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礼国,徐 烨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简称“黔东南”)是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州中少数民族人口比重最大的自治州。该州聚居着33个民族,有全国三分之一的苗族和近一半的侗族。苗族和侗族传统文化浓厚、风俗习惯和习惯法保存完好。其习惯法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渗透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之中。苗族和侗族交错杂居,二者地缘相近,人文相亲,文化上相互影响,对苗族和侗族习惯法可以一体进行研讨。研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习惯法对于探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行机制和揭示体育法的原初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资源丰富,有斗牛、划龙舟、芦笙舞、赛马、抢花炮、月牙镗、钩镰、玩水龙、花脸龙、荡秋千、斗木牛、爬坡、爬花杆、武术、摔跤、鸡毛毽、舞龙、舞龙嘘花、舞狮、上刀梯、多高贝、多达能、棋类游戏等。从表面上看,这些活动是松散的、无秩序的。然而,其之所以能沿传千百年,说明它自有一套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规范在维系其运行。
体育活动的开展涉及活动项目、主办单位、参加单位、参与资格、参赛顺序、比赛日程、时间、地点等事项。这些事项都在体育竞赛准备过程中以竞赛规程的形式确定下来。竞赛规程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确定就不得变更。同样,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也有一套完整的规范系统,类似于竞赛规程,它虽然没有写成文字,但被人们熟记于心,自觉遵守。习惯法学专家徐晓光教授在《“圣牯”与“牛籍”——侗族斗牛活动中的仪式与习惯法规则》[8]一文中分析了侗族斗牛习惯法规则,阐述了习惯法对斗牛活动的强制性效力。参照该文并结合其他相关资料将侗族斗牛习惯法规则归纳如下:
1.对于参与资格的限定。在侗族社会,斗牛堂(塘)是寨与寨之间联系友谊的地方,所以,参加某个斗牛堂(即“牛籍”)是有资格限制的。如从江县往洞乡平楼侗寨过去是九洞款①款是侗族社会用以治理不安定因素的产物。款是寨老族长治寨的议会组织,具有自卫联盟性质,小款是临近几个寨子的治安联盟,大款是几十个上百个寨子的治安联盟。的中心。平楼建有九洞地区著名的平楼牛堂,平楼牛堂的斗牛活动实际上也是款堂活动内容的延续。参加平楼牛堂的成员,以寨为单位,成员寨具有一定权利与义务。其中,有九洞款内的村寨,也有九洞款外的村寨。九洞外的托苗等寨与九洞各寨毗连,并与九洞内某寨结成兄弟联盟关系,才能以平等的正式成员资格加入平楼牛堂。平楼牛堂还有附属成员及客寨的规定,所谓“附属成员”是要求参加平楼斗牛的村寨,要杀牛宴请各寨寨老,经寨老们商议同意后,取得放牛入堂角斗的资格。附属成员各寨有权接受各正式成员寨发出的斗牛请柬——“传牌”,但无资格发出邀请。客寨是九洞附近各友好村寨,他们虽不是正式成员和附属成员寨,但为了巩固友好关系可以放牛入堂,只是要排在正式成员的牛角斗之后,入场时客寨也被列在后面。
2.对于买牛和养牛的限制。鼓藏头②鼓藏头是苗族最重大的祭祖节——鼓藏节的头人除主持祭祀祖先之职以外,鼓藏头在其他事务中也有很高权威。受苗族文化的影响,在苗族与侗族交界的地区,侗族也有鼓藏节和鼓藏头。决定一个斗牛堂内买牛数额,一个斗牛堂由20头左右的斗牛组成,一般是一座侗寨或一家房族养一头斗牛。鼓藏头所在侗寨买牛后,半年内斗牛堂成员村寨或房族都必须把牛买好。如果久拖不买,其他寨子就会采取威胁性和戏弄性的措施,要么将该寨舂米的锥藏起来,要么把该寨田里养的鱼放掉或烧烤来吃,要么三更半夜到该寨吹芦笙使其不能睡觉,逼迫其赶快买牛。
3.对于举办者的规定。商议斗牛事项,由发起寨鸣枪召集,非发起寨无权召集。发起寨如果举行斗牛比赛,先要在鼓楼里集合议定,再派芦笙队吹奏芦笙曲到别的寨去下“战书”(传牌)。不管客寨来与不来,发起寨届时务必牵牛到牛堂等候,铁定不变,否则要对其进行处罚,即告诫其失约,各成员寨的寨老及男性青壮年到受罚寨杀猪宰牛,饮酒作乐;或开除其“牛籍”,使其永远不能参加牛堂活动。
4.对于活动时间的规定。侗族斗牛不能在农忙季节举行,以免耽误农时。翻鼓节后,活路头举行“开秧门”仪式,此后,侗族就开始了生产活动,直到秋收后才开始斗牛。一般选择秋后的亥日,隔一个亥日举行一次。
5.斗牛双方对决规则。对斗牛双方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则有:第一,每对斗牛,由一方做抵牛,另一方做碰牛,谁抵谁碰由牛主双方议定。抵牛先进入斗牛场站稳后碰牛进场。如果抵牛来到指定的斗牛场中心,脚步未站稳,碰方乘其不备入场者,对碰牛一方罚款;第二,参加斗牛各寨之间如果因斗牛的胜负而发生纠纷,出现某寨有人先动手打人时,因为擅自打人破坏了斗牛秩序,对动手打人者罚款,打人者所在的寨作为参赛单位也要被罚款;第三,牛在触斗后,处于相持阶段,这时,鼓励以平局告终,如果一方不愿意可以互换拉对方牛腿,如果自己一方的牛明显弱势,就该放开牛腿让对方牛追上去,表明对方胜利,否则要罚款;第四,牯牛对碰对打时,如发现一方牛眼被勾,被勾眼一方有权立即拉开对方牛腿,如勾眼一方阻止要被罚款;第五,如果某寨违反规则被罚款却抗拒不交者,从此不准参加本牛堂的斗牛活动。
6.对于观众观赛行为的规定。观众看斗牛,前面的人不能挡住别人视线,否则任何人可以用小石子、土块甩打,被打者不得还手或骂人,对还手、骂人者实施罚款。
7.对于奖惩的规定。斗牛胜负关系到村寨或房族的荣辱,胜方寨子的姑娘将负方寨子的旌旗夺走,负方将斗败的牛王杀死后由姑娘和小伙子挑着牛头、牛腿和牛尾到牛胜方寨子“道歉告罪”。
8.对相关人员的禁忌。斗牛活动前一天,全寨妇女不能做针线活不准舂米,男人不准拿枪等,正式通知后全村人必须执行。参加斗牛的队伍里不能有孕妇及其家人。牵牛进牛场,一般由本寨身体好、品行好、家无孕妇的青壮年男子负责,有偷摸扒窃、好吃懒做行为者,无权牵牛,其他禁忌还有若干。
1992年,九洞地区的寨老共同议定“平楼议款条约”款碑,立于牛塘(堂)旁,其内容涉及斗牛、偷盗等刑事事件以及山林纠纷等民事事件。其第三条第3款规定:“为防止意外伤亡事故,牛塘斗牛过程中非拉牛脚者和执勤人员不许进入护款队划定的界限内,违者罚款5元;双方牵牛队员不许乱甩火烟,违者相同。”第4款规定:“斗牛胜负既定时,双方拉脚人员必须及时到场制止斗牛外窜,双方以打斗3分钟为限。”第5款规定:“定胜负后,由胜方派人男、女均可抢夺负方彩旗,以示欢庆。”第6款规定:“斗牛当日,严禁在公路两旁或观牛显眼处摆摊设点,扼不服从,由执勤人员罚款5元,态度恶劣的加倍”[3]。
无论是斗牛古俗还是现今的村规民约,其具体行为规范都包含了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以及处罚措施。所以,侗族斗牛习俗具有习惯法或者“法”的特征。对人们的行为有极大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以上所述只反映了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习惯法的概貌或片段,仍有必要进一步对其进行全面系统深刻的研究。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习惯法没有独立的法律形态,它融合在风俗、习惯、道德、禁忌、族规、村规民约等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民间规约之中。习惯法的法律效力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实施要有强制力作保障,二是,法律必须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是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习惯法的强制性力量,违反了就要受到制裁。同时,由于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习惯法经过千百年的积淀和演绎,贴近苗族、侗族人们的生产生活实际,因而能够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遵守。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之所以历久而不衰并保持原生风貌,固然与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落后、地域封闭、思想保守有关,习惯法调控机制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习惯法普遍存在,并渗透到苗族、侗族人民生活的精神、器物、行为制度等层面。
2.1 导源于民族信仰的习惯法
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与近现代体育在功能方面存在本质区别,近现代体育的核心功能是强身健体,而苗族、侗族传统体育则是仪式性活动和象征性符号,通过此类活动表达祖先崇拜、生殖崇拜、农耕崇拜、巫术等民族信仰,凭籍习俗惯例的约束力使人们固守民族信仰,民族信仰又促使人们认同这些习惯法规则。
2.1.1 祖先崇拜引发的习惯法
黔东南苗族、侗族特别盛行祖先崇拜,他们深信祖先生活在阴阳两界,并主宰着在世后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不孝敬祖先就会受到严厉惩罚。所以,对“祖宗之法”不敢变动,特别遵从古制。侗族摔跤的前置程序就是举行祭萨活动,萨岁是侗族的圣母,举行祭祀活动就是携萨观赛,娱神的目的就是祈求萨岁荫庇后人。当然,摔跤连同斗牛、游方等活动也会顺利进行。苗族信仰的最高追求是死后回归祖先居住的东方,死后归属问题是人生的最大问题,不孝敬祖先的最严重后果是灵魂没有归属,回不到东方。台江县和施秉县交界处举行的苗族独木龙舟节,在龙舟下水之前要举行巫术祭祀活动,鬼师要祈求祖先保佑,要把祖先迁徙来到该地的历史完整地宣讲一次。参与龙舟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认祖归宗,理清血脉关系,加强身份认同,促进“独木龙舟文化圈”更加团结紧密,在农业生产、族内联姻、人际交往等方面得到强化。如果不参与这种公共活动,不认祖归宗,就会因此脱离宗族而在苗族社会难以立足。斗牛、荡秋千、赛马、爬坡、爬花杆、玩水龙、水鼓舞等体育活动之前无不进行巫术祭祀活动,祈求祖先保佑的意蕴十分鲜明。《云南志略·诸夷风俗篇》也有类似风俗的记载:“白苗——祀祖之先必择肥壮牯牛,头角正者饲之。乃聚合寨之斗于胜。胜则吉—一祭毕合亲族歌饮为欢”。
2.1.2 生殖崇拜引发的习惯法
苗族、侗族的许多体育活动的文化内涵是追求五谷丰登和人丁兴旺,使得传统体育活动的仪式性特点突出。在彰显祈年和求子的意愿时,体育活动成为一种表达工具。苗族、侗族祈求生殖既有直接的男女交欢,又有仪式化的活动。这些仪式化的活动在民俗节日和祭祖节日中都有表现。壮侗两族的花炮节活动中抢得花炮环者即兆其得子。苗族划龙舟和射箭等被隐喻为男女交合。苗族鸡毛毽之前也要进行巫术活动,保证活动顺利开展,男女交往成功。苗族鼓藏节中有追女游戏表演,一女(鼓藏节中第1鼓主的妻子)背“央婆”女性生殖器模型在前跑,一男[鼓藏节中第4鼓主,即第1鼓主的女婿或姐(妹)夫]背“央公”男性生殖器模型追在后,并边追边射箭(箭象征男性生殖器),同时,一喊“交配”一答“繁荣”,绕寨一周,表示祖先看望子孙繁衍。随着社会进化,由岳母和女婿[或嫂子与姐(妹)夫]来表演这种性爱游戏实在不雅,有些鼓主感到难堪,但想逃避也很难,即使逃走,有可能被抓回来继续担当鼓主之职,还要受罚;有些鼓主躲进深山,但从此就永远脱离宗族,脱离宗族等于失去了生存的依靠。
在古代社会,两性关系不是随意的,会受到各种限制,先民利用婚姻制度保证良性的两性社会秩序。苗族、侗族传统体育参与主体受到血缘婚姻集团的限制,“外人”参与会打破婚姻集团之间的界限,造成择偶秩序的混乱。因此,对于参与者有严格的规定以维护生殖婚姻秩序。施洞苗族独木龙舟活动是以血缘家族为单位进行的,从划木制作龙舟、建廊存放龙舟到组织龙舟活动,都是家族内部的事。由于苗族多是聚族而居,也就表现为村寨内部的事。如果同一个村寨有几个家族,或同一个较大的家族分成了几个家支,便相应地有几座船廊、几条龙舟,即几个龙舟活动单位。也有若干个同一个家族的小寨同为一个龙舟活动单位的,即几个寨子共有一条龙舟。无论何种情况,同一个龙舟活动单位的人们是不能互为婚姻的。由于种种原因,在同一个龙舟活动单位内,也有来自不同的家族,不同姓氏的少数人家,他们一旦被允许加入到这个龙舟活动单位,便以兄弟相称[7]。同样,黎平县侗族摔跤表面上是个人竞技,但是以村寨为单位,其胜败荣辱归属于村寨。侗族是聚族而居,同一村寨有几个家族,或同一较大的家族分成了几个家支,便相应地有几座鼓楼。无论何种情形,同一鼓楼活动单位的人们不能互为婚姻。地域关系和血缘关系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社会关系,侗族摔跤在地域关系和血缘关系上做到界限分明,二月十五日由坑洞、高购两村对抗,其亲戚各归其寨参赛。三月十五日由宰高、四寨两村对抗,以四寨河交界处为界,居上游的高购等寨加入到宰高队参赛,居下游的坑洞等寨加入到四寨队参赛。
2.1.3 农耕崇拜引发的习惯法
祈年和求子是苗族、侗族传统体育的主要文化内涵,两个目的往往并存,属交感巫术的运用。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大多在春二月、秋八月举行,含有对大地母神春祈秋报之意。黔东南黄平县、凯里市、麻江县、剑河县等地盛行的爬坡节是以祭祀社神和求子为主要内容的春祈仪式的孑遗。在先民看来,山川大地具有孕育谷物的生殖力,妇女也有受孕生子的生殖力,二者常常交感重叠在一起。在春天万物生发时节,祭祀社神,以男女交合来启发谷物的受孕生长。在今天看来,苗族、侗族传统体育活动具有催促农事的功能。侗族摔跤节前一个星期,春季收割结束的人家,便开始准备摔跤节的物品,如果谁家的庄稼收割未好,不仅被讥为懒汉,儿女的婚姻将处于被动的不利的地位。苗族独木龙舟节前一个星期,插完秧人家小孩便在船廊上敲锣,未插完秧的人家要抓紧插秧,好过龙船节。划龙船是秧已插完的标志。过去龙舟的龙头上还要挂上早种的、已抽了穗的稻谷和棉花花朵,显示活儿做得早、做得好。小伙子在唱“龙舟飞歌(即情歌)”中有意提到舟上所挂的庄稼果实,让姑娘们注意,以示自己勤劳利索。节前如果谁家的秧没插完,同样不仅被讥为懒汉,儿女的婚姻会受到不利的影响。许多民俗体育活动具有祈年和求吉功能,民间不会轻易改变其活动形式。从江县政府举行椪柑节时,为了扩大节日的影响,准备在椪柑节上举行抢花炮表演赛,但因为不合民俗而遭到了当地老百姓的抵制。
2.2 保护体育器物的习惯法
黎平县肇兴厦格传说有六宝,即:白玉带、皇拇山、斗牛塘、天鹅穴、孔雀脑、娇子包。斗牛塘被列为六宝之一,可见,肇兴侗寨人民对斗牛活动和斗牛塘的热爱程度。苗族、侗族传统体育活动场地、器材、设施对于当地人民来说,无异于宝物,受到习惯法保护。
2.2.1 体育活动场地受到习惯法保护
苗族、侗族传统体育活动场地是公共活动场所,归属于房族、宗族或村寨所有,是各房族、宗族或村寨的公共财产。在这些场地开展集会、节日娱乐活动,达到促进族群团结、男女联谊联姻等作用。这些活动场所具有功能的专门性、归属的集体公共性和场地位置的固定性等特点。对这些场地的破坏会受到习惯法则的惩罚。
苗族独木龙舟活动存在于方圆60余里,包括70多个苗族村寨的“独木龙舟文化圈”内;斗牛场位于侗族款场,斗牛场也就是款场①有些侗族地区的款场和芦笙场合二为一。民国7年,湖南靖州三锹乡塘保、瑶管冲、老里盘、高营寨、滥泥冲、潭洞等7寨款民,在芦笙界芦笙场合款,议约维护芦笙场条款,规定“各寨不论贫富男女,齐赴笙场吹笙跳舞,如一寨不至者,罚款一两三钱”(夏新华,王奇才.论湖南靖州的“合款”[A].吴大华,徐晓光.民族法评论(第2卷)[M].北京:华夏文艺出版社,2002:62)。,既用于款组织活动,也用于斗牛活动,斗牛场按“款”或“峒”的行政管理区域划分。一个款或峒开设的斗牛场叫大场,以下开设的斗牛场叫小场。小场从属于大场。大场不举行节日斗牛活动,小场则可以举行。黄平革家②革家是一个民族成分尚待认定的族群。原来认为其属于苗族支系。但革家人自认为是射日英雄后羿的遗族,是一个独立的民族,崇拜弓和箭,被称为“弓箭部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经过实地考察研究后认为,革家是一个独立的民族。每房族都有自己的哈戎坪,既是祭祖,也是唱歌、跳舞、射箭等文娱活动场所。黄平谷陇芦笙会场劈有专门的芦笙场、斗牛场、赛马场和斗雀场。台江县拥党村与久吉村和巫交村相邻而居,三村交界处有一块平坦山地为三者竞相争夺。直到2007年11月,三村的支书、村长和九民村民到此地协议达成一致,将此地用来做斗牛场。三方举起生血酒对天发誓:“以天为凭,以地为证,以木叶为中,永不反悔。”接着鸣放火枪三声③一声告诉天,二声告诉地,三声告诉凡间所有人。采取鸣枪方式宣示法约,以晓示众人,起到公布法律的效用。以示对协议的确认或晓示。爬坡节有固定的爬坡地点;赛马有专用的赛马道;芦笙会有专门的芦笙堂(场);苗族跳花有专门的花场④花场不是由家族设置,而由婚姻集团内部设置。;寨子周边建起毽塘和游方坪,有的一寨一塘,有的数寨一塘。苗族村寨将铜鼓坪建在寨子的最中心,成为集会和跳舞的场所,也是苗族村寨的标志。对这些场地的破坏就是对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不恭,会遭到强力抵制。丹寨县排莫村鼓藏节期间,要斗牛和吹笙跳月,为此,排莫村设有跳月堂和斗牛场。清光绪年间,排莫村的杨阿鸟、杨阿领等数位寨老为确保“吹笙跳月”活动平安,筹资镌刻八寨(今丹寨县)清军府告示为碑,立于排莫寨跳月堂旁,称为“跳月堂碑”。无独有偶,凯里市舟溪甘囊香芦笙场,始辟于明末清初,是苗族地区历史悠久、规模巨大的一处芦笙场,但在雍正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被清政府取缔了⑤清代中叶以后,由于南方多数民族地区设流官治理,地主经济得到一定发展,封建文化大量渗入,道学礼教容不得节日集会的存在。封建统治者把少数民族群众唱歌跳舞集会,男女青年相互择配视作“伤风败俗”,明令禁止。甚至把人们集会当成是聚众造反的行为而加以驱逐,还抢夺妇女的银饰。,苗族人民忍无可忍,立上“甘囊香芦笙堂碑”,严正声明:“窃维吹笙跳月,乃我苗族数千年来盛传之正当娱乐。每逢新年正月,各地纷纷循序渐举,以资娱乐而贺新年,更为我苗族自由择配佳期,其意义之大良有此也。……每年正月十六起至二十日止,各寨均得自由参加,毫无限制,笙堂一切秩序,均由我寨维持,禁吹鼓笙。特此碑铭,永昭后世。”[4]此碑就是一部“石头法”,对内“禁吹鼓笙”,就是只许吹用于男女表达情爱的“嘎兰”和娱乐的“嘎董”,不许吹祭祖所用的“嘎略”即“鼓笙”;对外反抗民族歧视,维护民族生存。由于苗族群众的坚决斗争,甘囊香芦笙堂又得以恢复。
现在,这些场地得到了村规民约的保护。干南瓦⑥苗语,意为河下游或天下游。河沙坝原来是雷山县报德苗族议榔与举行捞汤神判的场所,现在是吃新节举行斗牛、游方的地方。《报德大寨民约公告》第9条规定:“不准在‘干南瓦’斗牛场地以水管为界上下100米范围内挖石取土,破坏场地影响斗牛活动之用,违者罚款100~500元。”[9]黔东南州政府对此类村规民约进行法律认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19条规定:“民族文化村寨的鼓楼、门楼、戏台、风雨桥、芦笙场、踩鼓场、游方场、踩歌堂、竞技场等公益活动场所及设施,应当加以保护、修缮,保持完好。”⑦引自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2.2.2 器具受到习惯法保护
苗族、侗族传统体育活动器具采取特定的保护方式,保管人员为房族、宗族、村寨的自然权威人物或活动组织者,有专门的保管场所。对这些器具的破坏或保护不力会受到习惯法则的惩罚。
革家将弓箭供奉于神翕之上,妇女头上的红缨帽也采取了弓箭的式样;用于跳木鼓舞的道具木鼓藏于山洞或鼓藏头家;刀梯建在铜鼓坪的正中心;镇远龙舟的龙头藏于山洞或划船人家;从江县斗牛用的刀剑道具藏于寨老家中。施洞独木龙舟停放在专门的龙棚。春节期间,苗族青年男女交往用的鸡毛毽由其父母准备;跳月活动结束后,要把送到花竿已婚未育的人家保存。至于对专门打斗的水牯牛和用于比赛的马匹,在选购、饲养、训练、比赛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系列习惯法规则。施洞苗族独木龙舟在保护方面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村规民约:1)不准哪一家擅自把龙拉走;2)不准哪一家随意破坏龙和龙棚,一经发现,严重处罚,轻者全寨人吃“三天三夜”①这种制裁体现了重罚主义。通过聚餐既惩罚了违反习惯法的行为,抚慰了利益受损方,又让村民亲眼目睹受重罚之惨,从而发挥了习惯法的威慑作用。通过惩罚人们憎恶“犯罪”的情绪得到发泄,人们的愤懑不平得以消除,这体现了法律的宣泄功能。,杀猪宰羊,重者,直接赶出村寨,一律不许与本家族来往;3)涨大水时,每家每户必须出劳力保护龙棚,如哪一家不去,那么,这家人就会被开除本寨,家族大小事务,一律不准通知。村规民约颁布后,不管哪一个寨上的人,都不敢破坏龙舟和龙棚,使苗族龙舟和龙棚得到有效的保护。
2.3 规制体育行为的习惯法
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活动时间、地点、参与资格、组织者、活动程序和奖惩办法都是约定俗成的。这些规约的主旨不是追求身心健康或技能提高,而是通过这些体育规约达成一些社会功能:强化禁忌或宗教观念、严整生产生活秩序、区分血缘婚姻集团、巩固联盟亲睦关系、增强族群凝聚力、教化人伦礼仪、维护民间自治秩序、祈求人丁兴旺和年岁丰稔。
2.3.1 体育活动的禁忌
禁忌是习惯法、道德、宗教的源头。人们为了实现祭祀的祝愿,避免招致某种超自然力量的惩罚或可能不利的后果,便会排除、限制、回避那些与祝愿相悖的事物和言行。在古代社会,人们恪守禁忌,直到今天有些禁忌还为人们所信守。苗族“从二月初开始至薪禾节前(农历六月前)不得吹芦笙②这是一种原始思维,怕吹芦笙惊动谷神从而影响谷物灌浆。;各村各寨的芦笙坪(包括寨里、平坝、田洞、坡头上大小芦笙坪)不得改动、迁移、毁掉”[9]。草标③通常把几根巴茅草束在一起并打上结,插在某处或某个物件上,表示物有所属,不得乱动,起警示作用。禁约在黔东南各村寨普遍存在。黎平县双江乡侗族摔跤节前夜,牛主们用青草打草标吊于棕绳上把牛圈围起来,不准别人进圈。此时,男人不准磨刀,女人不准纺纱织布。摔跤前摔跤手集于“祖母坛”前,聆听寨老宣告戒律。参赛青年听完训示,立即头插草结,以示绝不违逆。施洞独木龙舟节的禁忌十分系统:在龙舟里吃饭,不用筷子,要用手抓食;饭菜的烹饪,要挑选被认为有福气的中老年妇女担任;蒸饭时,不准倒掉淘米水,甑口不让加盖;煮肉不准在锅里翻搅,肉汤也不让洒出锅外,饭蒸熟后,把鸡鸭鱼肉放在甑口,抬到江边置于舟中。留下的甑口,不准搬动,甑脚水也不能倒开,妇女不能上龙舟;有女人坐月和怀孕的人家,全家人都不能摸龙舟;水手不能绾裤脚;凡与“翻”、“倒”、“洒”、“泼”等词语同音近义或相关的一切行为都在禁忌之列。在施洞独木龙舟竞渡的过程中,包括龙舟与龙头的选材、伐树、龙木运输、龙舟制作、绑扎安装、各类人员的确定、人员的服装、饮食及有关节前准备工作,祭祀、接龙送龙、比赛、岸上文化娱乐和社交活动,聚餐庆祝、拉龙船上岸及龙舟、龙头的存放等,都得遵循传统的祭祀礼仪和各种禁忌进行,不得违背[1]。舟溪甘囊香芦笙节的历代议程包括雄鸡祭碑、芦笙起堂和宾主共舞。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仪式的程序性与神圣性互为因果,民俗节日或祭祀节日是祭祀图腾祖先与血缘祖先的神圣大典,因而仪式程序不得变更,反过来,严格的程序又强化了仪式的神圣性。通过文化认同(或血缘认同),达到整合和凝聚宗族力量的目的。
2.3.2 活动时间因应时节
苗族、侗族社会的生产活动与节日活动被严格安排在不同的时间段,生产劳动期间不得进行交往和娱乐活动,节日娱乐期间不得进行生产劳动,表明苗族、侗族生产生活具有特定节律。苗族、侗族传统体育活动受制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其活动时间被固定在节日或节气。黎平县双江乡侗族摔跤斗牛节二月十五在坑洞、三月十五在四寨举行,当地民间有句顺口溜:摔跤、斗牛日子怪,春季过节要逢亥,二月十五在坑洞,三月十五在四寨。为什么选择亥日斗牛?据说,“亥”日是一个公正的日子。12天为一亥,隔亥举行一次。施秉县双井、凉伞一带苗族斗牛要选择在蛇日进行,如果一个月有两个蛇日时就选择第一个蛇日,一个月有三个蛇日时就选择中间一个蛇日。
天柱县老海村玩龙队在春节期间到友邻村寨“月也”④侗族社会的一种有来有往的集体交往活动,在有姻亲关系或联盟关系的村寨之间进行,其目的是增进村寨之间的友好关系。表演舞龙和耍月牙镗;台江县在元宵节舞龙嘘花;凯里舟溪干囊香芦笙会安排在农历正月十六至二十。锦屏县境内包括平秋、彦洞的九寨侗族社区有重阳节“鞍瓦”(即斗牛)的习俗;雷山县苗寨爬坡节在农历三月中旬逢“午”、“子”日至四月逢“午”、“子”日之间的一个月内,连续3次,每13天一次;龙舟节选择在端午节。施洞独木龙舟因客观需要作过调整:原来,五月初五在胜秉划,初六在平寨划……以此类推,最后一天在施洞划。因此,时正值插秧农忙,各寨又商议,将划船的日期推迟到五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七日。次年,恰逢干旱,大家认为是改变日期造成的,于是各寨又商议恢复五月初五在胜秉、平兆两寨划一天即停下来,到插完秧时再从五月二十四日开始接着划四天。这样,划龙船的习俗就沿袭下来[2]。
长久以来,黔东南苗族、侗族的经济结构是农耕和狩猎并存的二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饭,季节和气候制约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为此,包含传统体育内容的民俗节日大多选择岁时节令举行,并随着四季轮回,遵循“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生物节律,顺乎“天人合一”,人文服从天文①人类的人文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自然天文制约的,人类还无法战胜自然,这在《礼记·月令》中有十分详细的论述。自然天文对人类活动具有极大的约束性,人类必须学会顺应自然,否则就会受到自然力的制裁。,克服了节气转换给人类带来的身体上的不适,起到愉悦身心的作用。原始先民很早就创立历法,根据历法确定节气,将风俗融入节气就形成了节日。从江县岜沙苗寨吃新节上融入斗牛、荡秋千就变成了斗牛节和秋千节,侗族在三月三举行花炮活动就变成了三月三花炮节。活动时间具有严格的限制性,侗族地区斗牛日期前4~5天就得向参赛的村寨发出“传牌”,把斗牛的有关事项写在上面,背面刻以刀痕,以示“火急”,“传牌”一经发出,风雨无阻,届时一定举行,任何村寨和个人都无权变更日期。
2.3.3 参加者的资格限制
苗族、侗族传统体育参与主体会受到各种资格的限制,其限制因素主要有族群关系、婚姻集团、婚姻状况、服装款式、银饰款式等。苗族迁入黔东南后实行婚姻集团内婚制,通婚只能在同一婚姻集团内部进行,不同婚姻集团之间绝对不能通婚,而苗族婚姻集团以其妇女服饰款式来区分。简言之,苗族实行以妇女服装款式为标志的婚姻集团内婚制。服装款式不同的苗族男女青年不能通婚,即使缔结了婚姻也会因为服装款式不同而离婚。80%左右的苗族婚姻建立在自由择偶基础上,非同一婚姻集团的男女青年之间的恋爱求偶被绝对禁止,虽然他们可以参加节日集会活动,但只能作为旁观者。例如,游方、爬坡、踩秧堂、跳花时他们只能旁观,不得进行恋爱求偶,其他民族的男女青年也只能充当旁观者。清水江苗族新娘在娘家“坐家”期间可以参加游方、爬坡、跳月活动,但“坐家”结束住在丈夫家是绝对不能参加的。苗族春节期间打鸡毛毽时,各村寨规定:本村小伙子不准进入毽塘,只允许外村小伙子进入,姑娘的兄长和父亲也要有意避嫌。
苗族银饰对外是民族的象征,对内是区别分支的符号,对个人是年龄和性别的符号,而最清晰的符号显示莫过于对婚否的识别[6]。在大多数情况下,银饰主要是用来装饰未婚女性的。在清水江流域,银饰盛装对主人具有以下含义:表示穿戴者已进入青春期;按习俗规定,未及笄的女孩不能穿戴银饰盛装,亦不能使用成年女性的银饰,进入芦笙场,有着行笄礼的意义;表示穿戴者尚未婚配,苗族女性一旦婚嫁生育后就要改装;表示穿戴者欲求偶,多数地区的芦笙场,环佩叮当的银饰盛装代表一张通行的入场券,是向围观的后生展示自己的资格证书,否则,再俊俏的姑娘也只能做一名旁观者。
2.3.4 活动过程遵从秩序
秩序是重要的法律价值。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遵循先祖传下来的古俗和活动秩序。苗族斗牛节上总是本寨的牛先进场踩塘,其他寨子的牛才能入场。芦笙舞会上也是本寨先入场吹奏芦笙,其他寨子再入场。芦笙踩塘,一般是寨老先入场踩几圈,然后,其他人才能开始踩塘。在舟溪甘囊香芦笙堂上,先由本寨两位男青年吹奏芦笙曲调在前,带领本寨姑娘跳舞,跳到一定时候,舞场逐渐稳定,才允许其他寨男青年入场,互相轮换吹奏芦笙曲调领舞。苗族村寨的毽塘上通常是本寨的苗族少女身穿节日盛装守塘,而外寨的小伙子来采塘。这里面包含着尊敬老人和主寨的礼俗。施洞苗族在五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划龙舟,时间的确定应该是出于插完秧后,农事稍有空闲并需要充足的雨水以保证丰收的功利目的,而各个寨子在时间顺序上的确定,肯定也是经过各寨共同协商的结果,协商所依据的原则和条件,无非是迁入时间的先后、辈分的高低,或者各个寨子人口的多少和势力的大小。[2]近年来,政府主导的侗族摔跤节由于出场顺序没有遵从习俗惯例,引起了当地侗族群众的不满,遭到抵制。
当然,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中不乏具有民主议事或民主决策特点的习俗惯例。不管是苗族斗牛还是侗族斗牛,都要选择旗鼓相当的牛相斗,为防止出现不公平现象,斗牛之前往往由各寨协商,双方同意后,列出角斗的对象和顺序。
2.3.5 民间自治组织和村寨头人具有组织权责
在黔东南苗族、侗族社会,作为简单社会组织和权威系统的寨老、理老等是重要的社会控制机制。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活动中,诸如龙舟协会、龙灯会、花炮会、鼓社、款、寨老等民间自治组织和自然权威起到了组织和领导作用。寨老在苗族、侗族民间社会是自然权威,对寨老的服从就是对宗族制度的认可和遵循,对寨老的叛逆就是对寨规的背叛。在清朝乾隆帝“改土归流”之前,地处黔东南腹地、清水江流域的西江基本处于化外之地,具有独立完整的社会组织,并且地方事务多由地方自然领袖管理。历史上西江苗族社会组织大致可分为“鼓社”、“议榔”大会、“讲方”等②鼓社是血缘宗族组织,形成于原始社会末期,负责管理生产、祭祀和维护伦理道德、处理土地纠纷和婚姻调解。议榔是维护地方治安和维护社会秩序,进行民主议事的地方最高权力机构,相当于议会组织。讲方是独立的社会组织,自主管理地方事务。。西江苗族“鼓社”是由若干个具有共同血缘的家族组成的宗族组织,其自然领袖“鼓根”负责主持13年一次的祭祖活动(鼓藏节),并且由于其具有一定的权威,还要负责跳鼓场、芦笙会(场)等场合秩序的维持和节日的筹备和安排[5]。跳花的花场主由家族中或村寨中有威望、有影响的人轮流担任,苗族全社会都有义务为跳花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2.3.6 获胜者享有特殊权利
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苗族、侗族传统体育活动结果会衍生一些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获胜小伙子具有优先择偶权;斗牛的胜者可以得到对方的稻种,甚至短时间占有对方的财产③这种占有是民法所谓的“他主占有”,当负方寨子重新获得胜利后,原来的胜方寨子会把占有的财产“完璧归赵”。;有的胜者拥有至高荣誉;有的胜者因此使自己地位得以提高。跳花节上,凡参加开场仪式的男性青年芦笙手都有特别的权利。如果这些芦笙手吹芦笙来到某一姑娘面前,邀请她陪同跳一曲芦笙舞,姑娘无论如何都要接受,否则就要遭到众人的谴责,乃至受到惩罚,被绑在花杆上,等到芦笙手找到了舞伴,并跳完一曲芦笙舞,才能释放。反之,如果某一姑娘招来了芦笙手的青睐,被邀请去陪同跳芦笙舞,姑娘的父母、亲友就特别感到极大的光彩,立即用糯米饭团和蛋品款待芦笙手。这种规则含义深刻,耐人寻味。这大概把参加过开场仪式的芦笙手视为“强种”,与其跳舞的姑娘也会沾上一些灵气,带来人丁兴旺的福气。爬花杆活动是跳花活动中最为精彩最为惊险的体育活动。每届活动能够爬上杆顶的人数寥寥,甚至有时没有一个人能够顺利完成,爬花杆英雄获得了一种优先择偶权。先胜者可享有特殊的权利,任意在跳花场上挑选一位未婚姑娘为偶①类似的现象是,在英国阿盖尔郡的农村,男女青年分组参加有1500年历史的滚蛋赛,赢者可在这一群人中挑选中意人。,被挑中者的父母、亲友,当场用糯米饭团和蛋品向小伙子敬献。敢于违抗的姑娘就会被捆树上。能胜者,自然是体力和技术诸方面的强者,非常适合作为生育后代的首选对象,以其最优的遗传基因在促进人类实现“强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苗族鸡毛毽对于输者被罚搓耳朵,是为了营造一种欢快的气氛,利于男女联谊交往。
2.3.7 体育传承遵循成规
苗族、侗族传统体育有一套严格的传承机制,使其在特定的人群中沿传。天柱县老海村月牙镗自龙大正祖师首创以来已经过六代传承,均在本寨龙姓之间传承,传内不传外。革家武术的传承方式是父传子,子传孙,只传男,不传女。他们一般夜间闭门传习,习武之时,门前扎上草标,严禁妇女偷看。有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人在传授技艺时总结了系统的清规戒律。苗族老拳师在收徒弟时有“三教三不教、三打三不打”戒律。“三教三不教”是指脾气不好的不教,脾气好的教;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者不教,诚实本分者教;六亲不认的亡命之徒不教,讲礼节重义气者教。“三打三不打”是指在生死关头对首犯我者必打,对无意伤害我者不打;对欺侮我族者必打,对被我击败而向我求饶者不打;对肇事之首恶者必打,对胁迫无辜者不打。这些戒律,反映了苗族安身立命的心理需求,教导着苗族人民处理社会矛盾的习惯规范。反排苗族木鼓舞的传承方式,一是长者口传身教,在七年一届的祭鼓节中方能接触;二是在接触中,由于礼仪的限制,不能单个口授面传,而是通过集体参与,不会跳的去模仿会跳的,鼓点得用心记,一般人很难学会,只有那些心灵手巧、记性好的人才能学会。祭祀结束,祖鼓入洞,就不能再敲鼓跳舞。
黔东南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习惯法是不成文的,表现形态有习俗、惯例、道德、禁忌、规约等,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可以视为“法律”,从中可以窥见体育法的原初形态。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习惯法既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传承的机制,也是当今人们保护其原生态面貌的机制。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习惯法在有限地域范围内有很强的适应性,而国家法要求法制统一,那么,在处理二者关系时要注意:第一,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事情要适用国家法,属于民俗方面的事情则适用习惯法;第二,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时要有所变通,使其与习惯法相衔接而产生实际法律效力②清朝在立法时很注重吸取少数民族原有法律习俗。雍正6年曾制定“苗倮蛮户俱不许带刀出入及私藏违禁之物”的条例,到了乾隆31年则修改为“苗倮蛮户私藏违禁等物,照民间私有应禁军器律治罪,该管头目人等知而不报者杖一百,地方文武官员弁失察照例议处,其佩刀跳月之处毋庸禁止。”《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说明了原因:“原议边地苗民性喜佩刀,本属相沿旧俗,势难概以官法绳禁,分佩刀既不查禁,所有乾隆二十五年请禁佩刀之处一并毋庸禁止。”《清高宗实录》也记载:“查佩刀本苗人之夙好,而跳月亦自仍其土风,原无碍于政教,欲使苗民习俗一时尽遵礼教,并责成该管官以年限考核,无论势所难行,徒滋扰累……”(《清高宗实录》卷773)。很清楚,清朝禁止苗民佩刀跳月的规定,一方面,由于改变苗民的风俗习惯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另一方面,也表明清朝统治者能充分考虑客观实际。。以当代人的价值观和伦理观来审视,苗族、侗族传统体育习惯法中还包含了许多有悖于科学、文明的因素。为此,我们要吸取精华,将其中有利于增进民族体质增强的体育要素进行充分的挖掘利用;同时要去其糟粕,将与公序良俗相悖的规则和迷信加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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