及模式的研究》[1]一文将体育俱乐部定义为“一种由社会自发兴办的开展体育活动的基层组织”,此定义描述过于宽泛,将未经政府部门核准登记的组织也包括在内了。第二种是体育管理部门对体育俱乐部的界定:“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基层体育组织”[2],此定义是截至目前唯一的官方定义,现在被广泛引用。此定义重点强调资金来源必须非财政资金,而且只包含了由民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非企业类的体育俱乐部,但并不能涵盖实际中存在的企业性质的体育俱乐部。第三种是《体育经营管理——理论与实务》[3]一书给出的定义:“体育俱乐部就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一种体育经营实体或体育组织 (社团组织)”,此定义比较简洁,但深入分析后发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只体现了体育俱乐部运营的部分显著特征,因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不是法律架构下的制度存在,不经政府核准登记,许多组织、机构内部也可以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2.1 难点之一:“体育俱乐部”种类繁多
体育运动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群众体育运动的发展促使各类冠以体育俱乐部之名的从事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着鱼目混珠、良莠不齐的情况。冠以体育俱乐部之名的从事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大致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是政府核准登记的体育俱乐部,即由国家民政部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体育俱乐部;第二类为未经国家指定行政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非法从事体育服务活动的各类以体育俱乐部冠名的从事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类为群众小范围自发组织的自娱性各类体育俱乐部;第四类为行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 (尤其是高等院校内)组建的自称体育俱乐部实为兴趣小组的社团组织;第五类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对此,我们明确将第一类作为我们的研究对象,将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排除在外,第五类一部分归到第一类之中,另一部分排除。我们将研究对象限定于第一类,其意义在于:有利于国家依法管理,促进体育俱乐部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体育俱乐部自身规范运营,利国利民;有利于体育俱乐部学科建设。
1.2.2 难点之二:体育俱乐部主体构成复杂
体育俱乐部主体构成的多样化使得对体育俱乐部的主体特征进行概括难度较大。现行的体育俱乐部有企业和民间组织 (非企业)两类组成。其中,企业类体育俱乐部主体又包括股份制、有限责任制、中外合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非企业类体育俱乐部主体也可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人三种形式。
正是由于上述体育俱乐部主体构成的复杂性,要想用简练的语言准确概括其本质特性难度非常大。首先,不能用法人来概括体育俱乐部的本质。因为从上述分析看,尽管合法主体拥有了法人的许多特征,但其中有些主体还达不到法人的条件,如合伙形式和个人独资形式。其次,也不能用非企业来概括,像商业体育健身俱乐部、中超足球体育俱乐部等均不能包含在内。因此,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从事体育经营”作为体育俱乐部的本质特征。
1.3.1 体育俱乐部基本特性
对于体育俱乐部的特性,总结了如下几点:特性一,自发成立。这是体育俱乐部的组织方式;特性二,政府核准登记。指设立体育俱乐部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强调其合法性。由此体育俱乐部可区别于由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各类自发成立的自称体育俱乐部的各种组织;特性三,依法独立。强调其法律地位,指依法由相关政府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体育俱乐部,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或营业执照,有科学的组织治理架构,人员配备完整,营业场所、财务独立,俱乐部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特性四,依法从事体育运营。体育俱乐部是从事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这是是体育俱乐部存在的根本目的。依照相关法律运营,指在组织机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组织运营,依法纳税,按期年检等等。各类体育俱乐部发起设立、核准登记的适用法律见表1。
表1 各类体育俱乐部设立适用的法律一览表
1.3.2 体育俱乐部定义描述
在对体育俱乐部进行特性分析的基础上,将体育俱乐部定义为:由举办人 (或发起人)自发设立,经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登记,依法独立从事体育经营的社会组织或经营实体。
体育俱乐部定义的应用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向:一是明确体育俱乐部的概念,使其概念混淆的状况得以澄清,籍以将各类体育俱乐部进行科学分类,以有利于政府部门分类管理;二是进一步认识体育俱乐部的本质特性,有的放矢,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类体育俱乐部的健康发展;三是夯实基础,促进体育俱乐部管理理论的实践与创新。
本文选择一项理论问题和一项实际问题,作为体育俱乐部定义的应用研究的举例。
2.2.1 根据参与者身份 (是否职业队员)
根据参与者身份 (是否职业队员),体育俱乐部可分为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业余体育俱乐部。职业体育俱乐部指参与者由职业运动员组成的、有资格参加各类职业联赛的体育俱乐部;业余体育俱乐部指参与者为非职业运动员,以强身健体、娱乐休闲或训练运动技能为目的的体育俱乐部。业余体育俱乐部又可分为商业性体育俱乐部和公益性体育俱乐部。
2.2.2 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
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体育俱乐部可分为法人体育俱乐部、合伙体育俱乐部和个人体育俱乐部。法人体育俱乐部指由企事业法人筹建的民间组织法人类体育俱乐部,或按照《公司法》建立的体育俱乐部;合伙人体育俱乐部指投资人为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俱乐部债务承担无限 (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成立的体育俱乐部;个人体育俱乐部指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成立的体育俱乐部。
2.2.3 根据组织形式 (是否企业)
根据组织形式,体育俱乐部可分为企业体育俱乐部和非企业体育俱乐部 (全称为民间非企业体育俱乐部)。企业类体育俱乐部指经工商管理部门许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体育俱乐部;民间非企业类体育俱乐部指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民政管理部门或民间组织管理局取得民间非企业组织登记证书的体育俱乐部。
2.3.1 当前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了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工作思路,并于2000年2月在天津召开了关于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关于进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文件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了界定:利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通过开发现有体育场馆、学校、体校、体育社会团体的体育设施资源,为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的课外体育活动场所。自2004年起,国家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又对已创建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不同方式作了“规范化”要求,即要求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造条件,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创建2 379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其中,已登记注册的俱乐部共1 782个,未登记注册的俱乐部444个,缺乏数据信息的俱乐部127个[4]。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三类问题:第一类,资金投入效率不高、注册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从2005年的统计结果看,有超过将近20%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没有注册,有的已停止活动,有的即使开展活动,也属违规经营。第二类,发展定位存在偏差,组织机构合法化、社会化意识不够。有些已注册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存在着无固定场所,人员配备不齐,制度不健全,没有完整的财务体系,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和缴纳税款,不及时年检,经营超范围等等;第三类,与举办单位的关系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从目前发展的现状看,多数已注册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举办单位的关系实质上是从属关系,即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举办单位的附属机构,高度依附于举办单位,人、财、物不分,实行“一块牌子,一套人员”管理[5]。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利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
2.3.2 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产生问题的根源剖析
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概念认识不准确。由于体育俱乐部的概念不明确、不统一,导致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概念也不可能明确。在发展之初,即存在着重场所、轻机构,重活动开展、轻行为规范,重争取资金投入、轻讲求资金使用效果的先天不足。2004年开始,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强调登记注册,亦属亡羊补牢之策。第二,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特性把握不准。在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行当中产生的诸多问题,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对体育俱乐部的特性研究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体育俱乐部的合法性和独立性对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的重要性。
2.3.3 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问题的解决途径
2.3.3.1 提高认识,利用体育俱乐部定义将其科学归类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依托体育设施、各类学校、体育健身场所等,以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和培养体育人才为目标的社会体育组织。由此可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设的初衷是为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促进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发展,并不把建立法律层面的严格的组织形式作为其宗旨。
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将现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分为两类。第一类,已规范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此类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由于已在民政部门进行了核准登记,显然可以归类为非企业类体育俱乐部。第二类,未规范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尚未规范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又可分为两类:限于在依托单位内开展活动的,属于内部体育团体,不属于我们定义的体育俱乐部的范畴,也不属于政府管理的范围;对外开展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则属违规经营机构,应当取缔。
2.3.3.2 遵循基本特性,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只有充分认识和运用体育俱乐部的四个基本特性,才能遵循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基本规律,保证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健康发展。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坚持自发性,保证没有财政资金参与设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坚持到政府部门核准登记,避免无证经营,造成无序发展;坚持依法独立,保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从事体育运营,以免造成组织机构合法化、社会化意识薄弱和经营粗放等问题。
各种形式的体育俱乐部发展迅猛,但体育俱乐部理论研究却远远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与此同时,各类体育俱乐部之间业务无序交叉,许多体育俱乐部违规设立、长期越权经营、违规经营等问题层出不穷。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缺乏科学的体育俱乐部定义是其重要的原因之一。我们对体育俱乐部的定义进行科学归纳和认真界定,有利于深刻认识体育俱乐部的一般属性,进而有利于抓住体育俱乐部发展和管理中问题的根源。体育俱乐部的定义有着广泛的应用,期待通过我们的研究对体育俱乐部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有借鉴意义,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1] 韩勇.对我国体育俱乐部现状、发展对策及模式的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0,15(3):29-33.
[2]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S].国家体育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
[3] 钟天朗.体育经营管理:理论与实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86-190.
[4] 裴立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问题探讨[EB/OL].(2007-12-13)[2011-03-14].http://www.sportmonline.cn/sportmonline/platform/ui/YoungClubView.asp?ArticleID=7.
[5] 洪家云,肖水平,王之,等.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05,19(3):10-12.
Study on the Defin ition of Sports Clubsand its Applications
SU IYun-peng
(Management Centre,Hebei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Shijiazhuang 050041,China)
With themethods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al analysis,this papermade deep research on the basic concep t and features of sports clubs and tried to specify the definition of sports clubs.Based on the above research results,it took the classification of sports clubs and development of youth spo rts clubs as examp les to make the app lication study.
spo rts clubs;definition;app lication
G812.7
A
1008-3596(2011)05-0023-03
2011-12-25
隋云鹏 (1963-),男,河北南皮人,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产业和体育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