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想到

2011-12-24 19:41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检察风云 2011年1期
关键词:中性化西南政法大学不公

和静钧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从“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想到

和静钧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近期, 公安部要求对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现象进行集中打击。与此同时,对“卖淫女”的叫法,提出了更为中性的称呼——“失足妇女”,这无疑是向尊重人权又迈进了一步。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这样的称谓值得推敲。

公安部有关人员提议对“卖淫女”改称为“失足妇女”,这是针对近期曝出的游街示众及其他侮辱性执法等问题后,有关部门提出的一揽子改善执法形象、体现对特殊人群的尊重的努力之一,大方向令人赞赏,是应该肯定的。笔者仅就“失足妇女”涉及的语境迁移、语义内涵等方面,提出特殊群体“改名换姓”应遵循哪些原则。

首先,如果设定“卖淫女”含有歧视、偏见等语义,那么这样的不公的第一受害人应是妇女整个群体,因为“卖淫女”如何处于边缘,她们也不是第三性人种,她们永远是妇女群体中不可能抹去的组成部分。所以,如果要纠正加之于其上的“不公”,那么,首先就应该力求“偏正结构”中的“偏词”与“正词”达成一个中性化和正面化的词。如海外华文中,有些地方把“老年人”改称为“乐龄人”,英文中也把“senior”(高级)一词用于年长的群体。只有中性化才能达到尊重和公平,只有正面化才能抑制社会阴暗心理。依此标准,由于“失足”的负面评价与“妇女”群体联系起来,整个词仍然充满了歧视和不公的语义学含义,并不比“卖淫女”一词好到哪里。其次,一词之立,应遵循切题切义之原则,不能在词语的外延上过度地与其他词语出现交叉重叠,否则就失去了作为概念和名称的意义。就“失足”而言,我们绝对不会对犯点小错的说“你失足了”,一个成年人也不会对无法避免的大错误说成是“我失足了”。“失足”一般指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指可以改正错误重返社会的在监服刑的犯人。中国刑法至今尚未规定有“卖淫罪”,只有治安处罚条例把它视为一种“违法”,这本身就说明纯粹的“卖淫”本身并不具备抢劫、贪污、谋杀等反社会行为这么“罪恶性”,把“卖淫女”通通打成“失足女”,这并不是很好的主意。另一方面,“失足”扁平化后,也指“失掉腿脚”的意思,所以“失足”本身就是构成了对残障人士的歧视,本就不是供选择的“好词”。

第三,任何词语的语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随社会发展而发展。当今社会,从事卖淫的不光有妇女,也有男士,这是因为购买这种特定服务的人,已经从男性扩大到女性。社会也对“卖淫”行为有了新的认识,有了不同的评价,这些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国外有很多国家并不视卖淫为犯罪,只视开妓院为犯法,也有很多国家对这类行为视为相当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就中国而言,确有些地方有“笑贫不笑娼”的风俗,也有地方百姓默认这些群体人士的存在。所以,如果多年以前“卖淫”一词是十分负面的,那么,今天社会的评价恐没有那么负面,人们也许认为那些拿纳税人的公款来“消费”卖淫女的人,才是道德上更令人鄙视的人。

最后,某个概念的形成,与使用者群体的意志有莫大关系,正如某人的姓名,只有生他养他和他本人才有取名权,任何人都不得强行改其名,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所以,“卖淫女”要改名,不妨多听听妇女组织群体的意见,由她们来推动改名,这样即便取了一个很“丑陋”的名字,那也是她们自愿和自主取名的。那种父权主义的“代表”行为,有时并不会产生社会共鸣。所以,在这个“卖淫女”改名换姓上,妇女群体不能没有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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