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绪源
司法能裁判学术吗?
■ 刘绪源
最近,屡屡听说把学术分歧告到法院,而法院欣然受理的事。一位画家,看到别人的画评里不点名地说某人画得不好,便对号入座,认定这画得不好的就是自己,于是向法院递上状纸,说是名誉侵权。又有一人,指控上世纪60年代某报某文阐释鲁迅某诗,说诗中涉及一人即自己先祖,而先祖必不似文中所说那么不堪,于是也告到法院,也说是名誉侵权。有朋友听说后一故事,脱口道:“为什么不去告秦始皇?始皇焚书坑儒,杀的都是我们祖先,那该是人命官司了!”听者无不拊掌大笑。
学术(广义的学术,此处含文艺批评)与法律的最大不同,我以为,是前者难判对错,更不应定以罪责,施以刑罚。学术是自由的,是允许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是可以各家各派长期共存的。即使有确凿材料和充足理由驳倒一方,而彼方固执己见,也应允许,不必强求一致。即使人人见而斥之,当事者仍昂昂然自觉有理,仍当尊重他的观点。这样的好处,就是不会以强势压弱势,以多数压少数,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可能人们的认识又会有新的推进;而真正站不住脚的论点,到最后还是会被时间证明其不能成立。
学术可以这般自由,司法则带有很高的强制性,这是因为二者的对象本身是不同的。学术主要是对一些理论和意见的探讨,是针对历史、文献、学理、创作的研究,这对于社会和个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也构不成对人的伤害(只要相关的人心态健康、正常即可)。这与杀人放火,与对同时代人(不含古人)的诬陷恐吓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没有学术自由,一切都管得死死的,只准这样说不能那样说,只准这样想不能那样想,一个社会就会陷于死寂状态,思想、理论、科研也就不可能前进了。
一旦司法介入学术,学术将立马消亡。这原因十分简单,因为不能自由讨论、多样并存的学术,其实是不存在的。学术的生命就在于各种观点的自由碰撞和长期共存中,这是学术得以成立的生态环境,舍此,就只有学阀学霸的一家独大,而这也就是文化专制主义了。
希望司法介入学术,其动机,也就是想控制舆论,控制思想,要人人服从自己所思所想,不得有异议。“文革”中的江青,就是这么干的,对她主持的“样板戏”,只准说好,不准说坏,稍有“歪曲样板戏”的行为,哪怕动机只是为了演活这些戏,居然也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荒诞年代,再也不应回来了。人民的司法理应保护人民言论和思考的权利,而不是剥夺这权利,反过来限制人们正常的言说的思考。
过去中西各国,其实都有过以司法裁判学术的事,但这大都已成为深刻而痛苦的历史教训了。其中最有名的就是宗教裁判所裁决“日心说”,哥白尼、伽利略、布鲁诺,都是这一裁决的受害者。这样的悲剧,难道还可重演吗?
提出并强调司法不可裁判学术,无论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是对于人心的转变,都不是没有意义的。如各级法院能自觉地不介入学术,当事人不再渴望人人只按自己的认识去说去想,而都能认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让各种学术观点长期共存,那中国的学术——不,这也关系到中国的持续兴旺,或者说,也就是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吧——才会有真正的保障!
(作者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