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必耀
期待地方人大监督公开走向常态
□ 田必耀
监督法明确规定,监督公开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项重要原则。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由此而成为一项义务性要求。监督法总则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分则有5个条款对监督公开进行了具体设计,主要内容体现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方面,其年度计划、报告内容、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政府和“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除上述监督法分则5个条款规定的监督情况按法定要求向社会公布外,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行权情况,依据监督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也应向社会公布。监督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等媒体实现了监督计划、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等面向社会公开。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执行监督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
但是,监督法实施四年多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与法律要求、与公众对政治信息透明化的需求尚有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没有形成监督公开的常态机制和工作规程,监督公开带有随意性和选择性,一些地方甚至没有依法公开监督工作;监督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媒体刊播的内容多为一些动态信息,一些地方只选择公开监督计划和审议意见,而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和审议意见的处理等没有向社会公布;监督公开的载体建设滞后,人大官方网站信息量少,更新速度慢;记载和反映人大常委会履职的公报绝大部分是内部资料,很难进入公共视野。由于载体建设滞后,导致监督公开跟不上人大工作发展和公民信息需求的形势。总而言之,监督公开的制度资源没有用好用足,监督公开的“短腿”需要拉长。
人大监督信息公开是尊重人民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决定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的真实性。彭真同志曾经说过,“民主就不能怕麻烦”。人大常委会将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考虑到大常委会监督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应从立法跟进、建立常态公开机制和程序、在公共场所放置等措施,同时依托网络、媒体和公报,全面推进监督公开工作,使人大监督公开步入常态。一是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公开机制。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立法、规范性文件,细化监督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等;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工作机构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监督公开的工作流程、审批程序、新闻发布及承载监督公开文本、内容的媒体等。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和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规定其联络沟通媒体、负责提供权威信息等职责,坚持日常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事项随时向社会发布。二是依托人大官方网站、媒体和人大公报推进公开。电台、电视、报刊是公民获取国家政治领域信息的主要渠道,可以刊播动态信息、公告、决议等。公报作为发布法规、决议、规范性文件、工作报告的标准文本,应逐步呈现“公共”、“公开”属性,尽快从内部资料转变为面向公众的传播载体,放置在公共场所,供公众查阅,或依公民、组织的申请而赠阅等。同时,进一步建设好人大官方网站,借力互联网快捷、海量、成本较低等特点发布监督信息,尤其是发表篇幅较大的工作报告,把网络打造成监督公开的主要载体。三是逐步实现监督内容的全面公开。按照监督公开原则,把无需保密的文件、报告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允许公民和社会组织查阅。中国人大网已经刊登了一向被打上“秘密”印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查询依法应当公开的监督工作有关报告和信息资料”。这些做法值得借鉴。四是加强监督公开的督查。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对监督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掌握监督法执行和监督公开总体情况,必要时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友》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