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时远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32)
“使中华民族来一个大翻身,由半殖民地变为真正的独立国,使中国人民来一个大解放,将自己头上的封建的压迫和官僚资本(即中国的垄断资本)的压迫一起掀掉,并由此造成统一的民主的和平局面,造成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的先决条件,造成由人剥削人的社会向着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可能性。”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更加奋发有为地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和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
——毛泽东:《将革命进行到底》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成立88年、执政60年、领导改革开放30年来,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
——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
“全党同志要牢记历史使命,永远保持谦虚、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在那以后,“使中华民族来一个大翻身,由半殖民地变为真正的独立国”[1],就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奋斗目标。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民族人民实现了中华民族的自决,建立了独立自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之际,胡锦涛回顾这段历史时指出:“新中国的成立,使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实现了中国高度统一和各民族空前团结,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彻底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彻底废除了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中华民族发展进步从此开启了新的历史纪元。”[2]
1978年,中国共产党在经历了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曲折之后,走上了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基础上的改革开放之路,这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之路,是一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也是一条任重道远、十分艰难、充满挑战与考验之路。
因为,在世界范围,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肩负着13.7亿人口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现代化重任。同时,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面对着消除民族问题“历史遗产”的复杂形势、面对着解决民族问题现实因素的繁重任务。
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际相结合,确立和实行了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一整套立足于真正平等基础上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民族政策,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和数以千计的民族乡,形成了从国家到地方体系化的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设立了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中央和地方民族大学(学院),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些地方社会科学院、高等教育院校、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设置了专门从事民族学、人类学、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研究所和教学科系。这一规模庞大的民族事务体系,目的只有一个——通过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005年,党中央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十二个基本原则,进行了概括和阐释:
“——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
——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
——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我国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的内部事务,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
——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国家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各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要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是一项战略任务,要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3]
这是对中国共产党建立以来、特别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进程中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经验的高度概括。是对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关民族事务的思想理论做出的提炼,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大政方针和基本原则,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努力学习民族理论、牢固树立民族政策观念的基本内容。[4]胡锦涛指出:“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坚定的基础,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是行动上锐意进取的前提,思想上的统一是全党步调一致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族问题的长期实践中总结和凝练的上述十二条,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立足于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际形成的理论和政策原则,是在我们党和国家在面对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中,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根据新的形势、新的问题与时俱进地发展和完善中国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方向指南。
中国的民族政策体系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可以说相当完备,也独具特色。这套以制度、法律、政策构成的民族政策体系,经历了新中国建立以来风风雨雨的考验,经受住了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严峻考验,同时也面对着抵御“三股势力”的破坏和西方反华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渗透的现实挑战。实践证明,在已经过去的历史中,这套民族政策体系,有力地维护了各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切实保障。那么,面对现实、面向未来,这套民族政策体系也一定能够应对挑战、经受考验,一定能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因此,坚持和完善这套民族政策体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必须高度重视的任务。坚持意味这毫不动摇地贯彻实施,完善意味着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以实现充分发挥政策功效,充分体现制度优越。
中国的人权理念、民族平等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和法律建设,处于一个正在进行时的状态,需要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任何理念的提出、任何制度的确立、任何政策的推行,并不是立竿见影,而是一个在实践中贯彻、检验、改进、完善的过程,是一个解决问题正确性和有效性的过程。因此,在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条件下,人权实现程度不够充分、民族平等实现程度不够全面、制度和法律建设不够完善、政策实践不够到位,这是毫不奇怪的现实。这种理念与实践的差距、政策与成效的差距,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于我国所有的内政和外交事务之中。因此,我们在盛赞中国解决民族问题伟大成就的同时,不能忽视政策实践、甚至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缺陷和不足。胡锦涛指出:“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躲不开、绕不过,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改革就是在发展中的自我完善,也就是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政策制定的有效性的自我完善。
正视存在的问题,才能珍惜取得的成就,才能为实现预定的目标去努力奋斗。政策是国家意志观念化、主体化和实践化的反映,体现了国家意志的政治理念、人民利益、法律精神、权力限定和权益保障等效应,是社会各个领域的工作指导原则和工作行为规范。中国的民族事务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事务,国家根本大法宣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指导民族事务的宪法原则,也是制定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目的是为了在贯彻实施中充分发挥这些政策的效应,实现政策设计的目标要求。毋庸讳言,在各项各类政策的实践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效应放大或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甚至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普遍性问题,民族政策的实践也存在这类问题,甚至包括违背民族政策原则的现象。
例如,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检查的过程中,就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上级机关保障和地方政府自力更生权利与义务规定方面,普遍存在着“配套资金减免落实不到位”——造成地方“根本无力配套,使民族地区的建设项目往往得不到及时安排”的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小、不规范”——出现“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存在内容交叉、分配过程不够透明、资金下达不够及时等问题”;“资源开发补偿规定不落实”——致使“民族地区输出天然气、煤炭等自然资源,得到的利益补偿不但数量少,而且不规范。……对这种资源开发在民族地区,耕地占用、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后的扶持都由民族地区承担,而所得补偿却很少的做法,民族地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不到位”——导致“大量失地的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由于没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合理的安置,又重新返回到贫困行列”;“配套法规建设需要加快进度”——存在“一是绝大多数国务院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制定配套规章、措施和办法”来保障履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二是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一直没有出台。这两方面的配套立法工作进展缓慢,不但影响了整个配套法规建设进程,更直接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的深入贯彻实施”;“有些部门对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够”——造成扶贫、合并小学教学点、录用公务员等方面“没有考虑到内地与民族地区的差异,在标准上搞‘一刀切’”的问题。[5]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又如,在出现“三股势力”制造事端、实施恐怖活动的严峻形势后,全社会提高防范意识、加强防范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因此而出现“有的机场在安检保卫工作中以民族作为划分对象,有的出租车、宾馆、商店等出现拒载、拒住、拒买等侵害少数民族正当权益的现象,”则“将严重损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对这类现象“必须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6]出现这类违反民族平等、公民平等政策的现象,采取这种族别性“不信任”的防范态度和措施,对少数民族人民群众造成的感情和心理伤害是深重的,甚至个体的经历会造成群体的意识。而产生这种防范心理和措施的原因,则是把类似于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发生归结为某一个民族的结果,而这一点正是达赖喇嘛、“东突”势力和境外反华势力所希望的结果。
在这方面,不能把民族问题“历史遗产”的现代“发酵”及其产生的影响,作为某一民族自治地方、某一民族的特征,正如不能把“台独”势力谋求“台湾国”、构建“台湾民族”的分裂活动扣在台湾“闽南人”、“本省人”或汉族头上一样。“一个民族出几个搞分裂的分子是不奇怪的,丝毫无损于这个民族的人民为祖国所作的光辉贡献。”[7]事实上,处理这类问题并非什么复杂的事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稳面前人人平等,非常时期采取非常的安检和防范措施,那就要对每一名旅客都进行同样严格的安全检查。也就是胡锦涛指出的:“全党同志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这就是公平正义,这就是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执政能力,因为所有的民族政策都立足于真正的民族平等这一基本立场。其中,也包括建立在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宗旨基础上的责任心问题。为了避免承担“出事儿”的责任,而消极地采取“排拒”态度或措施,孰不知“各扫门前雪”所付出的代价是社会责任感、社会公信力、社会凝聚力的缺失。
再如,从另一个角度说,在中国的民族政策体系中,包括了对少数民族的利益施以“照顾”和“优遇”的内容,如就学考试加分、计划生育宽限等。这是不是属于对汉族的“逆向歧视”或制造新的不平等?有关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政策,属于民族政策中具有限定性的优惠政策,制定这类政策的初衷是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教育资源欠缺、少数民族学生的语言条件等因素,目的是通过加分(或降低分数线)的方式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率和共享社会教育资源的权利,也是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提高少数民族自我发展能力和解决“事实上不平等”现象的必要措施。即“差异性配给的目的旨在达到平等的对待。”[8]但是,贯彻执行这些政策,或者说切实发挥这些政策的功效,也必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而不是采取最容易做到的所谓“一刀切”。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地区仍处于经济社会显著滞后、城镇化率低,农牧业人口占多数、甚至大多数的情况下,对少数民族共享社会公益权利的照顾性政策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中心城市、中东部城市、包括在北京等大都市生活的少数民族家庭(其中不乏已经在城市中世代生活的少数民族家庭),与局处偏远牧区、农村在享受义务教育方面尚缺乏全面条件的少数民族家庭,共享同样的照顾政策,当然也是不合理的“城乡两元结构”现象。而将城市中这类政策在族别之间产生的比较效应,作为“逆向歧视”例证并动议取消这些政策则更不合理。
一体化、同一性在理论上容易为人们所认同或遵循,但是事实上却往往会造成执行中的“对策”。在我国教育资源尚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情况下,上好学校的竞争,包括延揽人才和获得赞助的办学需求,使中考、高考中出现的“加分”之风一度泛滥成灾,由此引起和加剧的教育公平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政策是国家民族政策所规定,既非“施恩”也非地方或学校自行其事的“对策”,但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政策效应,则需要从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去进行调整,尤其要面向农村、牧区的基层社会,而这正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也是民族工作部门的责任。
在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不断加快的进程中,政策实践的因地制宜尤为重要。如果承认多民族国家内部由于历史、地理、经济社会等原因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那么也要承认在一个族别内部同样存在由于居住环境、社会分层、职业特点及其所由产生的享有某些政策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少数民族如此,汉族亦然,甚至汉族农民工在城镇化过程中更多地感受了这种不平等。解决这种“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不仅需要特殊的政策,而且需要同一政策因地制宜地有所侧重和惠及,而不是一成不变、不加区别地执行,这就是进行政策调整的含义,也是完善政策的着力点,目的是为了发挥这些政策在均等化方面的最大、最优、最普遍功效。
在实践中存在的所谓“一刀切”现象,是对政策实践的简化,是对贯彻落实政策需要因地制宜这一基本原则的背离,也是执政能力不足的体现。因地制宜体现的是实事求是精神,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而实事求是正是我们党提高执政水平、加强执政能力的立足点。我们不能回避在实践中存在政策落实的缺失问题,也不能因为这种缺失而对政策本身随意提出质疑或否定。而是要在坚持的政策实践基础上去不断调整和完善民族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地去为政策实践确定实施的策略。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是前提。全国各地、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要依据宪法原则贯彻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并在此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实施政策。政策体现着国家意志,统一性的原则是构成政策的基础。但是,政策总是与策略联系在一起,策略往往是实践政策的路径和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说,因地制宜也是策略的基本内涵。
中国是一个处于构建过程的民族国家,国家统一的政令、法律、教育体制等都是实现国家整合、国民认同的必要条件。国家出台的全国统一教育规划,是保障全体公民共享教育权利的纲领,但是它并不排斥各个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从实际出发的步骤和方法。例如关涉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双语教育的统一原则要求,各个省区在落实中就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程度、社会语言环境去进行落实,而不是大而化之的“一体化”、“一刀切”,更不是脱离实际地追求激进的成效和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目标。在多民族国家,无论是“国语”还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都是实现各民族交流、交融和体现自我发展能力的基本条件。在中国,没有哪一个少数民族对学习和掌握汉语文心存抵触,但是关心本民族母语的使用和传承也是普遍的民众心理。况且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本身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来说,在领土、主权、国防、外交、行政区划、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医疗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形成集中体现国家统一意志的体制、法律和政令,这是毫无疑问的通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和维护国民认同的整合。其中语言即是构建国家民族整合的基本要素之一。甚至可以说:“实际上对官方语言的界定、标准化和教学已经成为世界各地‘民族国家建构’的首要任务之一。”[9]但是,在实践中,双语教育不仅要遵循不同地区的社会语言环境、语言学习规律,而且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来逐步推进。列宁指出:“经济流转的需要就会愈迫切地推动各个民族去学习最便于共同的贸易往来的语言”。[10]当你置身于北京的“秀水”商城,看到那些来自农村的青年男女口操流利的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招徕顾客时,你就会感受到经济生活的动力和效果。在这方面不是通过简单的“一体化”、大胆的“放卫星”、激进的“大跃进”就可以实现的。胡锦涛指出:“在历史上的一些时期,我们曾经犯过错误甚至遇到严重挫折,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指导思想脱离了中国实际。”其中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也有过这样的经历。但是,“我们党能够依靠自己和人民的力量纠正错误,在挫折中奋起,继续胜利前进,根本原因就在于重新恢复和坚持贯彻了实事求是。”我们党对民族问题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就是实事求是。对这些基本特性缺乏深刻理解,在实践中忽视这些特性、简化长期性、复杂性的过程,就难以避免重蹈错误的覆辙。
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实施双语教育的政策实践中,既不能简化地削减或取代少数民族语言教育,也不能人为想象地设定双语教育的授课比重,而是要从各该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程度、社会语言环境和“双语”教学经验等实际出发,哪怕是一个州、一个旗县。同时,在实践中既要体现政策原则的统一性要求,又要给予少数民族家长、特别是学生以选择的权利,语言平等本身就赋予了选择权和使用权,要形成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比重不同的双语授课、汉语授课并行不悖的教育格局,以适应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心理承受能力。因此,在这方面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这是政策实践的基本要求,它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理念,体现了国家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关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要求。
对中国而言,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诸方面构成了国家的主体特征。例如,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这一“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和“规范汉字”对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来说,就是各民族需要共同掌握的族际交流工具,因为这是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也是构建民族国家、实现中华民族认同的基本标志之一。当然,这是对各民族的共同要求,汉族也不例外,因为绝大多数汉族传承的“家庭母语”并非“普通话”。
从这个意义上说,汉族在适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也存在“内部事务”,因为多种汉语方言、繁体字仍在民间社会、港澳台、书法界、影视等演艺作品中广为使用和传播,“保护方言”也已经成为各个汉语方言通行、传承区域的文化建设行动,甚至也出现过广州市民“挺粤语”的街头诉求活动,汉族“双语族”、“延续方言香火”之说也颇为流行。因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方言都是中国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载体,需要在实践中保护和传承。同时,无论是少数民族还是汉族,学习和掌握普通话,都是在学习和掌握中华民族的共同语言,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的“中华民族化”而非“汉化”。以这样的眼光观察少数民族的“内部事务”,包括看待青海省一些地区藏族中小学生就双语教学的汉、藏语文比例问题的请愿活动,无疑是情同此理的公正。何况还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工作的汉族学习和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族”,并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
由于汉族承载的各种民族特点构成了国家的主体特征,也就意味着汉族的“内部事务”更多、更广泛地经过改造、规范而实现国家化、通行化和社会化,比如国家法定的节日中就包含了汉族的社会文化传统。对于少数民族而言,无论是语言文字、文化习俗、经济生活等要素,主要在聚居地区使用和传承,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范畴。同时,国家对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使少数民族的“内部事务”具备了国家化、通行化和社会化的特点,诸如国家通用货币上的少数民族文字,统一出版国家重要文献的少数民族语文翻译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法“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并“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等实践,都属于国家化的范畴(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比较而言,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国家化、通行化和社会化程度与汉族“内部事务”的国家化、通行化和社会化程度虽然不可等量齐观,但是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地方化现象却很普遍,而地方化则是走向国家化的步骤,这是一个逐步升华认同的过程。而且,问题不在于“多”或“少”,而在于平等、在于特色、在于丰富中华文化,在于各民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做出的贡献。当然,这种贡献并非局限于广义的文化范畴,民族自治地方在环境、资源、特色经济、建设边疆、巩固边防等方面的贡献,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邓小平在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时曾强调指出:“我们最大的经验就是不要脱离世界”。[11]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不要脱离世界,就是要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的一切优秀文明成就,就是要在融入世界的进程中去赢得有利于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国际环境,就是要通过中国自身的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民族事务、也就是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方面,也是如此。中国需要借鉴世界范围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同时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就也会为世界提供经验。
在坚持和完善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主体的民族政策体系方面,我们需要借鉴和吸取世界范围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但绝非照搬、照抄、照移植。从教训来说,前苏联和东欧一批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失败,已是尽人皆知的事实。问题是要搞清楚失败的原因。对此,中外学界提出了很多观点。总体而言,可以归结为两种见解:一是认为前苏联虽然确立了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的制度、法律和政策,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和坚持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鼓励了大俄罗斯民族主义,造成了非俄罗斯民族的离心力;二是认为前苏联以“政治化”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去处理民族问题,不仅造成了各民族之间的“区隔化”,进而强化了国内各民族的地位,而且还在法律中规定了分离的自由,从而培植了非俄罗斯民族的“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意识,导致了分离运动和联盟解体。
第二种观点的参照证据是美国以“文化化”导向处理种族问题取得的成功,指向则是中国当代民族问题的突出表现是受到苏联“政治化”解决民族问题“很大影响”的结果。言下之意,就是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政策基本上是“苏联模式”的产物,应该以美国“文化化”导向的“新思路”来重新抉择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方略。在颇为流行的民族事务“去政治化”和转向“文化化”的观点中,认为美国成功地消弭了种族、族群冲突是可资借鉴的经验。因此,将国家政治认定和社会承认的“56个民族”改称“56个族群”,在身份证等表格中取消“民族”栏目,甚至取消相关的具有差别性的优惠政策,就可以淡化族别意识、实现族际关系的融合和公民社会的平等。这类善意的想象把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的民族问题归结为简单明了的文化范畴,似乎一个概念的改变就可以实现“去政治化”的目的,就可以在文化范畴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发展繁荣和中华民族认同的目标。
参照“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几乎是所有前社会主义和现社会主义都曾经历过的事实,更何况苏联也一直靠共产国际、强权政治、甚至军事行动对外推行这一模式。实践证明,凡是主动或被迫遵循“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共享了其包括解决民族问题在内的种种弊端,从而也导致了分裂和演变。而较早地意识到从国情实际出发、甚至敢于顶住压力坚持探索本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多民族国家,则没有共享“苏联模式”的恶果,中国就是如此。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无需赘言,问题的焦点也不在于此。事实上,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多民族国家解决内部的民族问题是靠“政治化”的制度安排还是靠“文化化”的民间消解。在“族群化”的美国模式中,种族-族群问题真的得到有效消弭了吗?
且不论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是否属于“文化化”导向,就建立在文化相对主义立场基础上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而言,它恰恰与美国的个人主义观念相抵牾,因为“这个问题涉及整个美国体制的基石,亦即美国的体制是立基于个人的权利而非族群的权利。”而多元文化主义则是为族群权利及其政治诉求张目。在这种情势下,“美国将来会成为什么样的社会,在此一塑造的过程中,美国新多元主义正急于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12]①作者所讨论的“部落”包括了有关族类共同体的各种类型,即race、nation、nationality、ethnic group、tribe、ethnicity等,作者对这些概念所代表的抽象词语为群体(group),译者将其统一译为台湾最流行的话语之一“族群”。时隔30年后,亨廷顿提供了一种答案:“多文化论和多样性理论的意识形态出现,损害了美国国民身份和国家特性尚存的中心内容,即文化核心和‘美国信念’的合法地位。”其表现在于“各种鼓吹群体权利高于个人权利的运动。”这些族群利益群体,“要求往美国历史中补充各亚民族群体的历史,或以后者取代前者。他们贬低英语在美国生活中的中心地位,鼓吹双语教育和语言多样化。他们主张在法律上承认各群体的权利和种族权利,使之居于‘美国信念’强调的个人权利之上。他们提出多文化主义理论,用以为他们的行动找依据,还鼓吹美国压倒一切的价值观应是多样性,而不是统一一致。凡此种种加在一起,其效果就是要使三百余年逐渐建立起来的美国特性解构,让亚民族特性代之而起。”[13]假设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属于“文化化”的导向政策,其实践结果却造成了布热津斯基、亨廷顿等人所忧虑的族群政治化后果及其对国家层面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的挑战。不仅理论研究如此,美国的社会实践也是这样。因此,用“文化化”来形容美国的族群政策和评价其消融族群意识、民族主义的成功作用,显然是片面和不准确的。
在对前苏联和美国的民族(种族)问题及其处置方略的比较研究中,“民族身份”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也是一对矛盾的面向,某些研究结论认为应该按照美国的方式强化“公民意识”、“淡化”或“取消”民族身份。从理论来说,前苏联倡导集体主义、各民族人民作为苏联公民的同时还享有民族身份;美国崇尚个人主义,“淡化”族裔意识,强调“合众为一”。从实践来说,前苏联因承认“民族身份”及其相关权利的徒有虚名而引发危机和最终分离;美国则因“共冶一炉”而导致“民权运动”、实行多元文化主义、进行族群识别、①70年代中期,哈佛大学从美国政府的“民族遗产计划”中得到资助,开始编撰《哈佛美国族群百科全书》,并在1980年面市。该书对美国一百多个“族群”(ethnic groups)及其“族群性”(ethnicity)进行了区分和论述。是美国“族群识别”的经典,也是承认“族群身份”的指南。参见Editor.Stephan Thernstrom,Haevard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Ethnic Group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0。采取了有利于保障族群权利的包括双语教育等在内的“肯定行动” (affirmative action),进而导致美国“各族群的特有意识明显增强,政治参与也随之更为积极。”[14]两者虽然表现不同,但实质都是追求“同一”失败的后果。如果以简单的模式化表示:
苏联:承认民族身份及其权利—俄罗斯化—失败和分离—导致更高水平的承认;②指当代俄罗斯联邦结构中,前苏联的民族自治共和国升格为民族共和国、民族自治区升格为民族自治共和国。
美国:“熔炉”—失败和分化—承认族群身份及其权利——重新强调美国化。③即以布热津斯基、亨廷顿等为代表的观点。
然而,在一些国外学者影响下,国内一些学人用西方“族群”理论的分析框架和自我认同标准观察某些群体时,却认为发现了中国民族识别的种种误区,甚至也出现了效仿某些西方人类学家对已经失去历史记忆的“原住民”传授习俗那样,对已经自然同化的某些群体启发族群意识、重新构建族群。通过对包括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进行“族群化”的解构,目的是什么?这种所谓“去政治化”民族(nationalities)的取向和进行“文化化”的“族群”(ethnic groups)识别,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还是为了制造和强化“碎片化”的“族群意识”?其效果是有利于中华民族的整合,还是会造成更多利益群体的分化?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在这方面,学人通过“族群发现”、“族群构建”来把民族识别作为批评对象时,外国学者的一段话倒是值得重视:“欧美的学者在指责中国人在识别ethnic group时犯错误,这实际上是在他们自己从来没有从事过的事业上去指责别人。”[15]美国把讲西班牙语的移民归类为拉美裔/西裔,把来自亚洲的移民归类为亚裔,把所有与非洲有关的黑人归类为非裔,作为人口统计的族别身份,这当然是其国家政策。而这些族别分类除了种族意义外有多少所谓“族群文化”的成份?如果有,就是为了证明这些种族的“族群”还没有认同美国的“核心文化”。
概念是理论的支点。族群(ethnic group)概念虽然由来已久,但是其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乃至世界性的流行,则是19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之后的产物。为族群理论奠基的实证基于美国的种族关系、移民社区及其在高度城市化进程中的族群意识增强,进而证明了美国“熔炉政策”的失败。这一理论在西方的流行,使之成为西方学界观察世界和研究非西方国家族际关系的依据,同时也成为非西方国家的学者进行本土研究借助、模仿的理论和方法。问题在于,族群概念的广泛使用都是在强化族群识别和分类,都是在发现族群意识和诉求,几乎所有的族群研究都不可避免地仍要面对“族群肯认”、“族群正名”、“族群认同”、“族群政治”、“族群冲突”这些流行话题和必然现象。因为族群性(ethnicity)的发酵是一个全球现象。那些经历了西方学者“族群化”研究、经历了本土学者“族群化”研究的多民族、多族裔、多移民国家,那些以族群统计、归类国内各民族、少数民族、少数人的国家,是不是有效地消弭了社会矛盾和冲突,是不是避免了分离主义的威胁?这似乎不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博爱、民主、人权是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基本信念,渗透在其制度、法律、政策和社会机制中。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了几百年后的今天,有哪一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宣称已经充分实现了这些信念?即便是号称“民主”、“自由”、“人权”代表的美国,虽然声称摆脱了“种族冲突和民族主义冲突而享有自由”,但是也不得不承认“尽管这一自由比我们国家神话所说的自由要少得多。”[13]
毫无疑问,在以多民族国家为主体的世界国家格局中,国家民族(state nation)的整合、认同和少数群体(种族、民族、宗教、语言等少数)权利问题,仍是普遍存在的难题。世界上近200个国家,绝大多数是多民族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民族问题虽然表现不一,但是程度不同地存在是不争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有族际相对和睦的社会,也有摩擦不断、冲突难消、分离主义、恐怖主义、移民矛盾的种种困扰,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这是由民族问题普遍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特征所决定的。因此,无论是观察世界范围的民族问题,还是审视中国的民族问题,都不能脱离各该国历史的和现实的国情实际,而非简单的比附,或轻率地对包括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民族政策体系做出并非实事求是的评判。
对中国来说,在统一国家原则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这一原则和自身国情特点的先见之明。实践证明,中国所有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据宪法原则、践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政治载体,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都是维护国家统一、巩固民族团结的坚定力量。中国155个各层级的民族自治地方中,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因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提出分离的要求或培植了分离主义势力,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达赖集团、“东突”势力,哪一个是因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产生的?它们无一不在拒斥、诋毁和攻击这一制度,谋求“高度自治”、“独立建国”,其原因恰恰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约了这些极端势力分裂祖国的图谋。因此,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中华民族整合的必由之路。在这方面不存在亦步亦趋模仿、追随其他道路的选项。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也是社会转型最为剧烈的国家之一。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正如胡锦涛指出的: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无论西方国家或世界如何评价中国,这“三个没有变”,是我们立足国情、脚踏实地的立场,也是观察和处理包括民族问题在内的所有社会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1998年,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一次小型研讨会上,笔者曾对中国民族问题的态势表达了一个看法——“中国民族问题的高潮尚未到来”。做出这一判断的基础是改革开放以后,民族问题彰显的“增多、趋强”特点。所谓“增多”,即“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表现的更加复杂和多样;所谓“趋强”,即“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16]更加突出和剧烈。事实正是如此。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社会问题增多且日益复杂多样,民族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组成部分呈现“水涨船高”亦属必然,毋庸回避、无需敏感。但是,由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理区位、经济社会、自我发展能力等特点,这些地区的改革开放实现程度、社会转型力度、利益格局向度、人口流动广度与内地、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相比,都具有迟滞、缓慢、单纯和有限的特点。即便是如此,少数民族迫切要求加快发展的愿望也不断使自身的发展问题,与汉族、内地、沿海、中心城市的比较效应问题,日益突出起来。1994年在一个边境旗调查时,当地的领导劈头就问:“你们是北京来的,国家还要不要我们这个地方?”且不论这个话的对错与否,但却集中体现了迫切要求发展的愿望和正在扩大的发展差距之间的比较效应。而这些地区的确在“反修防修”、“备战备荒”的年代付出了发展和投入的代价,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实施的“兴边富民”的发展战略中就包含了对边境地区这种代价的补偿。
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呈现了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社会转型力度加剧、利益格局变化多样、人口流动日益广泛的趋势,同时,也意味着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国家、内地、东部地区的互动关系不断加强,意味着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互动关系日益密切。在中国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互动关系日益广泛、深入和密切的发展态势中,民族关系的社会化、民间化,将越来越多地与各种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和相互作用,民族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体系中所具有的普遍意义和影响力也将日益显著。区域发展的比较效应,地区与国家、地区与企业的权益划分、利益分配,不同族别之间在就学、就业、收入分配、社会权益等方面的利益比较,也必然地呈现着矛盾多样、摩擦频生的现状。加之文化适应、文化保护、环境问题、社会生活中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在民族关系的社会化、民间化、城镇化、族际人口流动化这一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中,民族问题将继续呈现“增多”的态势,其中包括目前主要在内地、东部地区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将在未来10年西部地区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出现多发性的高潮。而这些同动因、同类型、同性质的社会问题,由于出现在涉及民族自身发展能力和族别互动关系之间,也就具有了民族问题的特征。同时,由于这种比较效应的民间性和社会化特点,往往会因个体性、偶发性的冲突而引发群体性、规模化的事件,对社会稳定、民族关系造成危害。
所谓民族问题“趋强”的问题,主要是指在达赖喇嘛、“东突”势力以及西方反华势力影响下造成的民族分裂事态和事件。但是,这种事态的严重性、事件的暴烈性,无不与民族问题“增多”的态势直接相关。这是一个内因与外因的关系。毛泽东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同样,社会的发展,主要地不是由于外因而是由于内因。……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17]无论世事如何变化,诸如经济全球化所推动的“地球村”现象,还是“全球治理”中的“主权让渡”说,以及“民族国家主权衰落论”、“人权高于主权论”,乃至“欧盟”及其“申根协定”的效应,对民族国家构建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对中国而言,都不是“可资借鉴”或“顺应潮流”的理念和逻辑。而维护主权独立、坚持内政不容干预的原则是发展中国家、是中国不容动摇的核心利益。但是,在中国开放发展的进程中,在融入国际社会的互动中,通讯、网络、传媒、交通、国际关系等方面的世事变化,外因对一个国家内政的影响和作用,的确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变化,这也是民族问题具有了“国际性”特点原因之一。因此,外因对内因作用力的加强,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如此,这些变化没有改变“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这一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
境外各种反华势力,利用中国的社会问题进行污名化炒作、制度性诋毁、甚至图谋颠覆中国政权,诸如“民运”、“法轮功”之类及其援助势力长期以来的所作所为。境外的达赖集团、“东突”势力等利用中国的民族问题也在进行着同类的活动,并且成为美国等西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干涉中国内政的“口实”制造者。因此,这些势力利用中国民族问题的各种表现和反应,冠之以西方世界倡导的“普世主义”帽子,来进行虚假的编造、恶意的炒作,目的就是制造事件、扩大事态,造成“民族性的抗争”、“制造民族对立”,为其充当“民族利益的代言人”,谋求影响力和西方的支持,甚至谋求与中国“谈判”的地位。这是他们流亡国外、栖身西方的唯一价值,也是西方反华势力收留、纵容、支持它们的唯一目的。
事实上,这些势力已经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因此,这些势力也会继续利用中国的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中的社会问题,来证明它们的存在。达赖集团,不会因达赖喇嘛的存殁而“树倒猢狲散”地消失;“东突”势力也不会因其宗教背景、恐怖主义特征而丧失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因为这些势力服务的西方反华势力目标——不能允许、不能容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蒸蒸日上、取得成功——没有改变。因此,如果说未来10年,中国民族问题的“增多”趋向可以预期,那么境外“三股势力”施加影响的“趋强”态势也会继续。而且这些势力与“民运”之类的合流、共谋及其企盼“第四波民主化浪潮”到来并影响中国的取向,将成为他们纠结一处、遥相呼应的共同政治目标。
预言不是事实,但预言包含了对已经和正在发生的现象的趋向性认识和判断,其目的是直面现实挑战、努力防患于未然。建党90周年之际,胡锦涛在深刻阐释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民族人民完成和推进了“三件大事”、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的同时,也发人深省地指出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挑战:“全党必须清醒地看到,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因为事实已经证明——“回顾90年中国的发展进步,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民族事务就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事务。
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对全党提出牢牢把握民族工作“两个共同”的主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倡导“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等一系列重大的基本原则。但是,如何使这些关系到党和国家全局意义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基本原则,成为全党的思想理论共识、成为全党执政能力的政策实践成效,在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中得到准确、全面、深入的贯彻和落实,这同样是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只要切实地贯彻、落实(包括因地制宜地实践)这些重大的基本原则,就能够有效地减少民族问题“增多”的态势,从而有效地降低民族问题“趋强”的力度。很多问题是“躲不开”、“绕不过”的,但是趋利避害、消弭问题于萌芽状态则是可做到、能做到的。东部地区、内地的发展经验不可能完全移植到西部,但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则能够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警示。同时,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和跨越式进程,不仅需要稳定的社会保障,而且需要祥和的社会环境。加快本身会促使社会转型和文化变迁加剧,而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可以消解、舒缓快速变迁引起的心理、生活方式等方面的适应性矛盾。
中国是一个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对这一基本事实,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视而不见。同时,中国的发展中存在着诸多现实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世界瞩目之点,也不乏各种各样的预测和断言,甚至某些势力寻求“幸灾乐祸”的心理和巴望某种“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民族问题即是其中的着力点之一。当然,这不是什么新问题,而是一直存在的挑战。胡锦涛指出:发展仍然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只有不断夯实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才能解决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也才能解决在这一基本矛盾作用下、影响下的包括民族问题在内的所有社会问题。西部地区的人口虽然只占全国人口的不足三分之一,但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却最为繁重、最为复杂,是一场具有长期性的攻坚战。胡锦涛对中国未来发展提出的告诫——“任何固守本本、漠视实践、超越或落后于实际生活的做法都不会得到成功”——对未来10年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的整合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民认同基础。而这一整合的过程,就是中华民族“各个组成部分在共享和互利秩序中的协调”,[18]即各民族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机制中共同繁荣发展、共享改革开放的成就。这是中国构建国家民族、实现中华民族整合的必然要求。
毋庸讳言,在中国的学术界,对中华民族这一国家民族的研究虽然有历史视野的中华民族凝聚力形成与发展的研究,也有冠之以“中华民族凝聚力学”的学科性建构,但是从民族国家的视角进行中华民族的研究尚属欠缺。近些年来,随着西方民族主义理论著述的译介,有关“民族国家”、“国家民族”、“民族主义”的学术讨论开始成为热门话题,尤其是学界重新展开清末民初中国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视野、重新接续辛亥革命以后有关“中华民族”观念演变的历史,学界对国家民族(state nation)问题的关注日益加强。但是,学术界对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中华民族的塑造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近些年来,尤其是拉萨“3· 14”、乌鲁木齐“7·5”事件之后,有关中华民族的认同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如何实现认同、怎样加强认同,对这一民族国家进行的国家层面民族共同体建构的课题,学术界尚未从理论到实践做出应有的智力支持。
如前所所述,1913年列宁对资本主义世界在民族问题方面呈现的两种历史趋势做出了这样的判断:第一个趋势就是“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而第二个趋势是“各民族彼此间各种交往的发展和日益频繁,民族隔阂的的消除,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这两种趋势都是“资本主义的世界性规律。第一种趋势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是占主导地位的,第二种趋势标志着资本主义已经成熟,正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化。”[19]
第一种趋势,在世界范围已经实现,但是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构建民族国家的任务尚未完成。同时,第二个趋势也已经显现,即以经济全球化所推动的“国际统一”及其“民族隔阂的消除”现象最为显著。但是,距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尚属遥远。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的政治对立仍严峻存在,科学技术能力、核心技术的拥有仍突出地局限于某些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成熟程度还无法解决其内部的问题——发动战争、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社会问题、民族、种族、移民问题等,同时世界范围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探索——虽然中国已经取得了为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尚处于初级阶段,还不能为人类社会提供成功的经验或促使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化”的条件。因此,98年前列宁预见这两个趋势时的告诫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者的民族纲领考虑到这两个趋势,因而首先要维护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允许在这方面存在任何特权(同时维护民族自决权,关于这一点下面还要专门谈),其次要维护国际主义原则,毫不妥协地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哪怕是最精致)毒害无产阶级。”[19]虽然这是对国际关系中的国家民族关系而言,但是对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也具有启发意义。即维护包括语言平等在内的民族平等,反对一切民族主义的表现。
构建民族国家、构建国家民族,在资本主义世界离不开民族主义的动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民族主义在建立民族国家过程中的两重性已有过深刻的论述。对无产阶级革命借助和支持民族解放运动、对多民族国家消除资产阶级残余的“两种民族主义”、对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不可调和性等也做出了阐释。其结论是“民族主义——这是资产阶级最后的阵地;要彻底战胜资产阶级,就必须把它打出这个阵地。”[20]当然,就世界范围而言,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的斗争仍处于前沿阵地的较量,而距离“资产阶级最后的阵地”尚遥不可及。因此,民族主义现象及其所由产生的问题,仍是世界范围普遍存在的现象。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霸权主义,就是民族主义的产物,正如民族主义曾经产生了沙文主义、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一样。而抗拒这种霸权主义出现的国家民族性反应同样具有民族主义性质,也可以说具有爱国主义性质。
在民族国家构建中,如果说国家民族是国家力量打造的一枚硬币,那么它的一个面向是爱国主义(patriotism)、一个面向是民族主义(nationalism)。前者唱响的是“祖国之歌”,后者表达的是“民族之情”。也有人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爱国主义。”[21]在实践中,一般而言前者属于国家能力培植、控制下的具有理性特点的灌输和引导,后者则属于民间社会偶发、激情感染下具有非理性特点的动员和响应。而这都是外部出现压力下不可避免的具有国民、民众参与的情感和情绪表达。在国家关系、国际互动领域会经常发生。前者,由于国家力量的介入和体现国家维护主权独立、内政不容干涉等原则的国际行为而获得国民的普遍支持;后者,则因民间社会力量的自发动员和体现民族自尊的行动而造成部分民众的激烈言行。然而,自古以来,非理性地去张扬民族自尊心和优越感——也会导致一种民族主义的“虚骄讹见”,即18世纪维科所说的:“每一个民族,无论是希腊人,还是野蛮人,都有一个同样的虚骄讹见,认为自己比一切其他民族都较古老,早就已创造出人类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而他们自己所回忆到的历史要一直追溯到世界本身的起源。”[22]这也是引起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动因之一。
1993年,从南斯拉夫独立出来的马其顿共和国,以“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的名义加入了联合国。这是目前国际社会中唯一合法留存的仍冠之以“南斯拉夫”的一个国家称谓。当然,这并非表明马其顿人对南斯拉夫的国家眷恋,而是“马其顿”国名强烈地触动了希腊国家和国民的民族历史神经。因为希腊认为公元前四世纪亚历山大大帝及其马其顿帝国的辉煌历史属于希腊。这场历史国名、历史人物的国际争端,充满了民族主义话语,也导致了马其顿共和国加入欧盟的障碍。2011年6月,当马其顿人将耗资530万欧元的亚历山大大帝的骑马铜像竖立在其首都斯科普里中心广场时,身陷主权债务危机的希腊毫不犹豫地进行了抗议,再度引发了国际舆论争端。当然,除了这类历史文化的争端外,现实发展中涉及的引发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运动的国家反应、国民反应,可谓比比皆是。中国也不例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上升,中国人的自尊、中华民族的自尊也不断提升。这种提升中包括了洗刷历史屈辱的现代振兴,如香港、澳门回归;包括了对以“南京大屠杀”为代表的当代“抗日”行动——涉及到侵略战争、抵制日货、教科书、钓鱼岛、甚至足球比赛等;还包括了奥运圣火传递在西方国家的境遇所引起的“红旗漫卷西风”和“反对CNN”的行动,以及抵制“家乐福”等网络动员等;同时,也包括与相关邻国之间在历史文化资源的归属、“申遗”等方面的论争,等等。这都是中国在日益广泛和深化的国际互动中,国民意识、民间社会的反应。进入20世纪的中国,在构建民族国家中虽然存在着如何界定“中华民族”这一国家民族的思想文化、政治观念的论争,但是在民间社会层面,“消费主义在民族主义明晰化过程中扮演了一个基本角色,同时,民族主义对于界定消费主义也是如此。”这就是曾席卷中国社会各界,甚至影响到了乡村的“国货运动”。“这场国货运动是遍及整个中国的民族主义情绪传布的背后驱动力。”[23]而这一现象,在当代中国的上述表达中,也仍是体现民族自尊的选项之一。凡此种种,也产生了以《中国可以说不》为代表的话语风靡一时,致使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愤青”言行的现象交织在一起,难解难分。不过,国外舆论则毫无例外地将此视为“中国的民族主义”,甚至认为中国政府在操弄民族主义。
中国共产党历来倡导爱国主义,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奉公守法,都是爱国主义的内容。中国倡导和谐世界、永不称霸的宣示,本身就不属于民族主义范畴。但是,在资本主义民族国家这样一个时代,中国处于民族国家建构的进程中,而且要实现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民族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也不可避免地、或者说难以绕过去“民族主义造就了民族”[21]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也包括了“它不是原生的和自发的,而是对环境变化的一种反应,首先当然是对中国国际环境的反应。”而“西方学者却根据西方本身发展经验得出了几乎相反的结论,即民族主义的兴起表明中国因为其经济实力的剧增而开始要挥舞‘拳头’来验证其力量了。”[24]虽然这种刻意的“误解”的确能够列举出诸如中国“要做英雄国家和世界领导者”、“英雄国家: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具有的心理指标”之类的“中国民族主义旗手”的宣示。[25]但是这些属于“虚骄讹见”的“激情冲动”不仅不能代表中华民族的意志,而且也无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认同。
就世界范围而言,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国民成分异质性的特点(种族、民族、宗教、语言、文化),因此也存在着国家认同、地区认同、群体认同(即上述异质性因素)的不同层次和界域。而构建民族国家的民族认同,“在很多国家中,成功地普及共同的民族认同是一个意外而脆弱的成就——一个正在进行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已经完成的事实。”[9]不仅如此,这种国家民族的认同,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都存在着源自内部的消解性力量。甚至表现出某种极端的趋向:“认同、民族和国家之间在当前的死亡之舞,一方面留下了一个空壳了的民族国家,任其在全球权力之流的大海上沉浮,另一方面留下了种种原教旨主义的认同,这些认同或者深陷在它们的社区小范围内,或者对四面楚歌的民族国家发动了毫不妥协的掳掠攻势。”[26]前者,事实上是导致美国、西方霸权主义全球性扩张、甚至可以随意发动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军事打击、颠覆一个国家政府等行动的“国际环境”;而后者,则是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众多民族国家,在构建国家民族认同中面对的程度不同的危机,中国也面对着类似的问题。
对中国来说,在解决属于内政的民族问题方面,“反对两种民族主义”是为了消除由于历史和民族压迫(包括帝国主义挑拨离间)所造成的民族间的隔阂、不信任、歧视、侮慢等因素,从而实现各民族在观念、意识和心理上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在现实的发展中,各个民族对自身传统文化的珍惜、保护和自尊意识的增强,不能简单地视为民族主义,而是有利于增强自信心、自尊心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心理状态。这一趋向在未来的发展中将在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中继续呈现增强的态势。对此需要重视和引导。为此,中国迫切需要在构建中华民族认同方面加强国家的能力。
对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各民族的自我认同与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国家民族认同,属于两个层次但同时存在的认同。其中还夹杂着区域性的地方认同、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祖先崇拜、宗族认同,宗教信仰群体的认同,直至细微到更小的社会单元、社会关系等复杂社会网络中的认同。作为一种自觉或无意识的认同现象,属于心理、感情、价值、象征、符号、感受、社会角色、行为方式相互交织的复杂范畴,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传统文化与现代的互动,适应国际化、族际化交流中自卑与自尊,都在强化着多层次、多面向、多类型的认同。而地方性、民间性的认同构建趋强的态势已然显现。在有关中国改革的分权问题研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使地方官员和地方居民发展出很强的地方认同感或地方意识,而他们的国家意识却相对减弱。”[27]这一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并不准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性差距,在涉及到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及其所产生的所谓国家或地方的“认同”问题上,主要在于自我发展能力的区别,发达地区、中部地区的自主性强,西部地区则对国家的依赖性重。因此而导致的地方性认同建构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其中也包括市场的国际化繁荣(特别是在时尚与流行)程度方面的差别。
在西方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及其推动的大众性、流行性的经济文化生活和所包含的价值观念,一方面在培植着社会中流动、变化的对后现代价值、行为的追求,另一方面也在迫使人们向传统、自我的前现代价值、行为的回归。“我是谁”、“谁是他”的认同区隔,在民间社会意识中滋长,身着汉代服装的年轻人招摇过市地宣示着传统,长衣束发的“私塾先生”向孩童吟诵着《三字经》、《弟子规》等经典;同时,地方化及其人文历史资源的争夺也在自豪感、旅游业等因素的拉动下,使大量的金钱投入到了交相攀比、规模浩大的帝陵、古城、古街、标志、象征等构建之中,而大规模的“人文始祖”、“历史英雄”等“祭陵”活动在制造地方优势的轰动效应中,也在影响着国家民族建构的进程。在这种地方性、民间化的认同趋势中,一些包括“大汉民族”、“皇汉民族”、“少数民族”在内的民族主义话语色彩浓厚的族别性网站,也在演奏着重新评价历史的“交响乐”,或张扬历史伟业、或诉说历史悲情。这些缺乏科学支持且情绪化的内容,不仅对青年(网民的主体)的民族观产生着影响,而且有损民族团结、有损中华民族的认同。甚至对是否存在一个“中华民族”也出现了种种质疑。由此也使有关国家民族的虚构的观点流行开来,即民族(nation)“它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limited),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28]无论这一观点所涉及的有关国家民族这一概念的历史性“原初论”、现代性“构建论”方面的学理之争,对多民族国家实现国家民族的整合要求而言,以国家的力量进行国家民族的构建和塑造,是实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必要条件。对中国而言,中华民族并非单纯的现代性的“想象的政治共同体”,而是一个具有几千年“五方之民”互动交融、历史积淀深厚的共同体。但是,历史的结合不能替代现代的构建和型塑,国家的力量必须为多民族的整合创造条件、塑造共同特征。
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之总称,是中国的国家民族。从民族国家的观念出发,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并非指多个享有国家民族地位的民族(nations),而是享有统一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的身份(national identity)的各个民族(nationalities)。①英文nationality一词,具有国籍、民族、民族性的含义,它本身就是民族国家的产物。因此,对中国来说,具有历史原初意义的各个民族(ethnos),在现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享有共同的国籍和民族性归属,在需要用英文表达时使用nationality一词,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也符合英文表述规则。“一个人必须有一个族籍(nationality)”之说,[21]就是指国家民族话语范畴的身份归属。就大陆范围而言,中华民族大家庭的56个成员虽然在身份证上标注了各自的族别名称,但是他们享有的国籍和持有的国家“名片”——护照——只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即作为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成员的中国人(Chinese)。这是赋予中国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政治平等地位的必要条件,就是对各民族平等地位和权利的国家承认。当然,中华民族同样包括港澳台的中国人,两岸都是中华民族是实现和平发展的重要认同基础。②关于“海外华人”的中华民族属性,从民族国家的观念和法理的角度,凡享有他国国籍的华人,属于其所在国的国家民族成员,如持有美国护照的华人,即是美国人,而不是国籍意义的中国人。同时,由于其具有历史文化范畴的原初性认同,在美国则属“自识”、“他识”身份的“华裔美国人”,在中国则称之为“美籍华人”。在世界范围,一些国家实行“双重国籍”,所以也有人享有两个国家的国家民族身份。当然,这是就国家民族的含义和国际法、国籍法而言的,在实践中外籍华人华侨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祖国的热爱、对家乡的眷恋、对同胞的亲情是另一个面向的问题,与国籍的归属没有关系。对这个民族大千世界而言,只有中华民族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不是中国的那一个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唯一标志。
理论上的认知,是为了指导行动的实践。国家力量如何去构建中华民族的认同?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平等,是实现中华民族认同的基础。在区域、城乡、阶层、族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显著的条件下,实现爱国主义的国家认同,是不可能的,也必然是有差别的。平等才能无差别,共享才能无隔阂。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不能支持任何巩固民族主义的做法,相反,它支持一切有助于消灭民族差别、消除民族隔阂的措施,支持一切促进各民族间日益紧密的联系和促进各民族打成一片的措施。”[29]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体系,立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通过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就是为了促使各民族之间日益紧密的联系,并最终实现各民族的自觉融合。这一过程,也就是中华民族在整合基础上的认同,在认同基础上的融通,在融通基础上的融合。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正处于不断加强、培植中华民族整合的阶段。这是一种感情、心理、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培育过程,需要国家的力量通过精神的、物化的塑造来实现。
2009年国庆节,在天安门广场竖立起代表中国各民族、象征中国各民族平等和谐的56根“民族团结柱”。每根高13.6米,重26吨,钢筋水泥、玻璃钢打造,“中国红”的柱身,金灿灿的柱基和柱顶,柱面绘制色彩绚烂、身着节日盛装的一对各民族男女载歌载舞的图案,以及该民族的吉祥图案和族别称谓。在天安门广场两侧一字排开,场面巍峨壮观,为国庆节增添了辉煌壮丽的色彩。然而,这一立意于永久的“急中生智”之举,并不是一次成功的国家“民族建构”(nation building)。因为,虽然这一创意突出了56个民族平等、团结的寓意,但是并没有突出体现“中华民族”的观念。因此,国庆节之后,有关“民族团结柱”的去留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两侧分立的“对立说”、影响广场整体观感的“环境说”、色彩与周边建筑的“不协调说”,等等。最终,这 56根“民族团结柱”在奥林匹克森林公园的一条大道两旁安了家。
国家的象征物、仪式是民族建构的重要内容,在天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的永久象征物,而自1991年根据《国旗法》开始规范举行的天安门广场升旗仪式,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最重大、且每天都在操演的国家仪式。这些能够使全国各民族人民、男女老少自觉肃然起敬的象征和仪式,潜移默化于人们的心中,并自然而然地普及于全国各地(甚至到达只有几个学生的山区小学或几名士兵的边防哨所),它所产生的力量就是国家、民族的认同(national identity)。当然,国家博物馆、国家庆典、国家节日,直到历史教科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公民教育规范、等等,都属于构建中华民族认同的象征和载体。而以孔子像作为国家历史博物馆的门面标志则属象征物的败笔。中国构建中华民族的认同,需要通过经济社会的发展,从中国各民族人民日益密切的互动交融的实践中去提炼和凝聚鲜活的养分,使各民族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相互吸收的发展过程中实现相互的认同,进而升华为中华民族整合的认同。
事实上,中华民族的整合与认同和过程,就是各民族水乳交融的过程。彰显各民族特点的要素,都会在这种交融中出现“外溢”与“内化”的扩散和吸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族际关系的密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内部事务”外溢为地区事务的现象比比皆是,少数民族的文化因素、生活习俗等特点越来越多地成为地区文化、地区习俗的特征。这些因素正在走一条民族化—社会化—地区化—国家化的交融和升华之路。全国的统一市场正在使少数民族的文化、餐饮、服饰、医药、土特产、手工艺和传统知识等越来越多地融入全社会。与此同时,伴随着现代化进程,国家推动、市场通行、国际交流的诸种统一性、标准化的现代社会影响力(精神和物质),也在“内化”于各个民族之中。这种“内部事务”的“外溢”和“共同事务”的“内化”现象,也就是各民族人民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吸收和相互认同的过程。“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30]因此,“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就成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实践中必须牢固树立的观念。
包容性发展,是胡锦涛在博鳌论坛主旨演讲所阐释的具有全球视野的重要观念。包容性发展不仅在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发展成就惠及广大民众;而且在于要面对和解决发展实践中日益增多、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问题。包容是“包”和“容”的统一体,“包”是对多样性的整合,“容”是对差异性的尊重,多样性、差异性都是构成复杂性的基础,而民族问题就是具有复杂性的社会事物,民族政策也必须适应这种复杂性而体现出其多样和差异的特征。民族在形成中发展,在发展中融合,在融合中消亡。这些阶段相互交叠但不能逾越,也不能人为地去加快这一进程。民族只有在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觉的融合,只有在自觉融合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然的消亡。只有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的充分发展,就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从这个意义上说,斯大林对国家民族(state nation)的定义或有缺失,但在众多的国家民族定义中仍旧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1]对中华民族而言,就是:
共同语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共同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含台湾);
共同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港澳台的经济体制)共同发展的现代经济生活;
共同文化——建立在各民族传统文化优秀成分基础上的中华文化;
共同心理素质——中华民族整合基础上的认同。
斯大林对这些共同特性所强调的“缺一不可”,无疑都属于构建国家民族的必备条件。这对我们理解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共同”这一关键词体现了国家民族——中华民族整合的内在机理,“共同”意味着平等、公正、共享和认同。中华民族的认同对当代中国是一个民族国家建构中的新课题,中华民族这一国家民族概念不仅需要写入宪法,而且需要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形成共同的权利、共同的职责、共享的权益机制,建立这种机制就是为了缩小和消除各民族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方面的差距。实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快速、甚至是跨越式的发展,这就是中国民族政策所要达成的目标,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福祉所在。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在本世纪上半叶,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完成两个宏伟目标,这就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肩膀上的担子重、责任大。”距离实现第一个宏伟目标——“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还有10年。这10年无论对中国继续赢得和把握有利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还是对中国继续有效地在保持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都十分关键。其中,推进解决民族问题的健康进程,也是一个关键的时期。
中国共产党怎样解决民族问题,这是一个包括过去时、现在时和未来时的动态命题,它是答案,是过程、也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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