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桥贵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031)
高品位宗教文化旅游的开展,将进一步推动宗教自身的改革,促使宗教团体改善自身形象,提高神职人员和教徒的文化素养,更好地弘扬传统宗教文化的精华,改变宗教旅游就是“烧香拜佛”的肤浅认识,使宗教旅游开发走出“造寺—修庙—收费”的模式,发挥宗教净化人心灵、规范人行为、提升人境界的积极作用。大力倡导文明、健康、和谐的现代宗教旅游,能够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途径。
宗教与旅游的天然密切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我们不从理论上进行研究,它们照样自然联姻。由于宗教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再加上旅游的市场化运作、商业化经营,放任自流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从理论上高度重视,对宗教旅游的本质、特征、规律、类型等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思路,发挥其优势,改造其弊端,积极引导宗教旅游沿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协调、相和谐的正确轨道健康发展。我们提出的宗教文化旅游开发思路对云南省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引导优秀宗教文化与健康旅游活动良性互动
宗教与旅游自古就有密切联系,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宗教朝圣是人类最古老的旅游形式之一,是现代各种旅游活动的雏形。对于古代社会大多数虔诚的宗教信徒来说,宗教旅游是他们唯一可能的旅游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宗教世俗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非宗教徒也加入了宗教旅游的行列。从宗教与旅游互动这一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宗教旅游经历了从“旅而不游”到旅、游并重的历史变迁,宗教旅游必将走上从“游而不教”到游、教并重的现代发展之路。而积极引导优秀宗教文化与健康旅游活动良性充分互动并且有机结合,是发展现代宗教旅游的根本保证。所谓“旅而不游”是指旅游者在强烈的宗教目的支配下,对旅途中的风光全然无动于衷,“虽有荣观,燕处超然”,全身心沉浸在宗教氛围中。
宗教观光旅游是“游而不教”的典型,游客在宗教圣地参观,看是看了塔寺碑林,听是听了梵呗道乐,拜是拜了佛祖菩萨,可是他们并没有深入领悟宗教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是指宗教的伦理和道德教化,这是宗教的传统强势功能。我们在开发宗教旅游中注意发挥宗教的道德教化作用,不是让游客去信教,而是让游客通过对宗教文化和历史的了解,通过对宗教仪式的观看和感受,得到警示或启发,从而加强自我修养,完善自身建设,提高精神境界。宗教休闲旅游、生态旅游、体验旅游就是寓“教”于游,“游教并重”的优秀宗教旅游项目,代表了宗教旅游的精华,符合宗教旅游发展的方向。
(二)促进旅游、宗教文化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
宗教目的是旅游的动力之一,宗教推动了旅游的步伐,旅游进一步推动宗教文化的交流和发展。必须大力提升宗教徒自身的人文素质和文化素质,很多地方寺院修建得金碧辉煌,但是却没有高水平僧人入住,对于烧香拜佛的游客来说,确实“硬件有余””,是一个好地方;但是对于发展高品味宗教旅游来说,显然“软件不足”,使人空留遗憾。佛教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不能以世俗法则来证明其成功。发展宗教旅游,寺院建设是基础工作,僧团和道风建设才是关键。一个寺院,不是因为它建有多少高塔大殿而是因为它拥有高僧大德才能真正声名远扬。只有高水平、高素质的僧团才能推动佛教文化中的精华与现代社会的发展相结合,并将佛法精华深入浅出的讲解给大众。发展新型现代宗教旅游,离不开高水平、高素质的僧团。应该以发展文明、健康、和谐的宗教文化旅游为契机,推动宗教自身的改革,尤其是推动宗教培养一支真正高水平的僧团队伍,切实革除宗教内部存在的一些影响自身发展、影响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不良因素。从而更好的开展包括旅游在内的各项活动、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我们应该以对人的心灵有所启迪、健康有所促进、社会有所助益、生态有所保护的原则,积极倡导和发展健康、文明、和谐的新型现代宗教旅游活动,使宗教旅游在不断提升自身文化品味和文化内涵的同时,促进旅游、宗教文化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
(三)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三方共赢
宗教旅游过度商业化炒作,产业化经营,会丧失宗教文化的本色,致使宗教在信徒心目中的神圣形象大打折扣,不利于宗教道德教化、心理调节、社会控制等功能的发挥。宗教旅游的收益很大一部分来自游客的功德捐助,这些款项除了用于修缮和保护宗教文物古迹、支付相关部门和人员日常用度外,还应拿出一部分来开展社会慈善活动。宗教自身过量拥有金钱,一方面与宗教自身的清规戒律相违背,另一方面极易导致宗教的腐化和堕落,这些已经为古今中外无数事例所证实。所谓“十方来,十方去,共成十方事”,财富从社会的四面八方汇聚到寺院里,又以悲天悯人的宗教情怀投入到回报社会的活动中。有去无来,宗教“神圣资本”的再生产将难以为继;有来无去,宗教则沦为敛财工具,损害宗教自身的“神圣资本”,最终被社会遗弃。对于宗教界来说,开展宗教旅游的第一目的不是经济效益而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提升只是增强了宗教发展自身、服务社会的能力。反过来,通过发挥宗教旅游独特的社会效益,必将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形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互利互赢、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局面。
宗教除了拥有大量风景优美的自然风光外,还蕴涵着丰富的生态思想和伦理思想,宗教徒在长期的熏陶修行中大都能自觉地保护环境。一些原本人迹罕至的荒山秃岭经过一代代宗教徒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艰辛开发,凿池引水、修寺建塔的辛勤建设,植树造林、禁牧禁伐的精心保护,逐渐变为庄严肃穆的人间净土。在这种意义上,佛教将祖师尊为“开山祖师”是再恰当不过了。我国寺庙宫观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世俗性和开放性,总是欢迎人们前去参观游览、烧香朝拜。在出行不便的古代社会,寺观甚至还兼具旅店的功能。游客越多,香火越旺,功德越多,寺庙就越兴盛。有些并不具有自然资源优势的寺观往往会在周围开挖水池,堆叠假山,养花艺竹,一方面为自己修持学法创造一个幽雅的环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游客在游览观光时,于不知不觉中受到蕴涵在宗教文化古迹内的宗教思想、伦理道德、社会价值、人生哲学等的熏陶。宗教思想中的精华如止恶扬善、去贪禁杀、知足常乐、诚恳待人等至今仍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我们应该使这些优良传统充分融入宗教旅游开发的新实践,大力挖掘宗教文化中蕴藏的思想精华,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参观、感悟、体验,实现促进旅游和经济发展,促进人类自身和社会发展,促进环境和生态保护的三重目的。
(四)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宗教旅游氛围
文明、健康、和谐的宗教旅游氛围有利于促进旅游、宗教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方共赢。
我们应该通过开展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旅游活动把这些精神发扬出去,补救科技文明的缺失,将“单相度”之人重新塑造丰满。此外我们还要发扬东方宗教圆融和谐的精神,倡导在旅游中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教旅游提出了新要求、新希望;健康、文明、和谐的宗教旅游活动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低级、浅俗、落后的宗教旅游活动必将为时代所淘汰。以新型现代性为指导,以宗教文化精华为依托,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方向,有选择、有步骤、有重点的引导宗教旅游的现代转型,推动宗教旅游的良性运行、健康发展,将宗教旅游的整体开发统一为新型现代宗教旅游的开发,努力打造社会主义的宗教旅游文化乃至社会主义的宗教旅游文明,使宗教旅游与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协调、和谐发展。这是宗教旅游在我国现阶段的最主要任务。
在引导优质宗教文化与健康旅游活动充分互动、有机结合的总体思路指导下,云南宗教文化旅游应该遵循文化性、生态性、特色性、保护性、参与性、合理性等原则进行有计划的开发,力戒“建设性的破坏”和“破坏性的建设”,使宗教文化旅游健康发展。
(一)文化性原则
宗教文化不仅具有物质性的一面,如亭台楼阁、寺观塔院、雕塑绘画、音乐舞蹈;更有精神性的一面,如哲学伦理、价值理想、戒律清规;尤其在遭受发展困境的现代社会,宗教精神文化中蕴含的大量关于协调人与人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理念具有重大的指导性意义。然而现有的宗教文化旅游并没有彰显宗教的优秀精神文化内涵,过于注重对有形物质文化的观光,停留在“看庙观塔”的低水平阶段。甚至个别地区利用宗教文化中神秘、俗庸甚至封建迷信的东西吸引游客。如果不能充分挖掘宗教精神文化中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优秀内涵,宗教文化旅游将不成其为文化旅游,也由此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可以说,文化是宗教旅游的灵魂所在,是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而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基本前提。
(二)生态性原则
宗教文化旅游必须走生态旅游的发展道路。宗教文化中蕴含着大量生态保护的思想资源,如道法自然、草木有情、禁杀护生等。通过长期的生态保护,以佛教、道教为代表的中国宗教具有保护生态的优良传统,既作为一种思想资源融入教理教义,又作为一种行动体现在日常修行,还作为一种环境烘托出寺院宫观的神圣氛围。
(三)特色性原则
宗教文化旅游既要有区别于一般旅游的特色,又要在不同宗教之内体现出自身的文化特色。然而,当前宗教文化旅游却呈现趋同化的发展态势,许多寺庙宫观建筑千篇一律,旅游项目高度重复。旅游部门有必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宗教文化旅游开发利用研究,把握其最具特色的旅游资源,并通过健康合理的方式将其展现出来。
(四)保护性原则
由于宗教文化的敏感性、神圣性等特点,在旅游开发利用过程中极易受到市场化、世俗化等的冲击而遭受损害。同时大量游客的到来,难免对宗教旅游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在宗教旅游中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十分必要。旅游开发是破坏还是保护,问题的关键在于开发是否合理、科学、恰当。如果在旅游开发的规划阶段就注意着眼于对宗教文化的保护,则开发未必就会造成破坏,反而会对宗教文化起到保护、宣传的作用。宗教文化旅游,是在保护宗教文化的前提下发展旅游,而不应该是在保护旅游的基础上发展宗教。对于宗教与旅游的关系、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宗教文化旅游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开发之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旅游地资源做详细的调查,特别是对资源的类别、数量、质量、规模、经济价值等诸方面进行评估,还要对开发规模、旅游服务设施规模和客源市场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对可开发性进行详细论证,以避免盲目的开发。旅游资源开发还应对可进入性进行充分论证,旅游地资源距客源地和客源市场的远近、可进入状况和需要的投资、周期等等,都必须要有详细的开发规划。对于具有特殊文物价值的宗教旅游景区,我们也可以设立核心保护区,合理控制游客数量,拆除违章建筑,恢复生态环境;设立一般旅游区,营造宗教文化氛围,开发宗教文化旅游项目,满足游客谈经论道、烧香拜佛等需要;设立旅游功能区,开办住宿部、素食馆、停车场、购物处等,提供衣食住行等旅游服务。
(五)参与性原则
旅游中的一切学习、参与、体验宗教文化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社会化”,脱离了社会目标的宗教旅游活动,最终会还原为一种纯粹的宗教活动。宗教旅游的目标之一是使宗教文化中的“合理内核”内化到旅游者的心灵深处,重回社会生活之后,能够应用这些知识化解生活中的矛盾与危机。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旅游者就要高度参与到宗教旅游中来。在开发方式上,要从观光旅游向体验旅游转变,改变以往参观陈列式宗教景观、建筑和塑像等为主的单调旅游方式。
(六)合理性原则
宗教文化旅游不能仅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衡量成功与否的标准,必须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于宗教文化中不适宜开发的内容必须预留足够的禁忌空间。如果将宗教文化中所有神圣内核统统推向旅游市场的前端,宗教文化在褪去自身神圣色彩的同时,宗教文化旅游必将失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有限度的合理开发,这既是遵循宗教文化发展规则的需要,也是尊重宗教徒感情的需要,同时还是保护宗教神秘感的需要。事实上,合理的限制开发非但不会减弱宗教文化的吸引力,相反,还会因为保留了神秘空间而使宗教旅游资源更具有无穷魅力。
(一)解放思想,正确认识宗教文化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宗教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但是由于宗教事务政策性强,问题比较复杂,社会上仍有一些人对宗教存有偏见,一些部门也对宗教文化旅游怀有疑虑。因此,发展宗教文化旅游首先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才能扩大视野,大胆开发、利用宗教文化旅游资源,广泛吸引国内外游客,发挥宗教文化旅游的综合社会效益。
首先,要正确评价宗教文化,分清宗教与封建迷信之间的区别,使全社会都能具有宗教基本常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挖掘宗教文化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价值观、伦理观、生态观,通过旅游这一平台在更大的层面发挥作用。
其次,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促使优秀宗教文化与健康旅游活动充分互动,有机结合。
第三,开拓视野,放眼世界,广泛吸引国内外游客。云南是世界上唯一具足佛教三大部派的地区,作为连接中南半岛的桥头堡和通往南亚东南亚国际大通道的过渡带,云南宗教圣地如宾川鸡足山等在东南亚享有声誉。
第四,面对宗教文化旅游的实际,组织专业研究队伍,运用宗教学、旅游学、社会学诸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对云南宗教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考察,了解不同阶层、年龄、性别、职业游客的旅游偏好,在科学研究、掌握宗教文化旅游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规划,引导宗教文化旅游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理顺关系,协调相关部门利益
目前,云南宗教文化旅游中宗教、旅游、园林、文化等部门多头共管,致使职能不清、责权不明、条块分割、政企不分等现象较为突出。即使由地方政府部门统一协调,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的较为成熟的景区如鸡足山、巍宝山等,也存在政府部门职能不清、与旅游公司政企不分等弊端。可以说,现有旅游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云南宗教文化旅游的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大旅游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尤其是宗教旅游开发最重要的两个部门的旅游局与宗教局,更应携手共谋宗教文化旅游的发展之路。
一方面,宗教局应该依据《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妥善管理宗教场所,严格打击借旅游开发之机而大肆修寺建庙的歪风,同时对破损、残缺的合法宗教建筑进行维修,对历史悠久的宗教文物及时进行补救与修复,对文物周围粗制滥造、文化品位低劣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性的拆除或改造。同时监管教职人员的行为,重点打击借旅游开发骗取游客钱财的假和尚、伪道士,对于一些旅游景点“有观无道”的现象予以重点关注,尽快安排道士进驻,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旅游局应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制定合理的旅游路线,增强景区的可入性、可游性,为游客提供住宿、饮食、交通、购物、娱乐、导游等方面的便捷服务。云南一些拥有丰富宗教文化资源的地区,因为交通、景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制约,使宗教文化旅游难以有效展开。在旅游开发的大背景下,宗教活动场所同时成为旅游场所,因此旅游局和宗教局必须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在追求旅游场所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宗教场所的神圣性。此外,旅游局应该积极学习国家宗教政策和专业宗教知识,改变“重旅游、轻宗教”的思想。
我们认为,在宗教文化比较发达,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宗教文化旅游无疑作为地区旅游业的重点支柱产业。对此,可以尝试设置宗教文化旅游办公室由县政府直接领导,配备既熟悉国家宗教政策,又了解宗教历史文化,既懂得旅游市场业务,又具有管理才能的专业干部,对本地区宗教文化资源进行集中调研,统一制定旅游规划,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处理日常事务,促使宗教文化与旅游活动有机结合、良性互动。
(三)加强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宗教人士以及游客的文明素质和专业水平
宗教文化旅游是涉及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宗教人士等多方行为主体的综合性社会文化活动。任何一方在思想观念、行为习惯、文明素质上的缺陷,都将影响宗教文化旅游综合效益的发挥,而任何一方文明素质的提高也将对其他行为主体带来积极的示范效应。
首先,提高游客文明素质,对于宗教文化旅游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绝大多数游客缺少宗教文化常识,触犯宗教禁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时有发生。我们有必要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游客的宗教旅游行为。比如在销售门票的同时免费发放宣传材料,就宗教文化、宗教礼仪、生态保护等方面内容予以简要介绍;在宗教景区的醒目位置设立宣传告示栏,展示宗教文化的博大内涵;构筑游客与僧人的互动平台,消除游客对宗教文化的偏颇认识等等。
其次,旅游从业者包括导游、景区经营者、服务者以及旅行社、旅游公司等,其专业水平也亟需提高。大部分导游缺乏宗教文化知识,在讲解中信口开河,触及不到宗教文化的精华,反为宗教神秘文化、甚至是封建迷信张目。宗教旅游场所大多居于深山之中,游客餐饮、住宿、购物等存在诸多不便,散商乘虚而入,在寺观周围高价出售劣质产品,与宗教旅游场所的文化氛围格格不入。有关部门可以聘请专家为导游讲解宗教文化知识,或者适当发动出家僧侣或在家居士参与导游;同时规范景区经营者的商业行为,营造景区浓厚的宗教文化氛围。
第三,部分宗教旅游景区虽然富丽堂皇,但缺乏修养深厚的高僧大德,部分道观至今仍然没有道士入住,有观无道现象比较突出。甚至一些知名寺院宫观的住持,都不能为游客讲经说法、答疑解惑。普通僧道多是小学、初中毕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少之又少,面对游客的提问时,或东拉西扯、不着边际,或哑口无言、赧然而笑。仅仅依靠殿宇、楼台、塔院等物质文化吸引游客的宗教文化旅游是不完备,也是注定不能持久的。宗教精神文化的发扬,依靠的是修养深厚的大师,而不是富丽堂皇的庙宇。如果缺少高素质的僧团,宗教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将面临诸多困难,宗教文化旅游也将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必须在政府有关政策和部门的引导下,通过开办佛学院、保送高等学府深造、组织学经会、举行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宗教人士的修养水平,寺院本身也应积极配合,制定严格的学习制度,僧人仅仅掌握唱念敲打的做法事本领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地区性的宗教组织如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等也应该发挥自身连接政府和信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学者一道,对宗教作出符合社会发展、提升旅游文化品位的阐释。
(四)注重宣传,提升云南宗教文化旅游的知名度
宣传是提升云南宗教文化旅游的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进而形成巨大旅游市场的重要策略。云南宗教文化旅游资源丰富、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品位较高,但是若不能充分宣传营销,同样会造成“寺在深山无人问”的被动局面,一些不具有区位优势的著名宗教风景区如昭通大龙洞、武定狮子山等,尤其如此。
首先是媒体宣传。媒体宣传的范围广、影响大、效果好,是不容忽视的营销途径。我们既可以选择传统媒体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广告等,也可以选择新兴媒体如网络、手机等。云南的著名宗教文化景区如宾川县鸡足山、巍山县巍宝山、香格里拉县松赞林寺等,在区内、省内的知名度尚可,但是在全国其他省份的知名度就差强人意了。如果仅仅依靠历史形成的知名度、美誉度而不思现代发展,云南宗教旅游景区会在相邻省区市如四川、广西、贵州、重庆类似景区的竞争下日渐萎缩。有关部门必须设立专项宣传经费,培训促销人员,通过有影响力的媒体如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百度网等,加大旅游宣传力度。
其次是活动宣传。学术研讨会、宗教节庆活动本身就是良好的宣传手段。如宾川县举办的鸡足山佛教文化论坛、祝圣寺开光大典等活动极大的提高了鸡足山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而建水县举行的孔子文化节活动对于拓展建水儒家文化旅游市场功不可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宗教节日、祖师生辰、忌日以及其他重要时日,精心策划、组织一些庆典活动、民俗活动,在吸引更多香客、游人的同时起到良好的宣传作用。
第三是场景宣传。我们可以多拍一些宗教景区的录像、画册,制成精美的纪念品、宣传品,以低价、成本价向游客出售或免费赠送,以达到宣传效果。比如可以将门票制成明信片,明信片不会被游客轻易丢弃,既可以收藏,又可以使用,而无论如何处理都可以起宣传作用,成本也不高;相关从业人员如导游、旅游公司员工、甚至景区经营者、服务员也可印制以宗教景区为背景的名片,等等。
第四是纪念品宣传。宗教文化旅游纪念品不仅仅可以创造旅游效益,也是宣传宗教文化旅游的重要媒介。由于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宗教文化旅游纪念品缺乏特色,宗教意义大于文化意义,对于一般消费者缺乏吸引力,既不利于带动旅游经济的发展,也很难起到宣传宗教圣地的效果。我们可以本着生态性、保健性、文化性、便捷性等原则,结合宗教景区特色,别出心裁设计一批旅游纪念品,并将景区信息印制其上,将会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
(五)强化管理,规范宗教旅游市场
宗教文化旅游因其依托的资源对象,具有特殊性、敏感性等特征,如果引导不当,旅游活动极易转化为宗教活动。当前,宗教旅游者80%以上都具有香客身份,出于功利的目的前往宗教圣地烧香拜佛,他们更看重宗教活动场所的灵验性而不是旅游场所的文化性。对于此类游客我们必须加以引导,有针对性的采取宣传、规范等手段引导其动机。在宗教文化旅游中必须坚持高品位开发的方向,严格区分正当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性质,防止商品化、庸俗化、功利化的侵蚀。一些寺院聘请学过武功的青少年剃光头发搞所谓的少林武功表演;一些地方随意修庙建塔,拼造宗教旅游景点文化;有的在宗教旅游场所修建娱乐城,严重影响景区氛围;有的置宗教传统于不顾,任意向游客乞讨“功德钱”;有的不择手段招徕游客,建造“鬼府冥殿”,大搞封建迷信活动,这些活动既危害了宗教自身的利益,又不利于旅游的长久发展,必须坚决制止。我们必须对宗教旅游动机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整顿宗教市场,这是关系到云南宗教文化旅游是否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市场定位,瞄准宗教文化的特色与精华,推出诸如宗教生态旅游、宗教休闲旅游、宗教养生旅游等高品位的旅游项目,既要吸引省内游客,又要吸引省外甚至国外游客;既能满足香客正常的宗教需求,又能满足游客合理的文化需要。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如门票分期制等,解决宗教文化旅游旺季和淡季游客数量相差悬殊等问题。此外还要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宗教文化旅游的出行、住宿、饮食、购物以及接待、导游等行为。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考虑组建专业的宗教文化旅行社,为游客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
(六)加强合作,推出精品旅游路线
云南宗教文化往往与自然景观和其他人文景观有机结合、相融嵌套在一起。作为云南旅游的有机组成部分,宗教文化旅游应该从云南旅游业的整体格局出发,与民族风情旅游、生态观光旅游等项目紧密配合,树立大宗教、大旅游、大环境的开发理念。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合作;旅游机构不妨与宗教研究机构优势互补,联合开发宗教文化旅游资源;各宗教内部、相邻省区之间也应摈除门户派别之见,创新思维、寻求合作,联合推出高品位的精品宗教文化旅游路线。无论是跨区、跨省、跨宗教甚至跨境,都应突出文化主题,本着整合现有资源、方便游客出行、实现综合效益的原则,集中展现宗教文化的精彩内容。例如我们可以昆明为中心,设计从滇西南到滇西北的佛教文化旅游线,将云南佛教的三大部派汉传佛教、南传佛教、藏传佛教以及独特的大理白族阿吒力教派的文化底蕴展现出来。宗教文化旅游应针对游客的多样性需求,走多样化的发展道路,不仅要体现在旅游产品和项目上,也要体现在旅游市场和路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