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与“逻辑”——对《逻辑哲学论》中“因果律”命题的解析

2011-12-10 09:46
关键词:逻辑推理理由逻辑

王 策

(西安邮电学院 人文社科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1)

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的代表作是《逻辑哲学论》,它是一部思想深刻、结构严密的形而上学著作。在该书中,他站在逻辑哲学的立场上对因果律(因果性,因果关系)给予了如下表述:“我们不能从现在的事件推导出将来的事件,相信因果关系是迷信”[1]65;“因果律不是规律而是规律的一种形式”[1]97;“‘因果律’是一个通名。正如在力学中有一些‘极小原理’,如最小作用律,在物理学中也有一些因果律,即具有因果形式的规律。”[1]97在西方哲学史上,因果问题十分复杂,但维特根斯坦只用寥寥数语便道破了逻辑与因果律之间所深深隐藏着的玄机。本文站在逻辑哲学的立场上,试图对“因果律”给予逻辑意义的分析,以回应维氏上述三个命题所蕴涵的微言大义。

一、“因果律”的哲学实质

因果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其自身概念的界定远未达成理解上的一致。哲学史上,由于各不相同的哲学态度和知识取向,哲学家对因果概念的分析方式和结果从来都存在着巨大差异。前希腊时期的赫拉克利特把那个抽象的理性原则“逻格斯”看成世界的原因,但他对因果性本身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表述;第一个严正意义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根据形而上学的内在使命区分了“四因”,并把对原因的探索当成对事物终极本性之追问;中世纪宗教哲学在因果问题上大概还在延续着亚里士多德的基本观念,神学家把因果表述与逻辑表述形式混同在一起,并把世界的最终原因归于上帝;在近代科学和哲学那里,伽利略和牛顿把因果概念从形而上学里分离出来,并从机械力学方面赋予因果关系以严格的决定论色彩;同代的休谟倒是个例外,他并没有否认因果性,而是对因果关系之必然性进行猛烈地批判,从而触动了近代关于知识来源的根基;休谟的批判使康德为之震惊,康德的哲学使命乃要为知识奠定牢不可破的形而上学基础,因此他另辟其径,在先天综合判断的框架中重新对因果性确立了知性范畴的地位,并继续延伸和夯实着近代性的尺度;20世纪初,新物理学的代表量子力学横空出世,因其电子动量与位置不可同时测量之缘由,便得出原因与结果之间只有概率统计意义的结论,因果性本身所蕴含的可预言性就这样被科学家抛弃了。

由于因果问题是哲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历史上的每一次哲学转换都必须首先对因果问题本身给予重新定位。哲学史中对因果性各种涵义的探讨,从哲学分期上可分为:前希腊时期、古希腊时期、中世纪、知性上升和成熟的近代、知性延续和继续扩张的现代共5个时期(也许这种划分还不够准确)。下面我将对因果性本身给予其逻辑哲学(Philosophy of Logic,即关于逻辑本性的哲学表述,而非逻辑和哲学或哲学逻辑)的分析,从而撇开上述5种区分的限制。

(一)“因果推理”的性质及“判断”

首先,因果关系的外在形式表现为事物或概念间的一种连结关系,从原因到结果的过程,人们通常称之为因果推理。于是,从推理的逻辑本性入手,辨别纯粹逻辑推理与因果推理的区别与联系,就成为澄清因果性的有效方法。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形式逻辑中对“推理”给予了界定,认为推理是一种间接的认识,是经由可见的事物推知不可见者的思维形式。他把人类思维形式的晋升次序分为:概念、判断和推理。概念是对一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表达;判断涉及到两个概念之间相互肯定或否定的关系;推理涉及到三项,包括逻辑主词、逻辑谓词以及连结主谓词之间的逻辑中项。但佛教逻辑(印度的逻辑“因明学”)认为,这三者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判断,它们分别代表着判断类型的不同形式。应当注意,佛教逻辑所谓的判断概念不同于西方逻辑,它的原始意义是“决定”,是一判决,一判断,一意志行为。具体说来,它是关于两事物同一化的主体性决定,以从中区分出差异来。判断分为两种,一是直接判断,如概念就是此种判断形式,它是连接感性内容与知性规则的思想行动;二是间接判断,即所谓推理,亦称为推理的判断,主体意志从推理中对一物有所断定。在概念判断中(或称之为感觉判断,感觉综合,即从分散的知觉事实集结成某个概念的思维过程),人们通过概念A这个符号去认识具有那个符号的对象X,而在推理判断中,则依据两个符号A和B来确定对象X。在纯粹逻辑推理过程中,由于不涉及任何经验事实,符号A与B体现为理由与结论的关系,而非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当A被认识后,B就必然随后而被认识,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不同,前者相当于小前提与结论的结合,后者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大前提。举例说,三段论的典型推理形式是:从大前提“凡人皆有死”和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推知“苏格拉底有死”。在上述所谓A与B之间的判断推理中,A概念综合了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和结论“苏格拉底有死”,B概念代表“凡人皆有死”。那么,A和B之间的判断推理就表述为“此为人,以有死故”。在这里,A代表的是“人”的概念,B代表的是“死”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一个事物,后者指称该事物的某种本质属性,A与B两个符号的结合则共同来认识那个永远隐藏着的X,X代表的是那个具有“死”属性的抽象意义的“人”,亦即X是一个实体。

上面的陈述是我对佛教逻辑关于“推理的判断”理论的简单总结(佛教称之为“比量”)。相比于亚里士多德,佛教逻辑出于不同的哲学表述形式,把判断与推理二者没有截然分离开来,而是把人们对实体的把握方式称之为“判断推理”,即所谓的比量。由于这种形式的判断只由两个概念构成,二者是理由和结论的关系,并且前者的陈述是后者陈述的必然基础。即是说,B所指称的“死”概念只是A指称的“人”概念的必然属性,故A与B具有必然的联系。相应地,原因与结果之关系虽以经验为基础,但其形式仍体现为两个对象或两个概念间的连结关系,而丝毫没有隐含亚里士多德意义上推理形式所涉及的三项,即三个概念。因此,因果关系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判断,但其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推理,所以运用佛教逻辑中的“判断推理”概念来解析因果性本身,才能比较方便地澄清它的逻辑哲学意义。

判断推理与因果推理虽然都表现为两个概念间的连结关系,但二者在根本上还不是一回事。判断推理处理的是一个事物,它关涉到对抽象实体的认识。“一个比量(判断推理)的主体相当于亚里士多德的小词,从本体论角度看,作为最终的主体,则相当于他的实体或第一本质。它只是主词,而绝不会表象为对别的任何东西的谓词。它处于一切称谓活动或显或隐的底层。”[2]271“比量的主体代表一种负载层,一种基础在实在,它上边被移植了相应谓词的概念,而这被显示为由直接现知者(知觉判断——笔者加)与非现知(推知、比知)者所构成。”[2]270所以,一切判断推理的形式都基于某种实体与属性的关系,它是人们知性的一种构造,但并不代表最终的实在,并且作为逻辑推理中的理由与结论之关系是必然的。最为关键的是,判断推理虽然是两个概念间必然的连结关系,但这两个概念所涉及的是同一对象,同一实体,因而判断推理的形式是基于同一关系而成立的。从逻辑哲学讲,同一性是当主词自身自主作演绎时,推演一谓词的理由。即当谓词属于主词的一部分时,可以推论出该谓词的理由。因此,纯粹逻辑意义上的判断推理涉及到的那个实在就是同一性的体现。“比量不过是表明两事实之间的相互必然关系而这必然性又指向客观实在之点。”[2]285对此,用康德的话来说,判断推理就属于一种分析判断,谓词不依靠事实就能从主词分析而出,因而两个概念之间具有必然性。

就处理两个概念之间的连结关系而言,因果关系在形式上等同于判断推理。但是,因果判断是一种经验性判断,这种判断涉及的是两个事物及其对应的两个概念间的连结关系。一切经验性的存在物都是依赖性的存在,一个事实依赖于另一个事实的存在方式有两种,要么其中一个是另一个的部分,要么是其结果,此外再没有第三种可能性。依据这个原则,就存在两种推理类型,一是基于同一性的,一是基于非同一性的,而因果推理就属于后者。在因果性概念中,每一“结果”都肯定了那个作为“原因”的前提的存在“因”的存在可以从“果”中推论出来;但反过来说,从原因中绝不能必然地断定结果。出于因果概念表述两个事物之间的连结关系,它们不能对应同一个客观所指,所以原因并不必然地包含着结果。因此,形而上学意义的非同一性概念(差异性)是因果性(因果律)存在的逻辑哲学前提。

(二)因果关系与经验

因果性概念既然不具有同一性的形而上学基础,那么它便是实际经验的事情,它处理的是事物或概念间的差异性关系。譬如,根据千百年的观察经验,人们可以判断“如果有烟,那么必然有火”。“烟”与“火”属于两种不同的事物,二者又是各自独立的概念,但作为因果推理之原因的“烟”与作为结果的“火”是依据怎样的形式被联系起来呢?康德按照知性判断力的综合作用对原因概念与结果概念之关系进行了分析,他说:“理性只有在它以往结合过的地方才能分解。不过,一种情况下谓词是主词的一部分并且似乎由分析而从中抽象出来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谓词则并非主词之一部分,而只能附到主词上去,从而只有经验才可以发现它。”[3]15康德所谓的理性就是因果性原则,因果性原则具有先天必然性,因而“有烟则有火”在陈述上是必然的。当然,休谟又要作出反对,认为这“烟”与“火”的联系是偶然的。我认为,休谟的反对意见不够完满,因为他的分析始终遭致那种纯粹经验因素的限制。在关于“烟”与“火”之关系的实际观察经验中,人们往往看到的只是“火”生“烟”,唯有“火”的现实存在才能够导致“烟”的存在,所以“有火则有烟”与“有烟则有火”这两种推理都是有效的。尽管两个事物最初都来源于经验,但“有烟则有火”的陈述则完全是形式上的,这个形式就是康德所谓统摄经验的因果性原则。应该注意,作为知性原则的因果律是先天必然的,但以因果律统摄经验实在而形成的命题陈述则不具有必然性。然而,人类思维只要涉及到推理本身,无论是那种形式,它都具有必然性,因果推理当然也不例外。休谟把推理说成是一种习惯性联想,但他却没有说明构成这种联想的具体规则是什么。从哲学上讲,一谈到“联想”概念,总意味着有一种思维原则隐藏在里面起作用。更何况,因果推理是一种事物或概念间的连结关系,“关系”概念本身是不能被经验到的,它是一个无形的但又实实在在起作用的纽带,是一种“潜存”(区别于“实存”),这个纽带只能是那种知性的连结能力。

然而,并非一切符合那种既非基于同一性关系,又有知性能力参与的两种事物或概念间的结合就表现为因果关系。实际上,存在着大量无矛盾的经验事实之间固有的确定性关系,但它们不能归结为因果关系,也不能归结为基于同一性的判断推理。如,月亮在地平线上出现了一半,人们就会“推知”到有另一半被遮盖了。但不能说显露的半月是被遮盖之半月的原因,更不能说前者导致了后者。两半月之间虽然能够被必然性地“推知”,由于对象只是同一个物,它又被“月亮”概念单独地指称,所以它们之间并不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单一的事物或现象并不具有知性范畴意义的因果性。但此处的“推知”不是基于同一性的,由于在对两半月的描述中,“显露”与“遮盖”并不是月亮这一实体的固有属性。基于同一性的实体当然不含时间的属性(历时性),故因果关系成立的又一个前提在于两个经验事实的历时性存在,因为人类意识中只要存在两个以上的经验事实并以因果原则相连结,它们之间必然体现为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因果性建立在非同一性(差异性)与历时性基础之上,非同一性意味着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经验事物的判断,历时性意味着知性因果律实现的前提条件。因此,依据逻辑分析,只有当因果关系被五种有着连续性的经验事实(知觉判断)及推理出来的事实所证实时,它的具体形式才能够为人所理解。举例说明,这五种:1)如果“烟”未被经验到,则“火”不能被推知出来;2)“烟”被经验到了,当它的因——;3)“火”也曾被经验到;4)“烟”没有被经验到,在当——;5)它的原因“火”并未被经验时。就其中的果而言,有两种(即1和4)不能被经验到以及一种能被经验到(即2);就其原因来说,有一种能被经验到(即3)和一种不能被经验到(即5)。根据这种逻辑分析,可以看出,那构成因果关系的经验事实本身,人们通过知觉判断去认识;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只有在推理判断中才能获得。因果性本身不能经由感官而进入头脑,它是人类知性的构造物。所以说,因果推理虽然在表面上非常相像于逻辑推理,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同一性与非同一性(差异性)、经验与非经验、同时性与历时性;其联系在于,逻辑推理是对观察到的因果系列的演绎性表述,人们思想中的推理活动半是因果性的,而相应的判断在无法直接感知的那部分则是推理性的。之所以说半是,由于逻辑推理的形式如果不借助于经验,它本身就无法显示出来,因而就不能为人所觉知。也许正出于这个原因,因果律被当成是人类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之一。佛学中的逻辑研究结果就是:“矛盾律、同一律、因果律是知性开始搜集经验之前要用来装备自己的三件武器”。[2]303

二、“逻辑推理”与“因果律”

逻辑推理与因果律之区别,根本上基于同一性与差异性的内在分延。逻辑推理体现为理由和结论的关系,而非原因和结果之关系。因此,辨明“理由”与“原因”的本质区分,遂为澄清因果关系的又一关键。

(一)“原因”与“理由”

哲学主题之一,就是解释世界。一个特殊的事实,当它的原因被找到时,通常认为它是被解释了。如果它的原因尚未弄清,它就是一个未被解释的事情。但是,原因只适用于有限的事实,却无法解释无限之物。如果整个世界有一个原因,或者存在一个类似上帝的“第一因”,它不是任何在前原因的结果,或者这个原因是又一个在前原因的结果,如此向上回溯,原因链条会延伸为无穷的系列。如果是后者,那么就不可能有一个终极的解释;但如果存在一个第一因,那么这个第一因本身就是一个未被解释的事实。如果解释一个事实就是给出它的原因,那么,所谓第一因就是未被解释和不能说明的假设,因为人们无法给它找到一个在前的原因。所以,用一个自身还未被解释的终极原因来解释世界整体是不成功的。

如此一来,因果性是一个只能够解释特殊事物(有限事物),但不能解释世界整体(无限事物)的原则。对于无限来说,它只是思想或逻辑上的无限,根本不可能有经验事实上的无限;所以作为无限之物的世界整体,它只能存在于纯粹思想或纯粹逻辑中。然而,人总有一种对世界整体寻求解释的内在冲的,以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对世界合理性之解释必须放弃因果原则,另谋新路。这条路就是,世界存在的基本原则并不是引起世界这个结果的原因,而是推导出世界整体这个无限之物的逻辑结论和理由,是寻求世界整体性存在的“理”,而不是它的“因”。即是说,对无限的探索,对思想本身的追问,应归之于逻辑推理而非因果关系。因此,一种真正要解释世界的哲学必须把理由而不是原因作为其第一原则,从这个基本理由出发,它将把世界整体作为一个逻辑“结论”,而不是作为一个“结果”推论出来。正因为这样,亚里士多德曾说,世界的第一原则并不是从时间上在世界之先,即不是因与果的关系,而是逻辑在先,是一个逻辑前提先于它的结论。

探索事物的原因,是因果推理的任务;而追寻存在的理由,乃逻辑推理之本质。原因是一个东西,是经验性的事物,它是特殊的、个别的,并存在于时空当中。如“此有烟,以有火故”,火是烟的原因,且是一个经验事实。但在逻辑推理中,理由本身并不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不是时空中的经验之物。如柏拉图所说,一切事物的理由是“善”,那么每个东西之所以是其所是,因为它符合着“善”。从这个观点看,“善”不是一个物,个别之物无疑是善的,但善本身却不是那个具体的叫做善的东西。再譬如,一个三角形所以是等角的,由于它是等边的,但等边性并不是离开三角形而独立存在的一个经验物。每一个经验之物都存在于时间或空间中,但作为理由的“善”、“等边性”却超越了时空。于是,与原因极为不同,一个理由不是一个本身能够独立存在的东西,它是一个抽象,表现为诸多事物的共相。理由存在于思想中,是思想依靠推理寻求共相的过程。如三段论“凡人皆有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是有死的”,“死”概念乃人之“共相”,思想经由中介陈述“苏格拉底是人”,给作为个别物的“苏格拉底”找到了“死”这个“共相”。

逻辑推理是探索事物之理由的思想运动,理由就是事物的共相,这是与因果推理过程中“原因”概念有本质区别。这样以来,人类对于世界整体的解释,则是寻求世界存在的第一理由,而不是第一原因。如前所述,对事物的原因的探求具有无限上溯的缺憾,世界的第一原因只是一个未经解释的假设而已,所以这并不能解释世界,因为不存在原因与它的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但是,如果世界存在的第一原则是一个理由,且人们能够揭示出世界是它的必然结论,这样的解释则非常完满,因为理由和它的结论存在着逻辑的必然联系。既然原因是一经验之物,不存在第一原因,那么第一理由究竟为何物呢?为了避免出现像追寻“原因”那样的无穷上溯,解释世界的第一理由只能被规定为一个自我解释的原则。由于自我解释原则截止了向更高理由之追问,所以它不但是纯粹理由本身,而且是一个思想实体,它在自身之中,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被规定。譬如,按照西方人的传统观念,上帝创造了世界和人类;那么上帝是谁呢,它又是怎么来的呢?上帝说:“我是自有永有(I AM WHO I AM)”。再譬如,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人们之所以能够用语言认识和表达世界,乃在于语言与世界具有共同的逻辑形式。那么,逻辑形式从何而来?应该说,它既不来自经验世界,也不出自命题语言,它也是个“自有永有”,故不能再被语言表达。无论是“上帝”还是“逻辑形式”,它都是不被规定的,而是独立自由的,二者在逻辑上是等价的,表现为绝对真理。所以,第一理由就是自身的理由,它最终表现为真理,并成为自由。相反,作为经验事实的原因无法充当某种最高原则,原因概念不能自我解释,所以它是不自由的,而体现为“他由”。这是逻辑推理与因果原则的本质区分。

(二)“理由”与“原因”混淆的历史脉络

逻辑推理与因果律虽然有着“理由”与“原因”的深刻区分,但二者在古希腊时期似乎就被混淆在一起。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讨论的是第一哲学,第一哲学是第一智慧的完美形式,它追求事物的根本原因,事物的第一因。“第一因”(archê)在前希腊时期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德那里已经出现,它指事物的源始根基和起点,由此引申出“终极原理”、“不朽”、“无限”等意思。追究事物的原因和原理,就隐含着要预知事物和预先把握事物的愿望。因此,如同archê总是与 logos和 nous有关一样,“原因”和“原理”总会趋向逻辑和必然性。Logos和nous分别派生出“逻辑”与“理性”,这两个概念后来在西方思想中互相缠绕,密不可分,是因为离开理性逻辑就无法理解和表达。如果,有关原因的知识隐含在本身的逻辑推理之必然性中,那么“原因”、“第一因”、“终极原理”、“根据”等实际上都基于理性,而“理性”(rational)与“理由”(reason)在概念上密切相关,在西方语言中,二者共享同一个词根。譬如,柏拉图的“理念”,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还有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形式”,也许继承了logos和nous的源始意义。因此,西方哲学和科学的基本特点就是有概念形成命题,经过逻辑推理形成思想体系或知识体系。概念离不开理性,命题由“理由”或“原因”经推导得出。在推理过程中,理性既给予“理由”(或称为“根据”),又进行推理。理性本身遂成为哲学和科学的根本,也是追问世界之“理由”或“原因”的根本。希腊时期的哲学家在源始的形而上学意义上把“原因”或“第一原因”理解成追问事物存在之理由,但到后来尤其是近代理性时期,“原因”和“理由”却被混在一起使用。出现这种混淆,乃由于古希腊哲学家在术语上对“原因”和“理由”没加区分,相反,这种区分是在近代以来对理性本身的反思中完成的。

西方哲学史上,对因果律与逻辑之关系进行反思的过程始于休谟,它认为因果推理是存在和现实的,但它是经验性的,缺乏逻辑必然性;继而是康德,认为因果律属于知性先天范畴,具有必然性;再是逻辑经验主义哲学家,诸如罗素、卡尔纳普、石里克等人,认为因果律具有经验性内容,同时有逻辑性形式的外衣;再就是维持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对因果律那寥寥数语的点睛之笔,通过整个文章的分析,终于理解了维氏如下命题的微言大义:

5,1361 我们不能从现在的事件推导出将来的事件,相信因果关系是迷信。[4]65

6,32 因果律不是规律而是规律的一种形式。[4]97

6,321 “因果律”是一个通名。正如在力学中有一些“极小原理”,如最小作用律,在物理学中也有一些因果律,即具有因果形式的规律。[4]97

[1]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舍尔巴茨基.佛教逻辑[M].宋立道,舒晓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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