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才是普法的重中之重——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观察与思考

2011-12-24 10:41王钟逵
人大研究 2011年7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守法依法行政

□ 王钟逵

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建设,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得到普及,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扎实开展,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六五”普法工作意见的报告》,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此举是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适应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新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国家2011年至2015年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推动全省“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加快依法治省进程而做出的新举措。为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会议明确了“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

把领导干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其目的就是增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这可以说是抓住了普法教育的实质和关键,抓住了普法教育的“牛鼻子”,也有着很强的实际针对性和现实必要性。

树立宪法观念和宪法权威,崇尚、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应有的基本信仰和基本素养,也是一个基本要求。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水平,意义尤为重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很关键的一点是,要把国家权力和行政权力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轨道运行。领导干部作为宪法和法律的执行者、社会各项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手中掌握着一定公权力的人,肩负着领导和管理一定范围和区域的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责,必须首先自觉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把自己的职务行为包括个人行为,自觉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宪法和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作为人民公仆的各级领导干部,更应该尊重、维护和执行好宪法、法律,树立并自觉践行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执政理念,运用和行使好手中的权力,不在公权力中“掺杂使假”,图谋私心私利,权为私所用。宪法和法律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是对权力和权力行使者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从而以制度的方式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因此,提高领导干部的宪法和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力,有利于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和防止蜕化堕落的能力。如是,则对全民普法宣传教育的实践才能起到真正的表率、带头和示范作用,有益于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法制观念、法制意识及遵法守法习惯的形成,有益于真正建立起公平、正义和秩序的法制社会。

“六五”普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大背景下开展的。领导干部是否按照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衡量未来五年普法效果的重要标志。仅仅把这个“重中之重”写在纸上、吊在口上远远不够。依有法、执必严、违必究,并真正把它建立在制度和落实在行动层面,才能预期和现实相一。否则,不足以引起一些习惯于自己说了算甚至执法违法的人的足够重视,普法宣传教育也可能会是走走形式和过场的一次舞台作秀。从“五五”普法已经取得的成效看,甘肃省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明显增强,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逐步转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明显减少,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公正司法的观念得到增强,能力得到提高,但是,距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新任务,仍然还有一定差距,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应忽视。正因为如此,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分组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六五”普法工作意见的报告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时,就有委员提出,通过一些加强法律培训力度、任用考核措施等方式,发挥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作用,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才能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才能使“六五”普法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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