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救夫”纠纷案始末

2011-12-24 21:08富心振
检察风云 2011年17期
关键词:房屋买卖名下被告

文/富心振

“卖房救夫”纠纷案始末

文/富心振

丈夫涉嫌走私犯罪身陷囹圄,在妻子的策划下,实施“救夫”行动,将丈夫与婆婆的一套共有房出卖给了妻子前夫。不久该房又被买回,最终房产登记在妻子与其父亲的名下。丈夫获悉后,愤愤不平,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了法庭。

丈夫犯案,引发房产纠纷

方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凭借自己娴熟的业务能力,工作不久即“下海”与几位朋友一起开了一家公司,做起了水产品进出口及批发生意,通过几年的拼搏,属于自己的公司有了,属于自己的房产也有了,真可说是“立业”已成,就差“成家”了。方铭通过婚介所,认识了在上海某公司上班的肖娅,肖娅有段短暂婚史,但温柔体贴,2002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

然而,两人结婚不到一年,2003年6月5日,方铭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这一突如其来的事情,使肖娅和方铭的家人震惊了。在方铭案发后,肖娅以“国家将没收方铭的所有财产,必须将方铭名下的财产转移”为由,动员方铭的母亲将一套方铭与其母亲的共有房卖出去,并联系了其前夫沈荣作为购房人,先由方母及肖娅代表方铭与沈荣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2003年8月5日,在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由方铭母亲、方铭哥哥冒名顶替方铭签名、肖娅通知沈荣作为购房人,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沈荣以90万元的价款购买系争房屋。肖娅代婆婆向沈荣收取了房款18万元,余款沈荣通过银行贷款72万元,打入由肖娅以婆婆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内,后由肖娅领取了卡内款项。此后,上述房屋一直由方铭母亲和肖娅居住,沈荣的上述银行贷款仍由肖娅按月归还。

2005年1月31日方铭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6年3月28日,肖娅父女又与沈荣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沈荣将原先购买的系争房屋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给肖娅父女,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肖娅父女。

2009年5月,肖娅在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方铭才得知上述房屋买卖的情况,从而引发了这起房屋确权纠纷诉讼。

原告诉称,买卖合同无效

2009年6月26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方铭与其母亲诉称,他们于2002年5月购买了位于浦东新区某路房屋一套。方铭因涉嫌经济犯罪后,被告肖娅为独占属于两原告的上述房屋,以“国家将没收方铭的所有财产,必须将方铭名下的财产转移”为由,哄骗婆婆交出身份证,找人冒名顶替方铭,并串通前夫沈荣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沈荣购买房屋,肖娅代婆婆收取了房款。而在2006年3月,肖娅又将房屋从沈荣处以购买的方式变更产权人为肖娅及其父亲。

两原告认为,被告肖娅一手策划的欺骗行为,目的是为了侵占两原告的房屋产权,故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肖娅假冒丈夫名义和沈荣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并依法恢复房屋产权人为两原告。

被告辩称,纠纷事出有因

被告肖娅父女则辩称,肖娅系原告方铭的妻子,至今还是夫妻关系。变卖系争房屋事出有因:

2003年6月5日,在方铭涉嫌经济犯罪案发后,次日镇江海关缉私分局冻结了方铭母亲名下175万元的存折、方铭名下的存款55万元。方铭的哥哥及其妻子、肖娅也相继被监视居住,家中人员除了方铭母亲以外,均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此后,海关办案人员要求方铭将存款全部取出,作为方铭案的赃款上缴,方铭母亲即将175万元和55万元全部上缴。

方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委托妻子肖娅聘请律师、追讨上交款项等费用就达50余万元。为筹集这些费用,才决定将系争房屋变卖。由于急于将房屋变卖,所以家里决定找认识的人询问是否愿意购买。在此情况下,肖娅找到了前夫沈荣。并于2003年8月5日在浦东房地产交易中心,由方铭的母亲、哥哥、肖娅以及沈荣到场,当时,方铭母亲首先在合同上签了自己名字,方铭的哥哥拿了方铭的身份证签了方铭的名字(双方之间委托书是没有的),当天就办好了过户手续给沈荣。房屋售价90万元,沈荣支付了18万元现金给了肖娅,72万元通过银行办理了贷款,转账至方铭母亲的银行卡内。

2006年1月,沈荣欲出售系争房屋,询问肖娅及其父亲是否愿意购买,两人表示愿意购买,协商价格为90万元。后肖娅及其父亲支付了房款给沈荣:72万元房贷,18万元现金,沈荣出具了收条。3月28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4月13日拿到了产权证。

综上所述,其认为两次买卖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而且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而被告沈荣辩称,第一次买房时是肖娅告诉他,其家里因做生意要卖房凑钱,故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凭身份证件,并且通过了交易中心的行政审核,办理了买卖交易手续。自己并不认识方铭,签合同的人持有方铭的身份证,且也通过了交易中心的审核。因此,自己认为该人就是方铭,不是方铭的哥哥。第二次卖房时收到肖娅支付的购房款90万元,但是具体是如何付款的已记不清了。自己买得系争房屋后拿到过钥匙,但是并未在其中居住过。现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博士点评

本案主审法官孙正新接受采访时说,本案中,原告方铭因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其母亲和妻子肖娅为了规避方铭名下的财物可能被处理,而找来方铭哥哥冒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现没有证据证明方铭哥哥系经方铭授权或同意转让系争房产。肖娅与沈荣原系夫妻,肖娅在其丈夫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设法转移房产而找前夫办理购房手续。事后,沈荣未要求交房,也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沈荣三年后又将房屋以买卖形式转移至肖娅父女名下,这些行为均不符合常理。

虽沈荣表示其与方铭不相识,但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基本可以确认沈荣与肖娅之间关系仍较密切,其也应当知道方铭当时的客观情况;并且方铭哥哥所持有的身份证系方铭的身份证,存在年龄和相貌不同也是客观的,故可以认定沈荣知道方铭哥哥并非方铭的事实,故沈荣关于其是善意购房人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确认,沈荣购房和出售房屋的行为,均是为了帮助肖娅转移原告名下房产权利,沈荣两次买卖房屋行为均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法院作出裁判

在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2003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方铭的签名系由其哥哥代签,双方之间并没有委托书。

方铭母亲庭上主张说:“其第一次将房屋出售,办理买卖房屋手续时,有关身份证和银行卡都在肖娅处,银行卡内的72万元房款也由肖娅领取。”

肖娅在开庭时也承认:“婆婆的银行账号是她和我一起去开的,我肯定领取过钱,是否全部是我领的记不清了。卡是在婆婆那里的,领款的时候才给我。她的身份证也是要领款的时候给我。”

而肖娅及其父亲表示,从沈荣处购买房屋系由肖娅出资50万元,肖娅之父出资40万元支付给了沈荣;肖娅代沈荣归还银行贷款是因为房屋在沈荣购买后,沈荣租赁给肖娅居住的,由于没有收取房屋租金,故为沈荣归还贷款。

沈荣则在庭上表示,到2006年为止,由其将房屋卖给肖娅时,向银行贷的房屋贷款72万元都还清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方铭哥哥冒名原告方铭与方铭之母、被告沈荣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沈荣购房和出售房屋的行为,均是为了帮助肖娅转移原告名下房产权利,沈荣两次买卖房屋的行为均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确认两次买卖合同无效。因方铭哥哥冒名原告方铭与方铭之母、被告沈荣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本应由两原告返还的购房款,由肖娅直接返还给沈荣。因沈荣与肖娅父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沈荣收取的购房款也应当返还,系争房屋的产权应当变更为两原告。

2010年12月23日,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两次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无效;被告肖娅返还被告沈荣购房款90万元,被告沈荣返还被告肖娅购房款90万元;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方铭及其母亲共同共有,被告肖娅应配合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原告方铭及其母亲名下的手续。

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后,肖娅父女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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