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

2011-12-09 16:14胡阳全
关键词:西南纠纷民族

胡阳全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并提出要“加大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1]。这是我们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社会稳定问题、民族问题、边疆问题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西南民族地区是我国地缘战略位置极为重要的地区,又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其中75%以上的人口集中在农村社区,西藏为90%,云南为76.6%,贵州为76.1%。许多少数民族还是跨界而居,仅云南就有16个跨界民族。大部分少数民族还分布在长江上游地区,使这一地区又成为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屏障。因此,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探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的社会稳定问题,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以及国家安全、边疆稳定、生态安全、民族团结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影响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经济因素

目前我国民族地区正处在急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带来了市场经济对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由此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中因经济因素引发的各种摩擦和纠纷急剧上升,使之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主要表现形式有:(1)因争夺草场、山林、矿山、湖泊、水源等资源引发的纠纷。随着农村社区各族群众发展经济的意愿日益迫切和资源的有限性,这类纠纷呈现出加剧的趋势。以云南农村社区为例,据有关学者研究,近10年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的52起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因资源权属引发的就占了50%以上。如2008年发生在孟连的“7·19”事件,实质是胶农与橡胶公司长期的利益纠纷,当地党委政府又没有及时有效地解决胶农的合理诉求,最终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又如,地处云南墨江县的那哈、龙坝乡,元江县的因远镇和红河县的垤玛、三村,俗称“黑树林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贫困落后,历史上因产业开发、农田水利灌溉和林权等引发的纠纷一直不断,较大规模的群众械斗事件时有发生,形成了越穷越斗、越斗越穷的恶性循环,严重的影响了当地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在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派出的民族工作队进驻之前,该地区长期以来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2)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纠纷。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西南民族地区各族农民重新回归土地,种地积极性呈现出高涨趋势。因此,因土地分配、承包和流转,以及集体土地缺乏有效管理和开发所引发的纠纷数量在不断上升,使之成为当前农村社区的又一个不稳定因素。(3)因实施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引发的纠纷。近10余年来国家在地处西南民族地区的许多农村社区先后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重点县工程。这些工程对于改善西南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些项目的实施也对当地社区农民的传统农业、畜牧业、生产生活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加之这些农村社区所处地理环境大多恶劣,贫困面又大,由此带来了一些社区农民生计保障的问题与冲突。比如:“退耕”以后,“还林”、“还草”产生的效益需要较长的一个时期,期间许多社区农民减少了收入,从而影响到了现实生计。退耕还林还草是以暂时牺牲农业发展为代价的,耕地减少和林业扩大又满足不了社区农民的就业需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这对于以经营传统农业的社区各族农民来说不仅是一个生计保障问题,它还是一个民族问题与社会问题。因为社区各族农民生活不稳定,必将影响到民族团结和整个社会的安定。(4)国家或地方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引发的纠纷。西南民族地区是我国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极为丰富的地区,具有战略性的开发前景和巨大的开发价值,是维系21世纪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区域。因此,近年来国家和民族地区地方政府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相继在西南民族地区修建水库、电站、铁路、高等级公路等一系列大型基础设施工程。这些工程绝大部分地处农村社区,为了完成这些工程,当地农村社区广大各族群众作出了巨大牺牲。这些工程的实施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促进了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具体到当地社区农民得到的实惠却较少,如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较低、给库区移民的补助款不足、电站收益所得给所在地社区农民分成较少或没有。相反,因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冲突则不断上升。虽然这些纠纷和冲突是局部的,但它也必然会危及到农村社区的社会稳定。

(二)社会治安因素

随着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以及社会人口流动的加剧,乡村社会原有的非正式社会控制体系日趋式微,农村社区社会治安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与新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因杀人、伤害、盗窃等犯罪引发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打架斗殴、轻微伤害、小偷小摸、赌博、酒后滋事等各类治安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影响社区各族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社区稳定的重要因素。(2)少数农村社区的地痞、流氓、村霸等恶势力横行乡里,滋扰百姓。而有些乡镇社区官员执法不公,不为民伸冤,引起这些社区各族农民极端不满。(3)吸贩毒及艾滋病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曾以公认的“无毒国”享誉世界。但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借助边境通道多而不易控制的实情,毒潮又从西南边疆的云南、广西涌入国门。一些贩毒分子利用通商互市、边民往来的便利大肆贩毒。贩毒活动使西南民族地区的农村社区,特别是边境一线农村社区各族群众深受其害,一些社区成员因此染上毒瘾、患上艾滋病。据有关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测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最多的省份中,云南、广西、四川、贵州均在其中,特别是农村社区中的少数民族人口感染者远远高于非农村社区和汉族人口。由吸毒、贩毒引发的各种疾病、贫困、暴力抢劫、盗窃和意外事故等,已成为农村社区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据陈虹等学者对云南和四川民族地区吸毒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60%以上的吸毒者有过违法行为,20%以上吸毒者有过犯罪行为。[2]由吸毒导致的夫妻关系破裂,甚至家庭解体的现象在农村社区中并不少见。这些都说明,由吸毒引发的社会问题在边疆农村社区已不容忽视。

(三)民族宗教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西南民族地区地理环境的特殊性与民族、宗教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境外敌对势力与境内民族分裂分子加紧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打着“民族自决”、“宗教自由”、“维护人权”等旗号,对我国西南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农村社区进行分裂、渗透活动,来扰乱边疆农村社区的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的稳定。据学者张金平研究:受美国基督教组织支持的“扎谍老佛祖”组织,就对云南滇西南农村社区的佤族、拉祜族大肆散布“变天论”,以传授“多波”、“东波”教为名,大搞分裂活动;缅甸、老挝的一些僧侣则在边境农村社区主持寺院,非法传教,攻击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蛊惑社区群众到境外接受传教。甚至缅甸和韩国的一些宗教组织还将宗教渗透从云南边境农村社区向四川、贵州等西南地区辐射。[3]宗教渗透的手法除利用观光旅游、朝拜、学术交流、访亲探友外,有的是以开办公司,经商为掩饰,建立联络点,还有的是打着“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族经济和扶贫”为幌子,对边疆农村社区群众进行宣传、引诱和欺骗,来拉拢各族群众,发展信徒,借此培植代理人。近年来在西南民族地区不断出现的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群众生产生活的现象表明,境外敌对势力和境内民族分裂分子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分裂、渗透活动,不可能不对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社会稳定产生消极的影响。同时也表明,近年来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正不断“向难于控制的边疆民族地区转移”,特别是“向边境一带农村社区发展的趋势”[3],这必须引起我们党和政府的重视和警惕。

(四)其他方面的因素

第一,西南民族地区社会中仍然存在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禁忌、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现象所造成的误会和纠纷。如,有些报刊处于猎奇心理,或者地方政府出于旅游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有些农村社区少数民族独特的婚俗及风俗习惯,称之为落后和原始而加以猎奇式的宣传,并夸大为农村社区少数民族的普遍现象。第二,乡村社区选举中的违法和部分少数干部不作为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有的乡镇社区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激化了干群关系;有的乡镇社区为了追求所谓政绩,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向各族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加重了社区各族群众负担,导致一些社区群众采取不理智行为,酿成一些突发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此外,有关家庭婚姻、子女教育、贫困、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也是影响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社会稳定的潜在不利因素。

二、维护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社会稳定的对策

由于西南民族地区75%以上人口高度集中在农村社区,这种人口分布格局,决定了解决好农村社区的社会稳定问题,事关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边疆的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因此,针对目前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社会稳定中存在主要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发展经济,采取多元化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由于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贫穷造成的,因此,经济发展是农村社区社会稳定的基石,要消除其不稳定的因素,就必须努力发展农村社区的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鉴于大多数农村社区处于多山、偏远、边疆开发条件不利的特殊性,国家的扶持仍是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应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给予更多的直接经济援助和优惠政策。如财政补贴、扶贫救济、边疆补助、基本建设补助、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等。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则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各种政策并保证在农村社区中富有成效。而各农村社区则应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如,利用西南民族地区浓郁的民族风情和独特的自然风光,发展以社区旅游为代表的第三产业,以及加大对农副产品的开发,为社区各族农民创造就业的机会等等,以此来促进社区经济的发展,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与质量。针对社区中因经济纠纷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应采取多元化的方式解决:

对于争夺资源引发的纠纷,应建立谈判、协商的机制,尽量通过谈判、协商来平衡各方利益。不能采取高压和暴力手段,更不能随意出动警力,以免扩大矛盾,加深积怨,遗留后患。如针对云南黑树林地区为争夺山林水土权属而引发的纠纷,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黑树林地区“团结、稳定、建设发展”的工作方针。为了贯彻和落实这一精神,红河县、元江县和墨江县的县委、县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狠抓边疆民族地区团结稳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培植支柱产业,加强交流协作等作为首要任务,使这一地区步入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轨道,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良性运行。

对于土地问题引发的纠纷,应加强对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的管理,认真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范土地流转和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等等。2010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确立了农村社区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调解、仲裁基本原则,但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还应结合各农村社区土地纠纷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实施办法,才能更切实际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对于在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要建立生态治理补偿机制,对长江中下游受益地区征收一定的生态治理补偿费。可从受益地区的财政收入中提取1%的金额,作为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生态治理补偿费,专门用于生态治理和建设。还要健全退耕还林还草激励机制,在当前还体现不出明显经济效益回报的情况下,为保证社区各族农民的生计,除了要给予农民足额补偿金外,对退耕还林还草的各族农民,地方政府要明确还林还草的产权和经营权,包括国家生态采购和林木调节性采购等。以此增强各族农民预期收益的信心,解除后顾之忧,防止在退耕还林区域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

对于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兴建的重大基础设施过程中影响了社区农民的生产生活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提高所在农村社区农民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并逐步将生存权、生活权损失纳入补偿范围,以弥补失地农民的损失,使他们有足够的资金来办理失业、养老和大病保险等,减少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的风险。其次,要打破传统的从农业到农业、从农村到农村的传统安置模式,应将社区农民劳动力安置与产业结构调整非农化转移相结合;将国家和地方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与所在邻近地区农村城镇化战略结合,让更多的各族农民拥有更大的择业空间;还要注意人力资本投资和人力资源开发,只有具备数量较多、素质较高的人力资源,才能从整体上提高所在地农民承担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从根本上消除补偿救济所留下来的各种不稳定隐患和发展的后遗症。此外,特别要对边远、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的失地农民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扶贫等社会安全保障网络体系,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再就业工程和教育援助。特别应将移民安置与农村扶贫开发相结合,通过移民建镇或贫富社区合并,组成一个新的农村社区,让边远、贫困农村社区的各族贫困人口拥有更好的生存发展环境,从而摆脱贫困和消除影响农村社区社会稳定的根源。

2、健全和完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针对目前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社会治安问题出现多元化的状况,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建立健全乡镇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发挥其指挥协调、总体规划、调查研究、检查督促的职能,使社会治安工作具有针对性和组织保障。其次,对于盗窃、抢劫、杀人、强奸、伤害等危及社区群众安全感的罪犯,要早打、快打,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严惩,对农村社区的黑恶势力,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决不让其形成气候;要坚决打击传播色情、封建迷信活动,有效遏制赌博等不良行为。再次,在积极支持国家加大打击贩毒力度的同时,要积极帮助社区中已染上毒品和艾滋病的各族成员,关心他们的生活质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特别要对边境一带农村社区中因贩毒而被法律处以极刑或判刑人员的家属,以及吸毒和艾滋病家庭中的孤儿和孤寡老人,予以及时的帮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贩毒和吸毒,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如抢劫、盗窃、卖淫、艾滋病传播等社会治安问题在农村社区中发生。此外,还要加强对社区违法犯罪高危人群的管理,强化对重点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依法管理,真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充分动员社区广大各族农民参与到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中来,并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以及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社区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广大各族农民的法律意识,激发他们参与维护农村社区社会治安的积极性,以此来加强农村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

3、教育引导、科学管理,妥善处理民族宗教问题。针对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各族人民宗教信仰的多样性、民族性和复杂性,一些违法分子利用民族、宗教来影响农村社区的社会稳定问题,应做好以下工作:(1)认真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各级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庙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各族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2)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科学管理。2004年我国制定颁布了第一部宗教事务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这部宗教行政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各农村社区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外国宗教人士、传道人员、外地流动人口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依法对农村社区宗教事务管理,是贯彻落实我国党和政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必然要求。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但任何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任何社区和个人,都必须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而管理者则需要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来处理宗教上和教派之间的各种问题,切忌用简单和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以免伤害社区各族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3)加强对社区各族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教育,进行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宣传教育,自觉革除那些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宗教习惯。(4)采取有力措施,抵制境外宗教势力向西南边疆农村社区的渗透和破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分子、民族分裂势力和违法宗教活动,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边境农村社区的非法宗教活动进行整治和处理,确保边境农村社区的社会稳定。

4、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求同存异,发展多元民族文化,为社会稳定提供精神支持。首先,要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其在社会稳定中的第一线作用。要建立健全社区党支部和村委会,选拔政治素质较高和工作能力强,办事公平公正,识大体顾全大局的党员出任社区基层干部,强化基层组织的职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于少数干部中的作风问题和有关部门的不正确做法,要劝导和教育群众通过正当渠道予以反映,并以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不能采取极端的方式,更不能围攻政府,聚众滋事。其次,要加大对家庭婚姻、子女教育、贫困问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引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把各类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此外,对社区成员信访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调处,防止因矛盾纠纷问题调处不力导致民事转刑事、个性转共性、经济转政治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排除不安定因素,维护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的社会稳定。再次,要尊重社区各少数民族的节日、语言文字、禁忌等独特的风俗习惯。对歪曲少数民族文化和习俗的做法,以猎奇和旅游经济需要而丑化少数民族文化和风俗的事件,要及时禁止和坚决查处。所谓求同和发展多元化文化,不是搞民族同化,而是要引导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各民族文化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由此来扩大各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共同点,从而为社会稳定提供精神支持。各民族共同点的增多是现代社会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使各民族在互动中更加接近,在社会关系方面,许多少数民族因经商、上学、工作离开原住地,逐步融入现代都市,接受现代生活和现代观念,族际婚姻大量增加;在语言交流方面,随着双语教学和族际交往的增多;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双语、多语和互相学习语言的现象随处可见;在饮食文化方面,各民族的独特食俗被其他民族所熟悉、认可、接受和享用。因此,我们要积极引导各民族文化上的互相尊重和认同,使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各民族文化共同点增多现象得到正常发展。所谓存异、保护和发展各民族传统文化,绝对不是对“传统”持一种僵化、凝固的态度,去保护所谓的狭隘民族心理和地域认同、民族极端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也不是打着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招牌,去假冒“民族传统文化”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给我们后代留下大堆毫无价值的假古董,如“仿古”街市与“民族村”之类赝品,而是要有计划地保护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村寨、民族建筑、民族服饰、民族歌舞、民族手工艺品、民族文献古籍以及传统仪式等。但需要说明的是,在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同时,还要尊重其他民族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有益的文化,实现共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社区文化系统处于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通过文化稳定来促进社会稳定。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云南日报,2007-10-16.

[2]陈虹,等.云南和四川部分地区吸毒人群的性病艾滋病防治需求评估的定性研究[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4,(2).

[3]张金平.云南跨界民族的宗教安全问题探析[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4]郑杭生.民族社会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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