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旨归

2011-12-24 17:18:08诸凤娟
理论导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实质正义道德

诸凤娟

(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浙江绍兴312000)

和谐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旨归

诸凤娟

(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浙江绍兴312000)

社会正义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维。社会主义和谐正义既不同于形式正义,亦有别于实质正义,它旨在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者的和谐,是以和谐为最高取向的正义。和谐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旨归,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的机制保证,也是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

和谐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旨归

正义观念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折射出人类对公共生活的美好理想,它同时应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正义的社会,正义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正义,既不同于西方社会所追求的正义,也不同于中国传统社会所追求的正义,而是要使社会矛盾的每一个弊端,也即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每一个负面效应降低到最小限度,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这两种正义的和谐,努力做到使贫富差距最小化,使社会达到和谐,这便是以和谐为最高取向的正义。和谐正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它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旨归。

一、和谐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

1.和谐正义是以和谐为最高价值取向的正义。任何正义都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及其所产生的利益所决定,因而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正义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内容。西方传统的正义观认为正义是一视同仁、得所应得,强调机会对人的齐一性和规则对人的唯一性,这就是西方所崇尚的形式正义,佩雷尔曼把它解释为“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待遇”。也就是说,形式正义实际上只是倡导规则、机会平等,而置实际于不顾。形式正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助于生产力的提高。但是,由于形式正义无视人自身的差别,必然导致分化,在资源分配上引发贫富悬殊。当这种悬殊达到一定程度时,形式正义的积极作用就消失了,也就是说,到了一定的阶段,它不再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过来,危及社会的正义了。因此我们开始要关注实质正义了,实质正义是指制度安排针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具体情况,给予区别对待,最终实现结果的公正合理。实质正义关注的是起点平等,强调的是有条件的一视同仁和得所应得,反对“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所形成的不同收入的“天然特权”,它本质上要求承认、尊重和关注人的多样性和个体差异性。但实质正义的这种主张使它容易走入平均主义泥潭,而平均主义恰恰是对正义的否定。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试图通过两个原则来解决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正义问题,虽然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性他的设想最终没法实现,但他试图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的思想却对我们今天和谐正义观的重构起到了很好的启示作用。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鱼和熊掌的关系,二者不可兼得,主张形式正义就不能追求实质正义,要实质正义就必然牺牲形式正义。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我们越来越感觉到要否定对这两种正义观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态度,借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把这两种正义看成是一对辩证的矛盾,从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角度进行和谐正义的重建。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也无法消除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矛盾,但是我们可以从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角度,来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毋庸讳言,市场经济是以恶的方式追求经济效益,它以激发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调节。市场经济倡导机会平等,即形式正义,在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的作用下,由于经济条件的差异,社会成员之间出现收入差距是经济发展的自然趋势,它是通过牺牲结果的平等来获得利益和效率的。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其根本目标就是要达到共同富裕,防止贫富差距扩大,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到每一个人,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社会的性质又要求我们必须实行实质正义。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正义,必须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结合,以和谐作为最高取向的正义,一方面要坚持体现激励的按劳分配原则,认同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和努力可以得到更多回报,形成个人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必须对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加以适当的调节,防止收入差距过于悬殊。因为只有这种社会正义才能与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结构相适应,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承认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各有利弊,但主张以一者之利制它者之弊,取二者之利而用之。社会主义和谐正义就是要使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每一个负面效应降到最低限度,努力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和谐,从而促成社会的和谐。在实践层面上,既要坚持效率原则,努力发展生产力,同时也要坚持公平原则,让改革的成果惠及到社会的每个成员。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差别,因为它有利益的激励作用,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另一方面也需要正义,因为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价值,也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所以,我们要把社会差别控制在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范围之内,实行有条件的一视同仁,在保证社会充满发展活力的同时,实现社会最大限度和范围的和谐。

2.和谐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石。社会的价值就是社会满足人类的某种需求及其程度。人类社会要满足人类的需求,必然要形成符合人类理想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价值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义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括。它不取决于人们关于它究竟是什么的想法,也不取决于人们对自以为正义之事的实践,而是以一切人固有的、内在的权利为其基础的,这种权利源于自然法面前人人皆有的社会平等。和谐正义作为和谐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石,首先表现在它的基础性。和谐正义涉及的是和谐社会各个成员地位、权利、义务、财富、机会等最基础、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反映的是和谐社会人们共同生活形式所固有的特征,是社会本原的道德要求,是植根于人性之中的理性结论,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道德基础。其次表现在它的优先性。一方面,有生命的个人存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个人又是处于相互关系的个人,个人只有生活在社会中,个人的需要才能满足,个人的价值才能实现。而有限的社会自然资源面对的是人类无限的占有欲望,化解矛盾和协调冲突便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会最优先考虑的价值是平衡和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因此,反映和谐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正义就是和谐社会最优先考虑的价值。其三表现在它的目的性。和谐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沿着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轨迹来考察,早期人类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与自然的矛盾,人们追求的主要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随着人类高科技的发展及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个体与社会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人们最终追求的是自我实现,强调社会应为每一个个体全面自由的发展提供最大可能的保障。和谐社会要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最关键的就是解决个体和社会的矛盾,而解决这个矛盾的基本法则就是和谐正义。

和谐正义关系到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和谐社会应该遵循的基本价值原则。和谐正义也是和谐社会制度合法性的依据,是社会秩序的源泉。古今中外的历史事实表明,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级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亚里士多德曾告诫道,一切社会动乱,不管其原因如何,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不公引起的。因此,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为了避免社会动荡,寻求社会安定,都要设法解决社会正义问题。要实现社会和谐,首要的问题就是我们的政权能否充分地代表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我们的制度能否切实保障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的真正实现,而实现这一切的核心原则就是和谐正义。和谐正义力求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和谐,控制差别,达到社会的和谐和完善。因此,和谐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也是共产党人孜孜以求、艰苦奋斗、努力争取的社会价值目标。这一点构成今天和谐正义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基础。

二、和谐正义是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的机制保证

1.和谐正义是判定和谐社会性质的根本依据。和谐正义的要义是公正合理,因此能否达到公正合理便成为人们用以判定和谐社会性质的根本依据和语言表达形式。和谐正义既是人类衡量和谐社会的标准,也是人们评价和谐社会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正义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也广泛涉及社会生活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是直接关系每一个人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的重大问题。和谐正义的全体性、全局性和重要性,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不仅要在经济领域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使每一社会成员都能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且还必须从政治、文化、法律、道德和社会等各个层面,坚持和谐正义的和谐原则和价值取向,真正实现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吸引力,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代表着公平正义,并始终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所以优越于其他社会,就是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大力发展生产力,而且要消灭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其中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社会主义要发展,二是发展的成果是人人共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正义,就要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符合,既要坚持形式正义,更要注重实质正义,努力实现两种正义的和谐。具体地说,坚持和谐正义,必须坚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地位平等,平等享受权利,平等承担义务,并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平等的竞争条件,制定公平的竞争规则,不能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给予差别对待。同时也应当确立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防止贫富差距过大,出现两极分化,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使改革的成果惠及全体公民。

2.和谐正义是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的道德规则。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考察了存在于人们之间的诸种美德,他得出结论说:“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随时准备互相伤害的那些人之间,……所以,对社会的存在来说,仁慈不像正义那么根本重要。没有仁慈,社会仍可能存在,虽然不是存在于最舒服的状态,但是,普遍失去正义,肯定会彻底摧毁社会。”为什么正义如此重要呢?在一个社会中,其所有成员需要相互帮助相互依赖,但是,他们也有可能相互伤害,深层次的、根本的原因在于物质资源的相对稀缺和人们之间的目标差异、利益不同之间的矛盾。事实上,任何一个共同体甚至人类整体都面临着这个问题,而且这是一个无法内在消解的问题。天然的分歧无法消灭,但却可以依据一些规则进行调节。但是我们发现,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能调节矛盾和冲突,当规则合乎某些规范性原则时,会出现和平的局面;但当规则不合乎某些规范性原则时,只会使冲突加剧,不可能拥有稳定的社会。那么,这些规则必须合乎的规范性原则是什么?不同的思想家也许会罗列出形形色色的答案。但是,无可置疑的是,在和谐社会里,和谐正义是能够达成共识的首要价值,是维持和谐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道德法则。

和谐正义之所以是维持和谐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道德法则,是由和谐正义的道德调节功能所决定的。第一,导向功能。和谐社会必须具备共同的伦理价值观并作为社会的价值导向,以引导社会成员朝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前进。和谐正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意志的体现,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起着方向导引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一系列道德规范将人们的行为纳入正常轨道,以维持社会秩序,保证人类共同生活的和谐有序;二是为人们提供社会角色模式,即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所追求的道德准则、理想目标和行为榜样等。第二,约束功能。和谐社会的构建,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或道德教化来影响道德主体的行为选择。道德自律或道德教化只是一种软性的约束机制,其普遍的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单纯依靠道德自律或道德教化,对于极少数具有道德操守的道德主体而言,也许不失为一种低成本的约束机制,但它却无法为整个公共行为的合理运作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因为对道德主体而言,难以彻底泯灭其私心和贪欲,从而形成大公无私的圣贤人格。和谐正义的他律性、威慑性和强制性直接对道德主体自律品质的形成起到指导、监督和规范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强有力的保障功能。第三,维系功能。社会和谐是指社会内部诸要素处于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好状态。作为社会存在的一种状态,社会和谐需要共同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制度来维系。和谐正义在维系社会和谐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一方面,当行为主体因其高尚的行为或品质而受到伦理制度的肯定或奖励时,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满足,这一满足又会转而成为巨大的行为动因,激励和推动其向更高的道德阶梯攀登。另一方面,当行为主体因其不道德行为或恶劣的品质而受到伦理制度的利益处罚时,这一处罚作为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行为主体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并基于这种利害的权衡而改邪归正,弃恶从善。第四,整合功能。和谐社会并不是无矛盾、无冲突的道德乌托邦社会,而是既充满丰富多样性或差异性的价值张力、又能够以社会“自组织”和个人道德自律的方式加以化解与升华的正义社会、责任社会和道德理想社会。和谐正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具有化解矛盾冲突、整合社会力量的价值功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秩序,应通过和谐正义来明确社会成员的地位、角色以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偏离行为加以干预。只有每一个人遵守其特定的角色规范,达成团结一致,形成均衡体系,社会才能和谐安宁,而这正是和谐正义所要凸显的整合价值功能。

三、和谐正义是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

1.和谐正义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多元化的社会形成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形成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谐社会就是在各种矛盾的对立中寻求统一,促使和谐社会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迈进;和谐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和谐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出台的措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从而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和谐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才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在为实现国家的整体目标而奋斗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和谐正义的原则,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希望,并自觉自愿地为之奋斗和献身。和谐正义不仅广泛涉及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问题,也大量涉及生产关系问题,是直接关系全体人民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的重大问题。坚持和谐正义,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各级政府只有坚持和谐正义,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干群关系才会融洽。和谐正义一方面继续鼓励有能力的人走勤劳致富、合法致富的路子;另一方面,坚决防止那些利用种种非法手段搞歪门邪道的人富起来,同时,还要加强社会调控,让那些能力和条件较差的群体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社会的帮助,逐步改善自己的生存境遇,最终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可以说,和谐正义为社会发展明确了目标,指明了路径,树立了榜样,不断吸收着和鼓舞着社会成员为此而努力奋斗。

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艰巨的伟业,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而和谐正义能作为社会广大成员普遍接受的价值原则,能够为整合社会各种力量提供强大的动力。同时,和谐正义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

2.和谐正义是通向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正义作为普世价值同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奋斗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党的三代领导核心都把建立以正义为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奋斗目标。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正式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和内容。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和谐社会是以各方利益大体均衡为基础的社会,这就要求充分考虑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利益均衡机制,达到和谐正义,而这恰好与社会主义社会的蕴意一脉相承。和谐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最重要的理念,也成为政府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各尽其能、尊重诉求、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和共生共进的社会,而和谐正义即力求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和谐的理念正是通向这个目标的必由之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整合社会阶层关系的目的,就是要使各个社会阶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即一方面使各个社会阶层都应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尽所能”,同时,应该使所有社会阶层的人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各得其所”,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各个社会阶层的人们和谐相处于我们社会这大家庭中。其次,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第三,政府要进行宏观调控。一方面要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1]罗尔斯.正义论(第1节)[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佩雷尔曼.正义·法律和辩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80:11.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宏怀,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5]马恩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邓小平文献[M].人民出版社,1993.

[7]王晓昕.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J].贵阳学院学报,2007,(2).

[8]张卫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中国语境解读[J].西方伦理思想研究,2006,(3).

C912

A

1002-7408(2011)02-0012-04

诸凤娟(1971-),女,浙江绍兴人,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责任编辑:陈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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