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文发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探究
□ 李文发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464000)
司法考试自实行以来对高校法学教育特别是对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在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为推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提供了契机,建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已迫在眉睫。本文结合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实际,联系省情校情,利用实证分析,为在教学中如何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改革,以及如何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增强学生的法学专业素养和法律职业能力等问题,探寻相关路径。
司法考试;地方高校;法学改革
我国于2001年通过修改 《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以来,至今已成功举办了九届。司法考试作为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一经推出便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为它将原先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及律师资格考试统一为司法考试,从而改变了原来既简单又形式化的准入资格考试模式,成为难度最大、通过率最低的全国性考试之一,并素有“中国第一考”之谓。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为社会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学教育应该怎样适应、衔接国家司法考试便成为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层次和类别非常多,而法学本科及以上的教育层次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力,并且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在进行全面整合,法学本科以下的教育正逐步缩减,并最终将被淘汰,法学本科及以上的教育层次将最终担负起全部法学教育的重任。根据教育部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和《21世纪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等关于法学教育发展与改革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适应法律实务工作为主,着重培养能够胜任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专门人才,而法学硕士、博士原则上侧重以法学理论研究为主,而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需要衔接的也主要是以培养实务性人才为主的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因此,本文在探讨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时,仅将论题限定于法学本科教育。
与此同时,地方高校无疑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阵地。一则由于地方高校数量庞大。根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2286所普通高校中,地方高校有2179所,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95.3%。在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地方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主体部分。[1]法学本科教育同样也多集中在地方高校,在告别了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之初法学专业的稀缺年代之后,高校法学教育在近30年的时间里得到空前发展,至今全国600多所高校法学院系绝大多数是地方高校;二则由于部属高校大多发展起步早、起点高,并且在生源、师资、资金、技术等综合发展环境上都要远远优于地方高校,其法学教育更多侧重于研究生教育,而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则由于办学时间短,影响力弱,各种软硬件条件欠缺等原因,大多很难有足够的条件形成规模化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因此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多以本科教育为主导。另外从招生人数看,地方大学承担了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的主要任务。据统计,地方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学生占全国总数的91.1%,但地方普通高校的在校研究生却只占全国总数的49.6%。[2]因此,地方高校如今已日益成为本科教育的主力,同时也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主力。而相比较于部属重点院校,地方高校在其普遍性的基础上又有许多自身的特点,这便使以地方高校为对象的研究考查显得富有意义,特别是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之下,地方高校的特殊性质注定其必须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和适应。所以,从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出发,探讨其如何适应和衔接国家司法考试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地方高校在改革开放以来迅速的发展壮大,这其中,又以法学专业的发展最为迅猛,根据2009年发布的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在改革开放30年以来分别增长了100多倍和200多倍。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同时东、中、西部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高等教育发展都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地方高校在法学专业急剧扩张的同时,不可避免要出现发展不均衡的局面,特别是对大多数中西部高校而言,在生源素质、师资力量、资金支持等各个方面都与东部地区高校存在较大差异,更难以同那些部属重点高校相比较。但尽管如此,各地方高校无论在法学专业的学科建设还是培养目标、方案设计上则都是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之下,制定几乎是无差别的培养体系。尽管近几年来许多法学院系也一直在探索自己的特色,研究、探讨、实践着法学教育的新模式,但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统一性与现实中地方高校的差异化存在的矛盾仍然越来越突出,其中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和它所带来的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首先是一种精英教育。[3]可以说,在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之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直是精英教育的性质,尽管 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以后,高等教育已逐渐成为一种大众教育。但应该看到,高校扩招的主体实际上是广大地方高校,而大多数部属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依然坚持严格的择优录取,以培养精英人才为目标。然而,广大地方高校的各项软硬件条件却难以适应这样的发展规模,在基础建设、师资配备等各方面都出现了严重的滞后,而最为关键的还是随着以地方高校的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性质的转变,高校在培养体系上难以转变思路,特别是在专业结构、培养目标及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等方面,仍然延续过去精英教育的模式,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使许多地方高校毕业生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出现了就业难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在高校教育体制上,我国法学教育长期沿袭的是以前苏联为样板的大陆法系通识教育体系。一直以来比较重视以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为核心的“三基教育”,同时又提出了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法律教育的中心是大学的法律系。这种法律教育实质上是一般的学科间的教育而不是美国式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律院系的课程以法律专业为主,也包括了大量人文学科课程。即使是法律专业课程,其内容也大多是比较抽象的理论。而法律职业教育的设想是:职业教育的训练应在大学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或在高等法律职业学校中去进行。大学法律系的教学目的是提供理论基础,是法律科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4]
这种法学高等教育培养体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制度,也较为符合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特点,但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学科,忽视了实践教学的本科教育必定使学生无法适应实务工作,同时也难以应对以实践知识为考核重点的司法考试。在其他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高校本科教育采用通识教育体系,以理论教授为重点,但除此之外还另有专门的法律实践培养机构。以德国为例,德国大学法律系毕业生要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基本上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除此之外还需要经过国家组织的司法研修,主要是将大学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再加以实务性训练,重点是掌握各种法律的程序,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性训练。司法研修结束后,再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资格。因此,德国的法律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本科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即仅仅侧重于知识传授本身,而实践能力需要司法研修来承担。因而,德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可以说是法律本科教育(基础训练)+司法研修(实践能力训练)。[5]
而我国的法学教育由于不存在类似于德国司法研修所这样的法律实践能力的专门培养机构,法律人才的培养大多限制在本科教育阶段,然而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确是在借鉴德日等国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可见,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存在目标上的冲突。前者重理论知识,而后者重实践知识。但作为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高校法学教育又必须承担起促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任务,否则,倘若法学毕业生无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那法学教育还有什么成功可言?因此,高校法学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存在着两难的抉择,统一的教育制度要求以理论知识的传授为主,而就业现实又要求高校不得不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特别是对于面临更大就业压力的地方高校而言,这种抉择显得更为艰难。结果就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培养思路的不清晰,使得高校力图兼顾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而导致难以全力应对现实需求,造成就业率低,学不能致用的结果。
面对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教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怎样把学生放在第一位,把学生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放在第一位,无疑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和仔细研究的问题。因此,立足实际,针对当前法学教育暴露出的问题,特别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以来对高校教学所带来的诸多影响,能够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寻找教学中的经验和教训,分析成因并力图研究出对策是当务之急。2010年9月至11月,笔者对河南省内四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率98.5%。问卷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有多少同学期望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司法考试是不是他们未能从事法律职业的最大障碍;二是教师授课有没有必要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紧密联系结合司法考试知识。通过问卷形式的实证调查,笔者期望了解到学生们的愿望和高校日常教学的普遍不足,同时也为今后的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问卷中,有85%的学生认为学校培养目标应该是法律职业者,所以,在绝大多数学生看来,作为地方院校的法学院,培养目标主要是法律职业者,而不是法学理论研究者。尽管被调查学校应届毕业生的考研比例一直不低,但大部分学生毕业后仍然要从事实务工作,而即使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他们毕业后也很少从事理论研究工作。
同时,大多数学生愿意在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这一比例在问卷中达到了94%,并且作为司法职业门槛的司法考试已经对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往届这些学校毕业生实际上的就业方向只有不足20%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等单位从事司法实务工作,与之形成了鲜明反差,这其中当然存在着种种原因,但司法考试无疑是学生不能从事司法职业最大的拦路虎。同时,问卷中也显示,86%的学生认为司法考试对他们的作用“很重要”,并且有79%的学生认为自己的学习在较大程度上受到了司法考试的影响,因此,通过司法考试毫无疑问是绝大多数学生实现理想就业的重要条件,并且也是他们当前学习的中心任务之一。
虽然在某些高校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显示,多数同学愿意参加校外有偿司考辅导班,[6]但这些被调查的地方院校,生源地主要在农村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学生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不会或者不愿意专门针对司法考试参加课外辅导班,调查中,只有16%的学生表示愿意参加校外有偿司考辅导班。因此针对司法考试的知识准备主要在课堂上完成的问题,他们认为教师有义务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来指导他们参加司法考试。但遗憾的是,学生们普遍认为在课堂上能获得的有助于司法考试的知识极为有限,大多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并不能很好的联系司法考试。调查中,只有42%的学生认为教师在课堂授课时能够联系司法考试。事实上,的确很少有教师能够去认真研究司法考试,并把司法考试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他们往往着眼于怎样更好的灌输自己所教授的课程知识,这对教师来说也许是合理的愿望,但却与学生们的期望相差甚远。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就是,在许多地方高校由于法学专业的过快发展,师资队伍严重滞后,于是不得不将许多哲学、政治学等非法学专业的教师转任为法学教师。此外,法学实践教学的不足,无疑也会给法学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通过实证调查,笔者认为,应该把司法考试融入到日常教学当中去,教师有义务指导或引导学生们参加司法考试,帮助他们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保证司法考试的通过,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应当是地方高校法学教学重要的教学目标。但应警惕惟司法考试论,应避免完全把法学教育围绕司法考试转而不顾其他,对司法考试的局限性也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毕竟对一名优秀法律职业者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从业资格仅仅是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条件,正确的法律立场、丰富的法律思想、熟练的法律思维以及优良的法律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都应是高校法学教育的应有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深入推进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尤其是对于广大地方高校而言,更要积极寻求多元化办学思路,努力在培养学生实务能力上下功夫。[7]所以,地方高校应该找准定位,理清思路,以职业化教学为重点,力图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向指导作用。
首先要更新法学本科教育观念。我国传统的高校教育理念是精英教育,着力塑造高级专门人才和研究型人才。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至少是为数众多的地方高校应该将法学本科教育的重点指向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因此,要采用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素质教育理念,在教学中不仅要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的培养,更应注重对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以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同时也与司法考试的需要相接轨。
这就需要地方高校在法学教学过程着力克服在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影响下所长期形成的培养模式、教学方法等。比如目前还普遍存在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脱节,理论教学与实务实践相脱离,法学专业本科生缺乏实际操作技能的教学与训练,应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许多法科学生被司法考试这只拦路虎挡在了法律职业的大门外。要改变这种状况,便需要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深入扎实推进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改革、实践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在内的一系列教育教学体制改革。
法学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一门学科,而司法考试更是以实践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法学人才的培养需要建立一种以法律实践为核心的培养模式,即“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的双向循环学习模式。具体说来,这种双向循环学习模式是先要从理论教学出发,帮助学生初步了解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较为抽象的法学理论建立感性认识;之后通过引入“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校内法律实践教学,帮助学生建立对法律职业的具体感知,树立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相结合的职业意识;再将理论教学融入其中,使学生的理论学习能有的放矢,不至陷入抽象空洞的为学理论而学习理论;最后“再实践”的环节要将校内法律实践教学与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机构的校外实习相结合,将法学理论知识具体应用到法律实践当中去,把理论实践起来,把知识应用起来。
司法考试的内容按照法律职业要求而构成,除了考察应试者的法学理论水平,更注重考查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8]因此,在课程安排上应突出司法考试的要求,一是重视与法律相关的人文学科及其它社会学科的课程设置。法学是一门人文学科,缺乏人文理论功底,就难以理解据以指导法律实践的法律精神内涵和价值取向,而缺乏相关的社会知识和生活常识,就难以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法律。所以,法学课程尤其应该消除学科壁垒,通过选修课、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设哲学、政治学、历史学、文化学、经济学等与社会科学相关的课程,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理论素养,同时还要讲授一些类似于医疗、建筑、金融等社会领域的一般知识,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实践水平。二是要重视计算机和外语等通识学科的教学。现代社会是一个知识急速更新、资讯愈发膨胀、交流的广度和深度都不断拓展的社会。特别是对于法学这样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信息资源和法律理论知识的及时更新与交流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合理有效的运用计算机和外语这些最基本的社会交流工具应是教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所以在法学教学中,帮助学生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技巧;以双语教学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提高英语能力,是新时代和新形势给法律职业带来的新挑战,同时也是给法学教学带来的新要求。三是要在教学中关注社会发展和学科动态,重视前沿知识的引进。司法考试历来都以新近颁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富有时代性的热点问题为考察重点,所以这些内容应成为日常教学的侧重方向。比如在我国对外交往逐渐增多,同时法律全球化日益深入的背景下,要更加关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研究,开设比较法学、英美法以及WTO规则等相关课程,帮助学生树立“世界眼界”和“世界意识”;[9]在环境资源问题日渐严峻的形势下,有意识的侧重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法律教学,帮助学生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并且提高用法律解决环境资源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为更好应对司法考试打下基础。
要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重点进行教学模式的改革,就需要在日常教学中实现师生原有角色的转变,革新教学方式与方法,特别是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地位,认识到学生是学习和实践的主体,而教师则是组织者。这样,从教学的层面来讲一方面激活了教师的教育智慧,另一方面催生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而从学生职业发展的层面来看,塑造其主体性地位,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性。通过对学生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使之根据其自身的社会经验、阅历情况自觉将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唯此才能使学生的理论和实务知识都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最大限度的促进其职业发展。
具体在教学活动中,应鼓励、倡导教师使用启发式、探讨式的教学模式,使学生熟悉法律条文的原则内容,领悟法律的精神内涵,掌握适用法律的技巧方法,并启发和引导学生思考和解决实务工作和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构建、完善启发式、探讨式的教学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展“问题研讨”。所谓“问题研讨”,指的是以树立学生的“问题意识”为核心,通过对教师或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有一定深度、广度的探索研讨,使学生自己在相互引导、启发或争辩中获得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特别是在理论学习中,“问题研讨”的学习方法尤为重要。司法考试虽然以现行的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但理论知识同样不可忽视,一方面通过理论学习能够更加理性、系统地掌握司法实务知识;另一方面,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也对理论知识越来越重视,无论是理论深度还是考核分值都在逐年增大。因此,运用这种学习方式锻炼学生的思辨思维,提高学生的法理水平,对司法考试和法律实务工作都非常关键。二是开展 “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及“模拟法庭”。所谓“案例教学”,指的是通过对某个法律实务案例的介绍、分析和评判,使学生理解法律现实运行的原则和方法;所谓“诊所式教学”,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科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10]而所谓“模拟法庭”,顾名思义是通过模拟法庭的开庭程序使学生体验法律程序应用过程。不仅如此,通过“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以及“模拟法庭”教学,将司法实务知识还原为现实的司法运作过程,反过来对学生理解、掌握书本知识特别是相关程序法内容大有裨益。因为程序法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察内容之一,但对这些内容的学习如果仅局限于课堂教学便容易流于抽象,显得繁琐。而“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这些教学方法则能极大地促进学生掌握相关知识,为司法考试的通过打下基础,同时也是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的必要途径。三是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教学”。与其它教学模式相比,“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有着更宽泛的外延,比如通过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个案调查等社会调查方法进行诸如社会治安状况调查、习惯法调查、法律文化调查、法实效调查等,使学生在实践中感受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为掌握法学这一学科的具体研究方法奠定基础。虽然这未必能对司法考试有直接的促进,但理解法学理论的现实意义和法律规则的实现效果,使学生能够超越学院意识的狭隘视野,却能为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学习提供思想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基础。
改革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教学模式,也必须在师资队伍的建设上下功夫。首先应该改变我国目前高校教师队伍较为封闭,与系统外部交流过少的状况。实际上,我国当前高校法学教师与司法职业人员虽然都属于法律工作者的范畴,但二者的准入标准不同,知识结构各异,且由于种种原因,高校法学教师与司法职业人员之间缺乏人员交流机制,知识交流一般也只停留在系统内部,因此,二者间常常自说自话,互不沟通,其结果便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严重脱节。所以,有必要在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和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尽管当前这种交流体制尚存不足,但在现有机制下若能尽力发挥,仍可在很大程度上缓和匮乏,比如,支持、鼓励高校法学教师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诸如在审判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等;还可聘请优秀法律职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高校教学任务。有机造就一支既有高超的法学理论水平,又深谙法律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优化教学内容,特别是对增强学生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大有益处。当然,这不仅需要高校的努力,也需要地方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机关和司法实务机关的积极配合。
同时,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提升教师队伍素质当然更需要作为高校系统内的法学教师能够转变教育观念,注重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教师不仅要教授学生准确地掌握法律知识、灵活地运用法律方法,也要帮助学生树立起坚定的法律信仰、高贵的法律品格以及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这是司法考试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这便要求法学教师要转变教育观念,理论研讨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品格塑造与知识传授相结合,不断丰富知识、提升能力。与此同时,要以司法考试来指引教学方法的创新和教学模式的改革,根据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并且针对司法考试的要求,选择适合本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教学方法。例如,在理论法学的讲授过程中,一方面要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方法,同时还要辅之以一定量的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教学法,使学生能够在实践中了解理论,而且是了解实践中的理论;应用法学的讲授更应该以案例教学为主,进行启发式教学,加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其更能胜任法律职业的要求。
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11]与其说是司法考试要求改革当前法学教育体制,不如说是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推动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全面发展的人才。即是改革,必定是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是地方高校的法学教学改革,如果没有社会的支持,那绝对是难以想象的。因此,法学教育不可能只在象牙塔内自说自话,同样法学教学改革也不可能只凭着高校的一厢情愿、一己之力完成。地方高校以司法考试制度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就其实质而言,就是要把课堂搬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里去,把书本里抽象的法学理论转变成具体的司法过程,这便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当地司法实务机关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与此同时,高校理论教学与社会司法实践相结合在另一个意义上也可以促进司法机关业务理论水平的提高,对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也会有所裨益。
[1]张秋山.区域经济建设与高等教育发展探微[J].集团经济研究,2007,(08).
[2]左铁镛.地方大学仍存在较大发展潜力和空间 [N].中国教育报,2008-10-20(06).
[3]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02).
[4]杨柳.三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兼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模式[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
[5]万春梅.比较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制度——对中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启示[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5).
[6]吴情树.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走向[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9,(04).
[7]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法制资讯,2010,(01).
[8]李建伟,夏敏.正确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导向性作用[J].中国司法,2009,(01).
[9]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 [J].法治论坛,2008,(02).
[10]张琳.谈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诊所式教学”[J].教育探索,2007,(12).
[11]叶秋华,韩大元,丁相顺.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J].中国法学,2003,(02).
(责任编辑:王秀艳)
Abstract: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have brought a huge influence to the education of law,especially to the education of law in local university,and brought a harsh challenge and reform opportunity to the education of university.It is imminent to establish an education system which was oriented by judicial examination.In this paper,we hope to find out the outlet of how to promote education reform of law in local university and how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practice of students by considering the reality of special university and province,and by empirical analysis.
Key words:judicial examination;local university;education reform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Education of Law in Local University
Li Wenfa
D916.15
A
1007-8207(2011)04-0054-05
2011-02-10
李文发 (1962—),男,河南信阳人,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0-ZX-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