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金雁
(云南大学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先秦两汉时期儒家的贫富观及贫富调整思想
钟金雁
(云南大学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先秦两汉时期的儒家不反对求财致富,但强调获得财富应遵守“道义”原则。指出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基本制度设计违反“道义”,造成“重税、兼并”,从而使特权、垄断盛行,侵蚀人们的劳动所得,应根据“道义”原则建立相应的财富约束与调整机制,从基本制度设计上竭力防止和避免贫富分化。
先秦两汉;儒家;贫富调整
先秦两汉时期是我国古代土地制度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上古“井田”制崩溃,土地私有制确立造成激烈的财富分化。作为封建统治思想来源的儒家对此不能不有所关注。儒家思想如何看待贫富,怎样调整贫富分化成为先秦两汉儒家 (后文略称为儒家)思考的主要问题,其中颇有可采的精神及观念。
尽管“子罕言利,与命与仁”[1](P1938),但由于贫富问题牵涉儒家所倡导的“仁政”、“道义”理想,儒家有其对贫富的基本看法:
如何看待富贵,儒家虽以仁义为人生价值的终极目的,但并非绝对否定财富,并充分认识财富的重要意义,肯定个人对财富追求的必要性、正当性。孔子言: “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2](P48)司马迁指出求富是人们劳动的动机和目的:“贤人深谋于廊庙,论议朝廷,守信死节隐居岩穴之士设为名高者安归乎?归于富厚也。……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3](P3271)”荀子认为财富为生存所需,追求物质是必要的:“贵为天子而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4](P45);人欲不可灭,不该横加指责:“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既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4](P40)”
因此,儒家从个人需要出发,提倡凭借个人能力积极赢取财富,否定死守贫困,无所作为。孔子所谓 “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2]《论语全译·泰伯》(P59)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司马迁反对空谈仁义,以贫为荣:“若至家贫亲老,妻子软弱,岁时无以祭祀进醵,饮食被服不足以自通,如此不惭耻,则无所比矣……无岩处奇士之行,而长贫贱,好语仁义,亦足羞也。”[3](P3272)
从社会层面,儒家也很重视社会生产、财富创造,孔子谈论社会发展,把财富生产放在先,把文化教育置诸于后,先富后教: “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2](P103)《论语全译·子路》。”司马迁指出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故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礼生于有而废于无。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人富而仁义附焉。”[3](P3255~3256)富并不可憎,求富也并不可耻:“故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3](P3256)对人们追求财富的行为要顺应而不是遏制:“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3](P3253)”
儒家对待社会财富基本还是务实的唯物态度,强调国强民富,贫困并非儒家追求目的和理想。
儒家不反对求财求富,但反对把财富当做唯一的、终极追求。孔子言: “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2](P48)《论语全译·述而》指明“道义”才是人生追求的唯一的、终极的目标,即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5](P101)在贫富之间,把道义与否作为财富取舍的准则:“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 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2]《论语全译·里仁》(P22~23)“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2]《论语全译·述而》(P50)
孔子认为财富若无道义约束,社会将因求富而致乱:“好勇疾贫,乱也。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2]《论语全译·泰伯》(P58)孟子更认为财富若丧失道义的内涵则于事无补,有害无益: “今之事君者,皆曰:‘我能为君辟土地,充府库。’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也。君不乡道、不志于仁,而求富之,是富桀也。[2]《孟子·告子章句下》(P218)”司马迁也认为国家、社会仅以利益或物质财富为目标,并不能和谐:“太史公曰:余读《孟子书》,至梁惠王问‘何以利吾国’,未尝不废书而叹也。曰:嗟乎,利诚乱之始也。……故曰‘放于利而行,多怨’。自天子至于庶人,好利之弊何以异哉。”[6](P2343)
藉此,儒家认为追求财富须守道义准则,如上所述儒家确实不以“贫穷为荣”,但也“不以贫穷为耻”,更“不以富贵为荣”,儒家以道义为准绳强调对待贫富要能不为外物所拘,超然物外,心态平和:“君子贫穷而志广,隆仁也,富贵而体恭,杀势也。”[4]《荀子·修身篇第二》(P20)做到 “贫而乐,富而好 礼 ”[2]《论语全译·学而》(P5)“贫 而 无 怨, 富 而 无骄”[2]《论语全译·宪问》(P112)。
贫富差距如何产生,儒家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个人能力的差异;国家制度的影响。
儒家认为社会财富源于生产劳动,因此,从个人因素出发,认为贫富分化直接受个人劳动能力差异的影响。
孔子总是把财富与才干相联系,认为个人笃信好学、真才实干,在有道之邦必能赢得地位和财富:“笃信好学,守死善道。……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 邦 无 道,富 且 贵 焉,耻 也。”[2]《论语全译·泰伯》(P59)“君子谋道不谋食。耕也,馁在其中矣;学也,禄在其中矣。君子忧道不忧贫。”[2]《论语全译·卫灵公》(P131)孟子认为个人地位财富必须与其素质能力相适宜,否则小人得势,不利于国家发展: “为贫者,辞尊居卑,辞富居贫。辞尊居卑,辞富居贫,恶乎宜乎?抱关击柝。孔子尝为委吏矣,曰: ‘会计当而已矣。’尝为乘田矣,曰: ‘牛羊茁壮,长而已矣。’位卑而言高,罪也。立乎人之本朝而道不行,耻也。”[2]《孟子·告子章句上》(P204)荀子更主张以能力为准差别化分配财富: “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3](P45)司马迁鲜明指出农工商虞四业都是财富之源,财富分化主要因能力差异: “(农工商虞)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3](P3255)
儒家从国家社会角度分析贫富分化的制度性原因,考察赋税和土地制度,论述了重税和土地兼并对民众财富的侵夺,视为贫富分化的根本因素。
首先,赋税制度。儒家认为社会财富在一定时期是常数,国家和个人共同分配这些财富,故国家赋税对个人财富有着重要的影响。荀子言:“上好攻取功则国贫,上好利则国贫,……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故田野县鄙者,财之本也;垣窌仓廪者财之末也。百姓时和事业得叙者,货之源也;等赋府库者,货之流也。故明主必謹养其和,节其流,开其源而时斟酌焉……如是则上下俱富,交无所藏之,是知国计之极也。”[4]《荀子·富国篇第十》(P152)赋税太重造成个人的贫困:“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茍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2]《论语全译·颜渊》(P97)孟子也认为税重侵夺民众的劳动所得,是人们维持生活、发展生产的障碍:“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2]《孟子·尽心章句下》(P256)董仲舒也认为国家求利太甚,赋税无度,掠夺民脂民膏,必然造成社会动荡:“赋敛亡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群盗并起。”[7](P2510~1511)
其次,是土地制度。土地制度对财富的影响,孟子论述最为充分,其“恒产论”敏锐地指出土地分配不均直接导致贫富分化:“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2]《孟子·滕文公章句上》(P85~86)董仲舒也认识到土地兼并是社会贫富分化首因:“(士大夫)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寖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7](P2520~2521)
简言之,儒家认为个人能力和国家制度都是贫富分化的影响因素,但主要还在制度层面,赋税、土地买卖的厚敛、兼并违背道义,是造成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
“道义”与否是儒家评价人及制度的标尺,董仲舒所谓:“夫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而大无义者,虽富莫能自存”[8](P55)。故此儒家形成了以道义为中心的贫富调整思想。
“道义”即“合乎规律、合乎仁义”,财富的创造和分配要贯彻“道义”的宗旨,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第一,儒家对财富的分配首先是以均平为目的,均平才能保证“老有所养、幼有所依”,才与儒家“仁者,爱人”的“仁义”的价值追求相一致,故提倡均平相安。孔子提出著名的“均无贫”理论[2]《论语全译·季氏》(P135); 孟子的 “恒产论”及 “公田制”主张体现的都是均平原则;董仲舒把均平原则深为阐发,希望藉此调整财富分配,避免贫富过当,保持贫富中度:“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众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9](P47)
第二,儒家鼓励按劳分配为主要的分配手段,反对靠垄断和特权谋求财富。孔子所谓“敬其事而后其食”[2]《论语全译·卫灵公》(P132); 荀子所倡 “计利而蓄民,度人力而授事,使民必胜事,事必出利,利足以生民,皆使衣食百用出入相揜,必时藏余,谓之称数……故曰: ‘朝无幸位,民无幸生。’”[4]《荀子·富国篇第十》(P136)认为有道德能力的人富裕将带动社会的富足和进步:“古所谓士仕者,厚敦者也,合群者也,乐富贵者也,乐分施者也,远罪过者也,务事理者也,羞独富者也。”[4]《荀子·非十二子篇第六》(P67)指出财富按劳分配,合乎“礼仪”,人民各尽所能,各有所得,不会带来仇富问题:“故仁者在上则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故或禄天下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抱关、击缶而不以为寡。”[4](P45)孟子和董仲舒都旗帜鲜明地反对垄断和特权干扰生产和财富分配。
儒家认为厚敛、兼并违反“道义”,是贫富分化的制度性因素,故从社会角度提出一系列制度层面的干预、调整手段。第一,轻徭薄赋的赋税政策。儒家都反对横征暴敛:孔门弟子曾讨论减税问题:“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 ‘百姓足,君孰与不足? 百 姓 不 足,君 孰 与 足?’”[2]《论语全译·颜渊》(P94);孟子也抨击厚税敛,主张“取于民有制”[5]《孟子·滕文公章句上》(P82),倡导轻税,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5]《孟子·梁惠王章句上》(P7)”;荀子“以政裕民”的核心也在轻税: “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交;夫是之谓以政裕民”[4]《荀子·国富篇第十》(P136); 董仲舒倡导轻税以促进社会稳定:“五帝三王之治,天下不敢有君。民之心什一而税,教以爱,使以忠,敬长老,亲亲而尊尊,不夺民时,使民不过岁三日。民家给人足,无怨望忿怒之患,强弱之难,无馋贼妒疾之人。民修德而美好,被发衔哺而游,不慕富贵,耻恶不犯……”。[10](P25)
第二,为民制产,打击兼并的土地制度。强调为民制产,抑制兼并,保护民众的土地产权。孟子的“恒产论”要求国家从制度上保护小农拥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以保障民众能够维持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5]《孟子·梁惠王章句上》(P17~18); 董仲舒更是明确反对特权阶层兼并贫弱:“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7](P2520~2521)
第三,扶弱济贫的社会保障措施。孔子强调财富再分配 “周急不继富”[2]《论语全译·雍也》(P38),个人或社会要救济贫弱: “博施于民而能济众[2]《论语全译·雍也》(P45)”;孟子认为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5]《孟子·梁惠王章句下》(P26)
从个人的角度,儒家认为财富分化和个人贤愚紧密联系,合理的社会制度不会造成能者贫,庸者富的现实,司马迁所推崇的致富典范都是凭能力富裕,如白圭: “乐观时变……能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与用事僮仆同苦乐,趋时若猛兽挚鸟之发。故曰:‘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强不能有所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盖天下言治生祖白圭。白圭其有所试矣,能试有所长,非苟而已也[3](P3258~3259)”,标榜他们赢得财富的基础是勤劳节俭、智勇仁强等品质。因此儒家强调个人积极学习,改善自身素质来寻求财富:“'我欲贱而贵,愚而智,贫而富,可乎?曰: ‘其唯学乎。……乡也,胥靡之人,俄而治天下之大器举在此,岂不贫而富哉?’”[4]《荀子·效儒篇第八》(P88)
同时,儒家进一步强调,在社会制度不合理的状况下,个人要努力践行“以义取利”的道德准则,在财富获得上“遵纪守法、安贫乐道”,在求财致富中保持操守。荀子所言:“富则施广,贫则节用,可贵可贱,可富可贫也,可杀而不可使为奸也。”[4]《荀子·仲尼弟子第七》(P75)董仲舒所倡: “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7](P2524)。司马迁所指:“今治生不待危身取给,则贤人勉焉。是故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最下。”[3](P3272)
总之,儒家贫富调整思想从其基本原则、主要手段、具体方法上都贯穿了“道义”的要求,与其贫富分化原因彼此呼应,相互统一。
儒家对待财富并非完全“超然物外”,基本还是唯物的态度,不反对求财致富,但弘扬财富创造与分配应遵守“道义”原则,据“道义”建立财富约束与调整机制。指出贫富分化的根本因素是国家基本制度违反“道义”,使厚敛兼并盛行。按劳分配合乎“道义”,尽管因个人能力的差异会造成人们之间的贫富差别,然不阻碍共同富裕和社会发展,可以鼓励,求能守法是个人平衡贫富的基本途径。垄断和特权违背“道义”,势必造成贫富分化,应从基本制度设计上竭力防止和避免。
[1]史记·孔子世家卷47[M].北京:中华书局,1983-11.
[2]阎韬,马智强.论语全译·述而[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3]史记·货殖列传卷 129[M].北京:中华书局,1983.
[4]荀子·荣辱篇第四 [M].安继民译.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
[5]孟子·滕文公章句下 [M].杨伯峻,杨逢彬译.济南:岳麓书社,2000.
[6]史记·孟子荀卿列传第十四卷74[M].北京:中华书局,1983.
[7]汉书·董仲舒传 [M].北京:中华书局,1962,(56).
[8]董仲舒.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第三十一 [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9,(9).
[9]董仲舒.春秋繁露·度制第二十七 [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9,(8).
[10]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第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9,(4).
Abstract:The Confucians in the Pre-Qin period and the Han period did not oppose the pursuit of wealth based on justice.They pointed out that the institutional weakness then was the root cause and justice could not be obtained due to privilege and monopoly.They advocated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for a fair share of wealth by establishing some mechanism or system for controlling the accumulation of wealth.
Key words:the Pre-Qin period and the Han period;Confucian;fair share of wealth
(责任编辑 王东昕)
The Confucian Concept on Poverty and Wealth and its Justice in the Pre-Qin Period and the Han Period
ZHONG Jin-yan
(School of Humanities,Yunnan University,Kunming 650091,China)
K23
A
1672-867X(2011)01-0129-04
2010-05-25
钟金雁 (1973-),女,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讲师,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专门史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