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为法经济学的企业专利侵权诉讼行为分析

2011-12-21 01:57:54郭湫君郑友德
中国科技论坛 2011年6期
关键词:经济学专利企业

郭湫君,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基于行为法经济学的企业专利侵权诉讼行为分析

郭湫君,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专利侵权诉讼风险是每个从事具有技术含量产品的企业都可能面临的一种威胁,然而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以及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很多企业在侵权时往往处于不知情状态,遭遇专利侵权诉讼时也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本文基于行为法经济学系统解读企业可能遭遇的专利侵权诉讼的发生原因,期望能够给予国家和企业制订全面专利侵权预警策略以有益的指引。

行为法经济学;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预警

1 概述

尽管当今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利用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都是侵权行为,任何人都负有不侵犯他人专利的义务,然而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以及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很多企业在侵权时往往处于不知情状态,遭遇专利侵权诉讼时也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专利侵权诉讼风险作为高新技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风险,是每个从事具有技术含量产品的企业都可能面临的一种威胁。之前倍受外国专利侵权诉讼困扰的台湾,在沉痛总结经验教训后,提出“一般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业者,在智财权经营管理之部分,须具训练有素之警觉性”[1]。大陆的知识产权经费近年来也有较快的增长[2],同时也使各种专利诉讼纠纷有所增长[3]。本文拟从专利侵权诉讼诱发因素这个角度,探讨专利侵权诉讼行为产生的内在机制,期望能够给予国家和企业制订全面专利侵权预警策略以有益的指引。

关于专利侵权诉讼行为的诱发因素,国内外的研究大多是立足于期望效用理论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成本-收益分析[4],从“应该会怎么做”出发研究专利侵权诉讼行为。然而,这些传统经济理论并不能全面覆盖专利侵权诉讼的全部内在属性,很难解释导致专利侵权诉讼的很多问题。基于心理学研究的行为决策理论描述了“实际上是如何做的”,更符合实际情况。本文将两者相结合,尝试提出一个分析专利侵权诉讼行为的新视角。

2 法经济学和行为法经济学

传统的经济理论以理性和自利为核心假设,认为理性经济人具有有序偏好、完备信息和精确的计算能力,能够利用掌握的信息评估将来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可能性,能够完成最佳的满足自己偏好的决策,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应[5]。长期以来,冯·纽曼和摩根斯坦建立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在不确定性决策中占统治地位。传统的法经济学也是基于此展开研究,以个人理性和个人主义作为研究方法的基础,以效率作为其核心的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效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分析工具[6]。

卡尼曼等人认为虽然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对某些简单而明显的现实选择作出了精确的描述,但人类的决策问题十分复杂,必须考虑心理因素对行为决策的影响,于是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融入经济学,提出前景理论,开创了行为决策研究的崭新领域。他们从人自身的心理特征与行为特点出发,研究影响判断和决策行为的非理性因素。通过确定性效应、相似性偏差、可利用性偏差、锚定效应、从众行为效应等的分析,认为人的行为决策通常是在特定心理活动支配下处理和加工信息的结果,是一种受外部因素与自身认知偏差的驱动而转化成的非完全理性的选择。与之相对应的是,法经济学背后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局限也开始引起法经济学界的注意。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一文中对理性选择理论进行了批评,之后,孙斯顿和萨勒在《法经济学的行为方向》中首先使用了“行为法经济学”这个概念,并称其是“法经济学的行为方向”[7]。这标志着行为经济学正式进入法学研究领域——行为法经济学开始闯入主流经济学的视野[8]。

行为法经济学的主要观点是在质疑理性选择理论中的理性预期、效用最大化、稳定偏好、拥有充分的信息处理能力四大假设的基础上,提出在现实情况下,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人们的理性认识行为是有限的,人们往往会作出与理性选择理论相悖的决策,并进而提出基于预期理论的研究方法。正如行为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对主流经济学的补充和发展一样,行为法经济学也是法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对主流法经济学的补充和发展[9],它促使人们在较传统法经济学更现实的人类行为模式上研究人的选择问题,提高法经济学的解释力和预测力。“我们分析的核心观念是,行为经济学还允许我们用传统的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律行为进行判断和模型化,但是在对人类行为更准确的假设、对法律更精确的判断的基础上进行[7]。”

3 基于行为法经济学的专利侵权诉讼行为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冲突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愿望以及这种需要与愿望双向实现的技术性要求,共同构成了冲突主体实施诉讼行为的根据[10]。”尽管冲突主体发动诉讼程序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实施具体诉讼行为的依据在于现实法律的规定。然而,立法所提供的手段并不直接等同于冲突主体的诉讼行为,面对已经发生的冲突,对是否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手段将纠纷诉诸于司法判决、诉讼地的选择、诉讼时机的选择、诉讼对象的选择等等,各个主体的选择可能完全不同。专利侵权诉讼行为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冲突主体选择实施诉讼行为制约和影响因素远比立法所规定的情境复杂,往往也是各种因素综合权衡的结果。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法律人是具有理性特性的个体,他们在法律运行中作出的任何一个决策在带来一些机会的同时,也都意味着失去另一些机会。因此他们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核算,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也是如此,收益越大,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动力也就越大。如果用A代表诉讼收益,用B代表诉讼成本B,A>B是传统法经济学对专利侵权诉讼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典型分析模型。然而,从实际来看,虽然理性是解释人的选择行为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制约,理性行为并不是唯一的行为方式,非理性因素往往也占据一定的地位,“这种非理性行为有时候是以经济学标准而言,有时候是以心理学标准而言,即考虑某一个体行为和他所处社会环境是否相符”[11]。具体而言,即是在专利侵权诉讼行为决策时,人们的选择行为是一种“拟理性选择行为”[12],基于自己的预期进行成本-收益核算,而预期具有主观偏好性,与环境影响、心理定势、表象思维、启示经验、社会规范等因素紧密相联,共同对诉讼行为产生影响,提供正向激励或反向阻碍。“期望差异来源于双方对诉讼预期的不同,双方采取某项行动的动力或激励因素取决于其对诉讼结果的价值评价和预期实现目标可能性的估计[13]。”从这个角度来讲,专利侵权诉讼具有角色特征,受到不同认知、动机、目的、情感、态度等等的角色心理的影响。本文在运用行为法经济学对专利侵权诉讼行为进行分析时,将在传统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基础上,将对潜在诉讼人预期影响因素作为变量进行研究。预期影响因素可以被视为不可契约性因素,客观上存在的不可契约性因素越多,不能达成和解而被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越大[14]。

专利侵权诉讼动机可以从公司经营定位角度进行衡量,对应专利管理型企业、专利研发许可型企业、专利应用型企业和专利防御型企业,由大到小分别设定不同的权重,记为q。对特定企业来讲,诉讼后原告和被告间的相对权益变化具有总量不变、此消彼长的特点,是可以进行预测的,将企业相对权益变化状况记为p。通过对被告企业的调查,可以掌握其经历专利诉讼的情况以及与自身对比得到的相对程度,记为x。将本企业涉诉专利的技术价值和涉诉专利的经济价值分别记为t和o。对于诉讼收益预期,当企业权益变化状况p、经验导向x、涉诉专利的技术价值t和涉诉专利的经济价值o较强时,诉讼收益预期也较大。因此,诉讼收益预期的影响因素m可以表示为m=q·t·o·p·x。为了保证诉讼预期收益大于诉讼成本,需要满足A>B,即a·m>b·n。

3.1 诉讼成本预期

(1)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

成本是为实现特定经济目的而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以及必要的支出。每一个行为决策都意味着成本的消耗。对于专利侵权诉讼起诉方而言,其提起诉讼需要付出代价,其中既包括其所承担的诉讼成本如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利益损害得到赔偿而先期支付的金钱成本 (这些成本中的一部分尽管在胜诉后由被诉方承担,但对于起诉方而言,一旦选择了起诉便强制性地接受了成本负担),也包括组织资源的消耗,如时间精力的消耗。在某些情况下,后者的成本甚至更加巨大。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金钱成本是可以量化的因素,一般而言主要包括:①案件受理费或其他申请费;②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③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费用;④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支出的费用;⑤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15]。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时间成本主要包括从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周期,不同国家的专利诉讼案件时间长短不同,澳大利亚是1-2年,法国是1.5-2年,德国是1-1.5年,意大利是3年,日本是3年,中国是2-4年,英国则需要2-3年完成听证,进入审判,如果被告反诉则需要更多时间[16]。由于企业的效率导向,金钱耗费多、诉讼周期长是影响企业实施专利侵权诉讼的主要因素[17]。组织资源的消耗则更多地于诉讼收益的预期捆绑在一起。

(2)诉讼成本预期的影响因素。

①自身经济状况。潜在诉讼人对诉讼成本的负担是个相对概念,“当事人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所处的经济环境,对他在诉讼中利益保护心理会有更为明显的作用”[18]。在以往研究中,诉讼成本经常被视为一种阻碍潜在竞争对手进入的战略工具。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十分注重诉讼所包含的财产价值,也更能有底气地应对专利侵权诉讼这个极其耗费资金和时间的长期战争,甚至以高额诉讼成本作为一种压制手段。在美国莱伏顿公司诉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中,美国莱伏顿公司不直接起诉通领科技,而选择在不同的地方法院起诉其4家重要客户,就旨在用高额的诉讼费用使通领科技屈服。因为按照美国业界行情,聆讯阶段这5个诉讼的被告律师费将在100-200万美元之间,通领科技内部的法律和技术人员在5个法院之间奔波举证的费用都很高,聆讯程序结束后,被告律师费将增加约10倍[19]。

②所处环境的诉讼维权意识。特定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潜在诉讼人的观念和思维定势,进而影响潜在诉讼人对诉讼活动的价值取向和诉讼目标的选择。“诉讼心理反映了文化因素的各种特质和品位,特别是成文和不成文的规范包括习惯和法律,通过社会互动和一定形式的国家强制,被不断内化为理想、信念和具体的行为方式”[18],潜在诉讼人更容易倾向于与其所处环境相适应的行为方式和观念。

我国历史上长期奉行“无讼”理想,对于侵权行为往往习惯于采取非法律途径解决,用诉讼维护权利的意识淡漠,再加上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备,大多数时候外国人为原告的多,外国人胜诉或可能胜诉的多,中国企业败诉或可能败诉的多;相反,国内企业很少“有案件告外国人”[20]。而知识产权发展比较完善、制订了严格专利保护规则的国家,诉讼维权意识比较强烈,他们往往希望通过专利维护和加强其本国的国际竞争力。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已超过400家,设立研发中心的也近400家,而凡是在中国设立研发部门或建立独资、合资企业的,大多数都成立了知识产权部门,重点在高新技术和国内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领域,进行以发明申请为主的“圈地”,意在谋求未来2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的市场优势[21]。“工厂未建,专利先行”的“超前专利战略”已经成为跨国公司争夺国际国内市场份额和打击竞争对手的战略,而频频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则是他们实现这种战略的重要手段。

③为维权已经支付的沉没成本。理性选择理论认为沉没成本与行为人当前的选择没有关系,因为行为人是根据未来的净预期产出进行选择,过去的行为对行为人当前的计算没有影响。但是事实上人们通常将沉没成本作为选择特定行动方案的理由,因为人们有不使过去的投资白白浪费掉的心理,所以选择了沿着过去投资形成的路径继续下去的行动方案[22]。为维权已经支付的沉没成本往往被人们视为已经支付的金额加入损失计算之中,沉没成本越高,损失金额计算就越高,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在维权方面比较积极、已经开展较多工作的企业也往往是倾向于诉讼的企业。

④制衡成本。“贴牌产品”过多、专利申请数量不足、企业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的预警不够完善以及保护策略与手段不够充分、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失衡等因素常常被认为是导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主要诱因[23]。自主研发能力弱的企业在市场上常常容易遭受打压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企业缺乏进行反诉的资本。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产品是系统产品,最终产品是多种专利技术的组合,与对方的专利间是否存在互补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专利侵权诉讼收益,因为在专利权重叠交叉的技术领域,拥有专利权的企业就形成了一种 “相互套牢”(Mutual hold-up)[24]的局面:如果面临其它企业的诉讼威胁,它们就可以利用自己的有关专利进行反诉。拥有可制衡专利的双方往往会采用交叉许可、专利池等方式避免阻碍市场竞争行为的产生。专利布局代表着企业基于专利价值链密切协作的一组专利的战略性分布,反映了该企业在该技术领域内的竞争实力,规模化和多样化的专利布局可以降低企业被诉风险。

⑤国家支持情况。在诉讼发动机制方面,除了国家公诉的刑事案件外,各国诉讼制度所遵循的传统原则是“不告不理”,但是目前国家正越来越多地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预诉讼开展,尤其是当诉讼可能会涉及多个主体的利益或者诉讼结果可能波及多个主体的利益时。

从国家层面来看,专利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正逐渐上升。尽管缺乏能够证明专利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具体数据,但人们似乎都承认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某种积极的、双向的且互为加强的关系。“一旦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专利保护就能提高经济增长率”[25]。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后,专利问题更是从传统的私权范畴上升到了国家为主体的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把无形的专利保护与有形的贸易挂起钩来。

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重大的技术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尚未十分显著,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并不重要,更多的是强调技术的模仿与扩散,对于这些国家而言,将优先的资源过多地耗费在专利侵权诉讼上显得得不偿失。而对于经济发达国家而言,作为主要的技术成果生产国和出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对技术创新给予较高程度保护的同时,对面向海外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往往持积极态度,在资金、制度、舆论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在其他情况相同的场合下,良好的社会协助无疑会促使冲突主体借助于这种条件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相反,社会协助不够充分则可能使主体放弃某种诉讼行为。”以美国为例,根据商务部的测算数据,美国公司研发的知识产权在全球经济中对于推动美国繁荣和领导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占美国出口比例二分之一以上,促进了国家经济40%的增长率。专利侵权对于美国经济影响如此之大,是美国政府全力支持专利侵权诉讼尤其是对外专利侵权诉讼的重要推动因素。

3.2 诉讼收益预期

(1)侵权救济。

选择意味着获取机会的可能。这种机会就是所谓的诉讼收益。诉讼收益是影响诉讼行为的主要原因,直接强化或弱化着行为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意志。“对收益的良好预期,无疑会坚定主体实施诉讼行为的意志;不大的收益预期则阻滞着主体诉讼行为心理的形成[26]。”相对于诉讼成本,诉讼收益难以量化,而且在整个法律过程中,随着竞争形势改变、技术发展等因素呈动态变化。可以获得的侵权救济是企业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主要考虑的诉讼收益。

侵权经济救济主要是指诉讼裁判所确定能够实际执行的实体财产利益,既包括财产补偿或财产利益回复所得利益,又包括在罚金、违约金等其他惩罚性制裁措施中所得到的利益。不同国家的侵权经济救济不同。在美国,法院判定侵权后,专利权人可以获得的法律上的经济救济有损害赔偿 (根据不同情况,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用利润损失、确定的权利金或合理的权利金等方式计算)和律师费。对于恶意侵权人,法院还会判罚3~5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人们一般倾向于增加他们的回报和减少其代价[27],平衡“代价与回报”的关系是一种预期法则。因此,人们往往会选择可获得的经济救济更多的地方提起诉讼,从目前而言,这也就是在美国频频被诉的原因之一。

在经济救济之外,大多数国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还设立了临时性禁令制度,即在诉讼中由法庭下达的禁止被告进一步侵权的命令。法庭在下达临时性禁令时,一般要综合考虑请求方胜诉的可能性、是否存在不可挽救的损失、平衡对原被告的损害和考虑公众利益等等。禁令制度的存在,减少了专利权人的损失,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救济程度。政府的专利和反垄断政策,如“一次给付政策”和“自由放任政策”,同样也在限制企业所能够获得的诉讼收益,导致和解后竞争增加的政策将会导致诉讼收益减少,双方利益回报差距扩大[28]。

(2)诉讼收益预期的影响因素。

①诉讼动机。“诉讼主体的认知和需要是决定他们行为动机和目的的关键因素”[18],诉讼动机不同,其所期待的诉讼收益也有所区别。专利是异质性的,可以为公司提供不同层面的利益[29],防止拷贝,防止其他企业专利拦截,获得专利许可收益,加强自己谈判中的筹码,防止侵权案件发生,作为内部研发业绩的衡量指标,提高公司声誉等等[30]。因此专利侵权诉讼动机与企业战略有相当大的关系,如果某项专利对于专利权人(或利益相关人)而言,具有很强的战略利益,则该项专利就可以认为是公司竞争优势资产,专利权人会有较强的诉讼动机以发挥专利的隔离机制作用。专利侵权诉讼动机可以从公司经营定位角度进行衡量。专利管理型公司的经营定位是对受托他人的专利的管理,因此其利润完全来源于专利许可费,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几率较高,且和解可能性较大。专利研发许可型公司的经营定位是自己研发专利技术并授权许可使用,因此其利润也主要来源于专利许可费,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几率较高,且和解可能性较大。专利应用型公司的经营定位是使用自己研发或受让的专利占领市场,因此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多是为了维护竞争优势,只有在自己的利益受到足够挑战的时候且诉讼收益大于诉讼成本时才会发生,和解的可能性依据不同的诉讼目的有所差异。专利防御型企业的经营定位是借助业已申请的专利为自己的核心产品设置防火墙,一旦他人触及即提起诉讼以捍卫利益,因此专利侵权诉讼的几率较高,且和解可能性较小。企业可以通过分析本行业领域范围内是否存在上述企业来判断侵权诉讼发生的几率。

②涉诉专利的战略价值。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并非所有的专利产品都面临同样程度的专利侵权诉讼几率。相对于一些专利来说,另外一些专利由于服务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其意义超过了技术本身对企业的回报,是企业排他性利益和机会的来源,从而被企业隔离保护防止被竞争对手模仿。诉讼收益预期客观上与专利的战略价值密切相关,而专利战略价值核心在于其技术性、经济性。

专利影响力和技术生命周期是专利技术价值的重要衡量指标。专利影响力与其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企业维权动力、侵犯这些专利的企业遭受到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呈正相关关系。“技术维因素除了专利差距威胁、专利差异威胁和专利研发威胁之外,还包括技术自身发展的一些特性,如技术成熟度、技术复杂度、技术更新速度等。以技术成熟度为例,对于已经处于衰落阶段的特定技术,即使与竞争对手的专利差距很大,对组织利益也不会构成太致命的威胁[31]。”技术生命周期一般具有技术引进期、技术发展期、技术成熟期和技术淘汰期四个阶段,不同阶段专利侵权诉讼发生的可能性不同。

产品生命周期和专利产业化程度是专利经济价值的重要衡量指标。市场发展阶段的不同决定了该种专利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容积、企业实力竞争强弱等有所不同,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也不尽相同。从市场新兴阶段、市场成长阶段、市场成熟阶段到市场衰退阶段,专利侵权诉讼的几率是倒U型。“专利事件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追求市场利益,专利威胁的特点之一就是与市场利益直接相关。因此,产业市场状况也影响到组织外部专利威胁的大小。对于市场前景看好、有着巨额利润的产业,其竞争强度和专利威胁程度必然增加”[31]。因此专利侵权诉讼风险高的行业正是技术对企业发展起着主导作用、专利应用活跃的行业。台湾也是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重灾区,从台湾的案例可以看出,“涉及的产业及产品方面,多为高科技电子产业,在高科技电子产业中若粗略的区分为电脑、零组件、半导体、光电、通讯等五个大产业,则涉及的又多为台湾发展得较成熟的产业,在该产品中又以发展得较成熟之技术或产品为诉讼标的为多”[32]。

③权益变化状况。坎内曼、特维尔斯基等行为经济学家都对偏好的一些特征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人们常常对一个行为后果与某一参照点的相对差异很敏感,而对这一后果本身的绝对水平并不敏感;人们对损失的估价要比等量收益的估价高;人们的敏感性呈递减趋势,收入和损失的边际效用是它们规模的减函数。因此,权益损失或潜在损失越大,通过诉讼挽回的损失或可以避免的损失越多,实施诉讼行为的主观意愿就越强。一个新企业进入主流市场,造成原有市场领导者市场占有份额剧烈变动,并开始威胁原有市场领导者的市场主导地位,则很可能触发原有市场领导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有关研究表明,国外专利权人在我国企业“专利侵权”初期通常采取放任自由的策略,而当有关市场被国内企业培育出来,并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时 (如30%~40%),国外专利权人很可能会发动旨在收取专利费的专利侵权诉讼[32]。“在一定时间跨度内,当出口产品数量持续增长20%,容易引起贸易摩擦;而当出口产品数量持续增长50%,而产品价格(单价)下降30%时,贸易纠纷一触即发”[32]。在众所周知的DVD专利费事件中,国外专利权人发动专利攻击之前,利用中国DVD整机企业的大规模采购养育了其控制的零部件供应商,由于当时整机价格较高,国外权利人可以在零部件上赚取高额利润。等到2002年中国DVD企业的产量接近全球半数以上市场份额时,零部件上赚取的利润明显没有收取专利费来得更丰厚时,以日本企业为主的6C和3C开始“群起而攻之”,6C和3C的专利权人借此举打跨了中国2/3的DVD生产企业,并开始在中国、欧美市场上用价格低廉的DVD产品抢占中国品牌DVD原先拥有的市场。

④经验导向。根据行为经济学,对未来事件的准确判断需要行为人在已知事件发生的统计信息的基础上,再根据可得的特定环境下关于特定事件的信息调整基础概率,得到事件发生的判断概率。在利用信息对基础概率进行调整时,人们往往会基于代表性经验推断和现成启示经验,即已经掌握的一些事物代表性特征以及经历过或知晓的事件来作出判断。在2002年美国针对中国企业提起的8起知识产权诉讼中,国内参加应诉的企业少之又少,大多采取掉头就跑的策略。即使应诉,也很难坚持到底。中国企业的这种消极应战态度使得美国企业普遍认为和中国企业打官司胜诉率大,之后便有美国企业频频对中国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此外,同行被诉的情况往往也可以作为潜在被诉人经验导向的依据。通过对个别企业发动专利战,权利人可以震慑潜在被诉人,推动后者积极支付专利许可费;同样这也可以看作是专利权人发动一系列的专利攻击的前兆,很有可能下一个被诉者就是自己。例如MPEG-2专利池中的部分企业于2004年5月在德国法院对Sagem Societe d’Applications Generales d’Electricite et de Mecanique S.A.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对方为使用MPEG-2技术而支付专利使用费,该诉讼意在震慑欧盟相关企业,减少权利人索取专利费的成本,更加顺利地收取专利使用费,而此后仍然没有缴纳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公司随之也遭到了诉讼。因此,如果在某个行业内,相关专利权人对国外同行发动了专利攻击的话,那么很有可能诉讼会波及到国内企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为什么选择诉讼而非庭外和解,不确定性都是一个必要因素。不确定的情形下,对于可供选择的行为后果的发生几率,诉讼双方的期望概率是可能有偏差的[33]。信息的不对称性、随机性和模糊性是影响正确的决策和安排的关键。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事物本身的不确定和复杂多变,以及搜集、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和成本有限,企业难以获取全面完整的信息。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一方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一方则往往居于不利地位。有限片面的信息往往会导致预期出现偏差,掌握信息的全面程度对于潜在起诉人衡量专利侵权诉讼的成本收益以及胜诉可能性有很大的影响。不同信息分布状态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可能性不同[26],不对称信息会影响双方对诉讼利益的预期[34],诉讼概率随着信息非对称程度或者双方对审判结果预期差异程度增加而增加[11]。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不连续、呈动态变化的,随着诉讼行为的开展,信息不对称主要呈递减趋势。

4 结语

专利侵权诉讼的发生具有复杂的原因,整体是依托于成本大于收益的理论模型,但由于非理性因素的存在,不同的心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主体对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的预期,进而影响着专利侵权诉讼发生的可能性。本文借助于行为法经济学对专利侵权诉讼的诱因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如何有效地运用这些诱因开展专利侵权诉讼预警工作还需要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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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Act based on 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

Guo Qiujun,Zheng Youde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 430074,China)

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is a risk of the companies which have the technical products.However,owing to the specialty of patent right and the complexity of patent technology,many companies are in the passive state when be sued.This paper researches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caus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The paper expect to give the countries and enterprises the guidelines which are helpful to formulate the early warning strategy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early warning strategy of 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2011-01-05

郭湫君(1983-),女,河南商丘人,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企业预警管理。

F063.1

A

(责任编辑 刘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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