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恩玉
工作机构是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保证。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既要贯彻落实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又要充分体现人民意愿,建议成立四个工作机构。
第一,成立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组成,发挥同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决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秘书组、宣传组、政法组、督查组,具体处理日常事务,推进各项工作依法开展。
第二,设立选举委员会。新修订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县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这条规定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构成增加了“砝码”,在实际工作中操作难度大。笔者认为,界定合理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组织部门在考虑党委换届的同时,一并考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在确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时参考。二是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比较熟悉人大工作程序,但一些同志必须担任驻会委员。对具体人选组织部门要一并及早考虑。让担任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同志安心做好换届选举工作。三是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与即将到龄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沟通思想,取消到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继续担任新一届同级人大代表的惯例,让他们承担本次换届选举任务,担任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基于以上三方面的考虑,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到龄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委员由不考虑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党委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及人大常委会不担任驻会委员的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履行法定的7项职权。这样既有利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选举工作的连贯性,又解决了选举中途选举委员会人员变动需要多次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不利于协调等问题。
第三,成立各乡镇选举工作联络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组成,作为选举委员会下派机构,在县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负责本乡镇各选区的联系协调,完成本乡镇代表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成立各选区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部分村民代表组成,在县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和委托下,负责本选区的宣传发动、思想引导、选民登记、组织投票等工作。
以某县为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该县人大代表总数为153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7名。我们把代表名额分成基本名额和其他应选名额两部分,即基本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划分选区直接分配到选区,每个选区1名,并提出代表结构比例建议,由选区负责推荐代表候选人;其他应选名额由选举委员会连同推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一并下放到各选区。这样既能选出选民满意的人大代表,又能保证因工作需要必须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由组织推荐的候选人选顺利当选。新一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驻会人员的比例达到60%,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非中共党员比例达到20%以上。
根据新选举法规定“地方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适当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一要求,结合历届县人大代表构成情况,拟定代表比例,即因工作需要,组织提名应选名额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包括县级和乡镇党政领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领导、司法机关领导等)占代表名额数的30%左右,农民(包括企业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占代表名额数的55%,知识分子(包括教学人员、法律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金融人员、文艺人员等)、自由职业者占代表名额数的15%左右。总体上要求非中共党员代表比例达到20%以上,妇女代表比例达到25%以上,连任代表比例达到20%以上。通过先期确定应选代表指导比例,使最终当选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性、连续性、代表性。
选举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在新的形势下,原来的选区划分已不适应,需要做相应调整。按照便于选民参加选举的原则,再以该县为例,该县18万人口7个乡镇71个行政村和3个社区,一名县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1200人左右。人口不足900人的村11个,人口超过4400人的村3个。建议人口特少的行政村应划分一个选区,保证该行政村至少有一名县人大代表。对人口超过4400人以上的行政村,按照居住状况和便于参加选举的原则可划分两个选区。对选民达到或合并后达到600人以上的工作单位、企事业单位可划分一个选区。在校学生和教师按照属地登记、便于投票的原则,师生人数达到1200人左右的可划分一个选区,原则上县属高中部独立成选区、县属初中部和小学部整合为一个选区;乡镇机关、卫生院、学区及所属的初中和小学部合并划分一个选区。再者,相邻的几个企业达到规定的人口数可联合划分一个选区。通过这样划分选区,既可以保证基层代表和应选代表当选,又能方便投票,保证代表结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鉴于本次选举工作选区划分有所变动,原则上在参照以往选民登记册的基础上,必须重新登记,避免错登、重登、漏登的现象发生。在登记过程中,考虑四个环节:一是坚持选民居住地与划定选区属地管理登记的原则相结合,提前逐户核查摸底,弄清底子。二是把好法定年龄关。以选举日为准,对年满18周岁符合法定选举条件的公民进行登记。三是界定好特殊选民资格。原则上户口在本县又在县内流动的人口,由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选民;户口在外地而在县内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所在居住地的选区登记选民;18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登记选民;其他流动人口征求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后进行确定。四是依法审查和公布选民名单,及时发放选民证。
按照选举法第八章规定,采取自下而上、组织推荐、10人以上代表或选民联合推荐的方式进行,提出能够履行新代表法规定的7项权利和7项义务的代表候选人,把好代表入口关。在推荐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民意愿,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对选民进行正确引导,保证组织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顺利进入法定选举程序。需要强调的是,组织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主要包括县委领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主席、法检两长等31人),是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选举程序,必须始得当选。选举委员会要委派乡镇选举工作联络组向上述人员所在选区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把组织的意图贯彻好落实好。在整个提名阶段,注意把握四个环节:一是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各选区选民联名推荐和组织联名推荐为主,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简历等情况。个人自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没有法律效力,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二是组织联名推荐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名额;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三是各选区提出的代表候选人,由各乡镇选举工作联络组汇总后,上报选举委员会,由其审查确认后,委托各选区领导小组在法定选举时间公布,并进行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考虑预选环节)。四是选举委员会要向所在选区的选民如实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确定统一见面时间,组织代表候选人到各自选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基本情况。
要通盘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把好投票选举的每一关口,把工作做实做细,一次性依法圆满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着重把握八个环节:一是正式候选人确定后,选举委员会统一制定选票样本,委托乡镇选举工作联络组统一印制,再由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加盖选举委员会公章,按选区进行封存。二是组织好选举日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领导小组组织在村委会和社区召开各选区大会,乡镇选举工作联络组分选区对选举工作进行督察。三是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主会场设立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便于监督管理。根据选区居住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设立流动票箱,并制定流动票箱管理办法。原则上“小”选区设1~2个,“中等”选区设2~3个,“大”选区设3~5个为宜。四是制定严格的选票管理制度,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票、写票、投票。五是因客观情况无法到会参加投票的,制定法定委托投票程序,委托他人按照其意愿代投。六是监票人、计票人由选民和代表推选,选区领导小组上报乡镇选举工作联络组审查,无违背法律要求的,确认有效。原则上总监票人必须保证在2人以上,计票人若干名。七是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一并汇总统计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票数,确认无误,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八是判定选举是否有效和确认当选结果,必须坚持选举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1.提前做好动员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人力,深入群众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修订的选举法,及时掌握换届选举程序,引导和组织选民积极参与,履行公民权力,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
2.提前做好骨干培训工作。建议上级人大组织基层人大工作者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换届选举培训工作,使其准确领会政策精神,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具体问题,熟悉换届工作流程,认真搞好换届选举工作。
3.结合以往换届选举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提前研究新问题新情况,制订相关措施。对于无法解决的,汇总整理及时向上级人大反映,在制定政策时予以通盘考虑。
4.提前预防和处理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违法行为。按照选举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研究政策,根据不同选区存在的同宗同族、矛盾纠纷等实际问题,提前考虑应急措施,力求把有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5.提前核定换届经费。选举法规定,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列支。建议上级部门及早制定县、乡镇换届经费标准,并对财政困难的县、乡镇适当予以补助,保证换届选举工作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