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与权力秩序的构建
——地方政府官员言论规制断想

2011-12-26 04:08房亚明
行政与法 2011年9期
关键词:言论权力官员

□ 房亚明

(广东工业大学,广东 广州 510090)

话语与权力秩序的构建
——地方政府官员言论规制断想

□ 房亚明

(广东工业大学,广东 广州 510090)

官员 “雷人雷语”的实质是权力秩序的紊乱以及人民作为主权者地位的缺失。官员言论的失范是权力异化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法律手段规制官员的言论,是限权政府的要求,是政治和行政伦理的需要,也是改善官民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因此,只有对官员言论的规制法定化,构建多层次问责机制和多元的民主监控机制,才能有效地改善官员话语及背后的权力秩序。

官员言论;权力异化;法治政府;规制

一、官员“失言”背后的权力异化

最近几年,受惠于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介的发展,很多官员爆出的“经典语录”得以广泛流传。比如江西抚州宜黄县2010年9月10日发生三人自焚事件(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后,有官员撰文提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每个人其实都是强拆政策的受益者”的惊人论点,[1]一时间舆论哗然,使得本来就备受关注的拆迁事件火上浇油,引发了更多对拆迁和政府的批评,也冲击了宪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事实上,官员的这种惊人语录近年来屡见不鲜,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急需规范。

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员屡屡“失言”,引发民愤,折射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规则的阙如。法律的核心功能是规范行为,通过对行为的调整实现统治阶级所期待的社会秩序是其重要使命。然而,法律要追究人的行为责任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罪刑法定”是刑罚(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在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势下,出现大量不可思议的官员言论也就不可避免了,因为官员说这些话语并无成本或者风险很低。迄今为止,极少地方政府官员因为言论不当受到法律追究——在规范缺失的现实下,追究不当言论本身倒是“非法”的了。所以,当一些官员“失言”时,“无法可依”的尴尬就难以避免。也正因此,一旦出现这种“意外”,也只能动用“法外”手段(权力手段)来处理,而这种处理因为缺乏依据又难以服人。迄今发生的官员因为言论被处理的事例都不是基于规则作出的。按照法治的要求,即使是“内部行政行为”,也应有规则根据,否则其正当性是值得怀疑的。比如:2010年5月19日下午,兰州市城关区旅游局局长张德礼在一起小小的交通事故后,在警察调查时对警方说:“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局长!”结果,张德礼被免去职务,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2]通观张德礼受处分的过程,只是说区委召开专题常委会并作出处理决定,其法律根据则没有提及,这是不妥当的。

二是官员身份的滥用与腐化。一些官员之所以不自觉地说出一些让人惊愕的言语,与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习惯于居高临下密切相关。一些人有了权力就自觉高人一等,不仅自己感觉良好,连其亲戚朋友都沾了光。对这种身份滥用的最佳注脚是2010年发生的热点事件“李刚门”。在此事件中,肇事者被对方拦下后,口出狂言,“看把我(的)车(给)刮的!你知道我爸是谁吗?我爸是李刚!”[3]这个22岁的青年,自身并无特别的身份和地位,其父“李刚”也不过是一个副科级的公安局副局长,但他却滥用身份,以为子凭父贵,可以借父亲的官员身份豁免罪责。此外,少数官员的话语也折射出这些人的特权意识根深蒂固。比如2010年6月11日,安徽省原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局长汪国庆驾广本车与两骑自行车的中学生蹭擦而起口角,他下车就给了学生一耳光,说道:“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领导!”随即引来数千群众的围堵,直到市委书记出面,宣布当场免职才逐渐平息。[4]“观其言,察其行”,某些官员言论如此狂妄蛮横,其日常行为能否亲民令人质疑。

三是官民关系的疏离和权力约束机制的缺失。官员屡有惊人言论,折射出来的还有官民关系的疏离及法治建设的困顿。个别官员言论的嚣张与狂妄折射出的是权力的肆意与失范。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权力不断地受到来自市场的冲击和腐蚀,这就使得权力异化的可能性不断加大。可以说,官员言论折射出来的是权力生态与政治文化,当下中国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失言”正是其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折射,也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何个别地方的官民关系从以往的 “鱼水关系”变成了“油水关系”。换言之,一些官员言论的恶劣与狂妄是权力腐化的外在表现,是权力绝对化、权力失控、权力失去制衡的结果。权力异化可分为四种:“权力的私有化”、“权力的商品化”、“权力的特殊化”、“权力的家长化”。[5]个别官员言论的失范是权力异化的表现形式。

某些地方官员的言论(且不说其他行为)与中央一再要求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形成了鲜明对照,其对民众心灵的伤害和政治信任的销蚀是难以估量的。以2009年发生的“逯军门”为例,可以看出某些官员粗暴语言背后对民众的冷漠与蔑视。在记者要求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逯军对老百姓信访处理意见进行解释时,他反问记者:“你们广播电台管这闲事干什么?”“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6]这位地方官员的言论与中央倡导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显然格格不入。从法治的角度看,权力之所以失范,与权力缺乏法律规制和严格依法行使密切关联。法治内在地要求对权力的约束、控制和规范。“法治的核心是‘他律’而不是‘自律’;它所强调的不是官员对自己的道德约束——尽管这是极为重要的,而是人民对官员的控制与官员之间的相互控制。”[7](p50)某些地方官员言语失当,正是肇端于权力约束机制的缺乏和法治进程的滞后。

二、规范地方政府官员言论的法治价值

官员的言论作为一种行为表现,在法治社会背景下理应受到规制,这既是为了防范官员言论不慎带来损害(对国家或者公民的伤害)的需要,也是保护官员的需要(在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的情况下,官员“因言获罪”也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一个值得反思的现象是,关于公民言论自由保障的研究成果不少,而关于如何规范官员言论的作品却很少见。如果能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官员的言论界限,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8](p59)因为,国家的“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9](p88)因此,将地方政府官员的言论纳入法治的轨道,对于法治自身建设、政治文明的弘扬、和谐社会的建构都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一是限权政府或说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同时政府的权力是受到制约和规范的,这是有限政府的要义,也是法治政府的根本精神,“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10](p111)官员的言论往往是与其特定的行为相联系的。而官员的狂言乱语背后往往与违法乱纪、恃权傲物相连。资源的高度集中、至上而下的权力逻辑、不受约束的权力运作机制为一些官员的猖獗言论提供了心理和思想基础。因此,政府及其官员的言论和行为必须受到规制,否则将会贻害国家和社会。因为“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或内在的控制了。”[11](p264)

一些官员对民众的恶语相向和侵权行为应当引起我们对权力制约进行深入的思考。以2010年10月网络热议的“风水门”为例,重庆市江津区委原书记王银峰要求开发商将已取得合法手续并建设好的楼盘拆掉时,公然怒斥:“你懂不懂风水?在这个地方你的建筑起来了,就挡了政府的办公楼。这里是衙门!”“你们的房子建了,我还能在这坐?你们建个房搞得区委要被迫搬迁!”他还说,“让你停就停!还建什么建?你不建了!我们重新给你拿地搞建设”。“你建了后我还能在这里坐吗!就是因为你建了这个房子,我才在这里坐不成!你建个房子搞得政府要搬迁!”他还威胁说:“你知道重庆为什么打击黑恶势力不?你知道什么叫恶不?跟政府作对就是恶!”[12]权力的嚣张与霸道让人侧目。

二是行政伦理或说政治道德的要求。为官者当有官德,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道德标准,官员应该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公务员,为人民服务是官员的职业道德。然而,现实是,一些官员对待民众不是“春天般的温暖”,而是毫无感情可言,这就严重违背了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精神。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的道德才能有强制力和执行力,才能更好地约束官员的言论。道德是自律的(产生于人的内心),而法律则是他律的(从外界强加于人的)。[13](p372)道德如果没有制度化,其有效性是无法保证的。为了对官员通过言语表现出来的无德行为加以惩戒,有必要将一些官员的德行要求包括语言道德制度化。因为,如果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或是极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就必定会受到侵损。[14](p377)

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对官员的政治道德和行政伦理要求应该比资本主义国家严格。毛泽东在其名篇《为人民服务》中开头就说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军队“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在另一名篇《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又宣告:“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因此,如何规范党员干部的言语行为,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在“正龙拍虎”事件中,陕西省林业厅原副厅长朱巨龙发誓押赌,说如果周正龙的老虎是假的,他就辞职。后来调查结果证明“虎照”为假的时候,朱巨龙却没有主动辞职,此事也成为笑柄。[15]因此,将官员言论规范化和明确化,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行政伦理制度化的要求。

三是建构良好的官民关系的要求。将官员的言论纳入法治的轨道,有助于改善官民关系。政府及其官员的言论不当,很容易引发冲突和纠纷。以震惊中外的“瓮安事件”为例,本来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却因为相关官员的怠慢和言论而引发了骚乱。2008年6月27日,瓮安县公安局公布《关于李树芬死亡一案的调查报告》,认为“李树芬跳河是因为其认为父母重男轻女,对自己的哥哥李树勇较好,对自己不好,而且还经常受到父母、哥哥的谩骂。”28日早上,瓮安县公安局向李树芬家属传交《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称李树芬系“自己跳河溺水死亡”,“死因已查明,李树芬尸体没有继续保存的必要”,要求家属当天下午2时前将尸体领回安葬,“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这种做法使在场的人们十分不满,后来导致了两万多人聚集打砸抢烧。[16]因为政府及其官员言论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足以看得出官员言论潜在的杀伤力和影响力,也反衬出规范官员言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官民关系的修复,取决于规则的重建。”瓮安县公安局政委周胜说。[17]这实在是一语中的。因此,要改善官民关系,不仅有赖于法制化、规范化的治理方式,而且要严格规范官员的行为包括言论,以免“祸从口出”,激化矛盾,引发冲突。比如2009年12月初,66岁的村民王秀珍因拆迁补偿问题前往河北省承德市牛圈子沟镇政府寻求帮助,偶遇镇党委书记史国忠,对方先是以开会没时间、不熟悉情况为由,告诉王秀珍“别找他,反映也没用”。王哭诉说:“要我去跳楼啊!”史国忠却说:“这我还管不了,一楼二楼别去啊,要去就去(跳)五楼。”说完甩手离开。[18]人们应该记住美国制宪元勋的警告以避免出现“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19](p392)的行为。因此,通过制定规则将官员言论纳入法治轨道,可以保护民众权益,避免官员言论失当损害民众感情,破坏政府形象,危害干群关系乃至党群关系。

最后是实现善治与和谐的要求。个别地方官员言论失当,由着性子信口开河乃至胡话连篇,严重影响了官员与民众的感情和关系。官员语言是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体现,官员语言粗鄙,是对民众的不敬,也是政治文明水平不高的折射。“现代社会,一个官员发表不合时宜、不妥帖的意见,可以被视为一种不为人信任的品质。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因说错话而离职的官员都有例可循。就社会运行来讲,出现这样的行为并不可怕,如果合理处置,并不影响公众对行政人员形象的基本评价。”[20]因此,对地方官员言论予以规范化、法治化,有助于遏制不当言论,改善官民关系。

毫无疑问,规制官员言论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员的言论与行为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官员对民众言辞冷漠,毫无感情,很难想象其在具体工作中能善待民众,把民众的冷暖忧愁放在心上。也正因此,早就有哲人精辟地警示:“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21](p125)因此,为避免“主人”“被代表”,被“公仆”凌辱伤害,必须严格地通过法律规范官员的行为和言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民的主权者地位不会沦陷,才能保障人的尊严和价值,这也是法治的追求和使命。

三、地方政府官员言论的法律规制

地方政府官员屡屡“失言”,引发的不仅仅是人们的质疑和批评,还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了很多或明或隐的消极后果:⑴不利于事情和冲突的处理。如前述安徽马鞍山的“汪国庆门”,由于当事官员言论不当,引发了几千人聚集乃至骚动的严重政治后果。⑵恶化官民关系。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目前一些地方的官民关系比较紧张,地方官员言论失当会加剧官民矛盾。⑶损害政府的形象和政权的合法性。尽管官员的言论可能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很多恶语并非所在单位授权,但是,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往往更容易引发关注和批评,影响政权的形象和威信。在信息时代,信息传播具有快捷性、广泛性和超地域性,个别官员言论失当带来的影响将更为深远。

规范地方政府官员的言论,从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一是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官员言论的规则显得非常单薄,亟待完善。以规范公务员言行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为例,其中涉及公务员言论的规则只有第53条中的一些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等,这些规定非常抽象和简单。而且在既有的规定中,主要是为保护其他权利而从侧面予以规定的,多表现为“不得”如何。由于专门规范官员言论的法律缺失,我们只能从普通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制推断如何规范官员言论。①到目前为止,笔者看到以规则的形式规范官员言论的只有广州市。《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在履行其他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并在第14条规定了相关的问责形式。然而,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在名义上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缺席的情势下,其实官员就是权力的所有者),其言论的规制和公民应该有所不同,即官员应该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担负特殊的义务。

官员的言论,结合公民表达自由的界限来看,一般而言,需注意以下几点:⑴不能侵害他人名誉权,②比如:在2008年6月25日教育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前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回应“范跑跑事件”时说:“在上周我和白岩松做了一期节目,他也问了我类似的问题,我回答他说,我们可以不崇高,但是不能允许无耻。白岩松跟着补了一句话:我们也不能给无耻提供无耻的场所。”范美忠认为“无耻”二字从教育部发言人和央视名主持的嘴里说出来,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故寻求法律救济。周穷愚,陈万颖.“范跑跑”要告官员言论太自由[N].青年周末,2008-07-24.否则可能需依情节和后果承担民事侵权或者诽谤罪名;⑵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⑶不得发表猥亵性、淫秽性言论;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⑸不能煽动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的行为等等。[22](p380)需要注意的是,官员的言论还有一项特殊的义务,就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官员有义务依法告知公民相关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等事项的内容时更应如此,以免政府机构及其人员违法侵权、暗箱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管理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如针对燃油税改革、养路费等取消后各地依然坚持收取车辆通行费且不公开收支情况的问题,记者提问天津市每年要偿还的公路建设贷款量有多大,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规费处副处长刘博回答说:“这事儿不能说得太细。”以此拒绝披露相关信息。[23]这种带有回避性质的言论明显是违背信息公开的精神和规范的,作为公务员,该说则说,否则应受到法律追究。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中,有必要详尽地规定官员言论的边界、职责及惩处机构等内容。

二是多层次的问责机制与救济方式。多元化问责机制的构建是由言论的多样性、危害性、差异性及其官员职位之不同所决定的。不同职位的官员,应该根据其言论的错误程度及社会危害性采用不同的处罚方式。如果从法律惩戒的依据来看,对官员言论的问责可分为民事惩戒 (主要是伤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行政处分(政府内部处罚)、刑事责任等;也可以根据言论涉及的层面及危害分为政治责任 (主要是对政治官员,就是所谓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治家”实行罢免或弹劾等惩罚)、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社会和舆论批评);从行政处分的角度看,按照《公务员法》第56条的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③《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问责方式有八种:(一)诫勉谈话。(二)责令限期整改。(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七)责令辞职。(八)免职或建议免职。需要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因为言论“不当”问责的几个事例(没有经过司法程序,不能叫案例)都是将涉事官员进行“免职”处理,其不仅形式单一,而且程序上甚至是违法的(比如市委书记当场宣布免去局长职务,显然越权,应由人大常委会开会决定,至于紧急情况下怎么处理,法律没说,属于漏洞)。然而,在国家《公务员法》的处分形式里并无“免职”一说,也正因此,有媒体批评 “那个频繁在各种突发事件的追责过程中被使用的所谓‘免职’,其实只能勉强划在干部任用的组织措施范畴,从来就不是一种于法有据的处分类别,也不会对官员的升迁有任何实质性影响”,“免职,免职,多少所谓的‘追责’假汝之名?免职根本就不是处分,这样的常识亟待厘清,不要被不断重复”。[24]

除了“处分”形式单一外,到目前为止,对官员言论不当的问责还缺乏救济通道,涉事官员只能被动接受“组织处理”,不仅毫无还手之力,甚至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只能自认倒霉,甚至还蒙受不白之冤。显然,这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无救济则无处罚。”对官员的惩罚包括因为发表不当言论的惩罚,应该给被处分人以获得救济之权利,这是公务员身份保障的要求,也是人权发展的要求。缺乏救济可能会给一些领导滥用权力、公报私仇提供机会。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协的有关会议,代表或者委员享有言论免责权,这是各国通例,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确实不当,只能由代表或委员按照法律程序承担政治责任(在换届时由选民抉择)或道德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目前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不予受理。这类内部行政行为,根据所谓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只能通过申诉解决。在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对于涉及到公务员身份和地位的处分行为(比如开除),应该允许提起复议或诉讼。另外,对于地方政府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些荒谬言论和行为也缺乏规制,广东肇庆市市政管理局一份有关拆移关公像的公文,就是公然以“一武财神傲视所有党政机关,有失君行”的名义发布的。[25]对于这类以“抽象行政行为”方式出现的奇言怪论,应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撤销)。

三是民主监控机制的构建。在政治和行政体制已经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一般各国的官员分为政务类(选举产生)和业务类(通过考试、聘任等机制产生),对两类官员的控制方式和问责手段也有很大差别。对于政务类官员,除非涉及到泄漏国家秘密,如果言论有过错,只能依赖社会舆论批评谴责压力下的个人道歉或者引咎辞职,或者在下一轮选举时由选民抛弃作为惩罚。而对于业务类公务员,更多地要依赖政府内部的行政处分作为问责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对政务类还是业务类官员,因言论的错误要承担责任,缺乏民主作为动力和压力就难以保障其有效性。对于政务类官员的错误言论或者败德语言,可以通过落选、罢免、弹劾等民主化的手段问责。有的官员言论是在私下说的,比如和亲友或者其他人在非正式场合所言,用法律手段或者纪律责任都难以处理。

民主的社会有助于培养官员和民众的自治、负责、节制与宽容精神特别是平等情怀,从而有利于从内心深处消除官员的失德言论。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民主时,深深地为社会的平等化特征所触动,并将民主与平等密切地联系起来,他说:“显示民主时代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分平等。在民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因为平等是他们生活的时代的最基本特点。”[26](p621)“民主的道德价值,也是民主本身值得珍视的内在价值,从根本上说,就是使人‘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27](p46)如果官员能够以寻常心态对待民众,他们的话语就会改善,那种“高高在上”、“高人一等”、“父母官”的心态也就能够消除。当然,民主的社会之所以能够培养平等心态的主要原因在于,由于官员是民选的,其政治命运掌握在民众手里,而且,在民主的社会里,官员不可能是终身制的,官员被选择和淘汰将会成为常态。事实上,规范地方政府官员言论的根本在于重建权力秩序,也就是权力必须来自于民,必须受制于民,对民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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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常青.兰州调查组称“打人局长”未打人 未吼过“我是局长”[N].新京报,2010-05-25.

[3]何涛,张莹.“李刚门”目击者害怕处分集体沉默[N].联合早报,2010-10-21.

[4]杨志勇.我是领导,得罪了谁?[N].嘉兴日报,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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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

Regulation of Officials`Speech and Power Order——Thoughts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Speech

Fang Yaming

Government officials with shocking speech exposed the truth -the chaos of power order and people lose the status of sovereign position.Officials`inappropriate speech is led by the absence of rules,power corrupts and the deteriotation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officials and the public.Such speech is also the forms and evidence of alieration of power.Legal regulation of officials`speech is not only the demand of limitation of government power and Politic Ethic and Adminstrate Ethic,but also the key way to maintain a harmonious society and 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fficials and the public.Regulation of officials`speech and power order can be strengthen only by law,muliti-level accoumtability mechanism and remedy,and diversifying democratic superivsion system.

officials`sppech;alieration of power;legal government;regulation

D630.9

A

1007-8207(2011)09-0050-05

2011-06-20

房亚明 (1979—),男,瑶族,广东连南人,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中共中央编译局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宪法理论、政治制度。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我国地方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之子课题 “地方法制建设中的政府法制问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JZD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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