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云成
(昆明学院政法系,云南 昆明 650031)
论康德 《判断力批判》中鉴赏与道德的关系
卢云成
(昆明学院政法系,云南 昆明 650031)
关于美和善 (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西方哲学史上比较热门且重要的话题,包括康德在内的哲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认为两者之间具有一种亲缘性。因此,弄清楚康德关于两者关系的论述,对于理解他的美学、伦理学甚至整个哲学体系都非常重要。在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中,鉴赏和道德是相互关联的,彼此之间具有一种互利互惠性,一方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另一方的完善。与此同时,两者又都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就是说,鉴赏只能最大限度地促进道德的发展,而道德只能不断地为鉴赏奠基。康德关于鉴赏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并不存在西方一些学者认为的似乎陷入了“解释上的循环论证”,而是指出了鉴赏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一种深刻的关联:一方面,美促进了道德的发展,因而从与道德的关系上讲,康德美学作为“不纯粹伦理学”(impure ethics)的一部分,可以使“纯粹伦理学”(pure ethics)能够最终适用于人类,即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另一方面,出于道德发展的考虑,我们有义务要求自己和他人不断地发展鉴赏力,以对自然美产生一种基于道德的兴趣,从而使有着善良意志的人能够更好地欣赏美。
康德;鉴赏;道德;互惠性
关于美和善 (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西方哲学史上比较热门且重要的话题,包括康德在内的哲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认为两者之间具有一种亲缘性。因此,弄清楚康德关于两者关系的论述,这对于理解他的美学、伦理学甚至整个哲学体系都非常重要。
在西方哲学史上,关于美和善之间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比如柏拉图就指出美的和谐与有序象征着一个公正的、有道德的灵魂,奥古斯丁、莱布尼兹等人亦认为上帝所赐予的道德秩序在自然美和艺术美的有序整体中得到了感性体现。康德尽管也坚持两者之间的亲缘性,但由于其哲学体系的博大精深和思想表述上的迂曲玄奥,这就使得他关于美和道德关系的论述略显隐晦,以致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比如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一方面说:“鉴赏仿佛使从感性魅力到习惯性的道德兴趣的过渡无须一个太猛烈的飞跃而成为可能”[1](P203),从而鉴赏对于道德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他又说:“由于从它 (即道德理念――本文注)里面、也从必须建立在它之上的对出于道德理念的情感(它叫作道德情感)的更大的感受性中,引出了那种被鉴赏宣称为对一般人类都有效、而不只是对于任何一种私人情感有效的愉快;所以很明显,对于建立鉴赏的真正入门就是发展道德理念和培养道德情感,因为只有当感性与道德情感达到一致时,真正的鉴赏才能具有某种确定不变的形式”。[1](P205)这样,道德的发展又促进了鉴赏的确立,甚至鉴赏判断所包含的普遍有效性要求好像也来源于道德。对此,西方有一些学者认为康德在此似乎陷入了“解释上的循环论证”。
然而,笔者通过对《判断力批判》等文本的认真解读,认为康德在这里并不存在所谓的“循环解释”,而是指出了鉴赏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一种深刻的关联:一方面,美促进了道德的发展,因而从与道德的关系上讲,康德美学作为“不纯粹伦理学” (impure ethics)的一部分,可以使“纯粹伦理学” (pure ethics)能够最终适用于人类,即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另一方面,出于道德发展的考虑,我们有义务要求自己和他人不断地发展鉴赏力,以对自然美产生一种基于道德的兴趣,从而使有着善良意志的人能够更好地欣赏美。鉴于此,本文的论域亦将围绕这两大部分而逐渐展开。
作为评判美的能力,鉴赏对于道德的促进作用是符合认识规律和人们的直观的。然而问题的症结是,由于在康德那里鉴赏是如何促进了道德的发展一直是晦暗不彰的,再加之在《判断力批判》等文本中的相关论述又显得跳跃和变动不居,从而给我们的理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困难。为此,本文必须先行地从四个方面来阐明鉴赏对于道德的促进作用。
我们知道,美的一个重要契机就是其审美情感的无利害性,而所谓利害 (Interesse)指的就是与对象实存相结合的愉悦情感。这样,一方面,审美活动不考虑对象的实存,从而与单纯感官上的快适判断区别开来;与此同时,道德判断也是无利害的,即不以任何对象的实存或欲求为其规定性根据。因此,从道德动机上讲,审美活动所形成的内心状态能够促进对于服从道德法则的感受性,即出于义务的动机而行动。另一方面,审美情感也会反过来促进对于道德情感的接受性,从而与出于义务的动机不仅是兼容的,而且能够催化后者的产生与发展。因此,审美情感的生发不仅与道德情感具有一种类比的关系,即两者都来源于对感性障碍的超越,而且审美情感直接就可以实现从感官享受到道德情感的过渡。②康德曾说过:“美使我们准备好对某物、甚至对大自然也无利害地喜爱;崇高则使我们准备好对这些东西甚至违反我们的 (感性)利害而高度地尊重。”[1](P107-108)从这个意义上说,崇高比美更能促进对道德情感的感受性,因为前者是直接反对感性利害的。不过,由于崇高与道德的关系比较清晰,故本文未加以论述。
关于这两者的最内在关联,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曾这样说:“就自然界中的美的、虽然无生命的东西而言,一种纯然毁坏的嗜好与人对自己的义务是相悖的;因为这种毁坏或者根绝了人的这样一种情感,这种情感虽然并非独自就已经是道德的,但毕竟至少为此准备了感性的那种对道德性有很大促进作用的情调,亦即甚至没有使用的意图也喜爱某种东西 (例如美丽的晶体、植物界无法描绘的美)。”[2](P453)换言之,甚至对自然美所产生的一种直接的喜爱,也被康德视为一种善良灵魂的标志。就艺术美而言,康德亦认为它能引起类似于道德情感的意识,比如说表象艺术 (即依附美)就体现了“美与善一致的规则,通过这种一致,前者可以被用作后者的意图的工具,以便用这种自身维持并具有主观普遍有效性的内心情调,来给那种只有通过下决心费力才能维持却具有客观普遍有效性的思想境界作铺垫。”[1](P66-67)
在此基础上,审美判断之所以不依赖于任何确定的概念,盖因在审美活动中想像力的自由与知性的合规律性相一致,其中想像力又不受知性概念的约束而处于一种“自由游戏”的状态,从而在鉴赏中我们便对自由有了某种感性体验。“鉴赏把想像力即使在其自由中也表现为可以为了知性而作合目的性的规定的,甚至教人在感官对象上也无须感官魅力而感到自由的愉悦。”[1](P202)而对于由康德开启的整个德国观念论哲学而言,自由 (不是任性妄为)是一以贯之的主线,因此,自由不仅是整个康德哲学的拱心石,更是其道德哲学的前提。于是,从道德心理学上讲,由于通过审美我们感到了某种自由,从而也就能够更好地从事道德实践。
这样,鉴赏便从根本上经由“无利害的愉快情感”和“想像力的自由”这两方面共同促进了道德的发展;同时,我们也从中发现了情感在道德动机中已开始具有的某种积极作用。鉴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仅仅强调出于义务动机的行动,悬隔了情感的任何作用,因而被席勒等人讥讽为一种冷冰冰的义务论。但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通过论证审美情感能够促进道德情感的发生,已然开始确证情感在动机中的积极作用。在他看来,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因而一方面具有感性欲望和情感,但另一方面因为人具有理性,故而从现实性的角度来考虑,道德动机就并非是一味地摒弃感性,而是在于使感性与理性相和谐、情感与法则相一致。由此观之,康德的审美情感学说,就可以看作是他对于其纯粹形式主义伦理学的一种补充。
在《判断力批判》之“美的分析论”中,美的另一个重要契机是具有一种“形式的合目的性”(也叫无目的的合目的性、主观合目的性),也就是说,我们关注的不是对象的实存,而是对象的形式,这就与“目的论判断力”中有机体所具有的那种客观、质料的合目的性区别了开来,因为在后者那里,我们所关注的乃是自然界的产物及其实存。有鉴于此,康德不得不特意区分了这两种合目的性:“或是出自单纯主观的原因,在先于一切概念而对该对象的领会中使对象的形式与为了将直观和概念结合为一般认识的那些认识能力协和一致;或是出自客观原因,按照物的一个先行的、包含其形式之根据的概念,而使对象的形式与该物本身的可能性协和一致”。[1](P27-28)也就是说,审美的合目的性指的是对象的形式与认识能力的和谐一致,而有机体的合目的性则是理性所赋予的,其实存也不过是某种理智设计的结果。
然而,自然美也可以具有某种客观的合目的性,亦即可以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理解,因为自然界中美的事物向我们提供了某种暗示或痕迹,并展示了自然界将趋向于道德目的的实现,故而具有一种道德的合目的性。具体说来,在《判断力批判》的“对美的智性的兴趣”中,康德为了解释我们对自然美存有一种智性兴趣 (Interesse),指出自然界美的产物或实存也具有一种道德的合目的性。其相关论证如下: (1)由于纯粹鉴赏判断与道德判断存在着相似性,即都会产生某种无利害但具有普遍性的愉悦情感,这就导致“对前一种判断的对象如同对后一种判断的对象的同等程度的直接兴趣”。不过,这仅仅是一种类比,并不能从实质上说明自然美的道德合目的性。(2)康德进而又指出:“应归于此列的还有对大自然的叹赏,这大自然在其美的产物身上,不是通过偶然,而是仿佛有意地按照合目的性的安排和作为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而表现为艺术;它的目的既然我们在外面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它,我们当然就在自身中寻求,确切地说,在构成我们存有的最终目的 (letzten Zweck)的东西中,亦即在道德使命 (moralischen Bestimmung)中寻求 (但如何追问这样一个自然合目的性的可能性根据,这将是在目的论中才讨论的问题)。”[1](P143-144)
康德的上述论证可归结为两点:首先,大自然中美的事物也可被视为一种“自然目的”。在康德看来,美的事物的内部构造不能通过单纯的机械作用而得到解释,同时“自然目的”也不是偶然的,而好像是某种意志设计好的,这就如同在艺术中那样。其实早在《判断力批判》之“鉴赏判断的演绎”中,康德就提到了这个问题:“假如要问:把自然界作为一个诸鉴赏对象的总和来先天地设定,这是如何可能的?那么这个课题就与目的论发生了关系,因为,为我们的判断力建立合目的性的形式,这必须被看作一个与自然的概念在本质上相关的自然目的。”[1](P133)其次,自然界中美的事物作为一种自然目的,其目的必须到人类自身中去寻找,这就是道德使命或者说道德目的的实现。诚如康德所言,这之所以会较为充分地体现在“目的论判断力”中,盖因在后者那里,自然界中的有机体,不管是美的或是丑的,都将被视为一种自然目的,即具有“内在的合目的性”。当然,自然界的事物还可能有某种“外在的合目的性”,从而使自然界构成一种目的系统。这一目的系统具有一个“最后的目的”(ein letzter Zweck),即人类;同时还具有一个“最终的目的”(ein Endzweck),即服从道德法则的道德主体。这样,自然从目的论角度上看乃是趋向于道德目的的实现和道德使命的完成,即“至善”的实现。
因此,自然美不仅具有一种道德的合目的性,而且从其与道德的关系上来看,这同样可以被视为对康德严格义务论的一种补充。西方哲学界一般把康德的伦理学称为义务论伦理学,即只注重行为的动机而非后果,为此康德饱受目的论伦理学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批评和指责。但事实却是,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不仅反复强调道德的目的应该在自然中得到实现,而自然也呈现出一种道德的合目的性。尤其是在以后的著作中,康德也经常指出道德行动的目的是可以实现的,如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就明确地指出存在着一些同时也是义务的目的,并且“如果不存在此类目的,那么由于毕竟没有任何行动能够是无目的的,所以一切目的对于实践理性来说就会永远只被视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而绝对命令式就会是不可能的;这将取缔一切道德论。”[2](P398)而这种目的不外乎――“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这些都可以看作是康德对于自己纯粹伦理学的重要补充。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将人类认识的对象区分为物自体与现象界,以便为道德和信仰留下地盘。在康德看来,一切概念的实在性都需要经验性直观。其中,知性概念的直观是图型,经验概念的直观是实例,而理性概念则没有对应的直观,因此我们只能认识现象界,而无法形成任何关于物自体的理论认识。但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又指出美是道德的象征,鉴赏是一种“对道德理念的感性化 (Versinnlichung)(借助于对这两者作反思的某种类比)的评判能力”[1](P204)。因此,我们也能通过审美体验来间接地达到对实践理性的认识。
具体说来,康德为了在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他就只能把“象征”规定为理性概念的一种直观,他认为:“判断力的处理方式与它在图型化中所观察的东西就仅仅是类似的,亦即与这种东西仅仅按照这种处理方式的规则而不是按照直观本身,因而只是按照反思的形式而不是按照内容而达成一致”。[1](P198-199)换言之,对于象征而言,象征与被象征物之间存在着一种形式上的类比,或者说对两者进行反思的规则是相类似的。康德曾举例说明,用一个手推磨来象征一个专制国家,原因就在于这两者的反思规则存在着相似性。
就美和道德的关系而言,康德也认为对两者的反思存在着相似之处。在《判断力批判》的“美作为德性的象征”中,康德列出了四点相似性:(1)美和道德都是直接地令人喜欢的;(2)美和道德都是没有任何利害而令人喜欢的; (3)在鉴赏判断中,想像力的自由与知性的合规律性是一致的,正如在道德判断中意志的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合规律性是相协调的; (4)美的愉快情感具有一种普遍有效性,而道德法则也是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者的。[1](P202)其中,与第四点相关的是,审美反思与道德反思存在着进一步的相似性。在《判断力批判》的“鉴赏作为共通感的一种”中,康德把鉴赏归为共同感,并认为共同感是“一种评判能力的理念,这种评判能力在自己的反思中 (先天地)考虑到每个别人在思维中的表象方式,以便把自己的判断仿佛依凭着全部人类理性,并由此避开那将会从主观私人条件中对判断产生不利影响的幻觉,这些私人条件有可能会被轻易看作是客观的。”[1](P136)与此相类似,在道德判断中,每个人都必须抽象掉个人的差别和主观目的,完全按照理性的标准来评判自己的行为,从而才能真正形成某种“目的的王国”。概言之,上述四点可被概括为鉴赏和道德都具有的一种自律性:“审美判断力并不认为自己像在别处经验性的评判中那样服从经验法则的他律:它是就一种如此纯粹的愉悦的对象而言自己为自己提供法则,正如同理性就欲求能力而言所做的那样。”[1](P201)
然而,形式上的单纯类比还不足以说明美就是道德的象征,以及美能够使道德理念感性化,因为这样的类比只是仅就鉴赏判断和道德判断而言,它并未具体地说明对美的对象的直观是如何能够象征道德理念的。为此,我们有必要引入“审美理念”(sthetische Idee)来加以说明①关于审美理念在“美是道德的象征”中的作用,请参见Allison,Henry E.Kant's Theory of Taste:A Reading of the Critique of Aesthetic Judgment,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256 -63.。在康德看来,所谓审美理念,指的就是“想像力的那样一种表象,它引起很多的思考,却没有任何一个确定的观念、也就是概念能够适合于它,因而没有任何言说能够完全达到它并使它完全得到理解”。[1](P158)“审美理念”作为《判断力批判》的新发现,自身具有一种看似矛盾的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由想像力按照联想律所创造出来的一种直观,因而是感性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纯理念,因而不能有经验的成分。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康德只有专门给出了两种理由来解释审美理念为什么会是一种特殊的理念:首先,审美理念“在努力追求某种超出经验界限之外而存在的东西,因而试图接近于对理性概念(智性的理念)的某种体现,这就给它们带来了某种客观性的外表”。[1](P201)具体说来,康德以诗歌艺术为例,说明了审美理念对理性概念的两种体现方式——诗人用诗歌把天堂、地狱等超感官理念感性化,从而使我们在对诗歌的鉴赏中体会到了某种理性理念;与此同时,诗人运用想像力,试图把死亡、妒忌等这类经验上可感知的事物超验化,并仿照理性最大化地追求某种完整性。于是,审美理念对于理性理念便有了一种“准图型化功能”[3](P256)。其次,由于审美理念体现了某种超感官的东西,因而审美理念作为直观并没有任何概念能够与之相适合。
上述三点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鉴赏对道德的促进作用,而与此相关的是,这里又可以引申出美所具有的体系性意义,亦即美促使从自然过渡到自由,从理论理性走向实践理性。
首先,基于道德目的论的角度,自然美趋向于道德目的的实现。康德在西方哲学史上所要完成的“哥白尼式革命”,其目的是既要为自然科学奠定坚实的基础,也要为人类的道德奠定坚实的基础。但由于自然科学受着因果律的支配,道德受着人类自由意志的支配,故它们是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的,而康德为了使自已的哲学成为一个完整自洽的体系,他就必须想方设法地来弥合这两者间的悬隔。
所以,康德在他的晚年要竭尽全力地来写作《判断力批判》,就是想完成这两大领域间的过渡,而过渡的方式则是: “自由应当对自然有某种影响,也就是自由概念应当使通过它的规律所提出的目的在感官世界中成为现实”[1](P10)。也就是说,自然虽然不影响自由,但自由以及道德行为的后果应该对自然产生影响,即道德目的只应在自然界中得到实现。
按照康德晚年对“鉴赏力”的重要发现和论证,我们之所以对自然美会产生一种智性兴趣,是因为自然美自身具有一种道德的合目的性,即自然美趋向于道德的最终目的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于自然美提供了一种契机,从而使得我们在对美的欣赏和赞叹中过渡到我们的道德使命和终极目的。康德进而指出:在对自然美的智性兴趣中,“鉴赏力将会揭示我们的评判能力从感官享受向道德情感的一个过渡;不仅仅是我们会由此而被更好地引导到合乎目的地从事鉴赏,也会使人类的一切立法所必须仰赖的诸先天能力链条中的一个中介环节被作为这样一种中介环节得到体现。”[1](P140)这样,自然美一方面促进了人类对道德的感受性,另一方面又作为中介环节最终使得自然过渡到自由。
其次,基于道德认识论的角度,美为超感官基质提供了“可规定性”(Bestimmbarkeit)。
康德把人类的心灵能力划分为知情意三种,高级认识能力又相应地分为知性、判断力和理性。就这三种认识能力与超感官基质的关系来说,由于知性只能建构对象,因而超感官基质尚处于“未规定”(unbestimmt)的状态;理性或者说纯粹实践理性,则通过意志立法从而为超感官基质提供了某种“规定” (Bestimmung);而判断力“通过其按照自然界可能的特殊规律评判自然界的先天原则,而使自然的超感官基质 (不论是我们之中的还是我们之外的)获得了以智性能力来规定的可能性(Bestimmbarkeitdurch das intellektuelle Verm?gen)。”[1](P32)这样,判断力就以另外一种方式使得从自然过渡到自由成为可能。
就审美判断力而言,正如前文所言,在对美的评判中美通过表达审美理念而成为道德的象征,从而间接地体现了超感官基质。康德反复申言:审美判断力“认为自己既由于主体的这种内在可能性、又由于一个与此协和一致的自然的外在可能性,而和主体自身中的及主体之外的某种既非自然、亦非自由、但却与自由的根据即超感性之物相联的东西有关系,在超感性之物中理论能力与实践能力就以共同的和未知的方式结合成为统一体。”[1](P201)如此,美通过与超感官之物发生关系而为其提供了可规定性。并且,在“审美判断力的辩证论”中,为了解决鉴赏的二律背反,康德引入了“超感官基质”这一概念,并认为鉴赏判断必须基于某种超感官基质,这样,美就通过使道德理念感性化,从而使自然向自由的过渡成为可能。
我们从道德心理学、道德目的论和道德认识论三个方面分析了康德关于鉴赏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从中既可以看出康德的美学理论可作为广义的“实用人类学” (或经验伦理学、不纯粹伦理学)的一部分,是对其纯粹伦理学的一种重要补充,同时又不损害道德的自律性和普遍性。因而就美对于道德具有一种“范导性作用”而言:“我们不但把美的鉴赏附带上一些其他的价值,甚至还可以把美的熏陶当作一种手段来促成其他价值,但前提就是必须有一种纯粹美的鉴赏。”[4](P267)于是,以上述三个方面为基础,美不仅促使自然过渡到自由,从而又具有了体系性 (第四个方面的)意义。
以上所论,只是初步地说明了鉴赏是如何促进道德的发展的,但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阐明道德又是怎样为鉴赏奠基的。因为在现实中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对自然美产生智性兴趣,这就正如康德曾多次提到过的那样,美作为一种义务也必须对别人具有一种普遍性,比如说: “如果人们可以假定,他的情感的单纯普遍可传达性本身对我们已经必须 (müsse)带有某种兴趣 (但人们没有理由把这兴趣从一个单纯反思性的判断力的性状中推论出来),那么人们就会有可能明白,在鉴赏判断中的情感由于什么才会被仿佛作为一种义务一样向每个人要求着。”[1](P138)
在此,我们首先有必要弄清鉴赏判断中究竟包含着一种什么样的道德义务。按照我们的理解,审美中所产生的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是基于道德而获得的一种普遍有效性,从而关于纯粹鉴赏判断的演绎最终只能来源于道德的保证。但是,在这里仍有必要区分审美体验中所包含的两层含义。首先,在“美的分析论”中,鉴赏判断包含着一种无概念的普遍性和范例的必然性,所以美自身包含着一种规范性要求,即要求别人也应该认同每一个人所作出的纯粹鉴赏判断:“鉴赏判断要求 (ansinnet)每个人赞同;而谁宣称某物是美的,他也就想要每个人都应当 (solle)给面前这个对象以赞许并将之同样宣称为美的。”[1](P74)鉴赏判断的规范性和道德法则的规范性明显地不同,前者是主观的,后者是客观的;并且,鉴赏判断的规范性所包含的只是一种“要求” (Anspruch),而道德判断的规范性则“不仅包含每个人都赞同的要求 (Anspruch),而且包含每个人都赞同的命令 (Gebot)”[1](P107)。因此,鉴赏自身也具有一种自律性,其所包含的普遍有效性要求来源于审美判断力的运用,从而与基于道德的义务无关。其次,审美体验还包含另外一种规范性,即人们应当努力地发展自己的鉴赏力;也就是说,出于道德兴趣和基于道德义务,我们有权要求任何人都应培养一种欣赏和发现美的能力。①关于鉴赏判断所包含的两种不同的规范性要求,请参见Maitland,J.“Two Sense of Necessity in Kant’s Aesthetic Theory”,British Journal of Aesthetics,16(1976):347 -53;Allison,Henry E.,op.cit.,pp.99 -103.
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为什么会有一种基于道德的义务来发展鉴赏力?对此,康德在《判断力批判》“对美的经验性的兴趣”和“对美的智性的兴趣”中认为,虽然纯粹鉴赏判断不以任何利害为规定性根据,同时自身也不会产生任何利害或兴趣,但如果鉴赏与某个“第三项”相结合,也会产生某种兴趣。这一兴趣具体说来有两种:一方面,由于鉴赏与人类的社会化倾向相结合,于是会产生出对美的经验性兴趣,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习惯于用美来装饰自己;不过,这种兴趣只是偶然,只适用于社会内部,因为一个孤独的人是不会懂得装饰自己的,因而不能把对美的经验性兴趣当作一种道德义务。另一方面,对自然界中美的事物,对象的形式也会首先引发出一种无利害的审美情感,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事物的美也会产生一种愉悦的情感,即我们对自然美的事物产生了一种智性兴趣。这样,我们喜欢的不仅仅是对象的形式,而且也包括对象的存有。康德论证说,这种智性兴趣也是基于道德的,亦即“理念 (理性在道德情感中对它们产生一种直接的兴趣)也具有客观实在性,即大自然至少会显示某种痕迹或提供某种暗示,说它在自身中包含有某种根据,以假定它的产物与我们的不依赖于任何兴趣的愉悦 (我们先天地知道这种愉悦对每个人都是法则,却不能把这建立在证明之上)有一种合规律性的协调一致,既然这一点也引起了理性的兴趣:所以理性必然会对大自然关于一个类似这样的协和一致的任何表现都怀有兴趣;因而内心若不是同时对此感到兴趣,就不能对大自然的美进行沉思。”[1](P143)这段话可表示为如下一个三段论结构:
大前提:理念对其客观实在性,或者说道德对其终极目的的实现会产生一种兴趣。
小前提:自然美展现了某种道德的合目的性。
结论:我们对自然美就会产生一种道德兴趣。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自然美产生智性兴趣已经预设了与道德的联系,或者说道德兴趣是前者存在的必要条件。这就暗示着一个不关心道德发展和道德完善的人,是难以发现自然美的存在的;即使他具备欣赏和评判美的鉴赏力,但由于其沉湎于感官享受和物质欲望,他也就不会对大自然中美的存在感到惊奇。这就从根本上说明了:“对自然的美怀有这种兴趣的人,只有当他事先已经很好地建立起了对道德的善的兴趣时,才能怀有这种兴趣。因此谁对自然的美直接感到兴趣,我们在他那里就有理由至少去猜测一种对善良道德意向的素质”。[1](P143)由是,康德认为出于道德发展的需要,我们有权要求任何人都对自然美产生一种智性兴趣、有义务发展自己的鉴赏力,而“那些对自然美没有任何情感 (因为我们就是这样称呼在观赏自然时对兴趣的感受性的),并在餐饮之间执著于单纯感官感觉的享受的人,我们就把他们的思想境界看作粗俗的和鄙陋的。”[1](P145)
然而,我们也必须客观地看到,鉴赏虽然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道德的发展,使道德能够最终适用于人类,因而是对康德纯粹伦理学的重要补充。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过分夸大鉴赏的这种促进作用,因为鉴赏本身并不一定导致道德行为的发生,而仅仅是为道德作了充分的准备,从而只是起到一种“范导性”的作用。对此,康德无疑有着最清醒的认识,他在《实用人类学》中曾这样说:“鉴赏含有一种给道德以外部促进的倾向”: “使一个人在社交场合下举止文雅,这虽然不能说就完全等同于对他进行精神完善的 (道德的)教育,但却通过在这场合下努力取得人家的欢心 (成为可爱的或是可赞赏的),而为此作了准备。人们也可以在这种方式下把鉴赏称为在外部显现中的道德性。”[5](P155)也就是说,鉴赏只是从外部促进了道德的发展,其本身还不是道德的一部分而被道德所要求。伽达默尔所作出的断言也如此:在康德之前鉴赏概念最早是道德性的概念,并不是审美的概念,而康德则剥离了鉴赏的认识内容和道德含义,从而导致美学主观化:“康德曾把鉴赏概念限制在这样的范围内,在此范围内鉴赏作为判断力的一个特有原则而要求独立不倚的有效性……他把更为一般的鉴赏体验概念和审美判断力在法权和道德领域内的活动从哲学的中心排除出去。”[6](P52)。
但不管怎样,在《判断力批判》中,鉴赏和道德是相互关联的,彼此之间具有一种互利互惠性,一方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另一方的完善。与此同时,两者又都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就是说,鉴赏只能最大限度地促进道德的发展,而道德只能不断地为鉴赏奠基。可以看出,康德关于鉴赏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并不存在西方一些学者认为的似乎陷入了“解释上的循环论证”,而是指出了鉴赏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一种深刻的关联:一方面,美促进了道德的发展,因而从与道德的关系上讲,康德美学作为“不纯粹伦理学”(impure ethics)的一部分,可以使“纯粹伦理学” (pure ethics)能够最终适用于人类,即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另一方面,出于道德发展的考虑,我们有义务要求自己和他人不断地发展鉴赏力,以对自然美产生一种基于道德的兴趣,从而使有着善良意志的人能够更好地欣赏美。
[1]康德.判断力批判 [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 [M].康德著作全集 (第6卷),张荣,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 Allison,Henry E.Kant’s Theory of Taste:A Reading of the Critique of Aesthetic Judgment[M].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4]邓晓芒.康德《判断力批判》释义 [M],北京:三联书店,2008.
[5]康德.实用人类学 [M].邓晓芒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6]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上卷) [M].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Abstract:The connection between beauty and goodness/morality has been a much debated topic in Western philosophy,and the major philosophers,including Kant,usually incline to argue that there is an affinity in them.For Kant,this connec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understanding his aesthetics,moral philosophy and even his philosophy as a whole.His Critique of Judgment argues that appreciation and morality are interdependent and mutually beneficial,but they are still independent.In other words,the former can greatly help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tter while the latter can only help lay a basis for the former.His argument reveals a close connection between appreciation and morality which has been misunderstood as“interpretive cyclicism”by some Western philosophers.One the one hand,Kant’s aesthetics as a part of his“impure ethics”can make“pure ethics”applied to humans as living beings of limited reason;on the other hand,the development of morality requires all of us to constantly develop the ability of appreciation and an interest in natural beauty.As a result,those who have a good will can better appreciate beauty.
Key words:Kant;appreciation;morality;reciprocity
(责任编辑 丁立平)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reciation and Morality in Immanuel Kant’s Critique of Judgment
LU Yun-cheng
(Kunming University,Kunming 650031,China)
B83
A
1672-867X(2011)02-0137-07
2010-05-24
卢云成 (1964-),男,昆明学院政法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